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在幼儿伤害事故中的责任承担
幼儿园处理幼儿伤害事故的法律依据
幼⼉园处理幼⼉伤害事故的法律依据幼⼉园的伤害事故是很经常出现的,那幼⼉园处理幼⼉伤害事故的法律依据有哪些呢?接下来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有关的知识,欢迎⼤家阅读!幼⼉园处理幼⼉伤害事故的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千⼀百九⼗九条【教育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民事⾏为能⼒⼈在幼⼉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活期间受到⼈⾝损害的,幼⼉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千⼆百条【教育机构的过错责任】限制民事⾏为能⼒⼈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活期间受到⼈⾝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千⼆百零⼀条【在教育机构内第三⼈侵权时的责任分担】⽆民事⾏为能⼒⼈或者限制民事⾏为能⼒⼈在幼⼉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活期间,受到幼⼉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损害的,由第三⼈承担侵权责任;幼⼉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幼⼉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追偿。
1.幼⼉园不是在园孩⼦的监护⼈幼⼉园是不是在园孩⼦的监护⼈,是认定幼⼉园承担什么责任的依据。
未成年⼈的⽗母是未成年⼈的监护⼈。
未成年⼈的⽗母⼰经死亡或没有监护能⼒的由下列⼈员承担监护⼈:1.祖⽗母、外祖⽗母;2.兄、姐;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中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并经相关单位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有争议的。
由未成年⼈的⽗、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款、第⼆款规定的监护⼈的,由未成年⼈的⽗、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
"可见,监护⼈是基于亲权和以⾎缘关系为纽带⽽产⽣的法定职责,中⼩学⽣及幼⼉园的幼⼉属于未成年⼈,其⼈⾝安全应当受到监护⼈的保护。
幼儿园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精选)
幼儿园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幼儿园安全管理,确保师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幼儿园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此制度的制订和执行旨在规范幼儿园内的安全工作,强调责任追究的公正与合理,以构建一个安全、和谐的学习环境。
第二章事故责任的认定第二条定义安全事故:是指在幼儿园范围内发生的任何可能危及师生人身安全、导致财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意外事件。
第三条事故责任的认定原则:1.事故责任明确原则:确保事故责任的清晰界定,明确责任主体。
2.追溯责任原则:追溯事故责任发生的原因,找到责任的根本所在。
3.追究切实原则:对事故责任进行切实追究,使责任主体真正承担起应有的责任。
第四条事故责任的分类:1.直接责任:执行操作过程中的责任,直接导致事故发生。
2.间接责任:在管理、监督过程中未能尽到合理的预防和制止义务,对事故负有部分责任。
3.主观过失责任:故意或过失行为导致的责任。
4.客观责任:非故意或无过失行为导致的责任。
第三章事故责任的追究程序第五条事故责任追究程序包括以下步骤:1.报告与登记:任何发生的事故,必须立即向上级主管报告,并进行详细的登记,确保信息的完整性。
2.责任调查:成立事故调查组,包括安全专家、法务人员等,迅速展开责任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责任认定:根据调查结果,对事故责任主体进行分类认定,明确责任划分。
4.听证程序:对事故责任主体进行听证,听取其陈述、申辩,确保公正、公平。
5.责任追究:根据听证结果和调查报告,追究事故责任,明确责任人的刑事、行政或民事责任。
6.处罚决定:对确认的责任主体依法进行相应的处罚决定。
第四章各责任主体的责任和义务第六条幼儿园领导:1.总体责任:对全园的安全工作负总责,确保安全制度的实施,对事故负最终领导责任。
2.定期演练:定期组织安全演练,提高师生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3.风险评估:对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进行风险评估,及时采取措施加以预防。
第七条幼儿园教职工:1.制度执行:严格执行幼儿园的安全制度和规定,确保每一位教职工清楚了解安全制度的内容。
幼儿园人身伤害事故法律责任及其处理
(2)精神损害赔偿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
案 例
小明课间休息期间在校园内玩耍,邮局送快递的张某疏于观察将小明撞倒,致其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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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幼儿园责任的减轻与免除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
案 例
小明是某幼儿园学生,幼儿园曾三令五申课间休息时不得相互打闹,攀爬桌椅。某日午休时,小明站在课桌上玩闹,不慎从课桌上摔下,导致受伤。
2
二、几种典型案例及责任承担
Part One
*
(一)、幼儿园承担责任的范围
时空范围
A
类型范围
B
*
1、时空范围
《办法》第二条:“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十八条:“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也有补充规定
幼儿园案例_法律条文(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幼儿园在一天下午进行户外活动时,由于教师监管不力,导致一名5岁幼儿在活动中不幸从滑梯上摔下,造成腿部骨折。
幼儿家长对此事表示不满,认为幼儿园未尽到监护责任,要求幼儿园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案例引发了社会各界对幼儿园安全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关注。
二、法律条文分析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未成年学生和幼儿园、学校、其他教育机构的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和保护,预防发生伤害事故。
”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幼儿园、学校、家庭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幼儿园、学校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发生伤害事故。
”三、案例分析1.幼儿园的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幼儿园在幼儿受到人身损害时,应当承担责任。
在本案中,由于教师监管不力,导致幼儿从滑梯上摔下,幼儿园未能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存在过错。
2.家长的责任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家长有责任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在本案中,家长应关注幼儿的安全教育,提高幼儿的安全意识。
3.教师的责任根据《教育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教师应当对幼儿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和保护,预防发生伤害事故。
在本案中,教师监管不力,未能及时发现幼儿的危险行为,存在过错。
四、法律后果1.幼儿园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包括医疗费用、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等。
2.幼儿园应加强对教师的安全教育和管理,提高教师的责任意识。
3.家长应加强对幼儿的安全教育,提高幼儿的自我保护能力。
幼儿伤害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幼儿伤害事故频发,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本案例以一起幼儿伤害事故为切入点,分析幼儿伤害事故中责任归属与赔偿问题。
2019年5月,某幼儿园3岁幼儿小明(化名)在幼儿园午睡期间,因另一名幼儿小华(化名)的推搡,导致小明头部受伤,缝了5针。
事故发生后,小明的父母将幼儿园和小华的父母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共计5万元。
二、案例分析1.责任归属(1)幼儿园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在本案中,幼儿园在事故发生前,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小华的推搡行为,未能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因此幼儿园应对小明的伤害承担相应的责任。
(2)小华父母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小华的父母作为监护人,未能尽到监护责任,未能对小华进行有效管教,导致小华推搡小明,因此小华父母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赔偿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侵权人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在本案中,小明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共计5万元,应由幼儿园和小华父母共同承担。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幼儿园在事故发生前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小华的推搡行为,未能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对小明的伤害承担相应的责任。
小华父母作为监护人,未能尽到监护责任,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幼儿园赔偿小明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共计3万元,小华父母赔偿2万元。
幼儿园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追究制度
幼儿园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追究制度
幼儿园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追究制度是为了确保幼儿园的安全,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幼儿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以下是这两个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幼儿园安全工作责任制
1. 幼儿园园长是幼儿园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全面领导和组织幼儿园的安全工作。
2. 幼儿园各部门负责人要明确自己的安全职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好本部门的安全工作。
3. 幼儿园教师要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关爱幼儿,确保幼儿在园期间的人身安全。
4. 幼儿园要加强对安全工作的检查和督促,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5. 幼儿园要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全体教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6. 幼儿园要建立健全安全工作档案,做好安全工作的记录和总结。
二、幼儿园事故追究制度
1. 对于因管理不善、责任不落实、操作不当等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 对于造成幼儿受伤的事故,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3. 对于造成幼儿死亡的事故,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相关领导和园长的责任。
4. 对于事故责任人的处理,要根据事故的性质、情节和后果,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5. 对于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要公开、公正、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6. 对于事故的教训,要总结经验,完善制度,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通过实施幼儿园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追究制度,可以有效地提高幼儿园的安全管理水平,保障幼儿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学前教育法律分析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国家对学前教育的重视,我国学前教育事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
然而,在学前教育领域,幼儿伤害事故时有发生,给幼儿园、家长和社会带来了诸多困扰。
本案例以某幼儿园发生的幼儿伤害事故为切入点,对学前教育法律进行分析。
二、案例概述2019年10月,某幼儿园发生了一起幼儿伤害事故。
一名5岁幼儿在幼儿园户外活动中,不慎从滑梯上摔下,导致腿部骨折。
事故发生后,家长要求幼儿园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幼儿园则认为,事故是由于幼儿自身行为不当导致的,与幼儿园无关。
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无果,家长将幼儿园告上法庭。
三、法律分析1. 事故责任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在本案中,幼儿园作为教育机构,有责任对幼儿进行安全教育和管理。
然而,由于幼儿园在安全教育和管理方面存在疏忽,导致幼儿发生伤害事故。
因此,法院认定幼儿园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2. 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因教育机构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造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由于幼儿园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导致幼儿受伤,因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3. 幼儿园的抗辩事由幼儿园在庭审中提出以下抗辩事由:(1)幼儿自身行为不当。
幼儿园认为,事故是由于幼儿自身行为不当导致的,与幼儿园无关。
(2)幼儿家长监护不力。
幼儿园认为,家长在幼儿受伤过程中存在监护不力的情况。
然而,法院认为,幼儿园作为教育机构,有责任对幼儿进行安全教育和管理,确保幼儿在园期间的人身安全。
幼儿园在幼儿伤害事故中的责任承担
幼儿园在幼儿伤害事故中的责任承担(一)一、幼儿园与幼儿之间的法律关系幼儿在园期间或在与幼儿园有关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受到伤害或者伤害了他人,幼儿园如何承担法律责任,主要取决于对幼儿园与幼儿法律关系的界定。
当前在学术界的讨论中,就幼儿园与幼儿之间的法律关系主要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认为幼儿在园期间,幼儿园承担的是监护责任.这种观点认为,父母固然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但幼儿在园学习、生活,实际上处于幼儿园的管理控制之下,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权已转移到幼儿园,幼儿园事实上已成为在园幼儿的监护人。
一旦幼儿在园受到人身伤害或者伤害了他人,幼儿园就应该为未尽到监护职责承担法律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依据相关教育法律的规定,幼儿园对在园幼儿承担的是教育、管理、保护的责任.这种观点认为,幼儿园作为专门的教育机构,对幼儿负有教育、管理的责任.在组织活动中有预防幼儿发生人身安全事故的责任,幼儿园对幼儿的职责是基于教养机构的设置而产生的一种工作职责. 我们认为,第一种观点缺乏法律依据。
从现实情况以及监护制度的实质来看,幼儿园都不是在园幼儿的监护人,因此,幼儿园与幼儿之间构不成监护与被监护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权非因法定事由不能免除。
此外,该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可见法律并未规定幼儿园能够成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所以,即使父母把未成年人送入幼儿园,幼儿园也并不因此而具备监护人的主体资格.此外,根据这一规定,幼儿园担任在园幼儿的监护人,必须同时具备两个前提条件:一是被监护人没有父母或其他近亲属,或者是其父母和其他近亲属无监护能力;二是被监护人的父亲或者母亲的所在单位是幼儿园。
孩子在幼儿园受伤,谁该担责
孩子在幼儿园受伤,谁该担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孩子在幼儿园受伤,如果幼儿园没有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由幼儿园承担责任,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第三人造成的,由第三人承担责任。
关于孩子在幼儿园受伤,谁该担责的问题,下面由我为你详细解答。
一、孩子在幼儿园受伤,谁该担责1、孩子在幼儿园受伤的,按以下情形承担责任:(1)、孩子在幼儿园受伤,如果幼儿园没有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由幼儿园承担责任,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2)、如果是由第三人造成受伤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幼儿园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第一千二百零一条二、学生参加篮球比赛受伤,学校要负责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学校虽然接纳了学生,但是未接受监护权,所以学校对学生承担过错责任。
所以,学生参加校园篮球比赛受伤,学校在其中并无不当的行为,比如了合格的赛场等,那么学校不应该在下列情况中承担法律责任:1、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比如学校发生雷击致学生死亡的;2、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比如学校外部发生群体事件造成学生伤害的;3、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比如学生有天生心脏病的;4、学生自杀、自伤的,比如大学生因为学业压力跳楼身亡的;5、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比如校园比赛;6、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所以,学校组织了篮球比赛,学生因为参加比赛受伤的,而该比赛其实属于对抗赛,所以难以保证不发生意外。
因此,一般学校在其中不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孩子在幼儿园受伤,如果幼儿园没有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由幼儿园承担责任,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第三人造成的,由第三人承担责任。
幼儿园在幼儿伤害事故中的民事法律责任
幼儿园在幼儿伤害事故中的民事法律责任摘要:幼儿入园后,确保幼儿免遭伤害是幼儿园的重要工作。
然而由于各种因素,幼儿在园里受到伤害事故的情况仍有发生。
该等伤害给幼儿和幼儿园都造成很大影响。
本文从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对在园幼儿伤害事故进行了浅析,以期对该等事故的处理提供参考。
关键词:幼儿伤害事故;民事法律责任;归责原则幼儿园伤害事故,是指在幼儿园实施的教育活动或幼儿园组织的户外活动中,以及在幼儿园负有管理责任的园舍、场地、和其它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中发生的,对在园幼儿造成人身伤害的事故。
一、幼儿园民事法律责任归责原则民事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违反合同或其他民事义务而应负的法律上的责任。
《民法通则》规定了承担民事责任的十种方式: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做、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归责原则,是指“在行为人的行为或者物件致他人损害的情况下,根据何种标准和原则确定行为人的侵权民事责任。
”它是认定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般原则。
幼儿园对在园幼儿伤害事故承担民事责任,原因在于幼儿园违反了其对在园幼儿所承担的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
幼儿园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是有可归于幼儿园的过错。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幼儿园事故责任追究要点
幼儿园事故责任追究要点
在幼儿园工作中难免会遇到一些意外事故,如果不及时采取措施,
可能会给孩子们带来不可逆转的伤害。
因此,对于幼儿园事故责任的
追究要点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事故发生地点、责任认定、处罚措施等
方面来探讨幼儿园事故责任追究的要点。
1. 事故发生地点
首先,对于幼儿园事故的责任追究,首要考虑的就是事故发生的地点。
事故是否发生在幼儿园内部,还是发生在幼儿园外部,将对责任
的划分产生重要影响。
一般来说,如果事故发生在幼儿园内部,那么
幼儿园将承担更多的责任,而如果事故发生在幼儿园外部,责任可能
会更为复杂。
2. 责任认定
其次,对于幼儿园事故责任的追究,责任的认定是至关重要的一环。
在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将会对幼儿园进行调查,确定责任人员。
责
任人员可能包括老师、保育员、园长等。
责任人员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承担相应的处罚。
3. 处罚措施
最后,对于幼儿园事故责任的追究,处罚措施是必不可少的。
一旦
责任人员被认定有过失,他们将受到相应的处罚,这可能包括行政处罚、经济赔偿等。
处罚的严重程度将根据事故的后果以及责任人员的
过失程度来确定。
总之,幼儿园事故责任的追究是非常重要的,有助于维护幼儿园的正常秩序,保障幼儿的安全和权益。
希望各幼儿园能够在平时加强安全管理,避免发生意外事故,确保每个孩子能在安全的环境下快乐成长。
孩子在幼儿园骨折赔偿标准
孩子在幼儿园骨折赔偿标准幼儿园是孩子们成长的重要场所,但是在幼儿园中,孩子们也有可能发生意外伤害。
其中,骨折是比较常见的一种伤害。
那么,孩子在幼儿园骨折后,家长们应该如何要求赔偿?本文将介绍孩子在幼儿园骨折赔偿的标准。
一、幼儿园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1.幼儿园内发生的骨折如果孩子在幼儿园内发生骨折,幼儿园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因为幼儿园是孩子们的监护人之一,它应该对孩子的安全负责。
如果幼儿园管理不善,造成孩子骨折,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幼儿园内其他孩子造成的骨折如果孩子是在幼儿园内被其他孩子造成骨折,幼儿园也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因为幼儿园是孩子们的监护人之一,它应该对孩子的安全负责。
如果幼儿园没有及时发现并制止其他孩子的行为,造成了孩子的骨折,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幼儿园教师造成的骨折如果孩子是在幼儿园内被教师造成骨折,幼儿园也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因为教师是幼儿园的管理人员,他们应该对孩子的安全负责。
如果教师的行为造成了孩子的骨折,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赔偿标准1.医疗费用如果孩子在幼儿园内发生了骨折,家长需要立即将孩子送往医院治疗。
在治疗过程中,家长需要支付医疗费用。
如果幼儿园应承担赔偿责任,那么幼儿园应该承担孩子的医疗费用。
2.误工费如果孩子的骨折需要长时间治疗,家长可能需要请假照顾孩子。
在这个过程中,家长会因为无法工作而产生误工费。
如果幼儿园应承担赔偿责任,那么幼儿园应该承担家长的误工费。
3.精神损失费孩子在幼儿园内发生骨折,家长会因此产生很大的精神压力和焦虑。
如果幼儿园应承担赔偿责任,那么幼儿园应该承担家长的精神损失费。
4.残疾赔偿金如果孩子的骨折导致了残疾,那么幼儿园应该承担相应的残疾赔偿金。
赔偿金额根据孩子的残疾程度而定,一般为数十万元。
5.其他费用如果孩子的骨折需要进行康复治疗,那么幼儿园也应该承担康复治疗的费用。
此外,如果孩子的骨折造成了其他费用,比如交通费、住宿费等,幼儿园也应该承担这些费用。
幼儿园及教师在幼儿园事故中的责任
幼儿园及教师在幼儿园事故中的责任一、幼儿园事故概念界定及发生的原因1、幼儿园事故概念界定幼儿园事故,是指入园儿童在幼儿园期间和幼儿离园集体活动而处于幼儿园管理范围内,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
它主要是幼儿在幼儿园中发生的人身伤害,也包括虽不在园内,但属于幼儿园组织的活动(如春游、秋游、节假日的庆祝活动等)中发生的人身伤害。
在幼儿园的日常生活中,出现了幼儿事故后,就幼儿园、幼儿家长和肇事者之间各应承担哪些责任困扰着幼儿园园长。
因此,了解幼儿园事故处理的法制问题就显得十分必要。
2、幼儿园事故发生的原因幼儿园事故发生的范围、种类是复杂的,有的与幼儿设备、设施有关,有的与教职工的保育、教育有关。
管理不善、制度不严是幼儿园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有的幼儿园虽然有较完备的规章制度,但未能严格执行。
如有的幼儿园门卫管理不严,出现陌生人出入的情况,造成不良甚至是严重的后果。
有的幼儿园不能合理地建章立制,没有严格的门卫制度、饮食卫生制度、交接班制度、安全制度等,致使管理出现漏洞、造成严重后果。
有的幼儿园设备陈旧、老化,如大型玩具年久失修,虽然教师强调幼儿不能去玩,但无控制力和不能感知危险性的幼儿仍上去玩,结果滑梯不稳摔成重伤。
因此,在这类事故中,幼儿园是有责任的,违背了严禁幼儿园内设置威胁幼儿安全的危险建筑物和设施和规定。
在教职工实施保育、教育过程中,也常出现一些故事,如因玩忽职守、责任心差而造成的幼儿伤害,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而造成的伤害;违反《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管理条例》,没有合理安排和选择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造成幼儿不堪重负,妨碍了幼儿身心全面发展;在户外活动及园外活动中,因为安全措施保障不力而引发的事故等。
二、幼儿园常见事故类型近几年以来,幼儿园里幼儿伤害事故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一方面是由于人们的法制意识提高了,另一方面是由于关于学校方面的立法也在不断的发展和完善。
教师再也不能凭以前的经验从事教学工作了,高度的责任感和敬业精神既是教师职业道德的要求,又是现行教育法律的规定。
简述幼儿园伤害事故的民事责任
一、概述幼儿园是孩子们成长教育的重要场所,而幼儿园伤害事故的发生时有所闻。
对于这类事故,幼儿园应该承担民事责任,保障受伤儿童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幼儿园伤害事故的定义、民事责任的主体和客体等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
二、幼儿园伤害事故的定义所谓幼儿园伤害事故,是指在幼儿园内发生的,因管理不善或教育失职导致孩子受伤的事件。
这种事故可能涉及孩子摔伤、被物体划伤、与其他孩子发生冲突引发的伤害等。
对于这类事故的管理和解决,幼儿园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民事责任的主体1. 幼儿园方在幼儿园伤害事故中,幼儿园方作为责任主体之一承担了重要责任。
幼儿园方首先应当提供安全的教育环境,保障孩子们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幼儿园方在发生事故后,应当积极采取救助和协助措施,保障被伤害儿童的合法权益。
2. 教职员工教职员工是幼儿园伤害事故民事责任的主体之一。
在幼儿园教育工作中,教职员工应当严格遵守教育教学规程,认真履行教育职责,确保孩子们的安全和健康。
当伤害事故发生时,教职员工也要积极配合幼儿园方采取相应措施,尽力保护伤害儿童的权益。
四、民事责任的客体1. 被伤害儿童在幼儿园伤害事故中,被伤害的儿童是民事责任的重要客体。
幼儿园方和教职员工需要保障被伤害儿童的合法权益,包括提供必要的救助和治疗、赔偿相关损失等。
被伤害儿童有权要求幼儿园方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2. 其他利益相关者除被伤害儿童外,还包括受伤儿童的家长、社会公众等利益相关者。
幼儿园伤害事故可能引发公众质疑和关注,因此幼儿园方需要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做好舆论引导和危机公关。
五、幼儿园伤害事故民事责任的界定在幼儿园伤害事故的处理中,民事责任的界定是非常重要的。
通常情况下,需要综合考虑伤害儿童的受伤程度、幼儿园方和教职员工的过失情节、相关法律法规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对于轻微的伤害事故,可以通过幼儿园方自行赔偿或者调解解决。
而对于严重的伤害事故,可能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进行处理,幼儿园方需要承担更大的民事责任。
幼儿园受伤后遗症追责
幼儿园受伤后遗症追责
幼儿园受伤后遗症追责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首先,需要确定伤害是由幼儿园疏忽还是由其他因素引起的。
如果伤害是由幼儿园疏忽造成的,那么幼儿园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幼儿园可能需要赔偿医疗费用、康复费用、精神损失赔偿等。
其次,需要确定受伤儿童是否已经接受了适当的医疗治疗。
如果受伤儿童已经接受了适当的医疗治疗并且已经康复,那么追责可能会比较困难。
但是,如果受伤儿童没有得到适当的医疗治疗或者治疗无效,那么追责的可能性就会更大。
最后,需要考虑到儿童在幼儿园的安全问题是一个敏感的话题。
在处理此类问题时,需要尊重儿童的权益和尊严,并确保所有相关方都得到了适当的法律援助。
总之,幼儿园受伤后遗症追责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在处理此类问题时,需要考虑到各种因素,包括伤害的原因、儿童的医疗状况、幼儿园的责任等。
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以便获得更准确的建议和帮助。
幼儿园重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
幼儿园重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一、总则本规定旨在保障幼儿园内幼儿的安全,明确幼儿园中重大事故发生后对责任的追究机制。
幼儿园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本规定,确保幼儿园的安全环境。
二、事故责任的界定1. 幼儿园中发生的重大事故是指因管理不善、操作不当或其他责任原因导致幼儿受到重大伤害或损失的事件。
2. 对于发生重大事故的责任,分为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3. 主要责任是指直接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责任方,次要责任是指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的其他相关方。
三、事故责任的追究1. 主要责任的追究:- 幼儿园负有管理责任的主管领导,对于因管理不善导致的重大事故,应承担主要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进行相应的处罚。
- 幼儿园工作人员在职责范围内,对于因操作不当导致的重大事故,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依法接受相应的处罚。
2. 次要责任的追究:- 具有教育责任的教师,在职责范围内对重大事故负有次要责任,应接受相应的处罚。
- 幼儿园所聘用的其他人员,在职责范围内对重大事故负有次要责任,应接受相应的处罚。
四、处罚措施1. 根据事故的情节轻重,对主要责任方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警告:对责任较轻的情况给予口头警告。
- 记过:对责任较重的情况给予书面警告。
- 记大过:对严重违规的情况给予严厉警告,并将记录在案。
- 辞退:对严重违纪的情况给予解雇处理,并将记录在案。
- 追究刑事责任:对涉嫌犯罪行为的情况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 对次要责任方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警告- 记过- 降级- 解雇五、监督与奖励1. 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幼儿园的安全监督,定期检查幼儿园的安全管理情况,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
2. 对安全管理工作出色的幼儿园及工作人员,应给予适当的奖励和表彰。
六、附则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之前存在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
以上为《幼儿园重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的内容,为保障幼儿园内幼儿的安全,对幼儿园中发生的重大事故进行责任的明确与追究,并制定了相应的处罚和监督措施。
幼儿园安全事故责任认定
幼儿园安全事故责任认定
1. 幼儿园的责任:幼儿园有责任保障幼儿在园内的安全。
这包括提供安全的环境、设施和活动,制定合理的安全规章制度,对教职工进行安全培训,以及监督和管理园内的活动。
2. 教职工的责任:教职工在工作期间有责任照顾和保护幼儿的安全。
他们应该遵守幼儿园的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密切关注幼儿的行为和情况,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3. 家长的责任:家长也有责任确保幼儿的安全。
他们应该配合幼儿园的安全要求,如提供准确的幼儿健康信息、遵守接送制度等。
4. 不可预见的意外事故:在某些情况下,安全事故可能是由于不可预见的意外原因导致的。
在这种情况下,责任的认定可能会更加复杂,需要综合考虑各方的情况。
在幼儿园安全事故发生后,通常会进行调查和责任认定。
这可能涉及与相关方进行沟通、查看证据、询问证人等。
如果事故导致了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可能还会涉及赔偿问题。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责任认定会根据法律法规、当地的相关规定以及具体案件的事实情况进行判断。
如果你遇到了幼儿园安全事故或有相关疑问,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相关部门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指导。
幼儿园安全责任划分
幼儿园安全责任划分为了强化广大教职员工的安全意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幼儿安全责任重于泰山,将幼儿安全教育和管理纳入到教学管理和一切教育活动中,奖励先进,鞭策后进,特制订以下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一、责任界定:1、幼儿园校舍安全隐患未及时排除造成幼儿意外伤害事故:幼儿园校舍安全隐患未检查发现或发现后未及时上报,负责人负全责;上报后未及时采取措施,分管领导负责。
2、幼儿课堂内和幼儿园组织活动过程中造成幼儿意外伤害事故:任课教师和活动组织者负管理不力之责:幼儿园集体活动,班主任负管理不力之责;体育课或体育活动,任课教师和活动组织者负管理不力之责,教师采取保护措施,但无法抗拒因素出现,另行调查。
3、幼儿课间休息、课间活动发生幼儿意外伤害事故:带班教师负教育不力和课间管理不力之责。
4、在幼儿接送期间发生的事故,带班教师负全责;在园门口发生的事故,值日教师和门卫,负全责,班主任负教育不力之责。
5、幼儿擅自离园,在路上发生交通、溺水、食物中毒等重大安全事故:班主任和幼儿园负责人负责教育不力之责。
6、幼儿在节假日期间发生交通、溺水、食物中毒等重大安全事故:班主任和幼儿园负责人负教育不力之责。
7、幼儿在幼儿园食堂购买饭菜食用后发生中毒症状,经检验由食堂饭菜引发,食堂管理人员负全责,食堂人员负次要责任。
8、幼儿因课业负担过重、受到老师歧视、体罚和变相体罚、讽刺挖苦、教师行为使幼儿心理过于紧张、惧怕等造成幼儿逃学、出走、自杀、心理障碍等,有上述行为的教师负全责。
9、老师撤离岗位、未按规定到岗、未按幼儿园布置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所发生的安全事故,均视为本教师工作失职。
10、幼儿园在校内和幼儿园组织的活动中发生重大幼儿伤害事故,或虽发生幼儿轻微伤害事故,但影响较大的,带班教师、幼儿园负责人、安全领导小组分管组长均负领导责任。
11、如发现幼儿伤害事故发生,应立即救治或立即送幼儿到医院救治。
如未及时救治造成幼儿伤害加剧或出现严重后果,第一发现人按严重违反师德师风处理。
幼儿园赔偿案例50例 -回复
一、案例一:玩具导致幼儿受伤某幼儿园购买了一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玩具,导致多名幼儿在玩耍时受伤。
家长要求幼儿园赔偿医疗费和精神损失费,最终幼儿园同意赔偿,并承诺更新玩具设备。
二、案例二:食物中毒事件某幼儿园的食堂在食品加工和储存方面存在严重问题,导致多名幼儿食物中毒。
经过卫生部门的调查确认,幼儿园承担了食物中毒事件的责任,并赔偿了受害儿童和家长的医疗费用。
三、案例三:幼儿游泳溺水某幼儿园组织了一次游泳活动,但在活动过程中未能有效保障幼儿的安全,导致一名幼儿溺水身亡。
家长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幼儿园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幼儿园最终达成赔偿协议。
四、案例四:幼儿滑梯受伤事件某幼儿园的滑梯设计存在安全隐患,导致多名幼儿在玩耍时受伤。
家长要求幼儿园承担赔偿责任,幼儿园同意修复滑梯,并赔偿了受伤幼儿的医疗费用。
五、案例五:幼儿园师生关系冲突某幼儿园发生了一起师生关系冲突事件,家长要求幼儿园赔偿精神损失费和学习成本。
经过调解,幼儿园同意对事件进行处理,并承担了部分赔偿责任。
六、案例六:幼儿园教育质量问题某幼儿园的教学质量存在问题,导致家长对幼儿园的教育质量产生质疑。
经过协商,幼儿园同意对教育质量进行改进,并给予部分学费减免。
七、案例七:幼儿园安全管理不善某幼儿园因安全管理不善导致多起意外事件,家长要求幼儿园承担赔偿责任。
经过法律协商,幼儿园同意对安全管理进行加强,并赔偿了受害幼儿的医疗费用。
八、案例八:教师过失导致幼儿受伤某幼儿园的教师因疏忽大意导致幼儿受伤,家长要求幼儿园赔偿医疗费用和精神损失费。
幼儿园对事件进行调查并承认责任,给予了家长合理的赔偿。
九、案例九:幼儿园校车安全事故某幼儿园校车在接送幼儿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多名幼儿受伤。
家长要求幼儿园承担赔偿责任,幼儿园同意赔偿医疗费用并加强校车安全管理。
十、案例十:幼儿园疫情防控不力某幼儿园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存在疏漏,导致多名幼儿受到感染。
家长要求幼儿园赔偿医疗费用和疫情期间的教育损失,幼儿园进行了赔偿协商并加强了疫情防控措施。
幼儿发生安全事故教师承担的责任
幼儿发生安全事故教师承担的责任
幼儿发生安全事故时,教师承担以下责任:
1. 责任心:教师应对幼儿的安全负有高度的责任心,要时刻关注幼儿的安全情况,并采取预防措施,尽力避免事故的发生。
2. 监管责任:教师在幼儿活动过程中,应加强对幼儿的监管,确保他们的安全。
教师应密切注意幼儿的行为,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
3. 教育责任:教师应对幼儿进行安全教育,教导他们有关避免危险的知识和技能。
教师还应定期组织安全教育活动,提高幼儿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4. 应急处理责任:如果发生了安全事故,教师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保护幼儿的安全,包括拨打急救电话、迅速转移幼儿到安全地点等,并及时向家长或相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5. 救助责任:如果幼儿在事故中受伤,教师应及时进行急救或求助,并全力配合医务人员进行救治。
教师应向家长及时报告伤情,并与家长保持紧密联系,协助安排幼儿的后续处理。
总的来说,教师在幼儿发生安全事故时应承担保护、监管、教育、应急处理和救助等方面的责任,确保幼儿的安全和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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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在幼儿伤害事故中的责任承担(一)一、幼儿园与幼儿之间的法律关系幼儿在园期间或在与幼儿园有关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受到伤害或者伤害了他人,幼儿园如何承担法律责任,主要取决于对幼儿园与幼儿法律关系的界定。
当前在学术界的讨论中,就幼儿园与幼儿之间的法律关系主要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认为幼儿在园期间,幼儿园承担的是监护责任。
这种观点认为,父母固然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但幼儿在园学习、生活,实际上处于幼儿园的管理控制之下,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权已转移到幼儿园,幼儿园事实上已成为在园幼儿的监护人。
一旦幼儿在园受到人身伤害或者伤害了他人,幼儿园就应该为未尽到监护职责承担法律责任。
另一种观点认为,依据相关教育法律的规定,幼儿园对在园幼儿承担的是教育、管理、保护的责任。
这种观点认为,幼儿园作为专门的教育机构,对幼儿负有教育、管理的责任。
在组织活动中有预防幼儿发生人身安全事故的责任,幼儿园对幼儿的职责是基于教养机构的设置而产生的一种工作职责。
我们认为,第一种观点缺乏法律依据。
从现实情况以及监护制度的实质来看,幼儿园都不是在园幼儿的监护人,因此,幼儿园与幼儿之间构不成监护与被监护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父母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权非因法定事由不能免除。
此外,该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可见法律并未规定幼儿园能够成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所以,即使父母把未成年人送入幼儿园,幼儿园也并不因此而具备监护人的主体资格。
此外,根据这一规定,幼儿园担任在园幼儿的监护人,必须同时具备两个前提条件:一是被监护人没有父母或其他近亲属,或者是其父母和其他近亲属无监护能力;二是被监护人的父亲或者母亲的所在单位是幼儿园。
一般情况下,幼儿园是不可能具备这两个条件的,因此认为幼儿园是在园幼儿监护人的说法,在法律上是没有依据的。
我国教育类的法律法规,如《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及《幼儿园管理条例》都明确规定,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幼儿园对幼儿负有进行安全教育、通过约束指导进行管理、保障其他健康成长的职责,这说明幼儿园对在园幼儿主要负有三个方面的责任:一是教育责任,二是管理责任,三是保护责任。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幼儿园与幼儿之间总体上是基于教育与受教育的活动而形成的教育关系。
幼儿园在幼儿伤害事故中的责任承担(二)二、幼儿园对幼儿伤害事故承担法律责任的原则我们所说的幼儿伤害事故,主要是指幼儿在园期间发生的人身侵害事故。
《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按照民法理论的一般理解,过错是指侵权行为人对其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一种故意和过失的心理状态。
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行为人的过错为归责依据,其前提是对自己的过错行为负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补偿。
”据此,幼儿园在幼儿伤害事故中适用过错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
即,幼儿园有过错才承担法律责任,幼儿园对事故是否承担法律责任以及承担多少法律责任依其过错而定。
此外,《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如果幼儿在幼儿园依法组织的活动中受到伤害,而幼儿园、幼儿等各方当事人均无过错,应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即幼儿园、家长及当事人各方等可以视情况分担责任。
对于无过错造成的在园幼儿伤害事故,幼儿园从道义上给予受害人一定的补偿,这是公平责任原则的具体体现。
对于在园幼儿的监护人(一般情况下是幼儿家长)而言,依法对被监护人负有监护责任,而这种责任与幼儿园对幼儿负有的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有很大不同。
监护是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置的一项民事法律制度。
《意见》第10条明确规定:“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表其进行诉讼。
”基于这些监护人职责,监护人对幼儿对他人所造成的侵权损害承担责任。
此外,《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这一条表明,对监护人适用无过错原则,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致他人损害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
即:无论监护人是否有过错,都要对被监护人所造成的侵权损害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而不能免除责任。
幼儿园在幼儿伤害事故中的责任承担(三)三、幼儿园对幼儿伤害事故承担法律责任的条件基于过错原则是幼儿园承担法律责任的基本原则,那么,以幼儿伤害事故中,幼儿园承担法律责任的重要前提则是:幼儿园或教师基于过错而实施的行为侵害了幼儿的人身权。
但如何认定过错,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
我们认为:认定幼儿园有没有过错的依据是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不是人们的主观臆断。
如何认定幼儿园在幼儿伤害事故中的过错,我们可以参照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明确规定:“幼儿园发生的幼儿伤害事故,应当根据幼儿为完全无行为能力人的特点,参照本办法处理。
”《办法》第9条明确规定,由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1)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道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2)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3)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4)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5)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6)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7)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8)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9)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10)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习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11)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街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12)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我们认为,在上述12种情况下,幼儿园存在过错,因此应该对幼儿伤害事故承担法律责任。
《办法》同时明确指出,如果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
另外,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关于免除民事责任的条件的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幼儿伤害的或者因正当防卫、紧急避险造成损害而无不当和未超过必要限度的,幼儿园不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幼儿园在幼儿伤害事故中的责任承担(四)四、幼儿园承担幼儿伤害事故法律责任的形式在幼儿伤害事故中,幼儿园及相关人员承担责任的形式主要有三种: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
幼儿伤害事故就其责任性质而言,主要是侵权民事责任。
就幼儿伤害事故的责任形式来讲,主要是赔偿损失。
人身伤害赔偿的范围主要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者用具费等。
其中医疗费一般以治疗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和医疗费单据为凭证,主要包括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药费、住院费等。
护理费主要指受害人住院期间的陪护费用及其出院后生活不能自理需专人陪护的费用。
行政法律责任是指幼儿伤害事故中的违法主体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构成行政违法而应当依法承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
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两种,即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行政处分是指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或其规章制度对其所属的有违法失职为人员的一种制裁。
它共有八种形式,即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
有关部门或幼儿园可根据伤害事故的情况,对有过失的教职工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行政处罚是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给予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个人、组织的一种制裁。
1998年3月6日原国家教委颁发的《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规定的教育行政处罚种类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颁发的学业证书等,撤销违法举办的教育机构,取消颁发学业证书的资格,撤销教师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等。
据此,对负有事故责任的教师可撤销其教师资格;对发生事故的幼儿园,可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教育行政处罚。
与此同时,地幼儿伤害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员,必要时还要进行刑事制裁。
《教育法》第73条规定。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根据我国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有关规定,对幼儿园犯罪实行两罚制度,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如果教师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或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幼儿园在幼儿伤害事故中承担法律责任时,因其违法性质和后果的不同,可能只承担上述三种法律责任中的一种,也可能同时承担全部三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