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复习(债的概述、债的保全、合同的订立与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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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复习(债的概述、债的保全、合同的订立与效力)
一、债的概述
1、因侵权行为而达成的赔偿协议,双方之间基于侵权而达成了一致的意思表示,成立合同,故赔偿金转化为合同之债。因一方侵权,另一方起诉要求赔偿,则该赔偿金为侵权之债,双方之间并未达成协议。
2、房屋代购合同和借贷合同的区分在于:房屋代购合同的目的是一方暂时替代另一方成为房屋所有权人且负有办理房屋变更登记义务;而借贷合同的目的是单纯地在双方之间成立金钱债权债务关系。
3、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1)一方获得利益;
(2)另一方受到损失;
(3)一方获益与另一方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
(4)获益没有合法根据。
4、不当得利一经成立,当事人之间即形成债的关系,受有损失的一方享有请求返还其利益的权利,获得利益一方负有返还其利益的义务。应予返还的利益包括原物、原物所生的孳息和利用原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
二、债的保全
1、债权人撤销权→以通知的方式行使撤销权的,不发生撤销债务人之处分行为的效力。
2、债权人代位权=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不具有专属性。【注意:需两个债务均合法、
有效、到期。】
3、撤销权的行使必须要求债务人实施的财产行为损害债权人的债权。
4、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方式(诉讼)=债权人→债务人(受益人为无独三)。
5、债务人负担债务之后,实施的财产行为必须要求损害债权人的债权
三、合同的订立与效力
1、一般来说,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者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也为新要约;但是,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除外。
3、要约是要约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必须经过受要约人的承诺,才能成立合同。要约作为意思表示的一种,非经受要约人同意,不能擅自撤回、撤销或者变更。
4、要约邀请是希望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是当事人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以订立合同为直接目的。
5、悬赏广告的性质存在两种观点:要约说、单方允诺说,考试的答题标准采单方允诺说。
6、对格式条款的限制:1)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应当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2)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
人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3)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7、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必须先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8、恶意磋商指非出于订立合同之目的而借订立合同的名义进行磋商,其真实目的是为了阻止对方与他人订立合同,或使对方贻误商机,或戏耍对方。
9、缔约过失责任必须以当事人的损害事实存在为条件,只存在有损害产生的可能性不能要求赔偿损失。
10、(1)合同撤销后,仍可要求承担缔约过失责任。(2)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