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土方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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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为明确责任,协作配合,确保工程质量,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土石方工程。

1.2 工程地点、规模:******以西、****以北

1.3 承接方式:综合单价包干。

综合单价包括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措施费、渣土清运费(含交政府所需费用)、管理费、利润及税金等。

二、工期与进度

2.1 本工程从开工到竣工验收通过的工期及开竣工时间如下:

表层土清运:土方量暂估量***万立方米。开工日期:2014年**月**日,竣工日期:2014年**月**日,具体开工日期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工期**日历天。

基坑土方清运:土方量暂估量**万立方米。开工日期:2015年**月**日,竣工日期:2015年**月**日,具体开工日期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工期为**日历天。工期无论出现何种情况(本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形以及因甲方原因造成的情形除外)均不予顺延,如确需顺延的,则由甲方审批确认后方可顺延。

2.2 如因甲方原因推迟开工日期的,则以甲方发出开工令中的开工日期为准,乙方同意无条件接受并按时进场开工;乙方未按本合同开工日期,则每逾期一日,则支付甲方违约金壹万元,逾期超过三天的,甲方除有权要求上述违约金外,有权解除合同,另行将工程发包委托给第三方。

2.3 施工过程中,甲方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工程暂停令》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因甲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甲方不承担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工期相应顺延;因乙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2.4 施工过程中,如因自然条件等不可抗力或甲方原因造成工期需顺延的,乙方应在三日内向甲方提出书面工期签证申请(须附相关证明资料),甲方在对乙方申请查证属实并签字盖章后,工期作相应顺延或作调整。发生以上原因乙方未向甲方申请签证或未按时向甲方提出签证申请,则视为乙方放弃工期签证权利,乙方仍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完成土石方工程。

2.5 施工过程中,由于乙方劳动力不够、机械设备数量不足,材料供不足、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时,甲方有权采取劳动力支援、机械设备支援、管理人员支援等补救措施来保证本工程工期控制点的

完成,由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负责,并在甲方应付给乙方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2.6 乙方须按照竣工日期或甲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因乙方原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甲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2.7 施工中甲方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补充协议。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乙方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甲方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三、合同价款与支付

3.1 本工程采用综合单价包干形式,合同暂定总价为万元(大写:人民币万元整)。

证金(或保函)无息退还乙方。

3.3 付款方式:

3.3.1 表层土清运(按场地现状标高图示自然地坪至*****标高处)工程全部完工,工程质量、工期均满足甲方要求后,乙方报送进度结算(含其余零星土方开挖、回填、机械台班等),经甲方审核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此部分合同价款的70 %。

3.3.2 基坑土方开挖(****标高处至基底标高以上***米处)工程按每完成10万方支付进度款,工程质量、工期均满足甲方要求后,乙方报送进度结算(含其余零星土方开挖、回填、机械台班等),经甲方审核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此次进度款的70 %。

3.3.3其余零星土方开挖、回填、机械台班等以现场甲方代表签署的工程量确认单为准,每半年结算一次,双方核对进度结算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进度结算额的80 %。

3.3.4合同范围内全部工程完工后,双方办理结算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结算总额的95 %。

次性支付扣除乙方怠于履行保修责任,甲方代为垫付费用的剩余保修款(不计利息)。

3.3.6 甲方付款前,乙方应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否则,由于乙方原因导致款项无法按本合同支付的责任由乙方承担,且乙方仍须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3.3.7 本工程甲方不支付预付款。

四、计价与计量

4.1本工程综合单价应已包含全部工作内容、以及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安全措施、夜间施工、临时设

施、大型机械进出场及安装拆卸、垂直运输机械、工完场清、工具用具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已完工程及设备的保护、保险等所有项目。包含以下内容:

4.1.1 在图示范围内任何水平地面或斜坡开挖任何土质的土;

4.1.2 地下老旧基础拆除;

4.1.3 清除任何在挖渣过程中遇到之障碍物,包括砖、钢筋混凝土、素混凝土、残根及其他一切障碍物;

4.1.4 清除废弃排水管及所挖出的残根等,在挖土过程中临时支撑现有排水管、电缆、煤气管、给水管等,并修复引起的破坏;

4.1.5 渣土二次倒运和外运;

4.1.6 运土至政府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

4.1.7 清理机下余土、修理临时坡道;

4.1.8 回填土的转运、平整;

4.1.9 铺设运输车辆通行的临时道路及挖除、基坑内局部转运、推土(包括桩顶挖土)的费用;

4.1.10 所有进出施工现场的车辆清洁冲洗以及为之配套的冲洗设备、沉淀池、水费等一系列费用;

4.1.11 向政府缴纳的渣土排污费、环境噪音排污费、企业管理费、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税金、利润等与工程有关的费用。

4.1.12 施工范围内现有建筑物垃圾与生活垃圾的开挖和外运费用。

4.1.13 包含出土条件的各项应有费用及市政、环卫部门、道路交通等管理部门与本工程有关的所有协调工作的费用。

4.1.14 包含建造符合市政、环卫等管理部门要求的车辆清洗费用。

4.1.15 包含油锤破碎等费用。

4.2 若由于施工图发生变更(任何图纸变更必需由甲方代表签字且加盖甲方公章后发出方为有效),变更部分综合单价均不做调整:暨在合同执行期间,人工价格、设备价格、材料价格、机械价格以及政策性的调整等动态因素均不导致本合同固定单价的变化。

4.3 工程计量规则:本合同中工程量结算时应按甲乙双方共同测量且书面确认的竣工图纸,以实际开挖图示尺寸计算的工作量为结算工程量。结算总价=以图示尺寸计算的工程量×综合单价±变更造价-违约金及罚款。

4.4 本工程开工前及完工后,甲方提供方格网,若乙方对方格网有异议,需在1天内提出,进行现场测量并与甲方进行核对,否则视为乙方无异议。

五、最终结算及工程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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