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出租人专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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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

1.出租人(甲方):姓名李生,身份证号码44****,住所深圳龙岗,联系电话188**

2.

承租人(乙方):姓名陈生,身份证号码44****,住所深圳罗湖,联系电话

178****

3.

双方约定出租人向承租人出租租赁物业(具体地址、面积、租金、用途等约定详见租赁不动产清单)。

4.

合同约定的价格为含税价,承租人和出租人各自负责法定税费,承租人无需承担出租人法定承担的税费。

5.

承租人应在签订合同之前5日提交定金2000元。

6.

出租人系本租赁物业的实际产权人,具有合法出租人,租赁期限和用途均符合法律规定。

7.

本房屋系实际产权人与共同共有人或者按份共有人余生共有的财产,本次出租已经取得共有人同意。

8.

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以在租赁期限内按照租赁物业的用途进行转租。

9.

承租人不得擅自加建扩建租赁物业部分附属设施,也不得擅自对租赁物业进行装饰装修。

10.

承租人有权以自己名义独立开户计表计算水电费。

11.

承租人有权免费使用租赁物业所在建筑范围内的地下和户外停车位1个。

12.

承租人享有专用的物流垂直运输电梯{1}部,全天候使用。

13.

出租人确保租赁物业的电力供应功率达到千瓦,不能够满足承租人正常使用,需加装变压器等增加电力容量千瓦的,费用由出租人承担。

14.

租赁物业的免租期为0天,自租赁物业交付之次日起计算。免租期满,开始计收租金。

15.

承租人知悉租赁物业业已经抵押,如抵押权人需实现抵押权的,承租人有义务配合抵押权实现。

16.

租金采用预付方式,签订合同时交付首期租金。免租期届满以后每一个交租间隔期交一次租金。

17.

出租人和承租人约定合同签订且交付定金、首期租金后5日内由出租人在房屋所在地交付房屋(详见租赁房屋交付清单)。承租人应按照约定交付租金。出租人和承租人均可授权代表交付房屋。出租人授权代表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承租人授权代表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

18.

出租人收到约定租金后5日内向承租人开具税务发票。

19.

承租人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交付定金,交付定金后,出租人给承租人开具定金收据。

20.

出租人应将本租赁物业的《不动产权证》原件向承租人出示并将核对无误的复印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21.

共有人通过在《出租不动产清单》上签名或盖章并表示“同意出租”视为取得同意。

22.

承租人转租的,应将转租合同原件、次承租人身份资料信息交出租人备案。

23.

承租人应按照原状保管使用租赁物业。

24.

承租人需要以自己名义单独开户计表水电费的,由承租人自费购买有关设施设备并将水电计量表接入供水电管网,出租人提供配合支持。

25.

承租人的客户、员工使用地下和户外停车位应出具有关验证卡片或者口令。

26.

承租人负责专用物流垂直运输电梯的清洁维护保养工作,并负责购买财产保险,费用自负。

27.

加装变压器的行政许可和采购由出租人办理。如承租人需单独开立电表的,加装变压器可以以承租人名义开立账户。

28.

免租期内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费用由承租人负担。

29.

租赁物业抵押权实现期间但租赁合同未届满的,双方解除合同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出租人提前三个月告知承租人搬迁时间。

30.

承租人交付租金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租金交至出租人指定的收款账户开户行

罗湖支行,收款账户名为李生,收款账号为62****。

31.

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追究承租人违约责任。追究承租人违约支付租金责任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解除合同或者继续履行合同、赔偿损失、没收定金(如有)、支付违约金、承担相应诉讼或者仲裁的律师费、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鉴定费等费用。赔偿损失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应付未付租金、延期支付租金的滞纳金(按每延长1日支付未付租金总额千分之一计算)和延期付款利息。违约金为租赁合同总价的20%。

32.

出租人不配合开具税务发票的,承租人有权要求其履行配合义务。

33.

承租人交付定金又违约的,出租人可以没收定金。定金在租赁期间届满后,出租人确认不存在欠付租金、违约金、损失赔偿、水电费、物业费等欠费的情况下,无息退还承租人。如果有欠租欠费的,没收定金并追究承租人违约责任。

34.

出租人无权出租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35.

出租人未取得共有人同意导致承租人无法使用房屋的,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

36.

承租人违反约定转租的,承担与违约支付租金一致的违约责任。

37.

如承租人加建扩建附属设施和装修装修造成租赁物业破坏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没收定金等。如出租人违反行政许可办理加建扩建附属设施或者装修装修导致出租人被处于行政处罚的,承租人还应当承担行政处罚的赔偿责任。

38.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将独立开户计表的费用缴清并将出租人的水电账户(计量表)重新接入水电管网。违约出租人有权从定金或者押金中扣除有关欠

费和接入费用。

39.

承租人超出免费停车位数量和时间范围停车的,需要按照正常标准计收停车费。

40.

承租人违反约定使用专用物流垂直运输电梯导致发生人身财产安全事故的,由承租人承担一切赔偿责任。第三人向出租人索赔的,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承租人追偿。

41.

出租人未能满足承租人电力增容需求的,承租人有权拒绝支付租金。

42.

免租期届满,无论承租人是否使用租赁物业营业,均需正常交付租金。否则承租人按照违约交付租金承担违约责任。

43.

抵押权实现期间承租人拒绝搬迁的,抵押权人采取法律强制措施导致承租人损失的,出租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44.

出租人逾期交付租金的,应当承担违约交付租金的违约责任。

45.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的,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果无法解决的,任何一方有权提请租赁物业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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