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上市公司分拆上市方法简述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某上市公司分拆上市方法简述

上市公司分拆上市的相关法规及案例分析目前证监会对分拆上市尚未出具正式的法律法规文件,仅在创业板发行监管业务情况沟通会与保荐人培训会议上对分拆上市提出了六条框架性规定。2010 年第六期保荐代表人培训会议中,证监会针对分拆上市作了简要说明,认为分拆上市的社会争议较大,操作难度高,因此审核标准从严。

一、创业板发行监管业务情况沟通会:六大条件

2010 年4 月13 日,创业板发行监管业务情况沟通会传出消息,证监会明确境内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到创业板上市的六个条件:上市公司最近三年连续盈利,业务经营正常。上市公司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且出具未来不竞争承诺。上市公司及发行人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严重关联交易。上市公司公开募集资金未投向发行人业务。发行人净利润占上市公司净利润不超过50% ,发行人净资产占上市公司净资产不超过30% 。

上市公司及下属企业的董、监、高级及亲属持有发行人发行前股份不超过10% 。

二、四种上市类型

当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达到了分拆上市的具体要求时,共有四种上市类型可供选择:

(一)申请时,境内上市公司直接控股或通过其他公司间接控股

此种情况的主要条件为: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未投向发行人业务;上市公司连续三年盈利,业务经营正常;发行人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且控股股东出承诺;发行人五独立(资产独立、业务独立、人员独立、机构独立和财务独立);发行人净利润占上市公司净利润不超过50%, 发行人净资产占上市公司净资产不超过30% 等;董、监、高(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及其关联方直接或者间接持股发行人不超过10% 。

(二)曾经由上市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报告期前或期内转让,目前不控股此时,证监会主要关注上市公司转入或转出发行人股份是否履行了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程序,是否侵害上市公司利益。另外,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未投向发行人业务;发行人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无关联交易;发行人五独立;上市公司及下属企业董、监、高不拥有发行人的控制权;报告期间内转出的,监管层会重点关注。高管出来创业,损害原上市公司利益的,也属于监管层重点关注的内容。这些都是分拆上市必须符合的硬性条件。

(三)股份由境外上市公司持有

监管层关注的焦点为:不违反境外监管机构的规定,已获得境外上市公司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批准;不存在同业竞争,且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出承诺;发行人五独立;保荐机构、律师发表意见;在招股书中披露境外上市公司情况。

(四)发行人下属公司在代办系统挂牌

由发行人披露挂牌公司的情况,挂牌时间、交易情况;如摘牌的,披露有关情况。

三、分拆上市案例分析——佐力药业

2011 年1月21 日,中国证监会批准佐力药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佐力药业拟发行2,000 万股,募集资金1.67 亿元,成为中国证券市

场首个境内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在创业板成功上市的案例。佐力药业成功上市后,

上市公司分拆资产上市再融资在操作上已经具有可行性,为上市公司资本运作提

供了新的范本。

佐力药业曾为主板上市公司康恩贝(600572 )的控股子公司。根据其招股说明

书显示,2004年6月至2007年11月康恩贝直接、间接共持有佐力药业63% 的股权。2007

年11月,为扶持佐力药业单独上市,康恩贝公司及其控股销售公司分别转出持有的31%和6%佐力药业股份,俞有强成为控股股东(注:俞有强与康恩贝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持有佐力药业41%的股份,康恩贝公司放弃控股权,持股26%。

(一)股权结构

佐力药业发行上市前的股权结构如下:

人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股东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也未达成一致行动意向的约

定。康恩贝及其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股东之间也不存在一致行

动关系。

(二)分拆上市的条件配比

1、六条标准

首先,通过分析证监会关于创业板分拆上市的要求,佐力药业的IPO是满足相

根据佐力药业IPO公开披露信息,康恩贝募集资金未投资于佐力药业,且康恩

贝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康恩贝及下属公司的董、监、高级及亲属持有佐力药业5%的股权。因此佐力药业IPO满足证监会关于分拆上市的六条标准。

2、股权转让

其次,我们透过康恩贝股权转让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可以看出其股权转让是符合法律范畴的。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于2007年11月26日召开五届

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关于转让部分佐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议案》,并于2007年11月28日对外发布了公告,将其持有的31%的股份及控股公司浙江康恩贝医药销售有限公司持有的6%的股份转给31位自然人。佐力药业发行人律师认为:“本次转让的股权权属清晰,转让程序合法,本次股权转让合法有效,不存在争议或纠纷。”

根据佐力药业发行上市披露文件内容初步判断,上市公司分拆资产只要履行了必要的审核批准程序(按照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召开了董事会、股东会

等),且批准过程合法有效,不存在争议与纠纷,证监会即认定分拆上市对原上

市公司造成的影响不构成审核障碍,但是不排除申报过程中发行人、原上市公司

及各中介机构需详细分析说明分拆上市对原上市公司的影响。

3、独立性情况

(1)二者主要产品有区别

康恩贝主要从事现代植物药产品的研制、生产和销售,以天然植物药为主导,辅以新型制剂为主的特色药等作为公司业务发展方向。康恩贝所经营的现代植物药是由经过物理化学提取分离过程定向获取和浓集植物中的某一种或多种有效成分并采用现代制剂技术生产制造而成的药物。

佐力药业立足于药用真菌生物发酵技术生产中药产品,主要产品乌灵菌粉和乌灵胶囊属于现代中药行业分类之创新中药的药用真菌药类别,其核心技术特征是运用生物技术来制备现代中药。

康恩贝同时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承诺:“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全资和控股子公司未来不会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以药用真菌乌灵参为原料的相关产品(包括原料、单方制剂以及以乌灵菌粉为君药的复方制剂)的研发和生产。在本公司作为佐力药业主要股东[即持有佐力药业的股权比例5%以上(含5% )]期间,本公司及下属全资和控股子公司不直接从事或参与研发和生产以药用真菌发酵为主要技术的药品原料及制剂。”

(2)佐力药业核心技术与康恩贝无关佐力药业主导产品为乌灵参系列产品。公司前身浙江佐力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

1995 年设立时杭州大学德清高新产业发展总公司(与康恩贝不存在关联关系)以相关乌灵参专利技术作价500 万元出资,公司在后续发展过程中通过不断研发完善,掌握了一整套乌灵参培育、制药技术,公司拥有独立的研发中心与研发技术人员,未与康恩贝联合研发或签署委托研发协议,因此该核心技术与康恩贝无关。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