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律师可否为同一案件两个以上被告人辩护

一个律师可否为同一案件两个以上被告人辩护
一个律师可否为同一案件两个以上被告人辩护

【法规标题】司法部关于一个律师可否为同一案件两个以上被告人辩护等问题的批复

【发布部门】司法部【发文字号】司发函[1991]052号

【批准部门】【批准日期】

【发布日期】1991.02.22 【实施日期】1991.02.22

【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律师业务【唯一标志】24769

【全文】

司法部关于一个律师可否为同一案件两个以上被告人辩护等问题的批复

(司发函〔1991〕052号一九九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湖南省司法厅:

你厅《关于一个律师可否为同一案两个以上被告人辩护等问题的请示》〔湘司律(90)4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关于一个律师可否为同一案件两个或两个以上被告人担任辩护人的问题。我们同意你厅意见。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在同一案件中,几个被告人在案件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不同,他们之间的利害关系既有相互一致的方面,又有相互冲突的一面,同一案件中,一个律师同时为几个被告人进行辩护,就可能使辩护人处于自相矛盾

的境地,难以同时维护几个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一个律师不能同时为同一案件中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被告人担任辩护人。

二、关于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两个律师可否分别担任同一经济、民事案件或非诉讼事件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和同一律师事务所可否为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被告人分别指派律师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问题。我们亦基本同意你厅意见。鉴于我国大多数县目前一般只设有一个律师事务所的实际情况,我们认为在地处偏远、交通不便,且只设一个律师事务所的县,在当事人分别聘请不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确有困难的情况下,如当事人一方已请律师作为代理人,而另一方亦请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作为代理人时,该律师事务所应向当事人说明已指派律师为对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的情况,如当事人继续坚持要求,该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其委托,为其指派另一律师作代理人。在交通方便、且设有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的县和大、中城市中,双方当事人分别聘请不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并无困难,且不会增加负担的情况下,如双方当事人欲同时聘请同一律师事务所两个律师作代理人时,该律师事务所则应建议另一方当事人聘请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作代理人。

此复。

律师实务案例分析

“开放教育”法学(本科)《律师实务》典型案例 渭南电大丁鹏 一、律师的资格与执业 [案情之一]张某(男岁)某大学法律系副教授。年月其弟在一次宅基地纠纷中将对方打成重伤,因张某的成功辩护,其弟的行为被法院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因此,张某在当地声望大增,一些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开始委托张某为诉讼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张某认为从事刑事辩护无利可图,遂一一拒绝。张某认为办理经济纠纷案件可获得高收入,但因没有通过律师资格考试和获得律师资格,在接案、办案中受到很大限制,于是张某通过其同学(一律师事务所主任)向他的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报送了有关张某申请考核授予律师资格的材料,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在收到报送申请材料的日内提出了审查意见,同意上报省司法厅。省司法厅在收到申请材料的第二个月内对材料进行了审查, 并组织有关专家、学者组成的考核小组对张某进行了有关法律专业知识、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方面的考核,经考核同意报司法部审批。 [问题] .张某作为一名没有律师资格的副教授能否作为其弟的刑事辩护人? .张某是否有资格通过考核办法获得律师资格?授予其律师资格的程序是否合法? .张某在司法部审批期间能否承揽代理和诉讼业务? .张某调人行政机关工作后,能否兼任执行律师? [分析] 作为近亲属,且不是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张某有资格作为其弟的刑事辩护人。 我国《律师法》第条规定:“具有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法律研究、教学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有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申请律师执业的,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条件考核批准,授予律师资格。"司法部关于《律师资格考核授予办法》第条进一步明确规定:“拥护宪法,品行良好,年龄在岁以下,具有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被授予律师资格后能够专职从事律师工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考核授予律师资格:①在高等法律院校(系)或法学研究机构从事法学教育或研究工作,已取得高级职称 的;②具有法学专业硕士以上学位,有年以上法律工作经历或者在律师事务所工作一年以上的;③其他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可以考核授予律师资格的。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张某只要被授予律师资格后能够专职从事律师工作,就可以申请考核授予律师资格。 在本案例中,张某虽有得到律师资格证书及执业证书的愿望而没有从事专业律师的打算。但根据{律师资格考核授予办法》第条的规定,张某通过律师事务所主任向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报送申请材料,申请通过考核授予律师资格,可视为拟

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 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 2017-10 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促进司法公正,充分发挥律师在刑事案件审判中的辩护作用,开展刑事案件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根据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保障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第二条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外,有权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被告人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应当通知辩护情形,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除前款规定外,其他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二审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没有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派驻的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在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或者被告人委托的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前,被告人及其近亲属可以提出法律帮助请求,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派驻的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第三条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获得值班律师法律帮助。被告人具有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如果不委托辩护人,将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四条人民法院通知辩护的,应当将通知辩护公函以及起诉书、判决书、抗诉书、申诉立案通知书副本或者复印件送交法律援助机构。

通知辩护公函应当载明被告人的姓名、指控的罪名、羁押场所或者住所、通知辩护的理由、审判人员姓名和联系方式等;已确定开庭审理的,通知辩护公函应当载明开庭的时间、地点。 第五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通知辩护公函或者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之日起三日内,确定承办律师并函告人民法院。 法律援助机构出具的法律援助公函应当载明辩护律师的姓名、所属单位及联系方式。 人民法院通知辩护公函内容不齐全或者通知辩护材料不齐全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商请人民法院予以补充;人民法院未在开庭十五日前将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补充齐全,可能影响辩护律师履行职责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商请人民法院变更开庭日期。 第六条按照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应当通知辩护的案件,被告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查明拒绝的原因,有正当理由的,应当准许,同时告知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被告人未另行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按照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应当通知辩护的案件,被告人坚持自己辩护,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人民法院准许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作出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对于有正当理由要求更换律师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七条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统筹调配律师资源,为法律援助工作开展提供保障。本地律师资源不能满足工作开展需要的,司法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必要支持。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刑事辩护律师库,为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提供支持。 第八条建立多层次经费保障机制,加强法律援助经费保障,确保经费保障水平适应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需要。 司法行政机关协调财政部门根据律师承办刑事案件成本、基本劳务费用、服务质量、案件难易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适当提高办案补贴标准并及时足额支付。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开展政府购买法律援助服务。

律师实务试题答案及评分标准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律师实务试题答案及评分标准 一、填空(在下列空格内填入正确内容,每空1分,共15分) 1.律师法所称的律师,是指取得律师___执业证书___,为社会提供___法律服务__的执业人员。 2.律师执业不受_____地域_____限制。 3.合伙制律师事务所,__合伙人__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___无限责任___和___连带责任__。 4.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__国家秘密__和当事人的__商业秘密_,不得泄露当事人的_隐私_。 5.冒充律师从事法律服务的,由__公安机关_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__五千_元以下罚款、___十五__日以下拘留。 6.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可以_自己__聘请,也可以由其__亲属__代为聘请。除涉及__国家秘密__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侦查机关批准。 二、判断正误(判断下列各题内容是否正确,正确的在题后括号内打√,错误的打×,每小题2分,共10分) 1.只要取得律师资格,公民就可以以律师身份执业。(×) 2.律师既可以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 3.律师应聘担任法律顾问,与聘方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契约关系。(√) 4.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5.《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三、名词解释(每个5分,共25分) 1.法律顾问 是指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为进行正当经营,提高管理水平,增加社会和经济效益,维护合法利益,而聘任的以其知识和技能提供服务的律师所进行的专业活动。 2.律师见证 是律师应当事人请求,以律师及其工作机构的名义,就本人眼见或亲自审查的法律行为利法律事件,出具文书,证明其真实性、合法性的业务活动。 3.辩护权 就是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依据事实和法律,针对指控、起诉进行辩解、辩驳,以维护他的诉讼权利和合法利益的一项权利。 4.法律咨询 是指专业咨询部门,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人民群众提出的有关法律事务的询问,作出解释或说明,提出建议和提供解决方案的一种业务活动。 5.代书 就是律师以委托人的名义,根据事实,依照法律,反映委托人的合法意志,代替委托人书写法律行为文书的创造性的业务活动。 四、简答题(每小题8分,共24分) 1.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应当提交哪些文件?(1)申请书;(2)律师资格证明;(3)申请人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材料。(2分)(4)申请人身份证件的复印件。(2分)2.律师代理有什么特征?(1)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2分)(2)在受托的权限范围内独立地进行活动。(2分)(3)实施的法律行为,应能产生民事权利和义务,即具有法律的意义。(2分)(4)进行代理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被代理人承担。3.什么是辩护律师的工作原则? (1)辩护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3分)(2)不得轻易拒绝为被告人辩护,而应积极地去维护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3)在同检察、审判机关分工的基础上,同他们相互制约。(2分) 五、论述题(14分) 什么是律师制度?它包含哪几方面的内容? 律师制度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律师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进行业务活动的原则和任务,方式和内容,权利和义务,以及律师机构的组织原则和管理体制,以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法制与发扬民主,而实行的一项法律制度。(4分)它包含以下儿方面内容:1.是一项法律制度,把它等同于司法制度的观点是不科学的。(2.5分)2.以国家法律的确认为其存在的前提,是依法律规定而建立起来的一项法律制度。(2.5分)3.主要是规范律师进行

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方代理诉讼律师依法享有阅卷的权利

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方代理诉讼律师依法享有阅卷的权利, 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充分保障 作者:王勇北京市中淇律师事务所律师 在司法实践中,律师接受被害人及其家属的委托,担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在阅卷时,常常有些一些法院故意的刁难,说律师没有阅卷权,非法剥夺律师的阅卷权,从而,也侵犯了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属于程序违法的一种违法行为。 在此文中,我主要从法律上阐述一下律师代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享有阅卷权的法律依据,以论证一些法院刁难律师阅卷、剥夺律师阅卷权,是违法行为,其程序违法,必须予以纠正。 一、《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 律师代理刑事附带民事程序,其在案件进入法院的审理阶段后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四章《辩护与代理》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具体享有哪些阅卷的权利,而只是在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中规定了辩护律师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的“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的权利”,但同时,又在第四十一条规定:“委托诉讼代理人”,参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从法律上作了贯通,证明了委托的诉讼代理律师,也享有在此阶段与辩护律师相当的阅卷权。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

的解释法释[1998]23号(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中的相关规定,明确了代理律师的阅卷权。 虽然刑诉法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律师的阅卷权规定不明确,但是最高院出台的司法解释明确了这一权利,保障了律师这一诉讼权利的行使。 司法解释用了五条规定及两条转致性条款共计七条条款规定了律师在案件进入法院审理阶段后的阅卷权利。这些条款分别是: 第四十七条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当参照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本解释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诉讼代理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维护被害人、自诉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九条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了解案情。其他诉讼代理人经人民法院准许,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有关材料,了解案情。需要收集、调取与本案有关的材料的,可以参照本解释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诉讼代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如果被代理人是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律师、其他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只收取复制材料所必需的工本费用。 根据是以上司法解释的条款可以明确看出:

帮助——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流程之庭审辩护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流程之庭审辩护 出庭前的准备工作 一、案件受理后,辩护律师应当及时与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联系,出示律师执业证,提交如下法律手续: (一)律师事务所函; (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二、辩护律师在阅卷、会见被告人后,应为出庭辩护作好如下准备工作: (一)是否申请回避; (二)是否申请不公开开庭审理:对于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被告人要求不公开审理的,辩护人应向人民法院申请不公开审理; (三)整理被告人(包括其近亲属)提供的证据,决定是否自行调查取证; (三)是否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四)是否申请证人、鉴定人、人民警察、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五)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六)确定辩护思路及辩护观点,草拟辩护方案,辩护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发问提纲(包括发问被告人、同案被告人、被害人、证人、鉴定人等); 2.质证提纲(对公诉方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3.举证提纲(依证据目录进行); 4.辩护意见及答辩提纲。 三、辩护律师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的,应将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进行复制,并制作证据目录清单,列明证据名称、来源、拟证事实、页数,一式三份,于开庭前五日前或者在庭前会议时提供给人民法院,证据材料原件在开庭质证后提交法院。 四、辩护律师在收到开庭决定通知后,应当再会见被告人,及时将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的姓名、证据情况、辩护思路、辩护观点等情况与被告人进行沟通,询问是否有需要申请回避等事宜,并将庭审流程及注意事项告知被告人。委托人是被告人的近亲属的,也可以跟委托人进行沟通。 当辩护律师的辩护思路、辩护观点与被告人、委托人的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尊重被告人的意见或者解除委托,由被告人另请他人辩护。 当两位辩护律师的意见不一致时,沟通时应当尊重被告人的意见。 五、辩护律师接到开庭通知书后应按时出庭,因下列情形之一不能出庭的,应及时与人民法院联系,申请延期开庭: (一)发现重大证据线索,需进一步调查取证或申请新的证人出庭作证的; (二)所收到的通知开庭日期与已经收到的其他案件开庭日期冲突的; (三)具有其他无法准时参加开庭的合理原因的; (四)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的情形。 六、辩护律师申请延期开庭,未获批准,又确实不能出庭的,应当与委托人进行协商,妥善解决。 七、辩护律师在开庭前三日内才收到出庭通知的,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更改开庭日期,人民法院不同意更改开庭日期的,辩护律师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八、辩护律师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的,应制作上述人员名单,注明身份、住址、通信方式等,并说明拟证明的事实,在开庭五日前提交人民法院。

刑事公诉案件需要请律师吗

刑事公诉案件需要请律师吗 刑事案件需要请律师吗?相信这是大部分人的疑问,刑事案件请律师没有条件限制,不过我们一般建议有条件还是最好委托律师了解具体案情并提供法律帮助。下文将给大家详细介绍,欢迎大家阅读。 刑事公诉案件需要请律师吗 刑事案件一般分三个阶段,即、提起公诉阶段、阶段。您可以三个阶段分别请律师,也可三个阶段一起请。 1、侦察阶段: (1)为犯罪嫌疑人提供。

(2)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3)申请取保侯审 (4)代为申诉控告 2、: 此时如果有了律师的参与,律师将从相反的角度,至少是不完全相同的角度与检察机关进行研讨,将会有利于检察机关综合、全面、公正的对案件进行审查,从而避免或者减少对侦察机关上报的案件先入为主。不仅仅要着眼于不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情节。同时还会着眼于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情节。 3、审判阶段:

此时公诉人代表国家对被告人提起公诉,并将依据事实、证据、法律请求法院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律师则恰恰相反,律师将根据事实、证据法律提出被告人无罪、最轻,并请求法院充分考虑自己的意见。律师将依靠自己娴熟的法律知识,雄辩的口才,敏捷的思维,捕捉每一个有利于被告人的情节。并及时向法庭提出。此时被告人在法庭上如果没有律师的辩护他将是一个十分孤独和被动的角色。 请律师辩护刑事案件一般需要多少钱? (一)刑事案件收费按照各办案阶段分别计件确定收费标准。 1、侦查阶段,每件收费2000--10000元。 2、审查起诉阶段,每件收费2000--10000元。

3、一审阶段,每件收费4000--30000元。 4、上述收费标准下浮不限。 (二)二审、、、申诉案件以及刑事自诉案件按照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 (三)一个代理一个案件的多个阶段,自第二阶段起酌减收费。 (四)被害人提起诉讼案件的,按照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涉及几个罪名或者数起犯罪事实的,可按照所涉罪名或犯罪事实分别计件收取。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了解到刑事公诉案件最好是委托律师代理

律师实务案例分析

律师实务案例分析

2.《律师法》第8条规定:“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①具有律师资格;②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③品行良好。"第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②受到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③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由此可得知杨某虽然具备了《律师法》第8条规定的申请条件,但同样具备了第9条第2款规定的不予颁发律 3.《律师法》第48条第三款规定:“依照本法第11条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或者依照本法第19条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申请人对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或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服的,可以依照第一款规定的程序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因此,杨某虽然不具备颁发律师执业证书的条件,但是仍享有当申请不被批准时的申请复议权和诉讼权,可以依照《律师法》第48条的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结论]杨某在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以律师身份为人代理或诉讼并收取费用违反了《律师法》第14条。杨某因具有《律师法》第9条规定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的情形,审核机关不应批准其申请。但杨某可以依照本法第48条的规定,在收到审核部门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复议,对申请复议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律师的权利与义务 [案情之一] 李某,女,35岁,系某大学教师,10年前与任某结婚,因感情不和于1996年8月18日经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李某当即领取了判决书,任某不同意离婚,拒收判决书。1996年12 月19日,李某和王某登记结婚,任某得知后控告李某犯重婚罪。区人民法院于1997年3月24 日以重婚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解除了李某和王某的婚姻关系。李王不服, 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李某委托了范律师为其辩护。范律师在接受委托时发现,任某向人民法院所控诉的罪行与被告人所叙述的案件事实出人较大。谁是谁非,哪方正确,被告人是否有罪等一系列问题还难以分清。为搞清案情,范律师首先到人民法院查阅了全部卷宗。通过仔细阅卷,基本上了解了案件的来龙去脉。为慎重起见,又进行了必要的调查研究,会见了被告人李某,使案情得到了进一步核实。范律师认为,被告人所陈述的事实情节基本上是准确的,任某提供的情况与事实不符,一审法院对案件的定性不准确,被告人不构成重婚罪。为此, 在法庭上范律师提出了如下的辩护意见:第一,本案中,李某与任某的离婚判决宣告以后,李某表示同意,任某虽不同意离婚,但在上诉期限内并没有提出上诉。任某尽管拒收了判决书,也不能认为他提出了上诉。我国的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第一审民事判决, 如果当事人在上诉期限内不上诉,上诉期满,判决就发生法律效力,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也就是说根据已生效的判决,李、任的婚姻关系已解除。第二,根据控告人任某的陈述, 在离婚判决宣告.的当天,该案承办人给李某发函称:“你不能按你所领判决生效期限与他人结婚。"对这一情节被告人李某承认确有其事,为此,李某多次到法院,原承办人答应做任某的工作,但因任某提出过高的离婚条件,此案被搁置起来。法律文书生效以后,就具有权

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保障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诉讼权利机制研究

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保障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诉讼权利机制研究[摘要]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作为我国刑事诉讼的重要参与者,其诉讼权利 的实现,体现我国司法的公正、公平。然而,目前我国立法对于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诉讼权利的规定还不够完善,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对于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诉讼权利的保护力度也还不够。文章将从检察机关的角度,分析2012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实施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诉讼权利的行使现状及原因,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如何建立一套完善的保障机制,以此来保障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诉讼权利。 [关键词]检察机关;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诉讼权利保障 在刑事诉讼中,保障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的诉讼权利,是实现控辩力度平衡的要求,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保证。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如何依法保障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诉讼权利,建立健全一套完善的保障机制将是2012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实施后检察机关必须面对的问题。因此,加强对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诉讼权利保障机制的研究,对于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推动刑事诉讼进一步民主化、制度化,具有重大深远的意义。 一、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诉讼权利概述 (一)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诉讼权利 1.会见通信权 会见通信权是辩护人与当事人会见并互相交流的权利,是当事人获得法律帮助的保障。《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2.查阅案卷权 查阅案卷材料是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权利的基本保障。《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解释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3.调查取证权 《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

知名刑事案件律师

律师是为保障有罪之人得到公正审判,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从而实现司法公正和正义。为合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很多刑事案件的当事人都会委托律师为自己辩护。为争取尽可能大的辩护胜算,一般知名的刑事案件律师比较受欢迎。因此,如何请一个好的律师成了很多当事人关注的焦点。 一看律师的教育背景 律师的教育背景非常重要,这里强调的是教育背景而不是学历。有些律师干了很多年,都不能形成很好的法律思维,这种缺陷和他们的法学基础、人生经历有关。一个没有法律思维的律师怎么可能把一个复杂的案件做好呢?一个优秀的律师应该具有2个以上专业背景,受过系统的法学教育并且要有不断学习提高的求知经历,方可较全面的理解法律问题,当然对于优秀的刑事辩

护律师要求会更高,因为现在的犯罪问题很多是高智商犯罪,犯罪种类也非常复杂,如果没有复合的多学科知识结构做基础,想办好一件复杂的刑事案件难度很大。 二看律师方向 由于刑事案件的复杂程度是很多人始料未及的,很难想象一个专业背景单一的律师能成为一名优秀的刑事辩护律师,所以复合的专业背景和多层次的知识结构对于刑事辩护律师而言显得尤为重要。当事人在选择刑事辩护律师时一定要注意这一点。因为这些可能直接导致你的案件辩护方向错误。 三看律师的实践经验 优秀的刑事辩护律师一定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法律是一门实践性的学科,一定的社会阅历、社会实践经验是非常必要的。聘请刑事辩护律师应当注重其实践经验,看其是否办理过相当数量的案件,效果如何?一般而言,对于刑事辩护工作,办理过相当数量的刑事案件是非常必要的。此外,最好能有与公、检、法、司沟通协调的工作经历,有这样的工作经历,对于理解刑事案件在司法机关内部的运作规律,操作流程,会有清晰,透彻的概念,能够更好地把握处理案件的节奏,办起案来会更加的得心应手。 想要寻找知名刑事案件律师,这里为您推荐湖南远达律师事务所。 湖南远达律师事务所是邵阳地区综合实力较强的综合性法律服务机构之一,传承“专业、专注、诚信”的执业理念,以精湛、高效、忠实、周全的高标准服务,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最新整理律师进行刑事案件辩护的技巧

律师进行刑事案件辩护的技巧 我们认为律师办案尽力扩展自己的知识范围,在法庭辩论中,针对案件具体客观事实,有的放矢的运用与掌握辩护技巧,力求达到能辩善辩与量刑结果辩证统一的好效果。接下来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了律师进行刑事案件辩护的技巧,希望对你有帮助。 律师进行刑事案件辩护的技巧一要善于准确归纳并找出辩护的法定理由。 律师凭什么为被告辩护?我国《律师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律师担任刑事案件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也作了内容相同的规定,只不过是该规定不仅对律师适用,对非律师的其他辩护人也同样适用。 对于律师辩护的法定理由,我归纳出以下四类。 1、无罪或不负刑事责任辩护的法定理由。在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可作无罪辩护或不负刑事责任辩护的情形大致有三种:一是刑法不认为犯罪的,如

《刑法》第三条法无明文不为罪,《刑法》第十三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为罪,《刑法》第十六条不可抗力或不能预见原因造成的危害行为不为罪;《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证据不足的无罪推定;二是刑 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如《刑法》第十六条年龄方面未满十四周岁的人犯罪的不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 周岁的除犯故意杀人、故意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炸、投毒等八项罪名以外的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十八条精神方面完全性精神病人犯罪或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不正常时犯罪的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二十一条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三是刑法不予追究的,如《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已过追诉时效的不再追究,《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自诉案件受 害人不起诉或撤回起诉的,不予追究。 2、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辩护的法定理由。在犯罪主体刑事责任能力方面的有:年龄方面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岁的,精神方面间歇性精神病人,生理方面又聋又哑的人、盲人等;在主观方面恶性程度较小的有:防

律师必备刑事辩护策略

刑事律师辩护策略七步谈 林强(律师) 运用有效的辩护策略来保护被告的权利,便成为对一位辩护律师最大的挑战。他不仅要有睿智的头脑和丰富的辩护技巧,更需要真正把握法律所赋予正义的涵义! (一)说服法官 说服是辩护律师的一项基本功。辩护业务是一种最基本的诉讼业务,而诉讼的本质就是说服。一位优秀的刑辩律师可以成为一名着名学者、教授。但一位学者、教授或法学专家未必一定能成为一位好的刑辩律师。因为刑辩业务不是讲课和传授知识的,而是一种直接的对抗。刑辩律师出席法庭辩护的目的就是要说服审判的法官,而不是公诉人。公诉人是无法说服的,因为,他们坐在法庭时已事先设定你辩护人的观点是错误的。所以,刑辩律师不要把说服的对象搞错。否则只能是事倍功半。达不到辩护目的。 (二)选准角度 选准辩护的角度是刑辩律师从事刑辩业务成功的一个关键。被告人的辩护人选错了辩护角度,在法庭上对被害人生前的行为进行攻击,从而激怒了受害方,更是让审判的法官无法接受其辩护意见,从而导致辩护的失败。 (三)、换位思考 刑辩律师要学会换位思考,换位思考不仅能帮助刑辩律师把握全面、选准辩护的角度和突破口,更有利于消除公诉人的对立情绪,说服审判法官。我曾经担任过一位公安局长受贿案的一审辩护人,庭审中,我采用换位思考的方法对刑事与民事案件认定事实的证据标准和原则进行简要论述。从而推导出“在民事诉讼”中都无法认定的证据,又如何能在

刑事诉讼中认定。最后,法院采纳了我的辩护意见,对被告人做出无罪判决,公诉机关也认可了一审判决结果,没有提出抗诉。所以,我认为,成功的辩护有时不需要浪费太多的心思和口舌。换一个角度看问题,可能就是成功全不费功夫。 (四)、教被告人说话 所讲的所谓“教被告人说话”不是要教被告人说谎。是教给被告人说话的方法和技巧。我在担任一位大学生正当防卫一审辩护人时,就是用教会被告人的辩护策略达到了成功辩护的目的。在开庭前,我三次会见被告人,告诫他不要在庭审中攻击受害人(死者)生前的过错,要利用法庭上被告人自我辩护和最后陈述的机会,向法庭讲述其与受害人几年同窗的深厚友情、情急之下的自卫、防卫致死挚友的痛苦和懊悔以及甘愿承受一切处罚的“悔罪”态度。从而取得了最佳的庭审效果。当我看到审判台上拭泪的法官,听到受害人亲属失声的痛哭,我就明白,我的辩护成功啦!法院最后以防卫过当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由此可见,教会被告人说话也是辩护成功的策略。 (五)深挖证据 我们都知道,证据是诉讼之王,有其是在刑事诉讼中,证据显得尤为重要。有些刑事案件证据更是成功辩护的关键。我在承办过一起“无期徒刑犯越狱杀人案”。阅卷时发现,全部卷宗材料仅59页。并且杀人现场留有被告人指纹。通过对仅有几十页的卷宗材料深入细致地分析和研究。最后是发案宾馆的总台小姐半张纸的证言救了被告人一条命。多年的刑事辩护实践证明,深挖证据,是许多刑事案件辩护成功的法宝。 (六)、媒体“双刃剑” 媒体一向被司法界称之为“双刃剑”,刑辩律师应慎重使用。

刑事诉讼中律师辩护与代理之比较研究

刑事诉讼中律师辩护与代理之比较研究 刑事辩护与代理作为刑事诉讼中的两项基本制度,其目的不仅在于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以及充分保护被害人和刑事自诉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也是为了保障刑法及刑事诉讼法的正确实施,实现司法公正。作为保护人权和程序正义理念在刑事诉讼中的重要体现,就是允许第三人——律师——协助当事人参与诉讼,弥补当事人法律知识欠缺所造成的非正义的结果。刑事诉讼中的律师辩护与代理已经成为律师业务的两个主要方面,并在律师参与刑事诉讼过程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律师辩护与代理制度具有密切的联系,存在着很多的共通之处;然而,基于不同的诉讼目的和实现方式,律师辩护与代理制度之间也存在着很大的差异。本文试图通过对刑事诉讼中律师辩护与代理制度的比较研究,更好地发挥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作用。 刑事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针对指控进行反驳,提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辩护制度则是法律规定的关于辩护权、辩护种类、辩护方式、辩护人的范围、辩护人的责任、辩护人的权利和义务等一系列规则和制度的总称,是实现宪法赋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的重要保障。律师制度则是顺应辩护制度的发展而应运而生的,对于辩护权的实现具有重要的意义。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包括律师、接受犯罪嫌

疑人、被告人的委托的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但是,由于律师具备良好的法学教育背景,精通法律,并且具有丰富的经验,因此也是最重要、最能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辩护人。正是基于以上考虑,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此外,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指定辩护制度,即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以及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司法实践中,接受委托或者法院指定作为辩护人参与诉讼的绝大部分都是律师。可见,律师辩护在刑事诉讼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刑事代理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代理人接受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

刑事案件中代理律师权限有哪些

刑事案件中代理律师权限有哪些 在刑事案件中可以委托律师的人主要包括: 一、刑事辩护:1、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本人;2、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3、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近亲属(“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人; 5、人民法院的指定。 二、刑事代理:什么人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被害人的代理人?1、被害人本人; 2、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 3、被害人的近亲属; 4、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5、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张原芳律师在刑事案件方面经验丰富。 三、刑事申诉:什么人可以委托律师进行申诉?1、犯罪嫌疑人;2、被告人;3、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4、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近亲属。 根据法律规定,刑事案件律师的权限有: 一、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二、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在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的权利: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三、辩护律师的取证限制: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律师在刑事案件中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及亲属或被害人及被害人的代理人提供相应的法律帮助,并解答法律咨询,提供法律帮助,对违法乱纪行为提出控告和申诉,申请取保候审,申请不起诉,申请不予批捕,会见,到检察院与法院阅卷,调查取证,申请调查取证,出庭辩护,协助上诉,申诉。

14律师实务

律师实务 ★案例分析 甲为了骗取保险金,花1万元买来一辆二手名牌轿车,通过在某国有保险公司担任业务员的好友乙经办,向该保险公司谎报轿车价值为20万元,投保车辆盗抢、毁损险。之后,甲找中学生丙(男,15岁),给丙5千元报酬,请丙将停在甲自家平房前的轿车烧毁。丙问为什么,甲说那是邻居的车,要烧掉报复邻居。丙说没问题,十天以内解决。丙拿钱带上同学丁(男,15岁)一起吃喝、上网吧。丁问丙哪来许多钱,丙告以实情,并请丁帮忙,丁答应,并搞来一大瓶汽油放在丙家,准备点火用。此间,甲担心轿车离自已家太近,烧车会烧到自家和邻居的房屋,就打电话告诉丙放弃烧车,并让丙将5千元钱退回。丙已将钱花去大半,无法偿还,听后十分着急,一边答应停止行动,过几天退钱,一边通知丁就在当晚行动。丁答应,约定当晚在烧车地点会合。晚上,丙带上汽油瓶到烧车地点,丁因害怕未去。丙久等丁未果,遂决定单独行动。丙将汽油泼到车上,点火烧车,然后躲在一边察看动静。丙见火越烧超大,十分害怕,急忙打电话报火警,并急叫附近四邻灭火。由于丙报警、喊人救火及时,仅烧毁轿车、烤糊了邻近该轿车的几间房屋的门窗和屋格,未造成其他后果。事后,甲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派乙核定险损事故。乙明知甲虚报保险标的价值、恶意制造了这起保险事故,但考虑是朋友关系,还是给其出具了保险事故评估证明,致使保险公司全额赔付甲20万元保险金。 案发后,乙在审讯期间主动交待:在三个月前曾利用职务上便利虚构一起车险事故,从本公司骗领到5万元赔款,据为已有。阅读分析上述案例后.请回答以下问题: (1)甲、乙、丙各构成何罪或何罪的共犯(只需指明甲、乙、丙分别就哪一事实成立何罪或何罪之共犯,不必说明理由)。 (2)丁的行为是何种犯罪形态(既遂、未遂、预备、中止)?并简要说明理由。 (3)根据本案给出的事实,指出哪些被告人具有何种法定量刑情节。 答: (1)甲:虚报保险标的价值、故意制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行为,构成保险诈骗罪;唆使丙放火烧车,构成放火罪共犯;乙:明知甲虚报保险标的价值、故意制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而为其办理保险、出具虚假保险事故评估证明,构成保险诈骗罪共犯;虚假理赔5万元据为已有,构成贪污罪;丙:放火挠车的行为,构成放火罪共犯。(2)丁构成放火罪既遂,因为实行犯丙放火已造成具体危险,构成放火罪危险犯既遂。丁虽然未直接参与犯罪实行,但未能有效撤回已提供的帮助,不能单独成立中止,所以随丙放火罪既遂而既遂。(3)丙、丁犯罪时不满18周岁,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丁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放火罪的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乙主动交持不同种罪行(贪污),成立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事案件律师辩护词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刑事案件律师辩护词的主要内容有 哪些 刑事案件当中律师所提交的辩护词的主要内容一般是标题、前言,辩护理由和结尾这4个部分,结尾是律师要对自己的辩护理由做一些归纳的,辩护理由需要有刑事案件的确切情况才能给出针对性的分析,前言是交代自己的合法地位及准备工作的。 一、刑事案件律师辩护词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一)标题。可写“关于×××(人)××××案的辩护词”。 (二)前言 交代辩护人的合法地位。同时简要说明辩护人事前进行了哪些工作,如查阅案卷,了解案情,同在押的被告会见或通信等(多限于律师)。在前言的最后,可概括说明辩护人对此案件的基本观点。如认为公诉人指控被告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或定罪不当,等等。 (三)辩护理由

这是“辩护词”的主体部分,从事实上、从法律上、从被告的认罪态度上提出辩护理由。具体可从分析公诉人所提出的被告的犯罪事实是否能成立等方面提出辩护理由;或者运用法律定罪量刑上提出意见,针对起诉书中提出的罪名发表意见;认罪态度主要是根据党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提出可以从轻的理由。 (四)结尾。归结辩护理由,提出有关判处被告的建议,写明辩护人姓名,并注明具体日期。 二、刑事案件辩护人范围具体是怎样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三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过程中,应当充分保证被告人行使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辩护权利。但下列人员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 (一)被宣告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 (二)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三)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五)本院的人民陪审员; (六)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七)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前款第(四)、(五)、(六)、(七)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提出高质量的辩护意见这是每一位辩护律师在刑事案件中最主要的工作了,可以说律师前期所有的准备和调查也都是为了确认最终的辩护方案。不过,没有任何一位执业律师在写辩护词之前不会和犯罪嫌疑人进行沟通的,写好辩护词也能先让犯罪嫌疑人过目。

刑事辩护律师的职责与风险

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责与风险 作者:崔岩 内容提要 提要: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责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权利的重要体现。但是,由于现阶段法律赋予辩护律师的权利太少,而限制又太多。使辩护律师在履行刑事诉讼职责过程中,冒着来自方方面面的风险,如履薄冰、如临深渊般地从事着刑事诉讼辩护工作,长此下去,损害的不仅是律师的刑事辩护业务活动,它损害的更是国家的民主与法制建设、法律的权威与尊严,并将使国家、社会希望通过改革立法、司法,从而保护人权,树立国际形象的努力化为泡影。笔者着重对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责定位、执业风险、形成原因、解决对策以及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等问题进行探讨,以便更好地促进律师刑事辩护业务的发展和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法律赋予了辩护律师独立的诉讼地位和广泛的诉讼权利。辩护律师的作用是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但在近几年,新的《刑事诉讼法》、《刑法》、《律师法》相继通过并实施,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责与以前法律规定有一定的变化,但法律中新增的一些规定,又将律师的地位推入了一个相当尴尬的境界,律师在刑事辩护业务量的减少,众多律师因刑事辩护业务而无辜入狱,充分说明了法律对律师在刑事诉讼的职责定位不够准确,法律赋予权利太少,限制太多,而刑法的306条款,更是悬在律师头上的一根大棒,让律师在履行刑事诉讼职责过程中如履薄冰,如临深渊。律师权利不能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地位就更难以保障,而由此造成控、辩、审三角的失衡,影响的是司法程序的公正。这与我国法制化建设和发展极不适应。 究其原因,主要是法律关于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规定存在缺陷以及这些存有缺陷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也因公安司法机关的限制干预而难以落到实处。同时,也和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责任不明确有关,笔者仅对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责任及风险以及立法应赋予律师相对的豁免权等问题进行探讨、分析,以更好地促进律师刑辩业务的发展和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 一、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责任定位 辩护律师最基本的责任,是通过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来实现司法公正和体现司法公正。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5条和《律师法》第28条对辩护人的责任作了具体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据此,辩护律师的责任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辩护律师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进行辩护。辩护律师进行辩护,必须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第二、辩护律师在辩护过程中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不得歪曲和捏造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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