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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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要是禁止六种真正意义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①商业混同行为
(第五条);
②商业贿赂行为
(第八条);
③虚假宣传(虚假广告)行为 (第九条);
④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第十条);
⑤不当有奖销售行为 (第十三条);
⑥商业诽谤行为
(第十四条);
(2)以反不正当竞争的名义,禁止五种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
①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行政性垄断(第七条)
1、主体包括商品和服务的经营者、广告经营者。 2、行为必须发生于商品或服务的宣传过程当中。 3、内容或所起效果与事实不符。 4、损害同业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化妆品广告语: “肌肤15倍透亮白皙,7天后奇迹般呈现亮白光彩”、
“八成女性肌肤上的橘皮纹得以淡化、近九成女性感觉肌 肤变得紧致”、“91%的试用者认为窈窕纤姿美体乳具 有惊人的瘦身感受”
(2)主观上是故意的;
贿赂的目的是为了争取交易机会和交易条件。
(3)客观方面是“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
表现为采取秘密地给付、收受财物或其他报偿。 贿赂(行贿或受贿)的手段方式、领域和行业(N)
(4)侵害的直接客体——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权;
最终客体——国家的正常经济秩序和市场交易的法则。
商业贿赂六大滋生地
1、基本法律 《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通过,1993年12月1日实施)
共五章33条; 规制对象: 二类11种法定类型
2、配套法规、规章
3、立法宗旨:二层次三方面 (A)宏观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 公平竞争 ; (B)微观上: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 合法利益。
(二)[辨析]回扣、折扣、佣金是商业贿赂吗?
1、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 论处; 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2、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 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
给付者以及接受者都必须将折扣、佣金如实入帐。
(三)法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②滥用独占地位或其他经济优势地位 ——公用企业等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制竞争行为
(第六条)
③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的压价倾销行为
——不正当亏本销售
(第十一条)
④搭售或附加不合理条件销售商品的行为(第十二条)
⑤招标投标中的串通行为(不正当招投标) (第十五条)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构成体系、规制对象与立法宗旨
(违反市场交易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故意损害、排挤竞争对手)
3、客体——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包括三方面:竞争对手(其他经营者)、消费者(客户)的合法权益和 社会经济秩序(市场结构、市场竞争秩序)
4、客观方面——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危害后果。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与相关行为 的比较
第六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一节 概 述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一)概念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市场交
易原则(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和公认 的商业道德,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 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
1、主体——主要是经营者 (包括商品生产者和销售者、营利性服务提供者等N); 2、主观方面——有主观过错;
四川商业贿赂第一案:行贿数额2300万 《中国经营报》200Hale Waihona Puke Baidu.3.20 http://hi.people.com.cn/2006/03/19/225086.html
四川省乐山市东能集团原董事长王德军,向时任犍为县县委书记田玉飞 行贿1500万,向原县长杨国友行贿51万元, 得以在2002年仅花4000万元,即 收购拥有4.6亿元总资产、1.9亿元净资产的犍为县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有股权)。
不正当竞争行为与正当竞争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与不平等竞争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与垄断行为
北京年收入12万元以上者主要集中在电力、电信、航空等垄断行业 以及金融保险业、房地产业等。(《 北京商报》 2007年04月04日)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对象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对象,通常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基本内容:
二、商业贿赂行为及其法律规制(第8、22条)
《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 (1996年11月15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
(一)概念和构成要件
1、商业贿赂行为是指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 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2、构成要件 (1)主体是经营者(卖方或买方);
贿赂的对象包括:经营者和政府机关、公务员等非经营者。
类似这样的广告,在英国被警告。 宝洁潘婷的Pro-V电视广告语: 能够“让头发十倍坚韧,效果能够持续终身”。 宝洁再次涉嫌虚假宣传 工商对其四品牌进行调查
化妆师侯东峰做客CCTV[新闻会客厅]: 虚假广告炮制的背后
虚假广告宣传太离谱
温馨提示: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但不可轻信护肤品、 化妆品以及医疗美容、整容手术(吸脂减肥、 注射丰胸隆鼻、断骨增高等)广告宣传,以免 “小天鹅”变成“丑小鸭”,“小帅哥靓崽” 变成“卓别林”,后悔莫及!
第二节 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法律规制
一、商业混同行为及其法律规制(第5、
21条)
(一)概念
是指经营者采用欺骗性的手段,从事市 场交易,使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特定竞 争对手的商品或服务相混淆,以造成购 买者误认或误购为目的的不正当竞争行 为。
(二)类型
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 2、擅自使用(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或与之近似的名 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 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 他人的商品的行为. 4(1)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 (2)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高薪养廉”→治理商业贿赂?
官商勾结(商业贿赂)是现代中国商人的必然而无奈的选择吗? 商业贿赂等于潜规则?
三、虚假宣传(虚假广告)行为及其法律规制
(第9,24条)
(一)虚假宣传(虚假广告)行为的含义 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质量、制作成分、
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 宣传。 (二)虚假宣传行为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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