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废旧电子设备元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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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旧电子设备元件报废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信息计控中心电子设备元件的管理工作,本着充分利用废旧电子设备元件的剩余价值,控制和减少电子设备元件废弃后对环境造成的污染,防止固定资产流失的原则,结合由信息产业部、国家发改委等部门联合制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与华泽铝电有限公司相关管理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各科室的负责人和设备管理人员,需高度重视废旧电子设备元件的回收与报废工作,各负其责,严把审核关。
第三条:本办法中下列名词含义
(一)电子设备元件,是指办公用计算机、PLC卡件、电池、视频等。
(二)电子设备元件污染,是指电子设备元件中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或者电子设备元件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超过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环境、资源以及人身生命健康以及财产安全造成破坏、损害、浪费或其他不良影响。
第二章废旧电子设备元件报废管理第四条:报废电子设备元件审核的指标范围
(一)从使用年限或实际使用机时数上划分:
1、计算机及各类电子设备,使用年限8年以上,年平均使用机时数1500小时,或者累计使用机时数达20000小时以上,故障多,多次维修仍无法达到其基本性能指标;
2、机、电、光等一体化设备,使用年限10年以上,平均使用机时数1200小时,或者累计机时数达12000小时以上,故障多,多次维修仍无法达到其基本性能指标;
(二)从电子设备元件使用效能上划分:
1、已超过使用年限,不能达到最低使用要求,且无法修复者;
2、经技术鉴定,已严重损坏无法修复者;
3、严重影响环保、安全,继续使用会引起危险或造成严重污染,危害人身健康,且不能进行改造或改造不经济者;
4、经生产验证和技术鉴定不能使用,无改造价值者;
5、备件无来源,修复改造费用过高,修复后不能保证使用年限和技术性能者;
6、上级主管部门明文规定,属于必须淘汰或不能再用者。
第五条:电子设备元件的报废申报程序
(一)凡符合第四条中任一条款,均可申请报废。
(二)凡属报废的电子设备元件,由科室设备管理员根据计算机及各类电子设备或机、电、光等一体化设备分别填
写电子设备元件报废单后,上报中心进行审核。
(三)中心组织电子设备元件报废技术小组作技术鉴定。
(四)经鉴定确认申请报废的电子设备元件属可回收的范围时,组织人员对该电子设备元件进行回收利用。
(五)经鉴定确认申请报废的电子设备元件属无污染范围时,按公司固定资产报废程序,发文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报废。
(六)经鉴定确认申报报废的电子设备元件属污染品时,经中心负责人签字同意,发文向安环部提出处理申请,并按公司固定资产报废程序,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报废。
第六条:报废电子设备元件的处置程序
(一)报废仪器设备的审批手续办完后,科室将报废物品上交中心报废物品调剂仓库。
(二)将报废物品按无污染、污染、可回收三类分类保存。
(三)按公司相关规定执行,分类对报废物品进行处理。
第七条:对符合报废条件的电子设备元件,各科室应及时进行报废处理。
第八条:本办法由信息计控中心提出。
第九条:本办法由信息计控中心制定。
第十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