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伤害事故的类型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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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伤害事故的类型及对策
幼儿园事故是指幼儿在幼儿园期间的人身伤害事故。幼儿在园伤害事故常见的成因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种:
1、因设施不符合标准而导致幼儿刮伤、摔伤、死亡。幼儿园的围墙、门窗、楼梯及室外大型玩具(滑梯、攀登架、秋千、转转车等),因失修,存在着安全隐患,幼儿园如未及时修理、更换已经破损老化的设备,就容易发生事故。这些事故一旦发生,后果不堪设想,轻则伤其(幼儿)皮肤,重则危及生命。
2、因教师及保育员失职对幼儿身心造成的损害。教师及保育员在工作过程中的失职对幼儿身心造成的损害,主要是指教师及保育员在教育保育过程中的行为失误(如对幼儿身体及心理的体罚),对幼儿身体及其心理造成的伤害。
3、因医务人员的疏忽影响幼儿身体健康。医务人员工作疏忽主要有:吃错药;对突发事件缺乏应急措施等。
4、因教师看护不到,门卫制度不严导致幼儿走丢或被人拐骗。家、园双方对接送幼儿都没有提出很严格的要求,家长接送幼儿较随意,有的临时叫人来接,有的提前来接,有的没与老师打招呼就接走孩子。这些管理上的漏洞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不法分子利用幼儿年幼无知,或假冒幼儿亲戚、或谎称幼儿父母发生意外事故等形式将幼儿带走。
5、因幼儿自身原因导致突发性的伤害事故。幼儿自身原因导致发生突发性的伤害事故主要包括:幼儿的先天性疾病,如癫痫;幼儿
的某些器官发生病变,家长教师在不知情的情形下发生的事故;家长为孩子购买了有安全隐患的衣物或学习用品等。
幼儿所享有的宪法规定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基本权利及《民法通则》规定的“生命健康权”,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侵犯。幼儿在园期间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都应根据事故性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教育法根据违法主体的法律地位和违法行为的性质,规定了承担法律责任的三种主要方式,即: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其中,民事法律责任是幼儿园事故案例中最常见的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民事违法行为而承担的法律后果。主要表现为一种财产上的责任,即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作了明确具体的司法解释:“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成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即幼儿园在赔偿问题上实行的是“过错原则”,有过错应适当赔偿,没有过错就不予赔偿。“有无过错”是确定幼儿园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幼儿人身伤害事故主要是由于行为人因故意或过失而导致他人权利受到侵害的行为造成的,处理时应主要遵循过错责任原则,而兼顾其它原则。
明确教职工和家长各自应尽的权利与义务。由于幼儿园和家长对事故处理缺乏一定的法律知识,当事故发生时,双方往往出现互
相推脱责任、互相谴责等不愉快的场面。有的家长甚至带领亲戚朋友到幼儿园闹事,提出不合理的赔偿等,严重干扰了幼儿园正常工作的开展。因此,聘请有关的专家对全园教职工及其家长进行普法知识的宣传与教育是很有必要的。当然,由于园长、教师、家长毕竟不是专业律师,遇到棘手的法律问题,还是要主动请教专业法律人士(如律师)来帮助。另外,通过各种典型案例分析学习,能加深印象,使每个人工作更规范、细心,达到警钟长鸣的效果。
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定期进行检查、整改。幼儿园规章制度主要包括:幼儿接送制度、健康检查制度、交接班制度、药品保管制度、食品验收制度、设施安全检查制度、门卫管理制度、教室安全管理制度等。幼儿园规章制度作为教职工的行为准则,直接关系到他们对权利的享有与义务的履行。幼儿园的规章制度的制定,首先必须在实体上合法,即在具体条款的内容上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有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内容。其次在程序上也要合法,即具体规章制度实施过程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定期检查幼儿园的活动场所、设施,及时排除隐患。幼儿园应为幼儿提供良好的生存和生活环境。《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6条、第73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6条、第52条明确规定,学校建筑物和其它设施要符合标准,保证幼儿在校内的人身安全。如果明知校舍或其它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重大伤亡的,将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幼儿园工作规程》第32条规定:“幼儿园的教具、玩具应有教育意义并符合安全、卫生的要求”。
第34条明确规定园长主要职责之一:“组织管理园舍、设备和经费”。园长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派专人负责,定期检查,并制定安全标准和规格要求;玩具材料必须无毒、安全;保证幼儿饮水、饮食卫生,防止食物中毒,预防各种疾病在园内传播、流行。发现幼儿园的教学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时,要暂停用并及时汇报,待修理或更换后再使用。
设置安全教育课程,提高幼儿自护能力。每个人都应珍惜、关爱生命。通过探索性主题活动,幼儿了解有关安全知识,并在实际生活中学会应用。如通过创设情景“班上来了陌生人”,了解幼儿在突发情景中的反应,并通过讨论、介绍有关事件,使幼儿不仅从思想上,还从行动上知道跟陌生人走的危险性。家长也应配合幼儿园,在日常生活中不失时机地对幼儿开展安全教育。如教孩子熟悉幼儿园与家庭之间的道路及沿途标志,了解有关火及电的知识,在家正确使用各种电器,认识学会使用求助电话等。通过家园配合,共同提高幼儿的安全意识及自我防护能力。
事故发生后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为了防止幼儿在事故发生后,因得不到及时照料或错误的照料而使其受到更大的伤害,幼儿园园长及教职员工,尤其是园内的医生,都应学习简单可行的应急救护知识及措施。当事故发生后,能正确护理幼儿,并及时通知家人,幼儿园要主动与家长联系,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取得家长的支持与配合。如没有及时通知,幼儿园要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