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模范评选办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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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模范评选办法范文

第一条为规范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奖励和服务管理工作,保障劳动模范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__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xx省劳动模范评选和服务管理工作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劳动模范包括:

(一)在xx市工作的,受到 __、 __历次命名表彰的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以及文件注明享受全国劳模待遇的先进个人(以下简称全国劳模);

(二)在xx市工作的,受到省委、 __历次命名表彰的省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以及 __各部委与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原人事部)、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表彰,享受 __劳模待遇的系统、行业劳动模范,文件注明享受省(部)级劳模待遇的先进个人(以下简称 __劳模);

(三)市委、市政府历次命名表彰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以下简称市级劳模);

(四)在部队服役期间受到表彰的复员、退伍、转业军人中,按

政策规定享受相应级别劳模待遇的先进个人。

第三条成立xx市劳动模范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劳模评委会),负责全市劳动模范的推荐评选具体工作。市劳动模范评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劳模评委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总工会,负责劳动模范评选、表彰、服务管理等具体工作,负责市劳模评委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四条劳动模范的评选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群众公认的原则;体现广泛性、先进性和代表性;坚持面向基层、面向一线;坚持标准,严格程序,民主推荐,群众监督;采取自下而上推荐和自上而下考核相结合的办法产生。

第五条推荐评选劳动模范的程序:

(一)基层单位民主推荐。被推荐人选由所在单位党组织、行政

机构、工会组织集体研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村(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在本单位张榜公布。被推荐人是单位负责人的,须征求当地组织、人社、纪检(监察)、卫生计生、环保、审计、安监、国税、地税、工商、综治等相关部门的意见;

(二)县、区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对基层推荐的人选进行严格审查后,上报市劳模评委会办公室;

(三)市劳模评委会办公室对各地、各单位推荐人选的基本情况进行审核后,上报市劳模评委会;

(四)经市劳模评委会审定的劳动模范候选人名单在《xx晚报》等媒体上公示;

(五)经公示无异议,报市政府审批。

第六条对获得全国和省、市级劳模荣誉称号的,由表彰单位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章、证书,并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市级劳模所需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

第七条全国劳模、 __劳模按照全国总工会和xx省总工会的文件规定给予生活困难补助、特殊困难补助、春节慰问和健康体检补助。

第八条对符合困难职工帮扶救助条件的市级劳模,优先给予最高标准的帮扶救助。

第九条每年春节对生活困难的市级劳模按困难职工“两节送温暖”最高标准进行慰问。

第十条市级劳模帮扶救助金和春节慰问金等费用列入市级财政

预算。

第十二条劳动模范所在单位应当保证劳动模范的工资按月足额

发放,并按时足额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

第十三条各级工会应当按照上级工会的安排,有计划地组织劳动模范到上级工会指定的疗(休)养基地进行短期疗(休)养,疗(休)养费用按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四条劳动模范凭劳模证和 __,可以在市、县区公立医院指

定窗口优先挂号。

第十五条劳动模范凭劳模证和 __,可以进入收费景点。

第十六条劳动模范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优先帮助办理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申请事宜。

第十七条对于外来务工者劳动模范本人及其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可以在符合相关政策的情况下优先落户。

第十八条在符合《中华人民 __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前提下,劳动模范的学习、培训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学习费用由所在单位支持。劳动模范经单位领导同意外出学习、参加会议或社会活动,工资、奖金等不受影响。

第十九条单位在专业技术人员聘任时,劳动模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

第二十条按有关文件规定享受全国劳模或 __劳模、市级劳模待遇的人员,纳入上述补助资金使用范围。办理撤销荣誉称号手续期间的、移居国(境)外的、去向不明且失去联系的劳动模范,不纳入上述补助资金发放范围。

第二十一条调出xx市工作的劳动模范,从调出次月起不再享受xx市制定的劳动模范相关待遇。

第二十二条劳动模范按分级、属地管理原则。在职劳动模范的日常管理,以所在单位工会为主;退休后进入社会化管理的劳动模范,

由所在街道(乡镇)劳动模范服务组织或工会负责管理;农民劳动模范的日常管理,由所在县区总工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新闻、出版、文艺等单位和其他群众团体,要加强对劳动模范先进思想、先进事迹和高尚情操的 __,形成关心劳模、爱护劳模、尊重劳模、学习劳模、争当劳模的良好社会风尚。

第二十四条各县区、各系统、各单位做好下列日常服务管理工作:

(一)建立与劳动模范定期联系和走访制度,组织开展各种有益活动;

(二)加强对劳动模范的培养、教育,为劳动模范创造良好的工作和学习条件。有计划地提高青年劳动模范的文化、技能和管理水平,优先安排他们参加学习和培训;

(三)注重从劳动模范中发展党员和选拔各类干部;

(四)劳动模范管理部门应建立劳动模范定期考核制度,激励劳动模范自强自律;

(五)加强对劳动模范的动态管理,当劳动模范出现工作变动、职务升降、违纪处分、突发困难、遭遇灾祸、去世等情况,所在单位工会应当及时逐级上报,直至市总工会;

(六)支持、鼓励劳动模范创建“劳模创新工作室”,为劳动模范的技术创新、发明创造、师带徒等做好服务工作,并给予创建经费保障。获得市级“劳模创新工作室”和省级“劳模创新工作室”称号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一定的工作经费资助。

第二十五条各级组织应当依法维护劳动模范的合法权益,坚决反对歧视、刁难、打击、压制劳动模范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销劳动模范荣誉称号,收回证书、奖章,终止其享受的相关待遇。

(一)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二)受到刑事处分的;

(三)受到开除公职处分的;

(四)受到开除党籍或留党察看处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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