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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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水供排【2007」l67号

山西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2007年3月22日

编辑:中国灌溉排水发展中心归档时间:2007-8-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确保工程项目顺利实施和充分发挥效益,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决定和要求,根据国家有关部委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以上资金安排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利用其它资金建设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章组织管理

第七条根据省人民政府的要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市、县都要成立以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水利、财政、发改委、卫生、扶贫、国土资源、环保、电力、物价等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领导组,组织协调当地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工作,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计划编制和建设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八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年初,省、市、县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目标责任制,层层签订目标责任状。年底,逐级进行考核,并进行相应奖惩。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作为农村饮水安全目标任务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高效开展工作。

第十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项目管理与实施的第一责任人,要负起责任,做好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和工程项目设计、施工组织、质量监督等工作。

第十一条各级发改委、财政、卫生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积极配合,大力支持,对重要项目要参与审查,对工程建设要监督检查。

第五章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十二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以《山西省农村饮水安全规划》为指导,以县为单元,按年度安排实施。

第十三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都要按《山西省农村供水工程初步设计编制提纲》及有关规定编制工程初步设计,较大规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计要满足工程施工要求,小型工程也要有设计要点、设计图纸和工程概算。较大规模集中供水工程设计要做好水源论证和方案优选工作。设计方案选择、主要建筑物布置等主要建设内容要进行技术咨询,必要时要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四条较大规模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计由具有一定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其余工程由县级水利(水保、水务)局组织有丰富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承担,并于10月底前完成次年拟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规划设计工作。

第十五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计审查批复实行分级管理,总投资100万元以上工程设计由省级审查批复;总投资50-100万元的工程设计由市级审查批复,并抄送省水利厅;总投资50万元以下工程由县级进行审查批复,并抄送市级水利局。设计审批工作于每年12月底前完成。

第十六条省水利厅综合考虑全省农村饮水安全规划情况,以及各市县上报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计情况,提出各市县年度建设指标。

第十七条县级水利(水保、水务)局根据年度建设指标、当地的农村饮水安全规划、省市水利部门对较大规模集中供水工程的批复情况,在做好前期准备工作的基础上编制年度项目

建议计划,会县级有关部门同意后向市水利(水务)局申报。市水利(水务)局编制市级年度项目建议计划,会市级有关部门同意后,报省水利厅及省级有关部门。

第十八条报送的文件材料:

1、农村饮水安全年度项目建议计划。

2、所列较大规模集中供水工程设计的批复文件。

3、上一年度项目建设情况总结,包括工程完成情况、配套资金到位情况和省级以上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九条省水利厅汇总审查各市上报的年度项目建议计划后,提出全省年度项目计划,经省有关部门审核后,根据资金渠道由省水利厅会省级有关部门下达工程建设计划,省财政厅下达资金计划。

第二十条工程立项前,应通过召开村民大会等方式,向受益农户介绍该工程的建设内容、投资及筹资方案、运行管理方案、初核成本水价等情况,广泛征询受益群众意愿。初步设计报告获得3/4以上用水户支持,并就投工出资、水费计收、工程管护等内容逐户签订协议书、明确权责后,方可报请有关部门审批。

第六章资金筹集与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投资全省人均400元左右,省级以上资金全省人均按200元补助。省级以上资金主要包括中央国债资金、省财政专项资金及其它有关部门筹集的资金。

第二十二条市级按不低于省级以上安排资金额度10%的比例落实配套资金,县级按不低于省级以上安排资金额度20%的比例落实配套资金。市县财政应负担的部分,必须在年初预算中足额安排。

第二十三条省级以上补助资金分配依据:

(一)国家及省政府制定的农村饮水安全政策;

(二)农村饮水不安全人口数;

(三)自然条件;

(四)基础设施状况;

(五)资金使用效益;

(六)当地政府和群众的积极性;

(七)规划设计等前期工作情况;

(八)其它。

第二十四条省级以上补助资金实行统一管理,协调使用,并严格执行有关资金的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规范程序,强化管理,监督资金专款专用,确保资金使用效果。

第二十五条省级以上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机构开支和人员经费;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修建楼堂馆所及住宅;

(四)各部门的经济实体;

(五)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六)其它有偿使用;

(七)其它与农村饮水安全资金使用范围不相符的支出。

第二十六条农村饮水安全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严格实行项目管理,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按项目建设进度核拨资金,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第二十七条县级设立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资金专户,对项目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账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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