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病事假等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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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病事假等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医院管理,维护本院正常工作秩序,对病事假等管理规定如下:

一、请假制度

副院长向院长请假。科主任、护士长一日内向分管院长请假;超过一日向院长请假。工作人员三日以内,向科主任或护士长请假;超过三日经科主任或护士长同意,再由院长批准。长期请病假者,每月提供一次诊断书,无诊断书者按旷工处理。事假需有请假条,批准后方可休假,同时到办公室备案。

二、病假管理

1、持请假条和医院疾病诊断书、医院病历手册、检查单据、医院收费证明等相关手续,经科室主任同意并签字后报院长或分管院长批准,并说明预期请假天数,最后报医院办公室备案。

2、病假结束,及时向科室主任院长或分管院长逐级销假,并到医院办公室登记。销假需提供的资料有:医院病历手册、检查单据、医院收费证明等证明资料,均复印一份作为销假附件资料存档。如果职工提供虚假资料,医院办公室有权认定本次请假为虚假,提请院委会按严重违反医院管理制度进行处罚,并将病假按旷工处理。如医生开虚假证明,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病事假工资发放标准:

工龄满30年休病假人员,病假期间发80%工资(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津贴,不包含绩效工资、年未休假工资)工龄满20

年不足30年的病假人员,病假期间发放70%的工资;工龄满xx年不足20年的病假人员,病假期间发放60%的工资;工龄不足xx年的休病假人员,病假期间发放50%的工资。事假不分工龄长短,一律发放600元的生活补助。

四、病事假按天计算,按实际缺勤天数扣工资、绩效奖金、年未休假工资(病事假不扣除周

六、日)。每月上班时间按24日计算,日工资为月工资除以24。

四、对于迟到、早退、脱岗的处理规定:

对于不遵守作息时间,迟到、早退、脱岗者,一次10分钟以内罚款10元,10-30分钟罚款20元30-60分钟罚款50元,每月累计三次以上加罚100元。迟到、早退、脱岗60分钟以上不足半天者按旷工半天计算,旷工一日扣罚二日工资,一个月无奖金。连续7天旷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15天,不享受绩效工资及未休假补贴,对屡教不改情节严重者,停止工作停发工资,自己学习提高认识后视其表现决定是否继续上岗。由于迟到、早退、脱岗、旷工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当事人承担。

六、婚假、产假、计划生育假、探亲假、丧假,均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休假期间法定假日不另算,自然流产、引产按病假处理;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者,按有关规定执行。丧假以直系亲属为准。

xx医院

第二篇:病事假规定一、病假管理

1、员工因病必须治疗和休病假的,凭指定医院证明向单位领导

申请病假,长期休病假的要定期出具医院证明,经领导批准生效。

2、凡弄虚作假取得休病假证明的,一经查明,除按旷工处理外,将给予严肃的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给予一定的处分。

3、员工病假在3天以内的,病假期间的工资发本人基本工资的90%,病假期间福利不存享受;员工病假在3天以上15天以内的,病假期间的工资发本人基本工资的80%,病假期间福利不存享受;员工病假在15以上30天内的,病假期间的工资发本人基本工资的50%,病假期间福利不存享受;超过30天的(重大疾病除外)及治疗后,不能正常上班的,按内部假休处理,停发工资及福利,自行承担5险个人部分及公司部分。

二、事假、婚假等管理办法

1、事假

⑴员工处理私事占用工作时间的,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按事假处理。未经领导批准,私自离开工作岗位的,按旷工处理。

⑵请假一律以各部门负责人签批的书面假条为据,并交考勤人员存档,未经部门负责人签批的假条一律无效。

事假3天以内,由各部门负责人直接签批;事假3天以上,由各部门负责人署意见后,报总经理签批;

⑶事假年累计超过5天的,超出假期以天计算,扣除本人每天所得工资。

⑷事假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2、婚假

员工在法定结婚年龄范围内结婚的,享受7天婚假,大龄青年结婚的享受27天婚假,婚假期间不影响工资及福利。

3、丧假

员工的直系亲属因故去世,职工本人可以允许有7天的料理丧事假;因路途遥远需出车去奔丧者,另加路途往返时间,超过7天的,按事假对待。丧假期间不影响工资和福利。

4、计划生育假

单位女职工在计划内生育的,享有90天假期,晚婚晚育的享有120天假期,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实行计划生育手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转发〈节育手术常规〉的通知》和《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休假,不影响工资。

5、护理假

员工的直系亲属或家属住院确实需要护理的,允许有7天护理假,不影响工资,超过7天者按事假对待。

第三篇:公司病、事假管理规定公司病、事假管理规定

为规范企业劳动纪律,深化公司管理,加强公司员工的自律,根据公司发展目标要求,对公司员工请病、事假事宜做如下规定:(一)病假规定

1.当日请病假半天,不足一天者,需向部门负责人报备,并向综合部门负责人申请。如特殊情况,可先电话申请,后续补办请假手续。

2.员工请病假一天及以上者,必须持市级医院开具的病假条。病假条上必须有医院方盖的印章。必须持有医院的病历,病历上必须有主治大夫的签名、病情的种类,治疗的手段、所用药品名称及开病假条的确诊事由、时间等。

3.员工按手续休病假,需由部门主管、总经理批准。不按规定办理手续或手续不全,擅自休病假,均按旷工处理。

4.病假满一天并持正规医院开具的病假条者,扣发半天工资。请病假,但无市级医院开具的病假条则视为事假,扣发一天工资,并给予三级警告。

(二)事假规定

1.员工请事假,必须填写公司内部请假条,并按假条内容说明请假事由,部门主管和总经理签字同意后,方可有效。

2.员工请事假,单次或每月原则上最多不能超过3天,特殊情况来不及请假或需续假,必须通过电话或其它通讯方式请示公司总经理,并得到同意后方能生效,过后必须补办手续,如未补办手续则按旷工处理。

3.员工请事假,必须提前一天说明,当天请假者,原则上不予批准,项目处于攻关阶段时,无特殊情况,不予请假。

4.未经批准擅自休假者或超假者,一律按旷工处理,月旷工超过3天,年旷工超过10天者,经确认无误后,予以除名。

5.以下为国家法律规定的带薪事假:

如。婚假、丧假、工伤假、外地工探亲假及总经理批示的特殊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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