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开发合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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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开发合同认定
根据上海市《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的相关规定,企业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活动的,其相应技术合同经过认定后能够享受营业税免征等优惠政策。
(一)认定范围
技术开发合同:委托开发技术合同,合作开发技术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技术秘密转让合同。
(二)申请条件
有明确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目标;有相应的技术创新内容;知识产权局权归属明确。
(三)可享受的优惠
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经认定后其相应的收入免交营业税;
全年技术性收入在30万元内免交所得税;
企业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后,对技术性收入中的毛利部分的20-30%可提取作为奖酬金。
技术开发合同认定范围及规则
一、技术开发合同认定的基本条件是:
1、有具体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课题;
2、合同的标的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尚未掌握的技术方案;
3、有相应的技术进步特征和技术创新的内容。
二、技术开发合同标的认定范围:
1、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及为经济建设服务发展研究等的项目;
2、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及其成套技术系统的研究开发项目;
3、自然资源(包括生物资源、海洋资源、核能资源)的合理利用的开发项目;
4、环境保护和改造项目;
5、引进技术和设备的改进和创新项目;
6、动物、植物和微生物新品种的培育和开发项目;
7、计算机软件系统的开发项目;
8、其他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项目。
三、以下内容不属于技术开发合同标的范围:
1、单纯以揭示自然现象、规律和特征为目标的基础性研究项目所订立的合同,以及就社会科学研究课题所订立的合同;
2、就一般设备的维修、改装以及常规的设计变更等订立的合同;
3、简单仿制国处引进技术及设备或违反与外方所达成的协议,侵害外方技术权益的合同;
4、计算机应用软件的复制、仿制及无原创性的程序编制;
5、合同标的为已经掌握的技术方案,包括已经完成工业化商业化开发的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
6、合同标的为通过简单改变尺寸、参数、撑列和类似的技术手段的变换实现现有的产品改型,工艺变更以及材料配方的调整;
7、技术成果的检验、测试、鉴定和应用。
技术转让合同认定范围及规则
一、技术转让合同认定的基本条件:
1、合同标的为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已经掌握的技术成果,包括专利技术和技术秘密成果(或称为非专利技术):
2、合同标的有特定的完整的技术内容,构成一项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的技术方案;
3、当事人对合同标的有明确的权属约定。
二、技术转让合同标的认定范围:
技术转让合同标的范围是工业、农业、交通运输、通讯、医疗卫生、环境保护、国防建设以及国民经济各部门能够应用的技术成果,不受行业
、专业和自然科学学科的限制。
三、不属于技术转让合同标的的范围:
1、技术成果的全部或者实质性部分可以直接从公开情报中取得的;
2、作为技术转让合同标的专利权已经终止:
3、技术秘密成果(或称为非专利技术),未约定使用权,转让权归属的;
4、其它不具有技术成果权属的知识、技术、经验和信息:
5、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仅为一般商业秘密和数据,不构成一项完整的技术方案,或者标的为依靠个人技能和经验掌握的技术决窍,无法认定其
技术内容的。
6、合同标的为高新技术产品,未约定转让其技术成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