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电子设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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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M自助设备管理办法

ATM自助设备管理办法

ATM自助设备管理办法(试行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银行卡自助设备(以下简称“自助设备”)的管理,提高自助设备运行质量,充分发挥自助设备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助设备是指自动取款机、自动存款机、存取款一体机、多媒体查询机等为客户提供不间断自助金融服务,满足客户存款、取款、转账、查询、缴费等全部或部分业务功能的设备。

自助设备按是否与营业网点分离分为附行式自助设备和离行式自助设备。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开办自助设备业务的各级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下同)。

第四条自助设备管理主要包括网点建设、业务管理、运行管理、设备维护管理、安全管理、营销管理。

第五条自助设备业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一)统一规划原则。

省联社统一制定所辖各分支机构自助设备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投资计划;(二)分类指导原则。

省联社根据地区差异、业务发展重点,对不同地区、不同业务分类进行指导;(三)业务发展与风险控制并重原则。

省联社在指导和管理分支机构业务稳定、快速发展的同时,加强对操作风险、管理风险、人员风险等各方面风险要素的防控。

第六条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所辖的各分支机构在自助设备的规划、布局、购臵、安装、管理、使用、维护和考核过程中,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七条省联社电子银行部为所辖各分支机构自助设备的业务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制定自助设备有关管理制度;(二)负责自助设备形象设计及营销管理,制定自助设备配套宣传方案;(三)负责受理各级信用社自助设备建设的申请,会同发展规划、财务、科技信息、会计结算及安全保卫等部门审核后,进行审批及验收;(四)负责提出自助设备业务需求、业务功能验收标准,组织业务功能验收及业务功能培训,并提出自助设备新增功能的业务需求,对自助设备系统升级、版本更新等进行业务验收测试;(五)负责组织对各级信用社社自助设备业务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六)负责与自助设备业务管理相关的其他工作。

ATM自助设备管理办法

ATM自助设备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自助设备管理办法(试行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银行卡自助设备(以下简称“自助设备”)的管理,提高自助设备运行质量,充分发挥自助设备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助设备是指自动取款机、自动存款机、存取款一体机、多媒体查询机等为客户提供不间断自助金融服务,满足客户存款、取款、转账、查询、缴费等全部或部分业务功能的设备。

自助设备按是否与营业网点分离分为附行式自助设备和离行式自助设备。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开办自助设备业务的各级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下同)。

第四条自助设备管理主要包括网点建设、业务管理、运行管理、设备维护管理、安全管理、营销管理。

第五条自助设备业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一)统一规划原则。

省联社统一制定所辖各分支机构自助设备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投资计划;(二)分类指导原则。

省联社根据地区差异、业务发展重点,对不同地区、不同业务分类进行指导;(三)业务发展与风险控制并重原则。

省联社在指导和管理分支机构业务稳定、快速发展的同时,加强对操作风险、管理风险、人员风险等各方面风险要素的防控。

第六条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所辖的各分支机构在自助设备的规划、布局、购置、安装、管理、使用、维护和考核过程中,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七条省联社电子银行部为所辖各分支机构自助设备的业务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制定自助设备有关管理制度;(二)负责自助设备形象设计及营销管理,制定自助设备配套宣传方案;(三)负责受理各级信用社自助设备建设的申请,会同发展规划、财务、科技信息、会计结算及安全保卫等部门审核后,进行审批及验收;(四)负责提出自助设备业务需求、业务功能验收标准,组织业务功能验收及业务功能培训,并提出自助设备新增功能的业务需求,对自助设备系统升级、版本更新等进行业务验收测试;(五)负责组织对各级信用社社自助设备业务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六)负责与自助设备业务管理相关的其他工作。

农村商业银行费用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费用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费用管理办法178 号(5 月 26 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费用管理,规范财务行为,降低成本支出,提高经营效益,根据《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及本行财务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费用管理的对象为总行机关和辖内各支行。

第二章费用管理范围及划分第三条费用管理的范围主要包括营运费用、人员费用、专项费用和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有关费用。

第四条营运费用包括:业务招待费、安全防卫费、邮电费、公杂费、差旅费、水电费、税金。

第五条人员费用包括:职工工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劳动保护费、劳动保险费、失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临时工工资、专项奖金。

第六条专项费用包括:业务宣传费、广告费、印刷费、电子设备购置及运转费、钞币运送费、保险费、诉讼费、公证费、咨询费、审计费、技术转让费、研究开发费、外事费、会议费、低值易耗品摊销、递延资产摊销、无形资产摊销、租赁费、修理费、取暖及降温费、绿化费、董事会费、上交管理费、车船使用费、其他费用。

第七条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有关费用,主要指与业务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

第三章费用管理的方法第八条费用管理的方法:年初预算、一次核定、序时使用、超支自负、逐级审批。

第九条每年初由总行财务会计部组织编制财务收支预算;各支行的营运费用预算由财务会计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总行机关行政费用预算由办公室编制;房屋租赁费、固定资产购置、维修装璜预算由办公室编制;电子设备运转费预算由科技部编制;安全设施改造费用预算由保卫部编制;抵债资产维修费预算以及诉讼费用预算由风险管理部编制;人员费用预算由人力资源部编制;低值易耗品购置和其它费用预算由财务会计部编制。

财务会计部汇总,提交行长室、董事会、股东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条严禁擅自变更财务预算,如确需变更,由行长室提交董事长或董事会研究通过。

第十一条财务会计部对经相关程序审核通过的费用预算按单位建立台账,适时调整经批准的费用预算台账,严格控制费用使用。

农村商业银行系统自助设备管理办法模版

农村商业银行系统自助设备管理办法模版

x农村商业银行系统自助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我行)自助设备管理,改善银行卡受理环境,促进电子银行业务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银行卡联网联合技术规范》、《银联卡业务运作章程》、《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助设备是指具有客户自助服务功能的现金类金融自助设备,包括:取款机、存取款一体机等。

根据布放地点分为在行式(指安装在营业网点场所内)和离行式(指安装在营业网点场所外)两类。

第三条自助设备管理的总体原则是:统一开发、分级管理、合理布局、安全高效。

第四条自助设备可提供7x24小时对外金融服务,可为本行卡和他行“银联”标识卡客户提供修改密码、账户查询、取款、存款、贷款、转账、缴费、电子现金圈存等部分或全部服务功能。

第五条自助设备日常管理,由布放自助设备的农村商业银行(包括支行、分理处等,以下统称营业网点)指定管理员负责。

布放自助设备数量超过5台(含5台)的营业网点,应当指定专人实行集中管理。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各营业网点。

第二章相关部门管理职责第七条我行负责设备运营管理、安全保卫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做好自助设备相关事项的指导、协调、管理、检查等工作。

第八条我行电子银行部是全系统自助设备业务管理、设备入围选型和布放规划的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制定全系统自助设备业务发展规划、自助设备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二)负责全系统自助设备市场准入和业务开通工作;(三)负责全系统自助设备布放选址指导工作;(四)监督、检查自助设备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执行情况;(五)负责对全系统自助设备管理员的业务、技术及日常维护的指导、培训工作;(六)定期统计并分析全系统自助设备交易数据,指导农村商业银行开展业务;(七)负责自助设备界面设计及相关动画、广告等发布管理;(八)负责建立和保管全系统自助设备相关参数等技术档案;(九)负责自助设备业务的现场和非现场稽核检查;(十)负责协调、处理自助设备其他有关事项。

内蒙古农村信用社自助设备运营(ATM)操作管理办法

内蒙古农村信用社自助设备运营(ATM)操作管理办法

内蒙古农村信用社自助设备运营操作规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内蒙古农村信用社自助设备运营管理,依据《内蒙古农村信用社自助银行管理办法》、《内蒙古农村信用社现金出纳制度》、《内蒙古农村信用社安全保卫工作制度》等相关制度,制定本操作规程.第二条本操作规程适用范围包括:归属于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自治区联社)管理的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单一法人信用社)、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县级联社)、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农合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农商行).第三条自助设备运营操作规程包括离行式和依附式自助银行运营操作规程、自助设备清机、加钞规程、吞没卡处理规程和错账查账处理规程。

第二章离行式自助银行运营操作规程第四条单一法人信用社、县级联社、农合行、农商行设立离行式自助银行,必须设立电子银行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机构离行式自助银行的日常运营管理。

一、运营管理基本规定(一)自助设备钥匙和密码管理1、离行式自助银行设备保险箱的钥匙和密码,严格实行“双套制”、“分管制”。

钥匙与密码分管,工作用钥匙、密码与备用钥匙、密码分管。

钥匙和密码坚持纵向交接,不得交叉使用。

保管、交接都必须填写《印章及重要物品保管、使用、交接登记簿》,按照每台设备每种物品分别登记。

《印章及重要物品保管、使用、交接登记簿》由设立机构电子银行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保管。

2、工作用钥匙管理与使用(1)工作用钥匙应入专用保险柜保管,保险柜的钥匙和密码必须分人保管。

工作用钥匙保管人员相对固定,不能随便更换,且不得由加钞员担任。

(2)工作用钥匙由加钞员用时领取,用后交还,非工作时间任何人禁止将工作用钥匙带出工作场所。

(3)工作用钥匙领取和交还须及时登记《自助设备工作用钥匙交接登记簿》。

(4)《自助设备工作用钥匙交接登记簿》由钥匙保管人员保管。

3、自助设备密码使用(1)自助设备密码由专人负责保管,不得遗忘。

(2)密码保管员在使用自助设备密码时,应避开其他人员,严禁泄露密码。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金融banker圈】【政策法规】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子银行业务的风险管理,保障客户及银行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银行业务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银行业务,是指商业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利用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通讯通道或开放型公众网络,以及银行为特定自助服务设施或客户建立的专用网络,向客户提供的银行服务。

电子银行业务包括利用计算机和互联网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网上银行业务),利用电话等声讯设备和电信网络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电话银行业务),利用移动电话和无线网络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手机银行业务),以及其他利用电子服务设备和网络,由客户通过自助服务方式完成金融交易的银行业务。

第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设立的外资金融机构(以下通称为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电子银行业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开办具有电子银行性质的电子金融业务,适用本办法对金融机构开展电子银行业务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经中国银监会批准,金融机构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办电子银行业务,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居民等客户提供电子银行服务,也可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开展跨境电子银行服务。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合理规划、统一管理、保障系统安全运行的原则,开展电子银行业务,保证电子银行业务的健康、有序发展。

第六条金融机构应根据电子银行业务特性,建立健全电子银行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体系,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明确电子银行业务管理的责任,有效地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电子银行业务风险。

第七条中国银监会负责对电子银行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商业银行电子支付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电子支付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电子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一、总则本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商业银行的电子支付业务,保护用户权益,促进支付行业健康发展。

二、业务范围商业银行的电子支付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网上支付:商业银行应提供安全可靠的网上支付渠道,确保用户信息和交易数据的保护。

2. 移动支付:商业银行应开发便捷的移动支付应用,支持用户通过手机等移动设备进行支付。

3. 电子钱包:商业银行应提供电子钱包服务,方便用户进行线上线下的支付和资金管理。

4. 第三方支付:商业银行可与合作伙伴开展第三方支付合作,提供更多支付选择给用户。

三、用户权益保护商业银行在开展电子支付业务时,应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确保用户信息安全和资金安全。

具体措施包括:1. 用户身份验证:商业银行应采取有效措施验证用户身份,防止身份盗用和欺诈行为。

2. 交易风险提示:商业银行应向用户提供交易风险提示,让用户充分了解交易风险,并自主决策是否进行支付。

3. 投诉处理: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用户的投诉和纠纷,保护用户合法权益。

四、监管要求商业银行在开展电子支付业务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具体要求包括:1. 用户信息保护:商业银行应严格遵守用户信息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用户信息不被泄露或滥用。

2. 资金监管: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善的资金监管机制,确保用户支付资金的安全。

3. 风险管理:商业银行应制定风险管理措施,预防和控制支付风险,保障支付系统的稳定运行。

五、处罚措施对于违反本管理办法的商业银行,监管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暂停业务、吊销许可等。

六、附则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商业银行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以符合本办法要求。

以上为商业银行电子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的内容,旨在规范商业银行的电子支付业务,保护用户权益,促进支付行业的健康发展。

商业银行智能自助柜台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智能自助柜台业务管理办法

智能自助柜台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智能自助柜台(以下简称“STM”)业务运营管理,加强风险控制,提升服务质量,根据《商业银行系统智能自助柜台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商业银行营业网点日常运营工作规范指引》《商业银行系统自助银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STM是指本行通过硬件设备的集成,业务流程和交易凭证的整合,借助影像采集、人脸识别等技术手段,实现客户自助办理业务的智能设备业务平台。

其中便携式STM配备无线通读模块,可用于离行服务。

第三条管理基本原则
(一)风控优先。

在STM分流柜面业务的同时,须加强对操作风险、法律风险等要素的监测和防控,保证业务稳步有序开展。

(二)提升服务。

以提高客户体验为目标,努力改变客户业务办理方式,改善网点服务能力,提高客户满意度,全面增强网点服务功能。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运营管理部为STM设备运营管理的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和完善业务管理办法,明确管理要求和职责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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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电子设备及耗材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电子设备及耗材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电子设备及耗材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电脑设备及耗材的科学管理,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严格控制费用开支,确保业务的正常运行,依照《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规定,结合本行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科技信息部负责电脑设备及耗材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基层网点、机关部室。

第二章电脑设备、耗材管理范围
第四条凡由本行统一购买,在用、借出、借入、备用、报废的所有电脑设备以及耗材都属于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五条电脑设备及耗材包括:
(一)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HUB等网络设备;
(二)笔记本电脑、主机、显示器、打印机、终端、UPS;
(三)维护以上设备所用的配件及带架、带芯等耗材;
(四)其他可列入管理范围的物品。

第三章管理
第六条本行大额采购小组负责大宗电脑设备及耗材的采购。

第七条科技信息部负责电脑设备的选型、采购计划数、分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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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业银行自动柜员机管理实施细则

农村商业银行自动柜员机管理实施细则

****农村商业银行自动柜员机管理实施细则为加强和规范我行自助设备(具有客户自助服务功能,可以存、取现金、查询、转账和修改密码的银行设备,包括:自助取款机、存取款一体机、存折补登机等)的管理,确保正常运行,提高使用效益,有效防范业务风险,促进业务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联和《**省农村信用社自助设备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特制定实施细则。

一、机构职责(一)总行管理职责1、业务拓展部为自动柜员机的管理部门,负责辖内自助设备的规划、选型、培训、维护管理等工作,确保辖内自助设备正常运行。

业务拓展部业务拓展员作为总行级自动柜员机管理责任人,负责辖内自动柜员机的指导、管理、协调和服务。

2、自动柜员机视同辖内营业网点柜台进行管理,将自动柜员机的头寸接送、钥匙和密码的管理纳入保卫部门日常工作的范畴。

3、总行信息电脑部负责辖内自动柜员机的技术支持和故障维护。

如遇自动柜员机运行异常或出现故障无法处理,应及时上报省联社技术保障处处理。

总行信息电脑部负责人为自动柜员机超级管理用户,负责自动柜员机管理员、操作员的增设、删除及系统维护等工作。

4、财务会计部负责按照有关技术要求采购自动柜员机的流水打印纸、客户凭条、色带等耗材,各支行统一领用。

5、后勤管理部负责自动柜员机的营业场所的土建、统一形象标示装修和自动柜员机安装工程。

6、安全保卫部负责安装辖内自动柜员机的安全防护设施达标和监控设备安装,对安防设备故障或异常现象及时进行维护。

7、监控中心全天候负责监控自动柜员机周边出现可疑摄像设备、门禁装置、电话号码或现场出现一人持多张卡连续交易等异常情况,要立即到场进行阻止和上报处理,必要时应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8、监察内审部负责对自动柜员机相关业务进行稽核监督。

(二)支行营业网点管理职责1、各装机网点自动柜员机开通后,在自动柜员机本身无故障的情况下必须保证开机率100%,24小时运行;如有特殊情况,必须上报省联社会计结算处批准后方可停机。

商业银行自助设备管理办法模版

商业银行自助设备管理办法模版

xx市商业银行自助设备管理办法xx银〔xx〕7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行自助设备的安全运行,统一全行自助服务点的整体形象,提高自助设备的运行效率,确保自助业务的规范操作和设备的正常运行,从而有效地防范风险、化解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自助设备包括营业网点内运行的联行式自助设备和营业网点外运行的离行式自助银行设备(主要有自动取款机、自动存取款一体机、多媒体服务终端等等)。

第二章管理职能第三条总行自助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全辖自助设备的运行管理,制定全行自助设备发展规划、购置、安装、维护、更换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总行自助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全辖自助设备的运行监控和考核评比;负责自助设备的程序测试、开通等工作。

第五条总行自助业务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维护厂商对全行自助设备进行定期巡检和维护。

负责全行自助设备服务标识、消耗材料的统一设计制作、管理,规范服务形象。

第六条总行自助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向科技部门或相关公司提出自助设备新增功能的业务需求;负责对自助设备系统升级、版本更新等业务测试,督促各行自助设备升级、程序更新做到及时到位。

第七条自助设备管理网点应当设立设备日常管理人员,负责自助设备的日常维护、清洁和保养,并按照运行情况认真填写运行日志,确保自助设备正常运行,发现自助设备故障及时排除,若无法排除的报告总行自助业务管理部门。

第八条自助设备管理网点须指定自助设备出纳工作人员若干名。

出纳员的主要职责是协同本管理网点自助设备管理员共同负责自助设备的装钞、清钞工作。

第九条为加强离行式自助设备巡检清机过程中的安全保卫工作和工作效率,需配备运钞车辆、专业驾驶员、以及不少于2名的安全保卫人员全程跟随。

第十条自助设备管理网点负责人对本网点的管理员和出纳员的工作有监督检查责任。

指定自助设备管理员的定向代班人员,负责监督自助设备保险柜密码定期更换和人员变动时的密码更换。

第十一条管理网点在接到客户投诉时应热情接待,不得相互推诿,要详细记录投诉情况、交易要素、客户姓名和联系方式,根据投诉内容认真查证处理。

商业银行计算机设备资源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计算机设备资源管理办法

计算机设备资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计算机资源管理,明确管理职责,确保资源安全高效运行,同时最大限度发挥资源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计算机资源包含可支持计算机信息系统稳定运行的计算机设备及其上运行的软件。

第三条计算机设备(以下简称设备)是指计算机主机及其外围配套设备、数据通信及网络安全设备、机房环境设施、专用机具,以及其他设备。

第四条软件是指供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行使用的软件产品,如操作系统、数据库、中间件、办公软件、工具软件、网络类软件等。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商业银行。

第二章部门与职责第六条商业银行科技部门是计算机科技部门,主要职责包括:(一)组织制定、完善计算机资源管理制度及技术规范;(二)组织制定计算机资源的配备规划和配置原则;(三)负责计算机资源申请与采购;(四)负责编制计算机资源采购年度预算与决算报告;(五)负责组织计算机资源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六)负责建立计算机资源档案,统筹资源调拨与调配,充分发挥计算机资源使用效率。

第七条商业银行各支行、各部室是计算机资源使用部门,主要职责包括:(一)根据业务发展需求,在充分论证、认真分析的基础上,向科技部门提出计算机资源配备需求,并提交需求材料;(二)根据计算机资源使用需求,向科技部门申领资源、备件等,做好计算机资源的日常管理和维护,故障资源须及时向科技部门申报维修;(三)定期清查所使用的计算机资源,及时将停用闲置资源退还科技部门。

第三章计划管理第八条资源使用部门每年末须根据下一年度的业务需求,对计算机资源使用状况及需求情况进行评估,在此基础上合理制订计算机资源改造、更新和购置计划,报送科技部门。

第九条科技部门根据资源使用部门提供的计算机资源的改造、更新和购置计划,统一报送商业银行计划财务部进行预算,确定下一年度计算机资源投入计划。

第四章使用申请管理第十条各支行、各部室新增人员需根据实际情况以及工作性质提出对计算机资源的需求,并及时将领用申请报送至办公室审批同意后报送科技部门。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DOC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DOC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子银行业务的风险管理,保障客户及银行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银行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银行业务,是指金融机构利用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通讯渠道和公众网络,以及银行为特定自助服务设施或客户建立的专用网络提供的银行业务。

电子银行业务包括利用计算机和互联网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网上银行业务”)利用电话等声讯设备和电信网络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电话银行业务”),利用移动电话和互联网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手机银行业务”),以及利用其他外部电子服务设备提供的由客户自助服务的银行业务。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设立的外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电子银行业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开展有关电子金融服务业务,适用本办法对金融机构开展电子银行业务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外资金融机构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办电子银行业务,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居民等客户提供电子银行服务。

第五条开展电子银行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合理规划、统一管理、保障系统安全运行的原则,加强对电子银行业务风险的管理,保证电子银行业务的健康、有序发展。

第六条开办电子银行业务的金融机构应根据电子银行业务的特性,建立健全电子银行业务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体系,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明确电子银行业务管理的责任,有效地识别、监测和控制电子银行业务风险。

第七条中国银监会统一负责对境内及跨境电子银行业务实施监管。

第二章申请与变更第八条金融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办电子银行业务,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经中国银监会审查批准。

银行自助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自助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ⅩⅩ银行自助银行业务管理方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标准我行自助银行业务管理,确保自助银行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电子银行业务管理方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自助银行业务是指通过自助设备,由客户自助完成存取款、查询、转账、缴费等金融交易的银行业务。

本方法所称自助设备包括现金类自助设备和非现金类自助设备。

现金类自助设备包括自动取款机ATM、自动存款机CDM、存取款一体机CRS等设备。

非现金类自助设备包自助缴费机、自助查询机、自助受理机、回单打印机、自助网银机等多媒体自助终端设备。

本方法所称自助银行是指我行设立的能提供金融服务的自助设施,包括具有独立经营场所的在行式自助银行、离行式自助银行以及没有独立经营场所的在行式自助设备、离行式自助设备。

第三条自助银行业务管理遵循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分流增效、防范风险的原则。

统一规划原则:总行合电子银行业务发展和我行营业网点建设规划,合理布局,实现物理网点和电子银行渠道协调发展。

统一管理原则:由总行根据地区差异、业务发展重点,优化资源配置统一管理,开展自助设备统一平台建设,统一自助银行业务流程、视觉形象、建设标准和服务标准、树立ⅩⅩ银行自助银行品牌形象,标准自助银行业务发展。

分流增效原则:将自助银行与物理网点、网上银行等电子渠道在产品发布、交易协同、客户服务等方面进行全方位整合,分流物理网点业务,降低人力成本,实现以客户为中心的多渠道协同服务和发展。

防范风险原则:在自助银行业务稳定、快速发展的同时,要加强对技术风险、操作风险、管理风险、道德风险等各方面风险要素的防控。

第四条本方法适用于开办和管理自助银行业务的ⅩⅩ银行各级机构。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五条总行电子银行部是全行自助银行业务的主管部门,协同人力资源、个人银行、科技信息、运营管理、安全保卫、科技开发、后勤保障等有关部门共同建立健全自助银行业务发展的协调工作机制,共同推动自助银行业务发展。

xx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机房建设管理办法

xx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机房建设管理办法

xx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机房建设管理办法为规范xx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各分支机构机房建设,建立统一、规范、节约成本、标准化机房,特制定本办法。

一、机房功能支行机房的主要功能是核心网络设备(交换机、路由器)的集中运行场所,是广域网和局域网等网络通讯枢纽,提供如电子邮件、办公自动化、公文传输运行地。

综合布线是局域网通讯的基础设施,综合布线的主管理间放置于中心机房。

同时,通过综合布线系统,机房也是办公电话等通讯设施的线路枢纽和中转跳接集中地。

二、环境需求为了使机房正常、安全运行,必须为其提供以下子系统:1、是机房供配电、照明、防雷、接地及UPS不间断电源系统;2、是机房空调及新排风系统;3、是机房消防系统;4、是机房环境、设备、保安监控系统,如有必要可以要求机房具有一定的屏蔽功能。

根据中支机房实际需求,我们对其中某些部分系统进行了取舍。

机房空调可以采用普通的空调,消费需使用二氧化碳瓶装灭火器,杜绝使用对电子设备造成二次损坏的干粉灭火器。

机房应配备UPS不间断电源,确保停电状态下业务连续性。

三、建设标准机房建设标准,影响机房建设规范和设计理念,应参照《省联社计算机机房规范工作指引》,满足《江苏省联社科技检查网点机房建设标准》要求,结合本机房建设设计理念或应达到的机房整体效果。

1、是机房建设标准严格按照省联社房建设规范执行,分支机构机房应为C类机房标准建设。

2、是机房装修标准与材料选择。

装修主要是墙面、吊顶、地板材料的选择。

吊顶选择了常用的微孔条形铝板,地板选择防静电地板。

UPS电源、网络机柜、监控机柜应距墙面60公分,便于维护。

弱点、强电分开走线,距离大于30公分、通讯线缆通过桥架进入机房,必须使墙面可拆卸。

四、先期设计按照机房功能和运行环境需求,需要对机房工程进行整体设计。

整体设计包含两个方面:一方面形成书面机房建设需求,对各个系统需求的定性描述,如建设的目标、达到的标准、建设质量的要求,以及各个子系统功能需求、标准等;设计图纸需报送科技信息部审核通过后方可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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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业银行电子设备管理办法
73号(4月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江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电子设备的购置、维护、维修、调配、报废等行为的管理,发挥电子设备的使用效能,根据省联社及《江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计算机管理制度》、《江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据“集中统一、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结合本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电子设备是指总行机关、各支行(部)业务及管理所用设备,包括:
1.硬件系统:主机、打印机、终端、磁带机等设备。

2.供电系统:不间断电源(UPS)、蓄电池等供电设备。

3.网络系统:路由器、交换机、防火墙、调制解调器等数据传输控制设备。

4.电子银行系统:自动柜员机(ATM)、制卡机等专用设备。

5.其它设备:用于检测、维修的设备、机房场地设施及领导交办的其它设备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集中统一、分级管理、分级负责”是指:
1.全辖电子设备由本行科技部与相关部门统一购置、统一调配、统一管理。

2.总行各部、室所用设备由各部、室管理。

3.各支行、营业部所用设备由各支行、营业部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机关各部、室及辖内各分支机构。

第二章科技部职责
第五条根据总行制定的费用管理办法的要求,制定全年电子设备预算。

第六条负责全辖电子设备购置报告的初审、提交及电子设备维护,确保业务正常开展。

第七条依据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要求建立登记簿。

第八条负责协调各支行、部、室富余电子设备的调配。

第九条负责各网点改造时线路规划及设备的安装、调测。

第十条定期对全辖电子设备的使用状况进行巡查。

第三章各支行、部、室职责
第十一条负责对本部门所使用的电子设备的管理。

第十二条电子设备使用中发现的故障应及时向科技部反映。

第十三条非本部门人员不得操作本部门的电子设备。

第十四条需新增设备,应事先向科技部申请。

第四章购置管理
第十五条电子设备的选型及购置由总行统一管理。

科技部负责审核各支行、部的采购需求及设备选型,报批后由总行相关部门统一购置。

第十六条设备采购时应2人以上(含2人)共同参与,以议价、邀标或公开招标方式与生产厂商或产品销售商洽谈。

1.对价格变动不大且一次性采购量不超过5台(套)的设备(如终端、UPS电源、打印机等),采取每年一到两次的公开招标方式确定采购价格,按需购置。

2.对价格变动较大、更新换代较平凡的设备(如电脑主机、配件等),由相关部门根据本行费用管理办法的要求实施。

3.网络设备和电子银行设备一律采取公开招标方式。

第十七条选择供应商时要充分考虑其资质、经验、信誉、价格、实施能力等背景资料,遵循“产品优秀、服务优质、价格优惠”原则。

1.对于生产厂商可直销的设备应尽量与生产厂商直接联系,减少中间环节,降低采购费用。

2.网络设备应选择有厂家银牌资历授权的供应集成商,确保网络安全运行。

3.其他设备应着重参照维修响应时间等参数选择供应商。

第十八条设备到货后,科技部门应对购进设备的数量、型号、价格、质量等进行验收,必要时进行测试和综合评定,防止出现质量问题或病毒的侵害。

第十九条设备购置审批流程
1.需求支行、部将设备购置书面报告报科技部。

2.科技部审核,签署意见后报财务会计部。

3.财务会计部签署意见后,报分管行长审批,必要时报财务管理委员会研究后审批。

4.总行相关部门组织采购。

第五章实物管理
第二十条对验收合格的设备,科技部应编号并粘贴专用标签,登记设备使用登记簿(购置日期、金额、保修期限、供应商、使用部门等内容);领用时应填写《电子设备领用登记表》(附表一)。

第二十一条设备使用部门、支行在做好相关帐务处理的同时,应及时登记设备使用登记簿(购置日期、金额、使用人等内容),每季度应对设备进行核对一次。

第二十二条设备使用部门、支行有权自行在辖内进行设备的调剂,但必须做好登记。

第二十三条跨部门、支行的设备调剂及报废由科技部会同相关部门按规定流程处理。

第二十四条各部门、支行所使用电子设备原则上不得外借,若确因特殊情况,必须经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外借设备。

1.必须认真填写借用清单,需注明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及归还日期。

借用人应如期归还,到期不归还者需说明情况,并在借用清单上注明设备续借延长期限。

2.借用设备到期后应提请催收,并检查设备的情况,如发现外借设备有短少、损坏等,由借用人赔偿后再办理入库登记。

第六章使用管理
第二十五条主机使用注意事项
1.应每日以洁净的干布擦拭主机表面及显示器,防止杂物特
别是金属物等掉入机箱及键盘内;每周要进行一次清扫,进行时必须切断电源,每月要进行一次大清扫。

2.主机及其各个部件,外设的插拔连接,必须在断电情况下操作,严禁带电操作。

3.主机开、关机步骤应正确,连续开、关机时间间隔应不少于30秒。

4.主机电源插头、插座应固定在安全、可靠的地方,各部件的线缆接口应接插牢固。

5.主机操作台要稳定可靠,防止震动,其上禁放茶杯、墨水瓶等杂物,无关物件应远离主机。

6.键盘的击打不宜过分用力。

7.严禁在主机上使用来历不明的磁盘、光盘、优盘等其它数据源。

8.严禁在主机上装载与业务无关的程序。

9.使用中的主机显示器上不得覆盖其它物件。

第二十六条终端使用注意事项
1.终端电源线插头应固定,通讯线缆应固定在墙上或桌子上面,插拔各电缆线插头前应关闭终端,严禁带电操作。

2.保持终端及操作台的清洁,操作台上严禁放置水杯等易泼洒的盛放液体的容器。

3.严禁以湿手插拔电源插头、电缆插头及开、关电源。

4.键盘的击打不宜过分用力,并防止异物掉入。

5.严禁用硬物在液晶终端的屏幕上插划。

第二十七条打印机使用注意事项
1.打印机上不要放置其它杂物,保持清洁。

2.插拔打印机与主机及终端的连接电缆时,应先关闭打印机电源。

3.严格按各种打印机的操作规程安装、更换打印纸、色带、色带盒、墨盒、硒鼓等。

4.针式打印机色带出现磨损时应及时更换,打印时应根据纸张的厚度合理调整打印头与胶辊间隙,严禁用手旋转导纸旋钮。

第二十八条不间断电源(UPS)及蓄电池使用注意事项
1.严格按UPS的开关机顺序操作,非故障原因外UPS运行过程中不要关闭其任何开关。

2.UPS及其蓄电池应放置于通风良好,防晒,无可燃物的房间,严禁在UPS及蓄电池上堆放任何杂物。

3.严禁将空调机、照明等辅助电气设备接入UPS,特别是电热台板、电风扇、台灯、各种充电器等。

4.严禁用导线或起子直接在蓄电池极性柱上使用短路法来检查蓄电池是否有电。

5.UPS的蓄电池应每月至少放电一次,并按要求填报《UPS 放电情况登记表》(附件二),每次停电后及蓄电池放过电后,要安排专人进行不少于24小时充电。

6.停电时,非业务必须用的设备应关闭,主机显示器,暂不用的主机打印机应关闭。

第二十九条网络通讯设备使用注意事项
1.各网点使用的网络通讯设备参照主机、终端的处理。

2.中心机房网络通讯设备应定期(每月不少于一次)检查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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