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制造企业成本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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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企业成本核算
成本费用核算细则
第一节材料费用核算
1.1 企业材料采购成本包括:
(一)购入材料的原价(不含增值税;不包括购入材料包装物或容器的押金);
(二)购入材料的外地运杂费;
(三)符合集团主管部门制订的、材料运输途中定额损耗率限额内的损耗;(四)材料入库前,整理挑选时发生损耗的净损失,及其整理费用;
(五)进口材料的国外进价,进口环节的各种税金和其他进口费用。委托其他单位代理进口的商品的采购成本为实际支付给代理单位的全部价款。
1.2 企业采用计划价格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月终要分类别计算材料成本差异率,不得使用一个综合差异率。除外加工材料可按上月差异率计算材料成本差异外,都应将耗用的材料按当月实际材料成本差异率计算调整为实际成本。分类差异率的计算公式如下:本月某类材料成本差异率 = 月初结存材料的成本差异额+本月收入材料的成本差异额 *100% 月初结存材料的计划成本+本月收入材料的计划成本
1.3 核算企业生产耗用的各种材料,都要根据合法的材料收发凭证,经过收发、记账、稽核,按材料的计划价格或实际价格进行核算。核算材料成本,要收集当月生产过程中领用、退库、交库的全部材料凭证进行核算。对于尚未收取发票已经采购入库材料的领用,要按计划成本估价入账。所领用的材料仍应计入领用期成本,不准任意提前或延迟实际领用期。外购材料直接发交车间使用时,仍应按照规定的收发程序,办理材料检验和收发手续。
1.4 核算材料成本,应与供应部门发放数核对一致,然后按成本项目进行分配,计入产品成本计算对象或费用项目。
1.5 直接用于产品的材料成本,应当直接计入有关的成本计算对象。凡是由几种产品共同负担的材料,可分别按消耗定额比例、耗用重量比例、产品数量比例、主材成本金额比例等方法,在有关的成本计算对象之间进行分配。
1.6 车间(分厂)月末已领未用的产品原材料,必须办理实物退料或“假退料”手续。产品完工下场,工作命令执行完毕或中途停止执行时,所有已领未用的原材料应全部退库,不得移作他用。
1.7 生产过程中的废料、边角短料和回收的包装物,应按月回收交库。废料、边角短料退库成本,凡是能直接计入产品成本或工作命令的,应直接冲减原材料成本。如果无法计入产品或原工作命令成本的,可以按成本计算期内的全部产品原材料成本的比例扣除,期末在产品可以不分摊废料回收成本。
1.8 车间(分厂)设有二级材料储备小仓库的,必须严格按仓库管理程序,专库保管,专设账册凭证,专人收发保管。二级材料储备小仓库的期末存料,应办理库存材料的移库核算手续,不得计入生产成本。在车间(分厂)二级材料储备的体制下,供应部门材料仓库的发料,作为车间(分厂)储备材料的收入,成本核算要以内部发料凭证为依据。
1.9 不论是准备车间或供应部门,对属于生产工艺过程的下料工序加工,使材料具有初步零件形状的,应作为基本生产工序,纳入生产成本核算范围,不应作为自制材料成本。企业由于生产需要,对库存材料进行的各种加工,包括外部加工和自制,加工后虽然改变了原有材料的形状或规格,但仍具有通用材料性质,并入库待领的,作为自制材料处理。凡是自制材料和自制半成品的界限
难以划分的加工工序,一般应按照加工完成后入库归属,作为区别的标准:(一)材料加工后仍交供应部门仓库保管的,作为自制材料。
(二)材料加工后交生产计划部门所属毛坯库或在半制品仓库保管的,作为自制半成品。自制材料实际成本,应包括:领用材料和加工费用,扣除退库的余料价值。委托外部加工材料成本,应包括:发生材料成本,外付材料加工费用,扣除下脚废料回收后的实际价格。
1.10 车间(分厂)领用各种材料,要按照实际领用数量计价,不得把由于仓库保管责任所造成的材料溢缺、损坏等经济责任,利用“清帐法”自行修正领用数量,转嫁给领用部门承担。仓库保管材料盈、亏、毁损的核算规定如下:(一)由于物资自然损耗,在集团主管部门规定自然损耗率范围以内的,经物资保管部门、财务部门领导批准,计入管理费用。
(二)由于材料采购入库和收发工作的疏忽,造成同类材料的型号、规格、颜色等数量相互混杂,但是没有造成经济损失,或差额极为微小的材料溢缺的等量调整,经物资保管部门和财务部门领导批准,差额可以计入同类材料价格差异。
(三)由于采购和保管责任而造成盘盈盘亏、毁损的,要由有关责任部门和人员提出书面说明和改进措施,经主管副总经理和财务总监共同签署后(超过规定限额,要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报总经理批准,其盘盈数按计划价格,盘亏和毁损按实际成本,扣除责任人赔偿,并通过规定的待处理核销程序后计入管理费用。
(四)由于自然灾害和各种意外造成的损失,应查清原因,扣除保险公司和有关责任人的赔偿,减去残余价值,经集团分管副总裁批准,将净损失列入营业
外支出。不论是库内保管物资,或是露天堆放物资,都要定期盘点核实库存数。如有盘亏或毁损,应按上述规定处理,不得擅自采用定额损耗率予提损耗计入成本。
1.11 车间领用钢坯材料,要实行计量交接,明确经济责任。可以逐日填制领料凭证,也可以逐日交接记录数量,月终汇总填制领料凭证,但不得实行由车间包干采购数量,溢缺不计、责任不清,更不得将钢坯材料仓库划归车间管辖,转移物资仓储职能,削弱物资计量交接,混淆物资保管责任。
1.12 实行钢材切割核算的企业,应该根据同规格材料的领用成本,减除余料短料价值,按已经切割完工的各产品零件切割后重量的比例,分配核算钢材切割成本,不得人为随意划分。
第二节低值易耗品费用核算
2.1 低值易耗品是指不构成固定资产的劳动资料。一般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内,或单位价值在两千元限额内的劳动资料。
2.2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领用的低值易耗品,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一般低值易耗品皆可采用一次性摊销的办法,即在领用时一次摊入有关成本费用。
(二)对于单位价值较大,或一次领用数额较大,影响当期成本水平的,可以分期摊销,但摊销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三)不论采用何种摊销办法,企业都应加强对低值易耗品的日常管理,建立在库、在用台帐,严格按原始凭证办理借领、退库和报废手续。
2.3 产品专用工具和工艺装备,不管自制或外购,在领用时,按产品型号或工作命令,一次计入产品成本。两种以上产品共同使用的专用工装,可以根据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