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矿矿山地下开采系统和勘查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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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安监发〔2010〕52号
渭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渭南市金属非金属矿山地下勘查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安全监管局:
为切实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地下勘查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夯实生产经营企业、探矿权人、地质勘查单位和采掘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明确各级安全生产职责和监管权限,规范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经营开发秩序,不断提升安全生产基础和作业条件,杜绝或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定了〘渭南市金属非金属
矿山地下勘查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六月三日
渭南市金属非金属矿山地下勘查工程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为切实做好我市金属非金属矿山地下勘查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夯实生产经营企业、探矿权人、地质勘查单位和采掘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明确各级安全生产职责和监管权限,规范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经营开发秩序,不断提升安全生产基础和作业条件,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和〘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现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县级以下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或探矿权人勘查工程的日常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由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中省市级企业勘查工程的日常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由市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
二、受探矿权人委托从事勘查工程的地质勘查单位和由地质勘查单位委托的采掘施工企业,应具备工程勘查和采掘施工资质,并持有有效证件。
三、县级以下企业或探矿权人的勘查工程,受委托的采掘施工企业,属本行政区域内的在县级安全监管部门登记备案;采掘施工企业属本行政区域外的在市级安全监管部门
备案。中省市级企业的勘查工程,受委托的采掘施工企业在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在本行政区域内承接勘查工程的所有地质勘查单位在市级安全监管部门登记备案。凡未登记备案的单位不得从事工程勘查和采掘施工作业。
四、在县市安全监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地质勘查单位和采掘施工企业,每年以书面形式向安全监管备案部门总结报告一次工作,如有重大情况应及时报告。
五、探矿权人应及时与地质勘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地质勘查单位应及时与采掘施工企业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与单位主要负责人分别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六、承接勘查工程的地质勘查单位,有施工队伍的应对该工程探矿全过程负责。如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追究其主体责任;无施工队伍的地质勘查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并对工程设计、编录、技术指导和总结报告负责,如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追究其工程技术责任并对采掘施工单位负管理责任。
七、承接勘查工程的采掘施工企业,对该工程施工的探掘过程负责。如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追究其施工组织、现场管理、员工培训、隐患整改和事故报告等责任。
八、鉴于探矿工程不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故探矿权人应对该工程的委托合法性负责,如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追
究组织经营责任和统一协调、管理等责任。
九、凡未经安全监管部门登记备案、未落实探矿权人、勘查单位、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的勘查工程,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及时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和取缔。生产经营企业、探矿权人不得借勘查工程进行生产,公安部门不得供应探矿工程之外所需的火工品。否则,如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按非法生产予以查处。
十、凡勘查工程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市县联合调查。经调查,主体责任在县级以下企业或探矿权人、本行政区域内采掘施工企业的,由县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批复结案;主体责任在中省市企业、地质勘查单位和本行政区域外的采掘施工企业的,由市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批复结案。勘查工程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据陕西省安全监督管理局〘关于〖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三条有关实用问题的通知〙(陕安监管发〔2005〕106号)精神执行。
十一、本暂行办法由渭南市安全监管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安全生产勘查工程管理办法通知
抄送:省安全监管局。
市委办。市政府办,市检察院,市监察局,市公安
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总工会。
渭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2010年6月3日印发
共印22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