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
完善监督机制和方式 增强监督实效

完善监督机制和方式增强监督实效为了完善监督机制和增强监督实效,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和加强。
加强监督机制的法制化建设。
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监督机构的职责和权限,确保监督机构依法独立行使监督职能。
建立健全监督机构的组织架构和工作流程,明确各个环节的责任和任务,防止监督职能的缺失和滥用。
加强对监督机构的队伍建设,提高监督人员的专业素质和道德水平,保证监督工作的公正、客观。
加强监督手段的多样化。
传统的监督方式主要是依靠行政命令和巡视检查,但这种方式存在着依赖性和局限性,容易造成监督的盲区和漏洞。
应该引入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建立监督信息化系统,实现对相关数据的实时监控和分析,发现问题的蛛丝马迹,并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置。
还可以通过社会舆论和公众监督等方式,增加监督的力量和广度,确保监督的全覆盖和无缝衔接。
完善监督机制的互动性和协同性。
监督机构之间应该加强协作和信息共享,形成合力,共同推动监督工作的开展。
可以通过建立交流平台和制定协作机制,定期召开会议和座谈会等形式,加强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调,实现监督工作的整体性和协同性。
监督机构还应该加强与被监督对象之间的互动,建立反馈机制和举报渠道,接受被监督对象和群众的监督和建议,使监督工作更加公开透明、高效有力。
第四,加强对监督结果的评估和追踪。
只有对监督的实效进行评估和追踪,才能及时发现问题、改进工作。
可以通过定期进行自查自评和开展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监督工作的质量和效果进行评估,发现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和加强监督措施。
还可以通过建立监督工作的公开平台,让监督结果对外公布,接受社会和公众的评价,增强监督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完善监督机制和增强监督实效是一项系统性的工作,需要政府、监督机构和社会各方共同努力。
只有通过加强法制建设、多样化监督手段、互动性和协同性、评估和追踪等方面的工作,才能不断提高监督的效能和实效,促进社会的公正和进步。
谈谈如何健全和完善我国的行政法制监督体制

谈谈如何健全和完善我国的行政法制监督体制我国的行政法制监督体制是维护社会正常秩序、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机制。
健全和完善行政法制监督体制,能够有效地提高政府管理效能,防止滥用职权、保护公民权益,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下面让我们来谈谈如何健全和完善我国的行政法制监督体制。
首先,加强立法工作。
行政法制监督体制的健全需要有完善的法律依据。
应该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行政机关的职责和权限,规范其行为。
同时,要提高立法的科学性和透明度,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保证法律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其次,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
行政法制监督体制的健全离不开有效的监督机制。
应该建立多方参与的监督机制,包括内部审计、审计机关、人大监督、司法监督等多种形式,形成合力,有效监督政府行为。
同时,要加强对监督机构的职权设定、监督程序、监督程序等方面的规范,确保监督的有效性和权威性。
再次,完善信息公开制度。
信息公开是行政法制监督的重要手段之一。
应该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推动政府信息透明,让公民了解政府工作情况,参与监督。
同时,要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的规范化水平,确保信息公开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准确性,提高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度。
最后,强化法治意识。
行政法制监督体制的健全离不开全社会的法治意识提升。
应该加强对公民的法治教育,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让公民知晓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敢于维护自己的权益。
同时,要强化公民的法治监督意识,让公民成为法治建设的参与者和监督者。
综上所述,要健全和完善我国的行政法制监督体制,需要政府、监督机构、公民等各方共同努力,形成合力,建设一个健康、积极、透明、法治的社会环境。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愿我们的行政法制监督体制越来越健全、完善,为我国的长治久安作出更大贡献。
第三节 我国行政监督机制的完善

一 我国行政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 二 完善我国行政监督机制的措施
一、我国行政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
(一)监督机构内在动力不足
行政监督工作依靠监督人员来完成,
行政工作人员的自身主观能动性的影响,
所以行政监督的好坏取决于监督人员。
(二)监督体系设置不合理
尽管我国有许多行政监督机构,如纪 委、国家防腐局等,但却没有形成一个专 门致力于反腐机构。由于各个监督机构隶 属不同部门,很少有沟通交流,难于形成 合力,给腐败以致命的打击。当遇到腐败 时相互推诿。
第一,廉政公署高度的权威性和独立性。 第二,“三管齐下”的治贪方略。 第三,完善而严厉的反贪立法。 第四,内外结合的监督机制。
廉政公署所获得的成绩
香港清廉指数世界排名
年份 2012 2008 2007 2001 1999 1998 1997 调查国家 176 180 180 91 99 85 52 香港排名 14 12 14 15 15 16 18
(1)健全组织机构,处理人大日常监督,保 证人大监督权落实。
(2)提高人大代表的素质和监督能力。 (3)加强人大代表的质询权、罢免权等监督 权的落实,提高制约和监督力度。 (4)改进监督方式。
(2)明确监督责任,包括责任确定机制和责任奖 惩机制。
(二)建立行政监督体系的协调机制
(1)加强监督立法,从法律上规范和明确各监 督主体的地位、职责、权限,以及监督活动范 围、方式和程序等。 (2)建立专司行政监督协调的权威机构,并赋 予其相对独立的地位和较大权威统一协调各个 监督主体对公权力的监督问题。在这个方面做 得完善的是我国的香港廉政公署。
香港廉政公署
廉政公署(ICAC)是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独立 执法机构。 于1974年2月15 日成立,以肃贪倡廉为目标, 采取防止、教育及调查三管 齐下的方式执行。
完善监督机制和方式 增强监督实效

完善监督机制和方式增强监督实效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监督机制和方式也需要随之不断完善,以增强监督的实效性。
下面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探讨如何完善监督机制和方式。
要建立健全的制度框架。
一个完善的监督机制首先需要有完善的法律法规和制度框架作为基础。
应加强对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的监督,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明确各方的权责,建立权力制衡机制,防范和惩治滥用职权、腐败行为。
要加强监督力量的建设。
监督力量是保证监督实效的重要保障。
可以通过设置专门的监督机构和职能部门,配备专业的监督人员,建立监督队伍,增加监督力量。
还可以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如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提高监督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要完善监督方式。
监督方式应该多样化,既要靠有力的法律制度,又要注重舆论监督、群众监督、审查调查等手段的运用。
可以通过加强媒体监督的力度,提高舆论监督的效果。
在重大决策和事项上,要广泛听取民众意见,注重社会监督的作用。
也可以引入第三方机构和专家学者的评估评审,提高监督的公正性和专业性。
第四,要加强监督信息公开。
信息公开是监督的重要手段,对于增强监督的实效性至关重要。
应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让政府部门的工作和决策更加透明化。
也要鼓励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主动公开信息,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五,要严格监督问责制度。
监督与问责是相辅相成的,只有建立起严格的问责制度,才能真正保证监督的实效性。
可以通过明确责任人和责任范围,确保监督的结果落地,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也应加大处罚力度,对于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惩处,真正形成高压态势,为监督工作提供有效的保障。
浅析我国行政监督体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浅析我国行政监督体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摘要:行政监督是现代公共行政管理过程的重要环节,也是国家监督和行政管理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行政监督体制对于行政管理活动的正常运行,实现行政管理法制化,以及维护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的正确贯彻实施,促进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勤政廉政,提高行政效能以及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的作用。
我国现行的行政监督体制经过长期发展已逐渐完善。
但是,由于各种原因,目前我国行政监督体制仍存在一些问题,使其积极作用没能得到充分发挥。
因此,我们需要针对问题提出完善的对策,使其发挥更积极的作用,为我国构建高效、权威的行政监督体制奠定坚实的基础。
关键词:行政监督体制; 问题; 完善对策行政监督是行政管理的基本职能之一,是行政管理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政治生活和行政管理中有重要作用。
党的十七大报告强调,要“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服务……”温家宝总理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第一次全体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把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列为“加大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四项内容之一。
所以在新世纪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我们必须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国的行政监督体制。
一、对我国行政监督体制的概述公共行政学从狭义和广义两方面对行政监督进行了定义。
狭义上的行政监督,是指行政机关内部上下级之间(主要是上级对下级)和行政系统内部专设的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活动进行的视察和督导。
广义上的行政监督,是指有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公民对行政机关是否依法行政所进行的监督。
简言之,就是对行政的监督。
行政监督体制是指有由公共行政监督的主体、对象、内容、程序、方式、手段等要素构成的有机统一体,以及各要素之间相互依存、相互制约和相互作用的关系。
我国的行政监督产生于新中国成立时期,经过多年的曲折发展和建设,到目前已经形成了一个较为全面、有效的中国特色的行政监督体制。
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在保障社会公正、公平和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效能,必须对行政执法监督制度进行完善。
本文将从以下八个方面对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进行探讨:一、明确监督范围和责任主体首先,要明确行政执法监督的范围,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领域。
其次,要确定监督的责任主体,包括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法制机构、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
同时,要明确各责任主体的具体职责和分工,确保监督工作的有效实施。
二、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将行政执法的依据、程序、结果等信息向社会公开,以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
同时,可以增加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减少权力寻租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三、规范行政执法程序行政执法程序是行政执法行为的重要环节,必须对其进行规范。
要制定统一的行政执法程序规则,明确执法步骤、时限和责任主体等。
同时,要加强对执法程序的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执法程序中的问题,确保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四、健全行政执法裁量基准制度行政执法裁量基准制度是控制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重要手段。
要建立完善的裁量基准制度,根据不同情况制定具体的裁量标准,减少裁量权的随意性。
同时,要对裁量基准进行公示和解释,确保公众对裁量基准的知晓和认可。
五、强化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要建立完善的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违法和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追究。
具体而言,要明确责任追究的范围、责任主体、处理方式等,并建立相应的惩戒机制。
同时,要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内部监督和审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防止出现冤假错案。
六、完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行政执法案卷是记录行政执法行为的重要资料,必须对其进行严格管理。
要建立完善的案卷评查制度,定期对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整改。
同时,要将案卷评查结果向社会公开,以便公众了解和监督行政执法行为。
完善监督制度体系

完善监督制度体系是党和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保障。
以下是一些完善监督制度体系的措施:
1. 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完善党的领导体制和机制,加强对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的监督。
2. 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确保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制约、相互协调。
3. 完善监督法规制度:加强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制度建设,提高监督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4. 推进监督方式创新:运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加强大数据分析运用,建立智慧监督体系,提高监督的精准性和时效性。
5. 落实监督责任:明确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的监督责任,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确保监督责任得到有效落实。
总之,完善监督制度体系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需要加强党的领导、完善法规制度、推进方式创新、落实责任追究等方面的工作。
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党和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完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制度

完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制度
完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制度是保障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
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任务之一。
以下是我从多角度分析的回答:
首先,完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制度需要建立健全法律法
规体系。
政府应该加强对现有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完善,同时制定新
的法律法规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此外,还需要建立健全行政规
范性文件制定和审查机制,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其次,建立健全权力监督机制是完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
制度的重要手段。
权力监督机制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两个方面。
内部监督主要是指各级领导干部对下级干部的监督,外部监督则是
指社会公众对政府行政行为的监督。
此外,还需要建立独立的监察
机构,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和管理,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
第三,加强信息公开和舆论监督是完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
制制度的重要手段之一。
政府应该加强信息公开工作,增加公众对
政府行政行为的了解度,同时加强对舆论的引导和监督,防止不良
舆情的发生。
第四,建立健全司法审查机制也是完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制度的重要手段之一。
司法审查机制是指通过司法程序对政府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裁决,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政府应该加强对司法机关的支持和保障,提高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综上所述,完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制度需要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建立健全权力监督机制、加强信息公开和舆论监督以及建立健全司法审查机制等多方面的措施。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保障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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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行政监督是指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它是保障国家的行政活动依法进行的制度,具体来说,就是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和人民群众,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活动是否合法、合理和有效,实施的监察、督促、检查和纠正的行为,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这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活动的基本准则。
行政监督是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们党和政府历来十分重视行政监督工作。
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要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从决策到执行等环节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福利。
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加强对人财物管理和使用的监督。
”2003年3月国务院通过的《国务院工作规则》根据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要求,把加强行政监督作为新一届政府工作的三项基本准则之一。
我国的行政监督自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已经形成有中国特色的行政监督体系,主要包括外部监督体系和内部监督体系两部分。
外部监督是指来自行政机关以外的监督主体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主要有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社会监督(包括社会团体、社会舆论和公民)的监督。
与外部监督体系并列,内部监督体系是我国行政组织内部建立的系统的自我监督体系,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专职监督机关的监督,如监察和审计机关的监督;二是非专职监督机关的监督,主要有上下监督、主管监督、职能监督三种形式。
上下监督即各行政机关因隶属关系所形成的监督,主管监督即行政机关对被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职能监督即政府对政府职能部门就其主管工作在自己职权范围内对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目前,我国虽然已形成较为完备的监督体系,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监督主体多,监督力量缺乏整合,未形成合力;二是,行政监督法制化程序低,监督标准不明确;三是,监督体制不够健全,监督机构缺乏应有的地位和必要的独立性;四是,行政监督主要靠事后的追惩,对事前预防监督和事中的过程监督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五是,国家权力的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发挥不够充分。
建设法治政府,确保执政为民,必须加强对行政权的监督。
这些年来,我们已经建立了不少好的监督制度,摸索了一些行之有效的监督措施。
当务之急是要切实使这些监督机制真正有效地运作起来,并在实践中不断加以完善。
根据《纲要》的规定,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主要包括以下规定:一、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各级人民政府都由同级人大选举或者决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都要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接受质询,虚心听取人民代表的建议和批评,对人民代表提出的建议和意见,要按时办理,做到件件有答复,件件有着落。
要积极配合人大常委会做好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级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他们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政协委员提案。
二、接受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行政机关实施的监督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行政机关实施的监督是制约行政权的重要方式。
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都是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并在法律规定的各自权限范围内活动;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是互相配合、互相协助的并列机关。
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对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进行审查、监督的权力,是来自于法律的规定。
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司法权的效力高于行政权,行政裁决服从司法裁判,从而达到司法监督和制约行政权的目的。
因此,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行政机关实施的监督十分重要,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监督行政机关严格执法和守法;二是,对因违法的行政行为而遭受损害的公民提供救济;三是,对行政权的行使进行有效的制衡;四是,人民法院不直接行使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权,具有相对独立的地位,由人民法院裁判行政诉讼案件能够有效地监督行政机关的活动。
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出庭应诉、答辩。
对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的行政判决和裁定,行政机关应当自觉履行。
三、创新层级监督新机制,强化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各级政府不仅负有组织实施法律法规的重要职责,同时对其所属部门和下级政府的行政管理活动承担着不可推卸的层级监督责任。
实践证明,相对于外部监督而言,政府层级监督机制对规范和制约行政行为更直接、更有效。
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都要切实加强政府层级监督。
(一)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监督。
保证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合法适当,是从源头上防止行政行为违法的重要举措。
国务院发布了《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各地方也制定了一些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的规定。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报送备案。
要按照立法法和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的规定,进一步健全有关备案审查程序,抓紧完善受理和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审查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建议的制度,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对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监督作用。
要加大备案审查工作力度。
对报送备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依法严格审查,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切实解决法律规范之间冲突、“打架”问题。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提出异议的,制定机关或者实施机关应当依法及时研究处理。
(二)要认真贯彻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工作。
行政复议是在总结我国长期实践经验和借鉴国外成功做法基础上建立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依法、快捷地解决行政争议,化解人民内部矛盾,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维护社会稳定的一条有效法律途径。
要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通过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规范行政权力的行使。
新一届国务院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通过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依法加强对省部级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规范行政权力的行使,强化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的依法行政观念。
2003年全年,国务院共收到各类行政复议申请471件,到年底已办结443件。
行政复议机关对于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必须依法受理;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要重依据、重证据、重程序,公正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坚决纠正违法、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同时,进一步加强对全国行政复议工作的指导,明确要求各地方、各部门认真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加强对行政复议活动的监督,切实解决对行政复议申请该受理的不受理、该作决定的不作决定等问题。
(三)完善并严格执行行政赔偿和补偿制度。
要按照国家赔偿法实施行政赔偿。
严格执行《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关于赔偿费用核拨的规定,依法从财政支取赔偿费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得赔偿。
要探索在行政赔偿程序中引入听证、协商和和解制度。
建立健全行政补偿制度。
四、加强专门监督根据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我们各级政府都设立了审计、监察部门,专司监督职责。
各级行政机关要积极配合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的工作,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的监督。
拒不履行监督决定的,要依法追究有关机关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要切实履行职责,依法独立开展专门监督。
同时,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要与检察机关密切配合,及时通报情况,形成监督合力。
审计监督作为行政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十分重要。
《宪法》确立了审计监督的法律地位,明确规定我国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监督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
近年来,审计监督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一是在财经领域打假治乱,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二是揭露和查处了一批大案要案,有力推动了反腐败斗争和廉政建设;三是围绕国家宏观调控目标,加强财政专项资金和预算执行的审计,加强金融审计;四是认真进行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有效地促进了干部的管理和监督。
审计部门在依法行政方面担负着非常重要的责任,要依法强化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严格执法。
近年来,审计监督在促进依法行政,维护经济秩序,推进廉政建设,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方面的作用越来越显着。
2003年,审计署推出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全文公布了牵涉很多重要部门的审计报告。
关于防治非典专项资金和社会捐赠款物的审计结果,作为2003年第一号审计公告作了正式公布。
从2004年开始,审计署又在审计报告公开的基础上,实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除了“涉及国家机密、商业机密和其他不宜对外披露的内容外”,审计报告内容都将向公众公告。
今年6月,审计署连续发布了2004年审计署审计结果第一号、第二号公告,公布了50个县基础教育经费审计调查结果和对全国50个县财政支农资金审计调查结果,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五、强化社会监督强化社会监督,是坚持执政为民、坚持依法行政、做好政府工作的根本保证。
只有人民群众监督政府,政府才不会懈怠,政府工作人员才不会滥用手中的权力。
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政府才能更好地聚民意、集民智、凝民心,提高工作水平和效率,减少和防止工作失误,也才能保证行政机关的清正廉洁。
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首先是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的“一把手”,都必须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都要为人民群众监督行政机关创造条件,切实保障他们的举报、投诉的权利,及时依法查处和纠正各类违法行为。
对人民群众行使监督政府的权利,任何人都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压制和打击报复,违者要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舆论监督作为社会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是公民或社会组织表达一种针对政府机构或政府官员的批评性言论的活动,是以权利制约权力机制的一种形式。
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规定了公民的言论自由权;第四十一条还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都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这是舆论监督的直接法律根据。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总理曾说,“只有人民监督政府,政府才不会懈怠,各级政府都要接受新闻舆论的监督。
”舆论监督是社会的“减震器”、“解压阀”,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是公民实现民主权利的一个重要方面,是社会自警自醒机制的重要一环。
在中央的关心和支持下,这些年来,舆论监督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一切重大案件得到及时查处。
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自觉接受新闻监督,支持新闻单位宣传报道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决策,对重大违法行为进行曝光。
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必须实行政府信息公开,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