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十四)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并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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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
会)按照本办法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资本管理状况进行监督
检查,并根据监督检查结果调整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
第十条
商业银行应按照本办法披露资本充足率信息。
第二章 资本充足率计算和监管要求
第一节 资本充足率计算范围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未并表资本充足率的计算范围应包
银监会就《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为推动我国银行业落实“十二五”规划,转变发展方式,增 强银行体系稳健性,提升银行监管有效性,中国银监会起草了《商 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 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坚持我国银行业资本监管的成功经验,充分考虑国 内银行业经营和风险管理实践,以巴塞尔新资本协议(Basel II) 三大支柱为基础,统筹考虑第三版巴塞尔协议(Basel III)的 新要求,体现宏观审慎监管和微观审慎监管有机结合的银行监管 新理念,构建了符合国内银行业实际的资本监管框架,实现我国 资本监管制度在更高水平与国际标准接轨。
第三条
商业银行资本应抵御所面临的各类风险,包括
个体风险和系统性风险。
第四条
商业银行应达到本办法规定的资本充足率监
管要求。
第五条
本办法中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
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一级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一
级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
4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商业银行资本监管,促进商业银行安
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资本监管配套政策文件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资本监管配套政策文件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803e4e710a1c59eef8c75fbfc77da26925c59677.png)
中国银⾏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资本监管配套政策⽂件的通知⽂号:银监发[2013]33号颁布⽇期:2013-07-19执⾏⽇期:2013-07-19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股份制商业银⾏,中国邮政储蓄银⾏:《商业银⾏资本管理办法(试⾏)》(银监会令2012年第1号,以下简称《资本办法》)发布以来,资本监管国际规则有了新的变化,国内商业银⾏在实施过程中也希望对部分原则性规定予以进⼀步明确。
为增强资本监管的有效性,提升商业银⾏风险管理能⼒,强化市场约束功能,银监会制定了《中央交易对⼿风险暴露资本计量规则》、《关于商业银⾏资本构成信息披露的监管要求》、《关于商业银⾏实施内部评级法的补充监管要求》、《资本监管政策问答》等4个资本监管配套政策⽂件,现⼀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附件:1.中央交易对⼿风险暴露资本计量规则2.关于商业银⾏资本构成信息披露的监管要求3.关于商业银⾏实施内部评级法的补充监管要求4.资本监管政策问答2013年7⽉19⽇附件1:中央交易对⼿风险暴露资本计量规则⼀、总体要求(⼀)中央交易对⼿是指清算过程中以原始市场参与者的法定对⼿⽅⾝份介⼊交易清算,充当原买⽅的卖⽅和原卖⽅的买⽅,并保证交易得以执⾏的实体,其核⼼功能是合约更替和担保交收。
在资本监管框架下中央交易对⼿视同为⾦融机构。
(⼆)商业银⾏应计算银⾏账户和交易账户中中央交易对⼿风险暴露的风险加权资产,涉及的业务包括场外衍⽣品交易、在交易所交易的衍⽣品交易以及证券融资交易。
中央交易对⼿信⽤风险加权资产为交易风险暴露与违约基⾦风险暴露的风险加权资产之和。
(三)中央交易对⼿分为合格中央交易对⼿与不合格中央交易对⼿。
商业银⾏对合格中央交易对⼿和不合格中央交易对⼿的交易对⼿风险暴露计量规则分别见第⼆部分和第三部分。
如果某合格中央交易对⼿不再满⾜合格标准,除银监会另⾏规定,3个⽉内,商业银⾏可按照合格中央交易对⼿的规则计量风险加权资产;3个⽉后,商业银⾏应按照不合格中央交易对⼿的规则计量风险加权资产。
银监会令2012年第1号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附件13 商业银行风险评估标准
![银监会令2012年第1号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附件13 商业银行风险评估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991def2a763231126edb11f3.png)
附件13:商业银行风险评估标准一、全面风险管理框架的评估(一)商业银行应当建立与其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相互衔接和配合的完善的全面风险管理框架,维护银行的稳健运行和持续发展。
全面风险管理框架应当包括以下要素:1.有效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监督。
2.适当的政策、程序和限额。
3.全面、及时的识别、计量、监测、缓释和控制风险。
4.良好的管理信息系统。
5.全面的内部控制。
(二)商业银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对全面风险管理框架的有效性负首要责任,根据风险承受能力和经营战略确定风险偏好,并确保银行各项限额与风险偏好保持一致。
(三)商业银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当具备全面风险管理所需的知识和管理经验,熟悉主要业务条线特别是新业务领域的运营情况和主要风险,确保风险政策和控制措施有效落实。
商业银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当充分了解风险计量、风险加总的主要假设和局限性,确保管理决策信息充分可靠。
(四)商业银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当持续关注银行的风险状况,并要求风险管理部门及时报告风险集中和违反风险限额等事项。
(五)商业银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当清晰确定业务部门和风险管理部门的职责划分和报告路线,并确保风险管理部门的独立性。
(六)商业银行应当完善与自身发展战略、经营目标和财务状况相适应的全面风险管理政策及流程,针对主要风险设定风险限额,确保限额与资本水平、资产、收益及总体风险水平相匹配。
风险政策、流程和限额应确保实现以下目标:1.完善全行层面和单个业务条线层面的风险管理功能,确保全面及时地识别、计量、监测、缓释和控制信贷、投资、交易、证券化、表外等重要业务的风险。
2.确保风险管理流程能够充分识别主要风险暴露的经济实质,包括声誉风险和估值不确定性等。
3.各级管理层应及时掌握违反内部头寸限额情况,并根据设定程序采取措施。
4.确保对新业务、新产品的风险管理和控制。
业务开办前,应当召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业务条线等部门对新业务、新产品进行评估,以确保银行事先具备足够的风险管控能力。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579e5a773186bceb19e8bbf8.png)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2号颁布时间:2004-2-23发文单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监管,促进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银行、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本与商业银行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第四条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应建立在充分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等各项损失准备的基础之上。
第五条商业银行资本应抵御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同时计算未并表的资本充足率和并表后的资本充足率。
第七条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四。
第八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按照本办法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资本管理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商业银行应按照本办法披露资本充足率信息。
第二章资本充足率计算第十条商业银行计算并表后的资本充足率时,应将以下机构纳入并表范围:(一)商业银行拥有其过半数以上(不包括半数)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直接拥有其过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金融机构;商业银行的全资子公司拥有其过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金融机构;商业银行与其全资子公司共同拥有其过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金融机构。
(二)商业银行不拥有其过半数以上的权益性资本,但与被投资金融机构之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将其纳入并表范围:通过与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持有该机构半数以上的表决权;根据章程或协议,有权控制该机构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权任免该机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的多数成员;在该机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有半数以上投票权。
可以不列入并表范围的机构包括:已关闭或已宣告破产的金融机构;因终止而进入清算程序的金融机构;决定在一年之内售出而短期持有其过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的金融机构;受所在国外汇管制及其他突发事件影响、资金调度受到限制的境外附属金融机构。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3edcfe083868011ca300a6c30c2259010302f379.png)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的资本管理,增强商业银行的风险抵御能力,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风险导向原则。
根据不同风险水平和业务特点,合理配置资本。
(二)整体平衡原则。
综合考虑资本的数量、质量和时点等因素,实现资本的整体稳定。
(三)合规度原则。
遵守国家和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行使资本管理权益。
(四)市场约束原则。
根据市场需求和经济状况,灵活调整资本结构和规模。
第二章资本管理范围第三条商业银行的资本管理包括资本充足率的管理和资本构成的管理。
第四条资本充足率是商业银行资本管理的核心指标之一,包括风险权重资产比例和资本充足率两个指标。
第五条商业银行的风险权重资产比例应当根据风险敏感性原则确定。
各项资产和业务根据其风险特征被分配到不同的风险权重类别中。
第六条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应当按照国家和监管机构的要求进行监测和报告。
第三章资本充足率计算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资本充足率计算方法,计算资本充足率。
第八条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方法包括风险资本比例法和标准法两种。
第九条商业银行应当根据不同的风险特征,确定相应的资本充足率计算方法。
第十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进行内部资本充足率监测和外部公开披露。
第四章资本构成管理第十一条商业银行的资本构成包括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
第十二条核心资本是商业银行的主要资本来源,包括股本和留存收益。
第十三条附属资本是商业银行的补充资本来源,包括优先股和准资本债券等。
第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当对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进行精细化管理和风险监控。
第五章资本管理工作第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资本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确保资本管理工作的规范和有效性。
第十六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家和监管机构的要求,设立专门的资本管理机构,负责资本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第十七条商业银行应当对外公开披露资本管理的有关信息,增强透明度。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二)2024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二)2024](https://img.taocdn.com/s3/m/1d5e6863bc64783e0912a21614791711cd797917.png)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二)引言概述: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二)是商业银行为了规范和管理自身的资本运作,保持良好的资本结构和稳定的资本水平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指导原则。
本文将分为5个大点详细阐述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的要点和具体措施。
1. 资本运作风险管理1.1 确定资本需求:商业银行应根据自身的规模、业务结构和风险状况,科学确定资本的总量和构成。
1.2 资本补充计划:商业银行应建立资本充足计划,确保在经济下行压力增大或发生风险事件时能及时补充资本。
1.3 资本调整机制:商业银行应根据经营状况和风险承受能力,及时进行资本调整,以保持合适的资本水平。
2. 风险敞口监控2.1 风险辨识与预警: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善的风险辨识和预警机制,准确评估和识别各类风险敞口,及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2.2 风险分类与评估:商业银行应对不同类型风险进行分类,并根据其风险性质、程度和影响范围进行风险评估。
2.3 风险监测与报告:商业银行应定期监测和报告风险状况,确保上层管理层能够获得及时、准确的风险信息。
3. 资本管理工具3.1 股本管理:商业银行应制定合理的股本政策,包括股本构成、股本募集和股本回报等方面,以实现资本的长期稳定。
3.2 资本补充工具:商业银行可以灵活运用各类补充资本工具,如优先股、可转债等,以满足资本需求和盈利目标。
3.3 内部资本管理: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的内部资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分配、资本分配和绩效评估等,以实现资本的有效配置和使用。
4. 监管合规要求4.1 资本监管框架:商业银行应遵守国家和监管机构的资本监管要求,包括总资本充足率、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等指标的合规性。
4.2 资本报告及披露:商业银行应及时、准确地向监管机构报告资本状况,并按规定披露相关信息。
4.3 内部合规控制: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内部合规控制体系,包括资本管理内控、合规审查和风险控制等,确保资本管理符合监管要求和内部规定。
5. 资本管理有效性评估5.1 资本经济学评估:商业银行应定期进行资本经济学评估,评估资本的经济适应性和效能,以提高资本利用效率。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申请及验收规定的通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申请及验收规定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ddc4169b951ea76e58fafab069dc5022aaea46f1.png)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申请及验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11.01•【文号】金规〔2024〕16号•【施行日期】2024.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申请及验收规定的通知金规〔2024〕16号各金融监管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现将《商业银行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申请及验收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2024年11月1日商业银行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申请及验收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3年第4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资本计量高级方法,是指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规定,商业银行选择使用内部模型来计量风险和监管资本的方法,包括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和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
在操作风险标准法中采用自身损失数据自行计算内部损失乘数,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划分为第一档的、已实施和拟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银行、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
第四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监管部门)负责对商业银行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进行验收,持续监督资本管理,促进商业银行健全风险管理体系,提升风险管理水平。
第五条监管部门按照激励相容原则对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实施进行验收,包括自评、申请、评估、整改、验收等环节,促使商业银行资本计量充分反映风险水平,并从标准方法向高级方法平稳过渡。
第六条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进行持续监督检查,采取适当监管措施,促使商业银行资本能够充分覆盖所面临的各类风险。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解读](https://img.taocdn.com/s3/m/528db317777f5acfa1c7aa00b52acfc789eb9fa4.png)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解读一、引言《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改革迈出了关键一步。
为确保办法的顺利实施,提高银行资本管理的有效性,本文从管理者的角度,对办法进行详细解读,并就实际操作提出建议。
二、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1. 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办法明确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方法,包括核心一级资本、其他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的计算口径。
2. 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办法规定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最低监管要求,包括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
3. 资本补充机制:办法鼓励商业银行通过发行资本工具、利润留存等方式,提高资本充足率。
三、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算1. 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计算方法:办法明确了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计算方法,包括标准法、内部评级初级法和内部评级高级法。
2. 信用风险暴露的分类:办法将信用风险暴露分为五大类,并明确了各类风险暴露的权重。
3. 信用风险缓释:办法允许商业银行通过担保、抵押等方式,降低信用风险加权资产。
四、市场风险加权资产计算1. 市场风险加权资产的计算方法:办法明确了市场风险加权资产的计算方法,包括标准法、内部模型法和基本指标法。
2. 市场风险类型:办法将市场风险分为利率风险、汇率风险、股票风险和商品风险。
3. 市场风险缓释:办法鼓励商业银行通过衍生品等金融工具,对市场风险进行对冲。
五、操作风险加权资产计算1. 操作风险加权资产的计算方法:办法明确了操作风险加权资产的计算方法,包括基本指标法、标准化法和高级计量法。
2. 操作风险类型:办法将操作风险分为内部流程、人员、系统、外部事件等四类。
3. 操作风险控制: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建立完善的操作风险管理体系,提高操作风险管理水平。
六、资本管理的内部监督与评估1. 资本管理组织架构: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建立健全资本管理的组织架构,明确各部门的职责。
2. 资本管理流程: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制定完善的资本管理流程,确保资本管理政策的贯彻执行。
最新《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全文
![最新《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全文](https://img.taocdn.com/s3/m/a137fd1a6d85ec3a87c24028915f804d2b16874f.png)
最新《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全文《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是为加强商业银行资本监管,维护银行体系稳健运行,保护存款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的办法。
那么该办法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呢?请阅读以下文章,跟着一起来了解。
最新《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资本监管,维护银行体系稳健运行,保护存款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
第三条商业银行资本应抵御其所面临的风险,包括个体风险和系统性风险。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一级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一级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核心一级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并表和未并表的资本充足率。
第七条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计算应当建立在充分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等各项减值准备的基础之上。
第八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建立全面风险管理架构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
第九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照本办法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资本管理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十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披露资本充足率信息。
第二章资本充足率计算和监管要求第一节资本充足率计算范围第十一条商业银行未并表资本充足率的计算范围应包括商业银行境内外所有分支机构。
并表资本充足率的计算范围应包括商业银行以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直接或间接投资的金融机构。
商业银行及被投资金融机构共同构成银行集团。
2014年4月24日《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
![2014年4月24日《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https://img.taocdn.com/s3/m/01db64254b73f242336c5fb6.png)
每经记者袁君发自上海改进版“9号文”终于如期而至。
5月16日,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以下简称“127号文”),进一步规范银行同业业务。
多位专业人士分析称,“127号文”的主要目的,在于约束同业类型的非标(非标准化资产)业务,未来该类型业务可能得随着到期逐步消化,难以新增。
对高收益的非标业务进行压缩,总体上无疑会给银行的利润带来影响。
某股份行同业部门人士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对不同银行来说,影响的程度也不尽相同,部分同业业务规模日趋庞大的城商行、农商行估计影响较大。
不过,自去年年中开始,不少银行已逐步压缩并调整了同业业务的规模和结构。
非标资产收益将下滑近年来,金融机构非标业务发展迅速,虽然存在诸多风险,但其超高的收益率还是让银行“难以割舍”。
此次“127号文”对非标业务的压缩,无疑会给银行利润带来不利影响。
“冲击比较大的是买入返售这块的业务,这块是腾挪同业非标资产最主要的一种方式,而‘127号文’对传统类型的非标业务进行了很大的限制。
”某股份行同业部人士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如果要做非标业务,就按照规范来做,实际上就和做贷款差不多了,对资本的消耗会很大,利润也会大幅降低。
除了对传统的买入返售业务进行严格限制,“127号文”还对金融机构饱受诟病的期限错配也予以明确规范。
“127号文”提到,“金融机构办理同业业务,应当合理审慎确定融资期限。
其中,同业借款业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其他同业融资业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业务到期后不得展期。
”“过去,金融机构通过‘短借长贷’,用较低成本的资金投资于期限长、利率高的资产,来增加其利差收入。
这种期限错配的行为存在较大流动性风险,一旦资金紧张,短期利率就会飙升过快。
”某银行业分析师指出,期限错配受到规范后,银行非标业务的利差收入将明显降低。
此外,“127号文”要求,根据所投资基础资产的性质,准确计量风险并计提相应资本与拨备。
商业银行经济资本管理暂行办法
![商业银行经济资本管理暂行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bb8da22e591b6bd97f192279168884868762b8de.png)
商业银行经济资本管理暂行办法xx市商业银行经济资本管理暂行办法xx银[xx] 6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我行资本和风险管理水平,建立以资本管理为核心的自我约束机制、风险控制机制和绩效评价机制,主动适应银监部门的资本监管要求,实现我行“质量、效益、规模”协调发展,结合我行实际,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经济资本是指从风险角度计算的银行资本应保有额,是为抵御非预期损失所需要的资本支持,又称风险资本。
第三条经济资本管理是指在明确经济资本计量范围和方法的基础上,以资本约束风险资产的增长,将经济资本控制在既定范围内,并确保获得必要的回报,促使业务发展的速度、效益与风险承担能力相协调。
第四条经济资本管理实行战略引导、总量控制、回报约束的管理原则。
战略引导是指各支行、业务部按总行确定的风险资产的内部风险系数,优先发展经济资本占用少、回报率高的业务,从而实现总行的战略意图。
总量控制是指通过对经济资本有计划的管理和配置,将风险资产总量控制在既定目标内,使风险资产的增长受到经济资本的有效约束,从而控制全行风险。
回报约束是指各项业务必须达到经风险调整后的预期资本回报。
第五条经济资本管理的内容包括经济资本计量、经济资本分配、经济资本配置和绩效考核四方面。
第二章经济资本计量第六条经济资本的计量范围目前仅包涵对用风险的计量,对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暂不纳入经济资本计量范围。
第七条表内外的风险资产是指具有风险性的资产在扣除合格风险缓解金额后的实际风险资产。
及格缓解金额是指存单、国库券、保证金等抵(质)押金额。
第八条经济资本的计量采用经济资本分配系数法。
即通过对各类风险资产赋予一定的经济资本分配系数,来计算各类风险资产的经济资本占用。
即:某项业务的经济资本占用额=某项业务的风险资产余额×响应经济资本分配系数第九条经济资本分配系数是用于计算各项表内外风险资产所占用的经济资本的系数。
用公式表示为:某项业务的经济资本分配系数=某项业务的内部风险系数×经济资本充足率目标值。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_全文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_全文](https://img.taocdn.com/s3/m/5e29224415791711cc7931b765ce0508763275dc.png)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_全文商业银行资本管理方法商业银行资本管理方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商业银行资本管理方法商业银行资本管理方法(2023年11月1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资本监管,维护银行体系平安、稳健运行,爱护存款人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方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
第三条商业银行资本应抵挡其所面临的风险,包括个体风险和系统性风险。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符合本方法规定的资本监管要求。
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同时符合相关方法规定的附加资本监管要求。
第五条资本监管指标包括资本充分率和杠杆率。
本方法所称资本充分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方法规定的资本净额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一级资本充分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方法规定的一级资本净额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核心一级资本充分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方法规定的核心一级资本净额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杠杆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方法规定的一级资本净额与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之间的比率。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根据本方法规定的机构档次划分标准,适用差异化的资本监管要求。
其中,第一档和其次档商业银行应满意本方法各章节和相应附件的监管规定,第三档商业银行应满意本方法附件23的监管规定。
(一)第一档商业银行是指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商业银行:1.并表口径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5000亿元人民币(含)以上。
2.境外债权债务余额300亿元人民币(含)以上且占并表口径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的10%(含)以上。
(二)其次档商业银行是指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商业银行:1.并表口径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100亿元人民币(含)以上,且不符合第一档商业银行条件。
2.并表口径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小于100亿元人民币但境外债权债务余额大于0。
2023银行从业资格考试《银行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初级)》历年真题重组训练精练卷(卷十四)【含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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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银行从业资格考试《银行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初级)》历年真题重组训练精练卷(卷十四)【含答案】一、单选题(20题)1.下列关于银行业从业人员保护客户隐私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向其他同事打听客户的个人隐私和交易信息是违反信息保密规定的B.应当保护客户在办理服务时提供的财务状况信息C.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所在机构客户隐私保护的规定,透露任何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D.为了使客户得到全面的金融服务,可以将客户信息直接提供给保险公司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证券内幕消息的知情人包括持有上市公司()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管。
A.20%B.10%C.15%D.5%3.单位结算账户中()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
A.一般存款账户B.基本存款账户C.专用存款账户D.临时存款账户4.在()业务中,交易双方都是金融机构。
A.票据发行便利B.票据贴现C.票据转贴现D.票据承兑5.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行为是()。
A.误用他人信用卡B.盗用他人信用卡C.冒用他人信用卡D.善意透支6.经济资本对于商业银行的管理具有重要意义,对其理解错误的是()。
A.经济资本反映了银行应对未来资产的非预期损失而应持有的资本B.经济资本被广泛应用于商业银行的绩效管理、资源配置、风险控制等领域C.经济资本可能大于账面资本,也可能小于账面资本D.经济资本应与商业银行的整体风险水平成反比7.关于人民币的禁止性规定,下列叙述有误的一项是()。
A.出售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运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B.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使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C.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改正,并销毁非法使用的人民币图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D.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8.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个月内,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的申请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2024年中级银行从业资格之中级银行管理题库附答案(典型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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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中级银行从业资格之中级银行管理题库附答案(典型题)单选题(共200题)1、()是我国商业银行最为传统的信贷业务,但同时也是企业使用较为频繁、出现问题较多,且易于导致挪用的贷款品种。
A.固定资产贷款B.流动资金贷款C.项目融资D.银团贷款【答案】 B2、在资产管理理论中,()认为,商业银行的资金来源主要是流动性较强的活期存款。
A.商业性贷款理论B.资产转移理论C.预期收入理论D.流动性偏好理论【答案】 A3、根据《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负责确认商业银行的关联方,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的是()。
A.薪酬管理委员会B.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C.风险管理委员会D.高级管理层4、信托的基本分类不包括的是( )。
A.意定信托和非意定信托B.定性信托和定量信托C.民事信托和营业信托D.私益信托与公益信托【答案】 B5、根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风险监管指标考核暂行办法》,财务公司风险监管指标分为监控指标和监测指标,下列指标属于监测指标的是()。
A.不良资产率B.存贷款比例C.资本充足率D.流动性比例【答案】 B6、下列关于支付结算的说法,错误的是()。
A.银行汇票办理结算,汇票实际结算金额有误,更改后即可办理B.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C.个人持出票人为单位的支票向开户银行委托收款将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出具相关收款依据D.支票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付款人不予付款7、以下不属于我国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基本原则的是()。
A.安全合规B.公开透明C.文明规范D.公平公正【答案】 A8、类风湿关节炎的病因不明,一般认为有关的因素是()A.感染、潮湿、寒冷B.家族遗传C.免疫功能紊乱D.雌激素、阳光照射E.物理性损伤因素【答案】 B9、理财产品风险评级结果应当以风险等级体现,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个等级,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分。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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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商业银行资本管理,保障银行稳健经营,防范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
第三条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二)审慎性原则: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应当充分考虑银行经营风险,确保资本充足;(三)有效性原则: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应当提高资本使用效率,促进银行稳健发展;(四)持续性原则: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应当建立长效机制,持续改善资本状况。
第四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负责全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本定义与分类第五条商业银行资本分为核心一级资本、其他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
第六条核心一级资本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
第七条其他一级资本包括优先股、永续债等。
第八条二级资本包括二级资本工具、超额贷款损失准备等。
第三章资本充足率要求第九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计算资本充足率,确保资本充足率达到以下要求:(一)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5%;(二)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6%;(三)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
第十条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计算公式(一)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 = 核心一级资本 / 风险加权资产;(二)一级资本充足率 = 一级资本 / 风险加权资产;(三)资本充足率 = 资本 / 风险加权资产。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银监会规定的风险权重计算风险加权资产。
第四章资本管理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资本管理制度,明确资本管理目标、政策和程序。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当制定资本规划,合理确定资本补充方式、时间和数量。
第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定期评估资本充足状况,确保资本充足率符合监管要求。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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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2年第1号《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已经中国银监会第115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主席:尚福林二○一二年六月七日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资本监管,维护银行体系稳健运行,保护存款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
第三条商业银行资本应抵御其所面临的风险,包括个体风险和系统性风险。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一级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一级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腹有诗书气自华率。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核心一级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并表和未并表的资本充足率。
第七条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计算应当建立在充分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等各项减值准备的基础之上。
第八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建立全面风险管理架构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
第九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照本办法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资本管理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十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披露资本充足率信息。
第二章资本充足率计算和监管要求第一节资本充足率计算范围第十一条商业银行未并表资本充足率的计算范围应包括商业银行境内外所有分支机构。
并表资本充足率的计算范围应包括商业银行以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直接或间接投资的金融机构。
商业银行及被投资金融机构共同构成银行集团。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计算并表资本充足率,应当将以下境内外被投资金融机构纳入并表范围:(一)商业银行直接或间接拥有50%以上表决权的被投资金融机构。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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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为了加强行业监管,进一步提高商业银行资本安全稳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行管理特点,制定本办法。
一、监管要求第一条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是指资本充足率,采用监管机构规定的核准核算方法,将实际资本资产与未充分资本对比,以衡量商业银行未来承担潜在风险的能力。
第二条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政策及监管机构的规定。
第三条商业银行应每年至少评估一次本行资本充足率,报送监管机构审核。
二、资本分类第四条商业银行资本资产计算,应当至少包括:(一)主权担保债券;(二)信用资产;(三)储备资本;(四)可抵押资产。
第五条主权担保债券可分为政府担保和企业担保,其中,政府担保债券可以计入资本资产;企业担保债券则应按其未被抵押的形式分别计入资本资产和非资本资产,其可以用来抵押的部分应计入可抵押资产。
第六条储备资本计算时,应当考虑商业银行储备资本来源和用途,以及其差异性,分类计算。
第七条可抵押资产分为可融资抵押及可抵全额资产,可融资抵押资产可以减少资本资产的可能风险,而可抵全额资产则可以表明机构财务状况的稳定性。
三、充足率计算第八条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公式为:资本充足率=全部资产/未充分资本全部资产=资本资产+可抵押资产未充分资本=总资产-被抵押资产第九条全部资产即计算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所包含的全部资产,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等;未充分资本也是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计算中包含的所有资本,包括全部履约资产、全部非履约资产和风险资产,以及国际金融超监管体系新的内容。
第十条所有涉及婚姻、财产关系等关联中介机构资产,应以Risk Weighted Assets (RWA)之类的表示方式,根据相关计算模型等计算并记账。
四、体系建设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建立本行资本充足率管理体系,建立风险限制体系,建立资本充足率报表及充足率测算等规范。
农村商业银行资本管理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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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本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资本管理,充分发挥资本效能,不断增强本行资金实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根据《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是由辖内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入股组成的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所占有、使用的资本和资本积累是股东应享有的权益。
第三条本行资本管理的目标是建立健全资本管理机制,使资本管理能满足规模发展和风险管理需要,符合监管部门的资本充足率要求,实现风险调整后资本收益最大化。
第四条本行资本管理必须坚持“集中管理,统一支配,授予经营,保值增值”原则。
第二章资本的构成及比例第五条本行资本由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部分构成.第六条核心资本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一般准备、未分配利润.(一)实收资本.指企业所有者实际投入企业的资金。
目前,本行实收资本是指股东按照本行章程规定实际投入的资本金。
实收资本除增资扩股外还可通过资本公积转增、盈余公积转增等渠道增加。
(二)资本公积。
包括资本溢价、法定财产重估增值、接受捐赠的资产、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国家扶持资金和其他资本公积等.(三)盈余公积。
包括按本行章程规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
(四)一般准备.包括本行体制改革时期,清产核资确认的净资产分配时计提的风险资产准备或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用于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准备。
(五)未分配利润。
指按规定分配的利润或应弥补的亏损和历年分配(或弥补)后的结存余额。
第七条附属资本包括呆账准备、专项准备、特种准备、其他资产减值准备、重估储备、优先股、可转换债券、混合资本债券和长期次级债务。
第八条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本行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四.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应建立在充分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等各项损失准备的基础之上,资本应抵御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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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十四)
第一百一十六条商业银行应当指定相关部门履行以下资本管理职责:
(一)制定资本总量、结构和质量管理计划,编制并实施资本规划和资本充足率管理计划,向高级管理层报告资本规划和资本充足率管理计划执行情况。
(二)持续监控并定期测算资本充足率水平,开展资本充足率压力测试。
(三)组织建立内部资本计量、配置和风险调整资本收益的评价管理体系。
(四)组织实施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
(五)建立资本应急补充机制,参与或组织筹集资本。
(六)编制或参与编制资本充足率信息披露文件。
第一百一十七条商业银行采用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相关部门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设计、实施、监控和维护资本计量高级方法。
(二)健全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管理机制。
(三)向高级管理层报告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计量结果。
(四)组织开展各类风险压力测试。
第一百一十八条商业银行采用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应当建立验证部门(团队),负责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验证工作。
验证部门(团队)应独立于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开发和运行部门(团队)。
第一百一十九条商业银行应当明确内部审计部门在资本管理中的职责。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评估资本管理的治理结构和相关部门履职情况,以及相关人员的专业技能和资源充分性。
(二)至少每年一次检查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相关政策和执行情况。
(三)至少每年一次评估资本规划的执行情况。
(四)至少每年一次评估资本充足率管理计划的执行情况。
(五)检查资本管理的信息系统和数据管理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六)向董事会提交资本充足率管理审计报告、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执行情况审计报告、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管理审计报告。
第一百二十条商业银行采用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内部审计部门还应评估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适用性和有效性,检查计量结果的可靠性和准确性,检查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验证政策和程序,评估验证工作的独立性和有效性。
第三节风险评估
第一百二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银监会相关要求和本办法附件13的规定,设立主要风险的识别和评估标准,确保主要风险得到及时识别、审慎评估和有效监控。
主要风险包括可能导致重大损失的单一风险,以及单一风险程度不高、但与其它风险相互作用可能导致重大损失的风险。
风险评估应至少覆盖以下各类风险:
(一)本办法第四章、第五章和第六章中涉及且已覆盖的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
(二)本办法第四章、第五章和第六章中涉及但没有完全覆盖的风险,包括集中度风险、剩余操作风险等。
(三)本办法第四章、第五章和第六章中未涉及的风险,包括银行账户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声誉风险、战略风险和对商业银行有实质性影响的其它风险。
(四)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引发的风险。
第一百二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有效评估和管理各类主要风险。
(一)对能够量化的风险,商业银行应当开发和完善风险计量技术,确保风险计量的一致性、客观性和准确性,在此基础上加强对相关风险的缓释、控制和管理。
(二)对难以量化的风险,商业银行应当建立风险识别、评估、控制和报告机制,确保相关风险得到有效管理。
第一百二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风险加总的政策和程序,确保在不同层次上及时识别风险。
商业银行可以采用多种风险加总方法,但应至少采取简单加总法,并判断风险加总结果的合理性和审慎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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