填写检疫处理通知单时常用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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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检疫处理通知单时常用的法律法规
六、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
三类动物疫病(63种) 犬猫等动物病(7种):水貂阿留申病、水貂病毒性肠炎、 犬瘟热、犬细小病毒病、犬传染性肝炎、猫泛白细胞 减少症、利什曼病。 鱼类病(7种):鮰类肠败血症、迟缓爱德华氏菌病、小 瓜虫病、黏孢子虫病、三代虫病、指环虫病、链球菌 病 甲壳类病(2种):河蟹颤抖病、斑节对虾杆状病毒病 贝类病(6种):鲍脓疱病、鲍立克次体病、鲍病毒性死 亡病、包纳米虫病、折光马尔太虫病、奥尔森派琴虫 病 两栖与爬行类病(2种):鳖腮腺炎病、蛙脑膜炎败血金 黄杆菌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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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GB16548-2006) 3 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处理 3.3.2 消毒
3.3.2.2 操作方法
3.3.2.2.2 盐酸食盐溶液消毒法 适用于被病原微生物污染或可疑被污染和一般染疫动 物的皮毛消毒。 用2.5%盐酸溶液和15%食盐水溶液等 量混合,将皮张浸泡在此溶液中,并使溶液温度保持 在30 度左右,浸泡40h,1m² 的皮张用10L消毒液浸泡后 捞出沥干,放入 2%氢氧化钠溶液中,以中和皮张上的 酸,再用水冲洗后晾干。也可按100mL 25%食盐水溶 液中加人盐酸1mL配制消毒液,在室温15℃条件下浸 泡48h,皮张与消毒液之比为1:4。浸泡后捞出沥干, 再放人1%氢氧化钠溶液中浸泡,以中和皮张上的酸, 再用水冲洗后晾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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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等相应的检疫规程
5.2经检疫不合格的,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 照有关规定处理。 5.2.1 临床检查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动物疫病的,扩大 抽检数量并进行实验室检测。 5.2.2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检疫对象以外动物疫病,影 响动物健康的,应按规定采取相应防疫措施。 5.2.3发现不明原因死亡或怀疑为重大动物疫情的,应 按照《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和《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5.2.4 病死动物应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由畜主 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GB16548-2006)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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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第二十五条 在重大动物疫情报告期间,有 关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立即采取临时隔离控 制措施;必要时,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可以作出封锁决定并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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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销毁、无害 化处理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国家规定的染疫动物及其产品、病死毒 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经检验对人畜健康有危害 的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国家规定的其他应该进行生物 安全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生物安全处理biiosafetvdisposal, 通过用焚毁、化制、掩埋或其他物理、化学、生物学等 方法将病害动物尸体和病害动物产品或附屑物进行处理, 以彻底消灭其所携带的病原体,达到消除病害因素,保 障人畜健康安全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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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GB16548-2006) 3 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处理
3.3.2 消毒 3.3.2.1 适用对象 除3.2.1规定的动物疫病以外的其他疫病的染疫 动物的生皮、原毛以及未经加工的蹄,骨,角, 绒。 3.3.2.2 操作方法 3.3.2.2.7 高温处理法 适用于染疫动物蹄、骨和角的处理。 将肉尸作高 温处理时剔出的骨、蹄、角放人高压锅内蒸煮 至骨脱胶或脱脂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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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 一类动物疫病(17种) 口蹄疫、猪水泡病、猪瘟、非洲猪瘟、高致病 性猪蓝耳病、非洲马瘟、牛瘟、牛传染性胸膜 肺炎、牛海绵状脑病、痒病、蓝舌病、小反刍 兽疫、绵羊痘和山羊痘、高致病性禽流感、新 城疫、鲤春病毒血症、白斑综合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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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
二类动物疫病(77种) 禽病(18种):鸡传染性喉气管炎、鸡传染性支气管炎、传染性 法氏囊病、马立克氏病、产蛋下降综合征、禽白血病、禽痘、 鸭瘟、鸭病毒性肝炎、鸭浆膜炎、小鹅瘟、禽霍乱、鸡白痢、 禽伤寒、鸡败血支原体感染、鸡球虫病、低致病性禽流感、禽 网状内皮组织增殖症 兔病(4种):兔病毒性出血病、兔粘液瘤病、野兔热、兔球虫病 蜜蜂病(2种):美洲幼虫腐臭病、欧洲幼虫腐臭病 鱼类病(11种):草鱼出血病、传染性脾肾坏死病、锦鲤疱疹病 毒病、刺激隐核虫病、淡水鱼细菌性败血症、病毒性神经坏死 病、流行性造血器官坏死病、斑点叉尾鮰病毒病、传染性造血 器官坏死病、病毒性出血性败血症、流行性溃疡综合征 甲壳类病(6种):桃拉综合征、黄头病、罗氏沼虾白尾病、对虾 杆状病毒病、传染性皮下和造血器官坏死病、传染性肌肉坏死 病
六、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
二类动物疫病(77种) 多种动物共患病(9种):狂犬病、布鲁氏菌病、炭疽、 伪狂犬病、魏氏梭菌病、副结核病、弓形虫病、棘球 蚴病、钩端螺旋体病 牛病(8种):牛结核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牛恶性 卡他热、牛白血病、牛出血性败血病、牛梨形虫病 (牛焦虫病)、牛锥虫病、日本血吸虫病 绵羊和山羊病(2种):山羊关节炎脑炎、梅迪-维斯 纳病 猪病(12种):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经典猪蓝耳病)、 猪乙型脑炎、猪细小病毒病、猪丹毒、猪肺疫、猪链 球菌病、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 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圆环病毒病、副猪嗜血杆菌病 马病(5种):马传染性贫血、马流行性淋巴管炎、马 鼻疽、马巴贝斯虫病、伊氏锥虫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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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
3 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处理 3.2 销毁
3.2.2 操作方法
3.2.2.1 焚毁 将病害动物尸体、病害动物产品投人焚化炉或用其他方式烧毁碳化 3.2.2.2 掩埋 本法不适用于患有炭疽等芽袍杆菌类疫病,以及牛海绵状脑病、 痒病的染疫动物及产品、组织的处理。具体掩埋要求如下: a)掩埋地应远离学校、公共场所、居民住宅区、村庄、动物饲 养和屠宰场所、饮用水源地、河流等地区; b)掩埋前应对需掩埋的病害动物尸体和病害动物产品实施焚烧处 理; c)掩埋坑底铺2cm厚生石灰; d)掩埋后需将掩埋土夯实.病害动物尸体和病害动物产品上层 应距地表1.5m以上; e)焚烧后的病害动物尸体和病害动物产品表面,以及掩埋后的 地表环境应使用有效消毒药喷、洒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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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二十五条 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 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 (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 (二)疫区内易感染的; (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四)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 (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六)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 规定的。 第四十八条 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货主 应当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按照国务院兽医主 管部门的规定处理,处理费用由货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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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GB16548-2006) 3 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处理 3.2 销毁 3.2.1 适用对象 3.2.1.1
3.2.1.2 病死、毒死或不明死因动物的尸体 3.2.1.3 经检验对人畜有毒有害的、需销毁的 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 3.2.1.4 从动物体割除下来的病变部分。 3.2.1.5 人工接种病原微生物或进行药物试验 的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 3.2.1.6 国家规定的其他应该销毁的动物和动 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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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GB16548-2006)
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处理 3.1 运送 。运送动物尸体和病害动物产品应采用密 闭、不渗水的容器.装前卸后必须要消毒。 3.2 销毁 3.2.1 适用对象 3.2.1.1 确认为口蹄疫、猪水泡病、猪瘟、非洲猪瘟、 非洲马瘟、牛瘟、牛传染性胸膜肺炎、牛海绵状脑病、 痒病、绵羊梅迪/维斯那病、蓝舌病、小反刍兽疫、 绵羊痘和山羊痘、山羊关节炎脑炎、高致病性禽流感、 鸡新城疫、炭疽、鼻疽、狂犬病、羊快疫、羊肠毒血 症、肉毒梭菌中毒症,羊碎狙、马传染性贫血病、猪 密螺旋体痢疾、猪囊尾蝴、急性猪丹毒、钩端螺旋体 病(已黄染肉尸)、布鲁氏菌病,结核病、鸭瘟、兔 病毒性出血症、野兔热的染疫动物以及其他严重危害 人畜健康的病害动物及其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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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GB16548-2006) 3 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处理 3.3.2 消毒 3.3.2.2 操作方法
3.3.2.2.3 过氧乙酸消毒法 适用于任何染疫动物的皮毛消毒。将皮毛放人新鲜配制的2%过 氧乙酸溶液中浸泡30min,捞出,用水冲洗后晾干。 3.3.2.2.4 碱盐液浸泡消毒法 适用于被病原微生物污染的皮毛消毒 。将皮毛浸人5%碱盐液 (饱和盐水内加5%氢氧化钠)中,室温(18℃-25℃)浸泡24h, 并随时加以搅拌,然后取出挂起,待碱盐液流净,放人5 %盐酸 液内浸泡,使皮上的酸碱中和,捞出,用水冲洗后晾干。 3.3.2.2.5 煮沸消毒法 适用于染疫动物鬃毛的处理 。 将鬃毛于沸水中煮沸2h-2.5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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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
三类动物疫病(63种) 多种动物共患病(8种):大肠杆菌病、李氏杆菌病、类鼻疽、放 线菌病、肝片吸虫病、丝虫病、附红细胞体病、Q热 牛病(5种):牛流行热、牛病毒性腹泻/粘膜病、牛生殖器弯曲 杆菌病、毛滴虫病、牛皮蝇蛆病 绵羊和山羊病(6种):肺腺瘤病、传染性脓疱、羊肠毒血症、干 酪性淋巴结炎、绵羊疥癣,绵羊地方性流产 马病(5种):马流行性感冒、马腺疫、马鼻腔肺炎、溃疡性淋巴 管炎、马媾疫 猪病(4种):猪传染性胃肠炎、猪流行性感冒、猪副伤寒、猪密 螺旋体痢疾 禽病(4种):鸡病毒性关节炎、禽传染性脑脊髓炎、传染性鼻炎、 禽结核病 蚕、蜂病(7种):蚕型多角体病、蚕白僵病、蜂螨病、瓦螨病、 亮热厉螨病、蜜蜂孢子虫病、白垩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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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GB16548-2006) 3 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处理
3.3 无害化处理 3.3.1 化制 3.3.1.1 适用对象 除3.2.1 规定的动物疫病以外的其他疫病的 染疫动物,以及病变严重、肌肉发生退行 性变化的动物的整个尸体或胴体、内脏。 3.3.1.2 操作方法 利用干化、湿化机,将原料分类,分别投入 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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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四、 第五款、第四十八条; 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等相应的检疫规程; 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农牧发[1999]18号) 第六条第一款;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二十五条; 《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GB16548—2006); 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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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农牧发[1999]18号) 第六条 动物疫情报告实行快报、月报和年报制度。 (一)快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快报: 1.发生一类或者疑似一类动物疫病; 2.二类、三类或者其他动物疫病呈暴发性流行; 3.新发现的动物疫情; 4.已经消灭又发生的动物疫病。 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国家测报点确认发现上述动 物疫情后,应在24小时之内快报至全国畜牧兽医总站。 全国畜牧兽医总站应在12小时内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 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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