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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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0.10.08•【文号】财库[2000]12号•【施行日期】2000.10.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财务制度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3月30日实施日期:2006年3月30日)宣布失效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2000年10月8日财库〔2000〕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近年来,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精神和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积极推行政府采购工作,在制度建设、机构建设、组织实施采购等方面积累了一些成功经验。

但是,由于这项工作起步时间不长,政府采购还存在规模小、范围窄,缺预算、少计划、采购随意性较大,以及管理机制不健全、运作不规范等问题。

为了进一步增强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力度,加快政府采购制度建设步伐,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促进政府采购工作的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要求:一、各级财政部门必须重视和加强政府采购管理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财政支出管理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各级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采购管理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认真贯彻执行监察部、财政部和审计署《关于2000年推进政府采购制度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把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掌握和解决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协调好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加大对下级政府和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指导力度,不断加强和完善政府采购管理。

二、积极采取措施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政府采购制度是国家管理财政购买性支出的一项基本手段,它对规范政府分配行为、提高财政部门理财水平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各地政府采购范围和资金规模与财政支出改革要求还有很大差距,因此,各地区要按照先易后难、逐步扩大的原则,根据财政部颁发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和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统一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积极采取措施,依法组织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不断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和资金规模,确保政府采购资金规模占本地区国民生产总值和财政支出比重逐年增长。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2]58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2]58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2]58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近年来,各级、各部门按照中央和省的有关规定,积极推行政府采购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但当前政府采购工作还存在规模小、范围窄、管理体制不完善、运作不规范等问题。

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要高度重视和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是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客观要求,也是从源头上治理腐败、促进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财政改革的重要内容。

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府采购管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及时解决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各级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不断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政府采购管理,推动我省政府采购工作健康发展。

二、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规模和范围近年来,我省政府采购规模不断扩大,但占政府购买性支出总量的比重仍然偏低,离财政支出改革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

从2003年起,由省财政厅负责制定全省统一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各预算单位对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购买性支出,必须依法实行政府集中采购,不得随意自行采购。

对拒绝实行政府集中采购的预算单位,财政部门要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停止拨付政府采购资金,同时收回预算指标。

各级、各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依法组织开展政府采购工作,努力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本政办发[2014]69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本政办发[2014]69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正文:----------------------------------------------------------------------------------------------------------------------------------------------------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本政办发〔2014〕69号)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政府采购是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规范采购行为的重要手段,是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工具,也是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措施。

近年来,各县(区,含本溪高新区,下同)、各部门、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积极推动政府采购工作,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但是,个别部门和单位仍存在规避政府采购,操作执行环节不规范,运行机制不完善,监督处罚不到位等现象,甚至出现违规违法行为。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9〕35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09〕87号)精神,推动我市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坚持应采尽采,不断扩大政府采购规模凡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资金及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款、政府担保的借(贷)款,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部门和单位,均要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要加强对工程项目采购的管理,凡按规定进入政府采购流程的工程项目,均按《政府采购法》规定执行。

涉密项目须出具有效证明或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书面意见,经财政部门核准后,按规定组织采购,严防以保密为由逃避或简化政府采购的行为。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本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徐府办发[2011]14号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本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徐府办发[2011]14号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本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本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徐府办发〔2011〕14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华泾镇,有关单位:近年来,本区各预算单位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不断加强制度建设、规范采购行为,区政府采购工作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预防腐败、支持节能环保和促进自主创新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从这几年来的政府采购日常管理、专项检查和审计部门开展的各类审计反映出的问题来看,个别单位规避政府采购、规避招标、操作执行环节不规范现象仍时有发生。

为切实解决这些问题,推进本区政府采购工作健康有序发展,现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府办发〔2009〕38号),结合本区实际,就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应采尽采,预算约束,进一步强化和实现依法采购。

(一)区财政局要依据政府采购发展需要和集中采购机构运行情况,按照“区级目录范围在市级目录范围的基础上只能扩大不能缩小”的原则,继续完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产品分类。

要将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和预算管理改革、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紧密结合,不断完善政府采购预算与部门预算的同步上报、同步审核、同步下达。

依托“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信息平台”和金财工程,不断扩大政府采购管理实施范围,将公益性强、社会关注度高、民生保障以及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等大额预算项目纳入政府采购管理。

(二)各预算单位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和财政部门预算管理要求,从预算编制的源头入手,严格规范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管理。

福建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政府采购【发文字号】闽财购[2017]8号【发布部门】福建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7.03.24【实施日期】2017.03.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福建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闽财购〔2017〕8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2017年3月24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的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着力构建放管结合、权责清晰、规范透明、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管理机制,更好地发挥政府采购制度在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提供优质高效公共服务、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强化权力运行监管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现就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提出以下意见:一、加强政府采购管理(一)强化政府采购预算管理。

各级政府预算单位要全面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对纳入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或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均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采购人应根据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不得组织实施无采购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

预算执行中部门预算资金变动(包括追加、核减或调整结构)需要相应调整政府采购预算的,应按照部门预算变动的有关程序和规定办理。

预算年度开始后,在各级政府部门预算批准前,可按照部门上报的“二上”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实施计划。

(二)规范政府采购备案和审批方式。

对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实行备案管理,计划中涉及的法定审批事项应当先行履行审批程序。

依法变更采购方式的,由设区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财政管理实行省直接管理的县级人民政府按规定进行审批。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备案和审批方式,简化办理流程,确保备案审批过程依法有序进行。

(三)优化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12.28•【字号】黑财采〔2023〕25号•【施行日期】2023.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工作的通知黑财采〔2023〕25号各市(地)、县(市)财政局,省直各单位,各集中采购机构: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工作,着力解决采购人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问题,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1〕2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政府采购需求管理。

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是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的重要举措,是加强政府采购源头管控、提高政府采购质量和效率的重要抓手,对于规范执行政府采购预算、发挥采购政策功能、保障各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防控廉政风险具有重要作用。

各级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要高度重视,准确把握政府采购需求管理目标要求,通过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二、切实履行采购人主体责任。

采购人对采购需求管理负有主体责任,应当将采购需求管理作为政府采购内控管理的重要内容,并按照“谁采购,谁负责”原则,建立健全采购需求管理制度,开展需求调查,合理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实施计划,对采购需求与采购实施计划进行审查,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负责。

主管预算单位要切实负担起指导本部门采购需求管理工作的职责,加强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督促和指导,确保所属预算单位严格按规定开展采购需求管理工作,提升采购绩效。

三、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内控管理。

采购人应当加强对采购需求形成过程的管理。

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根据想要实现的采购目标,结合法律法规、采购预算、采购政策以及需求调查情况等,进行采购需求编制,对采购需求的技术要求、商务要求逐一进行确定。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绩效管理的意见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绩效管理的意见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绩效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3.01.31•【字号】鲁财采〔2013〕1号•【施行日期】2013.01.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山东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绩效管理的意见鲁财采〔2013〕1号省直各部门,各市财政局,各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为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提高政府采购质量、效率和效益,更好地发挥政府采购各项政策功能,根据今年全省财税工作会议精神,我省政府采购工作总体思路是: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政府采购质量、效率和效益为中心,以服务部门行政和社会经济发展大局为主线,紧紧围绕全省财政“绩效管理年”活动的总体要求,统一认识,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不断完善管理制度,创新工作机制,规范市场监管,加强绩效考核与问责,继续推动我省政府采购工作规范高效、健康发展。

一、以机制建设为核心,切实提高政府采购科学性和有效性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是财政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增强政府采购管理与其他财政管理的协同配合,使政府采购更好地服务于公共财政管理。

加强政府采购管理与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协同配合,努力做到政府采购预算“应编尽编”,着力减少规避政府采购行为,特别是要积极推动将财政性资金工程、民生、公共服务采购纳入政府采购范围,有条件的可积极推动金融存贷、公共服务以及竞争性分配等项目实行政府采购,凡实行政府采购的应当同时实行集中支付,做到双推进、共发展,实现全省政府采购规模年均增长25%以上,提升政府采购规模占财政支出的比重,力争2015年达到20%;加强政府采购管理与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协同配合,积极探索项目评审与采购论证相结合的评审机制,对评审重大的政府采购项目同时确定采购方式和相关需求,科学制定采购预算,避免因采购预算虚高而造成采购金额虚高;加强政府采购管理与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协同配合,通过制定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购置标准,遏制采购超出基本需求的高档次、高配置产品,促进节约型机关建设,也为归集批量集中采购创造必要条件,逐步实现政府采购合同编制与资产登记管理的同步机制;加强政府采购监管机构与预算单位的协同配合,增强对预算单位的培训和指导,着力提高预算单位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使得政府采购成为单位财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同时,在日常监管工作中要虚心听取预算单位需求意见和建议,把这些意见和建议作为我们工作的内容和目标,进行认真的分析和研究,促使把合情合理的变成合规,把合规的努力实现为合法,构建规范、高效的政府采购管理机制。

财政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

财政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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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活 动 的源头 和结 果管 理。
二、 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
(・ ) 采购 人负 黄确 定 采购需 求 。采购 人负责组 织确 定 本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县级政府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县级政府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县级政府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字号】豫财购[2012]19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县级政府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豫财购【2012】19号)各省辖市财政局,有关县(市)财政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提升基层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水平,推进我省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向纵深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县级政府采购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县级政府采购工作的重要意义近年来,全省各级财政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不断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政府采购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县级财政部门作为基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为我省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做出了积极地贡献。

但是,县级政府采购工作仍然存在“管采不分”、监管弱化、制度缺失、操作不规范、范围规模小等问题,改革整体仍处于初级阶段。

这些问题的存在,一方面受县级市场小、资源少等客观原因影响,另一方面由于一些地方采购意识差、管理不到位等主观原因造成的。

县级政府采购工作做不好,不仅影响全省政府采购改革的进程,影响政府采购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而且会影响政府采购在基层老百姓心中的形象。

因此,各级财政部门要全面把握新时期、新形势下对政府采购工作的新要求,提高深化县级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认识,加强对县级政府采购工作的领导和指导,推动县级政府采购工作取得新突破。

二、建立符合法律要求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体制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法》赋予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县级财政部门应切实履行好法律赋予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建立专门机构,安排专职人员,依法履职,依法行政,依法监管。

要按照“管采分离”的要求,实行监督管理和操作执行的职能分开,禁止监督管理和操作执行机构“两块牌子、一套人马”。

县级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履行集中采购职能。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6.21•【文号】国资管理〔2004〕455号•【施行日期】2004.06.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国资管理[2004]455号各离退休干部局、直属事业单位、直管协会: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推动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工作,4月中旬,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召开了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工作会议,对加强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工作进行了部署,明确了目标,提出了要求。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0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04]29号,以下简称《通知》)以及《2004年度政府采购计划表》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领导,成立国资委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组长:黄淑和副组长:张长富成员:赵胜勤、刘茂勋、刘长虹、何建平、王连忠、徐华、唐万元。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管理局国资办,负责委机关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的日常组织管理工作。

各单位要明确政府采购工作机构,指定主管负责人及联系人,切实把政府采购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组织好本单位政府采购工作。

政府采购工作要实行责任制,并纳入考核、奖惩体系。

二、各单位要认真学习《通知》和政府采购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从加强单位自身建设出发,进一步提高对政府采购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做到自觉贯彻、主动推行。

要采取有力措施,完善规章制度,防止和杜绝逃避政府采购的各种行为。

三、各单位要根据2004年度财政预算和发展改革委批复的中央预算投资项目计划,做好《2004年度政府采购计划表》的编报工作。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09]49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09]49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2009年10月9日川办发[2009]49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9〕35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现就深化我省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落实管采分离的管理体制各地、各部门要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与操作执行相分离的体制建设,落实财政部门监督管理和集中采购机构独立操作运行机制。

各级政府必须将管采分离工作落到实处,尽快明确承担政府采购的监管机构和集中采购的机构,并于年内实现分离到位。

实现管采分离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应切实履行政府采购的监管职责,不得从事政府采购执行事务。

财政部门内部分别设有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的,只保留政府采购监管机构。

二、进一步扩大采购范围,坚持应采尽采各地要加大推进政府采购工作的力度,扩大政府采购管理实施范围,对列入《政府采购集中采购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加强对部门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其他资金或使用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款进行采购的管理。

加强工程项目的政府采购管理,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除招标投标外均按《政府采购法》执行。

与基本建设工程一起立项的货物购置,除与基本建设工程密切相关、施工中无法分离的货物招标投标可按《招标投标法》程序执行外,其余货物购置均按《政府采购法》执行。

三、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和执行(一)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政府采购法》和《预算法》的规定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硬化预算约束,按照精细化管理的要求在部门预算编制中细化政府采购预算编制。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市本级政府采购管理制度的意见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市本级政府采购管理制度的意见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市本级政府采购管理制度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9.12•【字号】•【施行日期】2014.09.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市本级政府采购管理制度的意见市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采购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整改落实、建章立制”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完善市本级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提出以下意见:一、严格采购预算约束。

政府采购预算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根据工作需要和资金来源,按照政府采购目录编制的政府采购计划,是整个政府采购流程的起点。

市直各单位要认真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要根据本单位财务状况、工作任务和发展规划,全面预计、合理安排年度所需的采购事项。

在编制部门预算时,要对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按类别填报采购项目、采购数量、采购金额、采购资金来源、预计采购时间等内容。

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预算按有关程序批准后务必严格执行,除中央、省和市财政追加的专项资金和其他政策性因素以及重点工程项目等急需增加的采购事项外,原则上不得调整采购预算,部门和单位未按要求编报政府采购预算的,不得组织政府采购活动,财政部门不予支付资金。

二、合理确定采购需求。

市直各单位要加强采购需求管理、采购计划管理和采购预算标准审核,对于尚无采购预算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要结合工作需要以及市场平均价格进行审核,严禁配备明显超出机关办公基本需求的高档、高配置产品。

要严格按照省、市有关政府采购物品基本配置标准执行,防止奢侈浪费采购。

要严格审核进口产品的采购,认真落实《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有关规定,从严审核进口产品的采购。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2.11•【字号】宜府办函〔2022〕6号•【施行日期】2022.0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函〔2022〕6号三江新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单位):为切实做好政府采购专项巡视整改“后半篇”文章,进一步转变职能、创新管理、深化改革,推动构建现代政府采购制度,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提升政府治理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树牢依法规范高效的政府采购理念(一)充分认识政府采购的重要性。

政府采购作为公共财政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对地方政府构建现代市场经济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推进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政府采购的重大决策部署,从全局和系统的角度去思考谋划,统筹推进政府采购各项工作任务。

(二)树牢政府采购管理理念。

各级各部门要牢固树立依法规范高效的政府采购理念,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行为。

要将结果导向和绩效管理贯穿于采购活动各环节,以程序的规范透明保证采购结果公开公平公正。

要切实增强担当意识、责任意识和使命意识,履行好采购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推动我市政府采购工作全面健康发展。

二、强化主体责任,全面提升政府采购履职能力(三)落实采购人第一主体责任。

采购人是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落实采购各环节的主体责任,进一步健全政府采购内控制度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8.31•【字号】青政办发[2018]21号•【施行日期】2018.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青政办发[2018]21号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构建放管结合的政府采购监管模式,切实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全面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树立程序与结果并重的政府采购管理理念政府采购作为公共财政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在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促进廉政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随着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不断深化,“放管服”力度不断加大,我市逐步提高政府采购相关标准,扩大采购单位自主权利,加大政府采购公开力度,更加注重采购活动的规范透明、权责统一和提质增效,在政府采购放管结合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个别部门和单位采购理念落后、职责履行不到位、采购行为不规范等问题。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政府采购工作的重要性和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牢固树立程序与结果并重的政府采购管理理念,以程序的规范透明保证采购结果公正,并将结果导向和绩效管理贯穿于采购活动各环节,切实增强担当意识、责任意识和使命意识,履行好采购单位的主体责任和监管部门的监督责任,推动我市政府采购工作全面健康发展。

二、明确政府采购相关单位职责分工(一)采购单位。

采购单位是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实施政府采购行为、承担采购结果的责任主体。

负责建立完善政府采购内部控制机制,编报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确定采购需求、采购方式和采购文件,组织参加开评标,签发中标(成交)通知书,签订采购合同并予以公开和备案,组织履约验收并公开相关结果,支付采购资金,答复供应商询问、质疑,协助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保存采购档案,统计报送政府采购信息等工作。

国办发〔2009〕35号

国办发〔2009〕35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9〕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不断加强制度建设、规范采购行为,政府采购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和社会公益,以及防范腐败、支持节能环保和促进自主创新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但是,个别单位规避政府采购,操作执行环节不规范,运行机制不完善,监督处罚不到位,部分政府采购效率低价格高等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一些违反法纪、贪污腐败的现象时有发生,造成财政资金损失浪费。

为切实解决这些问题,全面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坚持应采尽采,进一步强化和实现依法采购财政部门要依据政府采购需要和集中采购机构能力,研究完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产品分类。

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大推进政府采购工作的力度,扩大政府采购管理实施范围,对列入政府采购的项目应全部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尤其是要加强对部门和单位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其他资金或使用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款进行采购的管理;要加强工程项目的政府采购管理,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除招标投标外均按《政府采购法》规定执行。

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执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的工作程序和操作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及时签订合同、履约验收和支付资金,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和影响采购活动。

属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项目要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施;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采取其他采购方式,并严格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发布采购信息,实现采购活动的公开透明。

二、坚持管采分离,进一步完善监管和运行机制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与操作执行相分离的体制建设,进一步完善财政部门监督管理和集中采购机构独立操作运行的机制。

财政部门要严格采购文件编制、信息公告、采购评审、采购合同格式和产品验收等环节的具体标准和程序要求;要建立统一的专家库、供应商产品信息库,逐步实现动态管理和加强违规行为的处罚;要会同国家保密部门制定保密项目采购的具体标准、范围和工作要求,防止借采购项目保密而逃避或简化政府采购的行为。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2.23•【字号】青政办发[2012]8号•【施行日期】2012.0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青政办发〔2012〕8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9〕35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监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09〕118号)精神,加强政府采购监管,规范采购行为,推动我市政府采购工作健康有序地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政府采购工作的重要意义政府采购是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规范采购行为的重要手段,是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工具,也是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措施。

近年来,我市各级政府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积极推动政府采购工作,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但个别部门和单位仍存在规避政府采购的现象,甚至出现违法违规行为。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政府采购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落实中央、省、市政府采购的有关政策规定,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制度措施,规范采购程序,提高依法采购的意识和工作管理水平,促进我市政府采购工作全面健康发展。

二、落实管采分离规定,完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要求,进一步深化监督管理与操作执行相分离的体制建设,规范财政部门与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的职责,建立权责明晰、制约有效、操作规范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

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做好政策制度的制定、集中采购目录编制发布、采购预算审核、采购方式审批、过程监督、资金支付、合同备案、专家库建设、供应商投诉处理、代理机构考核、采购人员的业务培训、信息公开、日常检查等工作。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11•【字号】沈政发[2012]34号•【施行日期】2012.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沈政发〔2012〕34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强政府集中采购工作的部署和要求,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提高采购效率,节约财政资金,规范采购行为,现就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如下。

一、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做到应采尽采(一)明确财政性资金的范围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资金、纳入财政管理的其他资金,以及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以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占有或使用的国有资产作担保的借贷资金均视同财政性资金。

(二)切实做到应采尽采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含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单位”)的采购事项,均应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依法履行政府采购程序。

对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必须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第613号令)第二条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要全部纳入工程招投标范围,与工程建设项目无关的设备和材料均须实行政府采购。

二、提高政府采购效率,节约财政资金(三)加强采购预算执行管理对于已列入年初预算的采购项目,采购单位要抓紧完成项目立项报批工作,其中公开招标项目立项报批工作要在每年10月15日前完成,非公开招标项目立项报批工作要在每年10月31日前完成;属于按正常程序追加预算的采购项目,随时批复、随时办理。

市财政各业务部门在采购要件齐全的情况下,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立项审批。

对到年底没有完成采购任务的,该采购项目作废,采购资金收回,第二年另行研究。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6.06.29•【文号】财库〔2016〕99号•【施行日期】2016.06.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99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政府采购中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政府采购中心: 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内部控制管理,是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重要举措,也是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内在要求,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依法采购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一些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和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积极探索建立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制度,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总体上还存在体系不完整、制度不健全、发展不平衡等问题。

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权力运行,强化内部流程控制,促进政府采购提质增效,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适应政府职能转变和构建现代财政制度需要,落实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要求,执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和《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财会﹝2015﹞24号)相关规定,坚持底线思维和问题导向,创新政府采购管理手段,切实加强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权力运行监督,有效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提升政府采购活动的组织管理水平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提高政府采购公信力。

(二)基本原则。

1.全面管控与突出重点并举。

将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贯穿于政府采购执行与监管的全流程、各环节,全面控制,重在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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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着力构建放管结合、权责清晰、规范透明、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管理机制,更好地发挥政府采购制度在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提供优质高效公共服务、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强化权力运行监管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现就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政府采购管理
(一)强化政府采购预算管理。

各级政府预算单位要全面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对纳入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或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均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采购人应根据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不得组织实施无采购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

预算执行中部门预算资金变动(包括追加、核减或调整结构)需要相应调整政府采购预算的,应按照部门预算变动的有关程序和规定办理。

预算年度开始后,在各级政府部门预算批准前,可按照部门上报的“二上”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实施计划。

(二)规范政府采购备案和审批方式。

对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实行备案管理,计划中涉及的法定审批事项应当先行履行审批程序。

依法变更采购方式的,由设区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财政管理实行省直接管理的县级人民政府按规定进行审批。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备案和审批方式,简化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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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流程,确保备案审批过程依法有序进行。

(三)优化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按照简单优化、方便实用、利于执行的原则,定期梳理并动态管理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科学、合理确定集中采购品目,保留通用性强的品目,进一步突出集中采购管理重点,方便采购单位编制和执行政府采购预算。

(四)改进进口产品核准程序。

实行进口产品清单管理,设区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统筹协调本地区进口产品采购管理工作,配合省级财政部门组织进口产品清单申报归集工作。

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组织进口产品专家论证和公示,制定本省进口产品清单,建立清单的定期调整机制。

(五)规范政府采购项目执行属地管理。

省以下法院、检察院政府采购计划备案、投诉举报处理和项目监督检查等,由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进行监督管理。

省以下法院、检察院应当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对政府采购项目实施的监督。

其他采购人可以根据管理需要报经预算主管单位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同意后对项目执行实行属地管理。

二、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公开
(六)加大信息公开力度。

建立健全覆盖政府采购全过程的信息公开机制,全面公开采购项目预算、采购结果以及采购合同等政
府采购项目信息,全面公开违法违规失信行为、投诉或监督检查处理决定、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结果等政府采购监管信息。

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内容和时限要求,强化落实采购人履行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主体责任,加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监管力度。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要制定全省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和监管信息公告统一规范,建立全省政府采购中标成交结果“一张表”查询机制。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部署和要求,积极推动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确保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及时、完整、准确,实现政府采购信息的全过程公开透明。

(七)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共享。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要按照统一部署和要求,加快建立政府采购市场信息共享数据库及政府采购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库,建立与审计、工商、税务等部门的信用数据共享联动机制,推动和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交易信息共享。

(八)加快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

全面推进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建设,提升系统用户操作的便利性和实用性,通过系统固化法定采购流程、审核审查标准和时限要求,科学设置提示性及约束性预警,实现所有采购活动有记录、有痕迹、可追溯、可跟踪。

实现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与财政预算管理系统、国库支付系统以及省权力运行网上公开电子监察平台对接,逐步实现政府采购项目全过程电子化操作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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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创新政府采购执行操作
(九)积极推进政府采购电子交易。

建立高效、透明、便捷的政府采购网上超市交易平台,鼓励电商和其他市场供应主体积极参与。

通过实行电商直购、网上竞价、网上议价等采购模式,多方式、多渠道的满足采购人的采购需求,提高采购效率。

省级将在20XX年上半年启动网上超市系统上线运行,各设区市可在统一的交易规则基础上探索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电子交易模式,积极推动政府采购电子化交易工作。

(十)继续推行批量集中采购。

继续推进通用类办公设备批量集中采购,鼓励各地根据实际创新集中采购执行管理方式。

健全批量集中采购执行管理制度,建立履约评价管理体系,强化对采购人和供应商批量集中采购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积极探索区域联动批量集中采购,鼓励有条件的地市先行先试。

(十一)建立集中采购目录内商品比质比价机制。

设区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政府集中采购品目商品价格比对库的建设,制定比质比价商品清单和规则。

采购人应当根据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公布的比质比价商品中标或成交平均价格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十二)建立政府采购项目保证金专户集中管理机制。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牵头建立全省政府采购保证金监管系统,建
立公开选择保证金托管银行的机制。

各市、县(区)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本级政府采购业务系统进行升级改造,与保证金监管系统进行对接。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财政部门确定的托管银行范围内自行选择开户银行,开立保证金专户,专项用于保证金的收取、退还及清算等,确保资金管理安全。

四、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十三)落实节能环保、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等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省直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积极研究制定支持和引导节能环保、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发展的预算份额预留、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相关配套保障措施。

采购人应在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项目评审中切实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对涉及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的采购项目,要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有关条款。

在安排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时,应当预留规定比例的政府采购项目预算额度专门面向中小微型企业、监狱企业采购,预留份额内采购项目应在采购文件资格条件中予以说明。

有制服采购项目的部门,应加强对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编制工作的统筹,预留本部门制服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监狱企业采购。

(十四)适当扩大高校、科研院所和医疗机构的采购自主权。

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采购或委托代理机构采购各类科研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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