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优惠券使用管理规定(正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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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券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电子优惠券的业务管理,管控风险,防范职务风险,促进业务的良性发展,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电子券涵盖大众点评、美团、糯米网等合作网站推广的电子优惠券。

第三条电子优惠券作为一种以电子信息为载体的电子凭证,在实际使用中在需注意以下内容:

㈠客人消费使用电子优惠券时,需将电子优惠券的号码在《预打单》空白处注明,并由服务员、当值领导(店长、主管、部长)签名;收银员收到签名完整的《预打单》后,进行电子优惠券的消费结算,并在《结账单》签名确认;

㈡本公司店面员工当值期间不得持有或使用本公司的优惠券;

㈢电子优惠券仅用于在指定门店进行餐饮消费,不做其他用途;

㈣电子优惠券、活动折扣优惠、会员卡优惠三种方式在支付时只能选用一种,不得重复折扣、优惠;

㈤电子优惠券未使用金额不得进行找赎、转入会员卡、换购礼品等;

㈥电子优惠券按面值等同现金使用,不限使用数量、面值;

㈦电子优惠券的使用在有效期内有效,超过有效期无效;

第四条员工未按上述要求办理电子优惠券使用的,将追究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

㈠收银员未按规定执行签名完整的《预打单》办理电子优惠券消费结算的,处以3分/次扣分。

㈡收银员、服务员或公司其他员工,收取客人现金结算消费款后,私自以个人或其他人的电子优惠券办理消费结算,套取公司现金,对直接涉及人员处以补回公司损失金额、10分/次扣分、辞退、以贪污罪报公安处理;当值领导均负有管理责任,按公司管理制度执行。

㈢公司员工其他违规使用电子优惠券的,按损失金额倍赔偿公司,并按2分/次扣分;

第五条公司财务部对电子优惠券保留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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