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第一批土地规划机构资质申请办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湖南省土地规划机构评选推荐管理办法

请详细看完所有重点有要求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土地规划机构管理,规范土地规划机构从业行为,提高土地规划工作水平,依据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中国土地学会《土地规划机构评选推荐管理办法》(土地学发办字[2012]11号),湖南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支持做好土地规划机构评选推荐工作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6]17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湖南省行政辖区内从事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耕地保护规划、土地生态建设规划、土地整治工程规划以及其他土地专项规划编制、设计、评估、论证、咨询等业务的机构,均需向湖南省土地学会申请参加土地规划机构评选推荐,进入土地规划机构推荐名录(以下简称“推荐名录”),并取得相应的土地规划资格证书。需要开展土地规划业务的单位应从推荐名录中选择土地规划机构。

第三条推荐名录分为土地规划甲级机构推荐名录、乙级机构推荐名录和丙级机构推荐名录。

土地规划甲、乙级机构可承担湖南省内各级土地利用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的编制、设计、咨询等业务。

土地规划丙级机构可从事其工商注册所在地市的县、镇(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的编制、设计、咨询等业务。

第四条湖南省土地学会负责向中国土地学会推荐省内土地规划甲级机构,负责乙、丙级机构的评选推荐、资格延续认定,及规划机构的技术培训等管理工作。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对有关工作进行监督管理。需了解更多其他要求和流程联系方老师:13632490-414

第二章申报与评选

第五条土地规划乙级机构名录评选推荐标准: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

(二)须从事土地规划及相关业务两年以上,并曾完成(承担)县(区、市)级及以上土地规划业务项目。

(三)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土地利用规划专业背景(包括土地利用规划、土地资源管理、城市与区域规划、地理,下同)的人员不少于5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4人,其中具有土地利用规划专业背景的不少于2人。

(四)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五)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达到规划机构申报认定时要求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具备与土地规划编制工作相适应的信息化管理条件;

(七)湖南省土地学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六条土地规划丙级机构名录评选推荐标准: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注册资本30万元以上;

(二)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具有土地利用规划专业背景的人员不少于3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其中具有土地利用规划专业背景的不少于1人。

(三)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8平方米;

(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达到规划机构申报认定时要求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具备与土地规划编制工作相适应的信息化管理条件;

(六)湖南省土地学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七条土地规划机构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在一个土地规划机构任职或兼职。

第八条土地规划机构第一次申请加入推荐名录的,申请的资格等级从丙级开始。

第九条土地规划丙级机构从业满2年,符合土地规划乙级机构推荐名录评选推荐标准及有关规定的,可申请加入土地规划乙级机构推荐名录。

第十条土地规划机构评选推荐工作两年一次,于偶数年的3月份受理土地规划乙级、丙级机构推荐名录的评选推荐申请。

第十一条土地规划机构申请加入推荐名录,需向湖南省土地学会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报告;

(二)土地规划机构评选推荐申请表;

(三)法人证明材料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税务登记证;

(四)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聘任文件、任职资格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

(五)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证明材料;

(六)办公场所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协议;

(七)湖南省土地学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报机构须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提供复印件并出示原件),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土地规划乙级机构、丙级机构评选推荐工作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具备本办法第五条或第六条规定的评选推荐条件,并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二)受理。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湖南省土地学会秘书处予以受理。

(三)考察。湖南省土地学会秘书处对申报单位的相关情况进行实地考察,并提出意见。

(四)评审。湖南省土地学会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

(五)审定。由湖南省土地学会理事长会议进行审定。

第十三条评选推荐结果在湖南省土地学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湖南省土地学会发布推荐名录,并颁发统一格式的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为加强土地规划机构的管理,已列入《湖南省土地规划乙、丙级推荐名录》的机构,以团体会员方式申请加入湖南省土地学会。

土地规划机构从业技术人员需参加湖南省土地学会组织的规划业务、技术培训等活动,并取得湖南省土地学会颁发的培训证书。

第三章延续与变更

第十五条湖南省土地规划乙、丙级机构推荐名录(土地规划资格证书)有效期为2年。规划机构需在每年3月底前报送上一年度业绩报告,并附业务合同书、项目审批文件等资料。

第十六条土地规划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湖南省土地学会提出资格证书延续申请,经重新认定后加入推荐名录,颁发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土地规划机构提出资格延续认定申请,需提交下列资料:

(一)延续认定申请书;

(二)土地规划资格证书;

(三)法人证明材料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

(四)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聘任文件、任职资格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

(五)近两年的业绩清单。业绩清单须附与项目委托方签订的业务合同书、项目审批文件等资料;

(六)技术人员参加湖南省土地学会组织的规划业务、技术培训证明;

(七)湖南省土地学会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八条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从推荐名录中除名,规划资格证书逾期作废。两年内无土地规划业绩的,不予延续认定,根据情况作出降级或撤销资格的决定。

第十九条已列入推荐名录的规划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人)、办公场所等工商登记事项变更的,需在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完成后30日内,向湖南省土地学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换发土地规划资格证书。

第二十条已列入推荐名录的规划机构合并或者分立,需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重新申请加入推荐名录。

第二十一条已列入推荐名录的乙、丙级机构遗失资格证书的,需在全省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并在湖南省土地学会网站发表声明后方可申请补领。

第二十二条已列入推荐名录的机构因歇业、破产及其他原因终止从业活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