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用途以及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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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用途以及误区

最近几个月以来,《物权法(草案)》引发了激烈的社会争议,有人甚至公开指责其中的某些规定“违宪”(以下简称“违宪论”),草案的修改与审议过程也因此而一度中断。作为宪法学者,我对这种现象感到一种本能的兴奋,因为不论我个人在此特定问题上的立场如何,我赞成言论自由,赞成任何一部法律都必须经受过实质性的辩论和质疑,这么一部对国计民生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法律自然更不必说了。我相信任何人都可能会犯错误,这部法律的起草者和审议者自然也不例外,而我更相信人民的集体智慧。不论普通老百姓是否能理解高深的法律理论和术语,他们来自实际经验和切身利益的直觉都应有助于纠正立法精英的偏差。有人对物权法草案有这样或那样的意见,乃是完全正常的。事实上,任何人都可以认为并主张国家的任何法律或法规“违宪”。在一个宪法规定了言论自由的国家里,这本来应该是他们的权利。

然而,作为宪法学者,我同时也对争论过程中出现的一些偏差感到本能的担忧。自觉运用宪法是一件好事,但是宪法的运用必须符合宪法学的基本常识和常规。毕竟,宪法不应该是一盒“万金油”,谁都可以随便进来“沾”一点,然后再用“宪法”这块“金字招牌”指责别人违背了某某“基本原则”或“政治方向”。弄不好,这种做法很可能“误用”了宪法,甚至产生不良的社会后果。虽然我们每个人都确实有自由表达这类见解,但是对于宪法究竟是什么、怎么用,我们还是要在学术上讨一个“公道”。

尼采曾经写过一本名叫《历史的用途与误用》的小册子,其中他说道:“我们服务于历史,只是因为历史服务于生活;但是如果将历史研究的价值超过某个极点,那么我们就割裂了生活并使之堕落。”宪法也是如此,过犹不及;如果用得不当,我们还真的可能反而阻碍了社会发展,违背宪政的初衷。因此,我借用了这本书的题目,目的是以围绕物权法草案的争论为背景,探讨我们究竟应该如何运用自己的宪法。

一、(请)认真对待宪法

虽然每个人都有权利发表见解,法学家也不例外,我还是认为法学家应该更严肃地对待宪法问题,避免轻易将自己的价值观强加在其讨论的对象――宪法和法律――之上。在这个意义上,我反对将学术讨论本身意识形态化。我假定我们都能同意:我们在这里花费版面、笔墨以及读者的时间进行讨论,不是为了一场论者个人出于不同价值立场的争吵,而是弄清楚宪法在这个问题上的意义究竟是什么,否则将是对这本杂志及其读者的亵渎。当然,几乎任何人都有价值立场,都有在民主政治过程中表达自己的权利。但是在讨论学术问题的时候,我们还是应该尽可能将自己个人的价值观放在一边,共同遵循普遍承认的价值中立的学术规则。如果没有共同尊重的学术讨论的基本规则作为底线,那么争论就失去了鉴别真伪、判定胜负的理性基础,这样的争论当然也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好在法学家一般都假定,他们在分析问题的时候是价值中立的。这种假定有时是自欺欺人的,但是基于上述理由,价值中立的目标即使是可望而不可及,也不妨成为我们共同的追求;否则,只怕一场争论下来,除了针锋相对的价值观彼此擦肩而过、造成一时的热闹和繁忙之外,什么实际问题都解决不了。

我认为以下主张是不可反驳的,因而应该成为学术讨论的各方共同接受的起点:宪法首先是一部“法”,因而必须体现出可实施(enforceable)的法律效力;在我们衡量一部法律的合宪性时,我们所引用的宪法条款必须具备在法律上可以实施的确定意义。这个标准对宪法问题的讨论尤其重要,因为几乎任何国家的宪法都集中规定了大量基本原则,其中某些原则只是对宪法解释发挥某种指导性作用,未必能在法律上获得直接的实施。不可否认的是,某些宪法原则只是表达了一种笼统的政治理念,而这种理念在具体情况下(譬如在物权法某些规定的合宪性上)意味着什么,在本质上是一个见仁见智的问题,不可能得到一个统一的令人心服的“标准答案”。然而,如果论者将自己的价值观掺入这类理念,并宣称这是对宪法基本原则惟一正确的理解,那么他就偏离了学术讨论的出发点;他实际上是在对于对立的学术观点发动一场政治攻击,而将政治斗争带入学术的做法显然是不合适、不可取的。

我相信这个提议并没有带入我个人的主观立场。我在此只是主张,我们以一种负责任的态度看待自己的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但它首先是一部法律,因而我们必须至少像一部法律那样认真对待它。在一部法律当中,并不是所有的条款都有公认和确定的意义;事实上,1982 年宪法和物权法草案都是如此。有些宪法条款是不可操作的,因而不能作为衡量法律合宪性的尺度。这些条款虽然在宪法之中,但是其目的是表达一种政治理想,而不是可实施的法律标准。因此,我们(尤其是作为法学家)不能随意指责物权法或任何其它法律违背某些笼统的宪法原则。如果在这些问题上“较真”,那么我们所做的其实只能是喊口号、“抓辫子”而已。我们这么做,并不能给宪法带来任何尊严;恰恰相反,我们只能使它沦落为政治口号,成为“文革”式的政治斗争乃至人身攻击的工具。试问,这种表面上“维护”宪法的行

为,难道不正是对宪法最大的亵渎吗?!

因此,允许我向违宪论者建议:请认真对待我们自己的宪法!如果我们不能对它赋予更多的尊重,那么也至少请给它以一般“法律待遇”,而不要将它作为纯粹的政治口号或打击不同意见的工具。事实上,对于一部规定言论自由的宪法来说(见第35 条),这么做将构成极大的讽刺。的确,任何人都应有权自由发表自己的见解,但如果他宣称自己对宪法的理解是惟一正确的,并以宪法的名义对其所不认同的观点、主张或措施无限上纲上线,那么他就有滥用言论自由之嫌。

二、宪法的误用――宪法原则的教条化与口号化

遗憾的是,违宪论所热衷的主要是宪法的政治价值,其立论基础是宪法总纲中表达的一些笼统的政治理想。违宪论者认定《物权法(草案)》违宪的主要论据似乎是它没有重复1982 年宪法第12 条的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并存在将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平等对待之嫌疑,从而背离了宪法的“社会主义方向”。这种看法是令人费解的,因为任何法律都没有义务一字一句地重复宪法文本。事实上,这种形式主义的机械“背诵”也不可能发挥任何实际作用。但是本文在此要着重考虑的问题是,我们是否应该动辄指责某某法律违反了宪法规定的某些政治原则和方向?

我们都知道,1982 年宪法的第一章总纲规定了一系列国家基本原则、政策和方针。事实上,违宪论者似乎没有提到宪法两处对其可能更有帮助的规定:“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第6 条);“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第7 条)然而,连同上述“神圣不可侵犯” 条款,这些政策性规定究竟意味着什么?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否意味着国有资产不得通过市场的公平交易而转换为不同性质的所有权?中国经济制度的基础是“公有制”,是否意味着国有企业应该在数量或价值上超过总量的一半?国有经济是“主导力量”,是否意味着国有企业的产值应该在中国的国民生产总值当中不低于某个确定的比例?

无论我们个人在主观上希望这些规定的确切含义是什么,这些条款的性质决定了它们只是表达一种不确定的政策倾向,无法通过法律途径直接实施。试想,如果现在要拍卖一家国有企业,我们是否能主张这次拍卖将有损“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或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呢?显然,任何一家企业所有制的转换都不可能有如此大的威力,但国有企业改制的累积效果确实可能以可观的方式改变国有经济的比例。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如果认为有必要,完全可以通过立法规定国有企业及其产值在国民经济中占有某个比例――尽管这种规定注定是难以实施的,即使实施的结果也是令人悲哀的,因为那将意味着我们又回到计划经济时代;当然,它也可以像现在这样不做这样的规定,但无论是规定还是不规定,我们都不能说是宪法第6 条或第7 条明确要求的结果。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当充分信任自己的立法者;无论立法机构最后采取什么选择,都不能被指责随意为“违宪”。

值得注意的是,自1982 年制定之后,中国宪法的文本随着经济和社会发展处于不断调整之中,我们对宪法的理解似乎也理应发生相应的进化。1999 年的修正案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初级阶段理论体现了一种市场多元化的制度设想,使得原先就轮廓模糊且难以实施的政策性规定更加捉摸不定。究竟哪种所有制应该在国民经济中占多大比例,宪法从来没有也不可能给予明确规定。事实上,宪法第15 条还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一个经济学的常识是,只要保证自由与公平的市场交易,国家就不可能禁止不同所有制之间的等价转换。因此,一个市场经济国家是无法保证任何所有制在国民经济中占有多大比例的。

法学家应该知道,无论是“基础”、“主导”、“主体”还是“并存”,都是弹性极大、边界极为模糊的词语,都不是在法学意义上可操作的概念。因此,至少法学家不应该按照自己个人的理解,人为地将这些模糊的政策性条款套上一成不变的框框,然后强加于物权法或任何其它法律之上;更不应该无限上纲上线,随意宣称物权法违背了宪法规定的政治方向。这种做法将宪法中原本富有弹性的政策理念变成一成不变的教条,进而将其转化为带有攻击力的政治口号,使宪法成为政治斗争的工具。但不论违宪论的动机如何,这种做法在效果上并不是维护宪法原则,而只是将论者个人的主观见解强加于宪法之上,然后以“宪法”的名义对其所敌视的法律或主张发动政治上的攻势,进而产生危言耸听的效果。在我看来,这绝不是认真对待宪法的恰当方式,而只能算是宪法的“误用”――将宪法错误利用为政治攻击的幌子。

在“文革”正式结束整整30 年后的今天,我们或许用不着再说不应该“扣帽子”、“打棍子”之类的话了。遗憾的是,违宪论的指控让我们看到的正是“文革”的阴影。宪法的教条化和口号化不仅将损害宪法的权威和形象,而且也误导了宪法和物权法原本可以正常进行的对话。三、宪法的用途――物权法中的宪法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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