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如何进行刑事案件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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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如何进行刑事案件辩护

4、注重抗辩从重处罚的理由。我国《刑法》明文规定应当从重

处罚的情形有:《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

人犯罪”的教唆犯,《刑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的累犯。实践中公诉人要求酌定从重处罚的还有:(1)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

相对于主犯,(2)教唆犯相对于被教唆犯,(3)惯犯相对于偶犯,(4)

受过刑事处罚的人重新犯罪(又不构成累犯)相对于初犯,(5)拒不如

实坦白供述罪行的,(6)拒不退赃或拒不交代赃款去向的。

二、不要忽视对被告有利的酌定情节。

1、性质上的酌定情节。从法理上讲,相对于直接故意的间接故意,相对于积极作为的消极不作为,都是司法实践中经常考虑的从

轻处罚酌定情节。例如,司法实践中同是受贿罪,对被动收贿者的

处罚往往轻于主动索贿者,间接故意杀人的处罚也轻于直接故意杀人。

2、主观恶性程度的酌定情节。民事纠纷引出的刑事犯罪相对于

偶发的刑事犯罪,突发性犯罪相对于预谋性犯罪,出于义愤的犯罪

相对于无缘无故的犯罪,处罚都轻重有别。

3、犯罪后因交代罪行或退赃而形成的酌定情节。例如,湛江走

私受贿案中市委书记陈同庆受贿110万元,茂名海关关长杨洪中受

贿180万元,依法应当判处死刑,但法院考虑他们积极退赃,两人

都被判了死缓,让陈同庆和杨洪中“捡回一条命”。又如,陈同庆

之子陈励生犯走私普通货物罪,数额特别巨本该判处死刑,但法院

以其“案发后投案自首并坦白交代罪行”为由,轻判其死缓,留其

一命。

4、犯罪次数上的酌定情节。相对于惯犯的偶犯,相对于累犯的

初犯,都是从轻处罚的酌定情节。

5、实得利益方面的酌定情节。湛江走私案中,副市长杨衢青犯

走私普通货物罪,本该判死刑,法院考虑其“并非走私货主”,乃

轻判其死缓。

7、可免牢狱之苦的酌定情节。只要被告不会继续发生危害社会

的行为,对于量刑时可判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辩护律师可

建议法院判缓刑;对于《刑法》分则条款有管制刑的,辩护律师可

建议法院判管制刑。

三、要敢辩、善辩和明辩。

敢辩与善辩、明辩并不矛盾,而是相辅相成的。敢辩而不善辩,就会造成辩护可听不可取;善辩而不敢辩,人们听来会感觉辩护观

点圆滑有余,份量不足;善辩而不明辩,其辩护结果则让人不知所

言何意,所指何物。若把敢辩、善辩、明辩结合在一起,则会让人

感知你的辩护既有独立见解,又言词得体,更是目标明确。据我所知,当事人对辩护律师最有意见的是不敢辩,最抱怨的是不明辩,

最挑剔的则是不善辩。

再谈谈善辩问题。常看到审判长在法庭上这样打断或制止律师的发言:“请辩护人注意不要重复”或“请辩护人注意表达方式”等等,个别的出现过法官、公诉人、辩护律师在法庭上为辩论是否恰

当而发生争执的现象。

最后讲明辩问题。有的辩护人说了半天,台上的人不知所言,台下的人听着昏昏欲睡,而有的辩护人发言,全场静气,人人注目。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反差呢?这就看辩护人是否抓住了要害,是否提出

了明确的辩护意见。例如,某共同犯罪案中,起诉书认定某被告是

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该被告的辩护律师念了《刑法》第二

十七条有关从犯如何处罚的规定,他长篇大论说被告罪行轻得很,

从轻处罚是不够的,但直到发言完毕,还未讲明既然对他的被告从

轻处罚不够,应如何处罚。其实,《刑法》对从犯的处罚方式有三种,一是从轻,二是减轻,三是免除处罚,既然从轻处罚不够,而

该案被告免除处罚又不可能,辩护律师就应直截了当地提出“减轻

处罚”的辩护意见,不宜东拉西扯,搞得法官和听众不知所言何物。

《刑法》上有的条文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或三者兼而有之,或三者仅有其一二,但立法表述在顺序上有讲究的,我们就应考虑相

应的辩护意见。例如《刑法》第十条规定在中国领域外犯罪的,

“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罪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这里

“免除处罚”摆在“减轻处罚”之前,律师为此类被告辩护,就可

提出请求法院优先考虑“免除处罚。”

《刑法》上有的条文在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方面,用的是“可以”或“应当”,律师对于是“应当”而非“可以”的,就应当明

确指出,以期判决对被告有利。

四、切忌歪辩、乱辩和错辩。

那么,什么又是乱辩呢?简言之,前后矛盾,自己打自己嘴巴的

辩护就是乱辩。乱辩常见的情形有:前面才说他的被告不构成犯罪,后面又说他的被告是从犯,其错误表现在忽视了从犯的前提是构成

犯罪;刚说全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跟着又说对他的

被告定罪证据如何不充分,事实如何不清楚,甚至定性如何不准确,这种错误表现在无视他的被告所作所为是全案的组成部分。

至于错辩,简言之是指错误的辩护。这类辩护本意也许是好的,但方式不对,结果则恰得其反。例如,在某特大绑架犯罪案辩护过

程中,有几位辩护律师为了使其被告受到较轻处罚,本想说他的被

告是如何的罪轻,可能是没有找到恰到好处的表达方式,结果他说

相对本案的犯罪集团中的首犯XX,他的被告所作甚少,所得甚少。

结果马上被主犯的辩护律定,因为起诉书认定该案是一般共同犯罪,没有认定是集团犯罪,也没有认定谁是首要分子,该律师将一般共

同犯罪说成是严重的集团犯罪,将“主犯”说成是“首犯”,可能

加重全案被告的处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辩护人职责。

五、律师辩护应尊重委托人或被告意见。

违背被告意志辩护常见的情况有:被告要求作无罪辩护,而辩护人坚持作有罪但罪轻的辩护;被告要求作改变定性之辩,而辩护人

坚持按起诉之罪作罪轻之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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