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并附件)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附件18——操作风险资本计量监管要求
附件18:操作风险资本计量监管要求一、标准法(一)业务指标定义业务指标(BI)为利息、租赁和分红部分(I1.DC),服务部分(SC),金融部分(FC)之和。
业务指标构成说明见表1。
以下损益项目不纳入业务指标项目:1.保险或再保险业务的收入和支出。
2.从保险或再保险保单中获得的保费和偿付/支付。
3.管理费用,包括员工支出、非金融服务的外包支出(如物流、IT、人力资源)和其他管理费用(如IT、公用事业、通信、差旅、办公用品、邮资)。
4.管理费用的收回,包括代表客户收回的付款(如向客户征税)。
5.房产及固定资产的支出(因操作风险损失事件造成的支出除外)。
6.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折旧/摊销(租赁资产的折旧除外)。
7.与操作风险损失事件无关的准备金/准备金转回(如为养老金、承诺和保证计提的准备金/准备金转回)。
8.按合同规定偿还股本的支出。
9.减值/减值转回(如金融资产、非金融资产、对子公司、联营公司、合营公司的投资)。
10.在利润表确认的商誉变动。
11.企业所得税(基于利润的税收,包括当期税收和递延所得税)。
12.业务活动终止,并经监管部门认可的项目。
(二)适用的内部损失乘数商业银行计量操作风险资本要求,应使用1作为内部损失乘数(I1.M)符合本部分(三)损失数据相关要求的商业银行,经银保监会验收合格后,o可采用自身损失数据自行计算内部损失乘数。
银保监会可根据商业银行的实际损失情况,要求其使用大于1的内部损失乘数。
对于自行计算内部损失乘数的商业银行,不符合损失数据相关要求的子公司在计算标准法下操作风险资本要求时,应使用1作为内部损失乘数。
银保监会可以要求该子公司使用大于1的内部损失乘数。
(三)损失数据的识别、收集和处理要求商业银行应将损失数据纳入操作风险资本要求计量。
收集的数据应是高质量、准确并完整的,以确保计算得出的操作风险资本要求与商业银行操作风险损失相匹配。
商业银行损失数据的识别、收集和处理应满足一般要求和具体要求。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附件4——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风险暴露分类标准
附件4: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风险暴露分类标准-V银行账簿信用风险暴露分类的政策和程序(一)商业银行应制定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银行账簿信用风险暴露分类政策,明确开展风险暴露划分与调整的程序和内部控制要求,完善相应的报告制度和信息系统管理。
(二)商业银行应结合本行的管理架构、资产结构和风险特征确定内部评级法风险暴露分类的标准和流程。
商业银行分类标准与本办法要求不一致的,应报银保监会备案。
(三)商业银行应指定部门牵头负责全行内部评级法风险暴露分类工作,并由两个相对独立的岗位或部门分别负责风险暴露的划分和认定。
(四)商业银行开展内部评级法风险暴露分类时,应根据不同风险暴露类别的划分标准,将资产划入相应的风险暴露类别。
对不符合主权风险暴露、金融机构风险暴露、零售风险暴露、股权风险暴露、其他风险暴露划分标准且存在信用风险的资产,应纳入公司风险暴露处理。
(五)商业银行应根据风险暴露特征的变化,调整内部评级法风险暴露类别。
在出现风险暴露类别调整特征后的半年内,商业银行应完成暴露类别的调整。
(六)商业银行应建立内部评级法风险暴露分类和调整的报告制度,定期向董事会和高管层报告分类状况和风险情况。
(七)商业银行应在相关信息系统中对每笔业务的内部评级法风险暴露类别进行标识。
(八)商业银行应建立内部评级法风险暴露分类的内部审计制度,对内部评级法风险暴露分类实施情况定期开展审计。
二、主权风险暴露主权风险暴露是指商业银行对主权国家或经济实体区域及其中央银行、境外公共部门实体、我国开发性金融机构和政策性银行、视同我国主权的公共部门实体、合格多边开发银行,以及国际清算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欧洲中央银行、欧盟、欧洲稳定机制和欧洲金融稳定机制等的债权。
视同我国主权的公共部门实体、合格多边开发银行的标准见本办法附件2第三部分(二)、第四部分(二)。
三、金融机构风险暴露(一)金融机构风险暴露是指商业银行对金融机构的债权。
根据金融机构的不同属性,商业银行应将金融机构风险暴露分为银行类金融机构风险暴露、非银行类金融机构风险暴露和其他多边开发银行风险暴露。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附件12——资产管理产品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
附件12:资产管理产品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一、总体要求(一)商业银行应按照本附件计量银行账簿资产管理产品的风险加权资产,包括商业银行应计入表外项目的资产管理产品(如认购资产管理产品的承诺)。
本附件所称资产管理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及其设立的理财公司非保本理财产品,资金信托,私募投资基金,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以及其他符合资产管理产品定义的产品。
在资本部分已扣除的资产管理产品和基础资产不适用本规则。
(二)商业银行应根据可获取信息的程度,采用穿透法、授权基础法计量资产管理产品的风险加权资产。
(S)商业银行无法使用穿透法、授权基础法计量的,应采用1250%的风险权重计量资产管理产品的风险加权资产。
(四)商业银行采用穿透法或授权基础法计算资产管理产品风险加权资产的,应对资产管理产品的风险权重进行杠杆调整。
(五)商业银行可以综合采用多种方法计量同一资产管理产品的风险加权资产。
(六)商业银行应采用能获取的最新一期数据计量资产管理产品的风险加权资产。
二、穿透法实施条件及计量规则(-)实施条件商业银行采用穿透法计量资产管理产品风险加权资产,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应向商业银行提供足够、充分的基础资产信息,用于计算基础资产的风险权重。
2.商业银行所获取的基础资产信息能够被独立第三方确认。
前款所称“独立第三方”是指应独立于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的其他机构,如托管人、会计师事务所。
(-)计量规则1.商业银行应视同直接持有资产管理产品基础资产,采用与本行直接持有基础资产一致的方式,计量资产管理产品的风险加权资产。
(1)商业银行采用权重法计量风险加权资产的,应采用权重法计算资产管理产品基础资产的风险权重。
(2)商业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计量风险加权资产的,应计算基础资产的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和违约风险暴露等风险参数,但股权风险暴露除外。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的资本管理,增强商业银行的风险抵御能力,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风险导向原则。
根据不同风险水平和业务特点,合理配置资本。
(二)整体平衡原则。
综合考虑资本的数量、质量和时点等因素,实现资本的整体稳定。
(三)合规度原则。
遵守国家和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行使资本管理权益。
(四)市场约束原则。
根据市场需求和经济状况,灵活调整资本结构和规模。
第二章资本管理范围第三条商业银行的资本管理包括资本充足率的管理和资本构成的管理。
第四条资本充足率是商业银行资本管理的核心指标之一,包括风险权重资产比例和资本充足率两个指标。
第五条商业银行的风险权重资产比例应当根据风险敏感性原则确定。
各项资产和业务根据其风险特征被分配到不同的风险权重类别中。
第六条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应当按照国家和监管机构的要求进行监测和报告。
第三章资本充足率计算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资本充足率计算方法,计算资本充足率。
第八条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方法包括风险资本比例法和标准法两种。
第九条商业银行应当根据不同的风险特征,确定相应的资本充足率计算方法。
第十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进行内部资本充足率监测和外部公开披露。
第四章资本构成管理第十一条商业银行的资本构成包括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
第十二条核心资本是商业银行的主要资本来源,包括股本和留存收益。
第十三条附属资本是商业银行的补充资本来源,包括优先股和准资本债券等。
第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当对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进行精细化管理和风险监控。
第五章资本管理工作第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资本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确保资本管理工作的规范和有效性。
第十六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家和监管机构的要求,设立专门的资本管理机构,负责资本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第十七条商业银行应当对外公开披露资本管理的有关信息,增强透明度。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附件
附件16:资本计量高级方法验证要求一、总体要求1.商业银行采用信用风险的内部评级法、市场风险的内部模型法、操作风险的高级计量法,应当按照本附件的要求建立验证体系,对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及其支持体系进行持续检查,完善自我纠正机制,确保资本充分反映风险水平。
2.对本办法实行前已投产的资本计量模型和支持体系,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附件要求评估投产前全面验证工作情况,补充相应文档,并证明其定期持续监控和投产后全面验证已达到本附件有关投产前全面验证的要求。
3.银监会应当定期评估商业银行验证工作以及针对验证工作的内部审计工作,商业银行验证或审计工作不充分、存在缺陷或未能达到监管要求的,银监会有权要求商业银行进行进一步验证或审计。
(一)验证目标和范围1.商业银行对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验证承担主要责任,并通过建立完善的验证体系实现以下目标:(1)增强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稳健性和可靠性。
(2)建立纠正机制,改进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风险预测能力,促进方法和体系的持续改进。
(3)增进商业银行高级管理层和相关人员对计量模型的理解,充分认识模型的局限性,完善模型结果运用,确保资本准确反映风险水平。
2.商业银行对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验证包括对计量模型及其支持体系的验证。
3.商业银行对计量模型进行验证时,应当重点关注对模型开发样本数据、模型方法、重要假设和参数、模型开发过程和模型结果应用等方面的审查。
商业银行应当对自行开发模型和外购模型进行验证,确保模型适用于本银行实际资产组合和风险状况。
4.商业银行对支持体系进行验证时,验证范围应当包括但不限于计量模型使用政策和流程、数据、信息系统、模型应用和用户反馈信息,以及相关文档记录等方面。
5.商业银行应当同时采用定量和定性的验证方法。
定量验证主要通过返回检验和基准测试等方法,运用数理统计工具对模型的准确性、区分能力和稳定性进行验证。
定性验证主要通过专家评估等方法,检验计量模型和支持体系相关治理结构、政策、流程、控制、文档管理和模型结果运用等情况。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业银行资本管理,提高商业银行的风险防范和客户服务能力,保护储户权益,根据《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商业银行的全部资本管理活动,包括资本的构成、计算、监管等各个方面。
第三条商业银行在进行资本管理活动时,应当遵循“风险控制、合规经营、客户至上”的原则,注重资本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加强对资本的监督和管理,切实保障储户权益和金融体系的稳定运行。
第二章资本的构成和计算第四条商业银行的资本应当包括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部份。
核心资本包括实收资本和其他资本工具;附属资本包括优先股、次级债等。
第五条商业银行的资本构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具体包括以下方面:(一)实收资本应当是永续性的股本,即不能转换、不能回购;(二)其他资本工具应当是可转换债券等股权相关工具;(三)优先股、次级债等附属资本工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监管规定。
第六条商业银行的资本计算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进行,具体包括以下内容:(一)核心资本的计算方法包括实收资本和其他资本工具的加权计算;(二)附属资本的计算方法包括优先股、次级债等相关工具的加权计算;(三)商业银行的总资本应当是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的总和。
第三章资本监管第七条商业银行在进行资本管理活动时,应当加强资本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资本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具体包括以下方面:(一)建立健全资本管理制度,包括资本计算、资本充足率、资本补充等方面的制度;(二)进行资本计算和监管,及时发现和解决资本不足问题;(三)对资本充足率情况进行监测和分析,及时调整经营策略,保障资本充足率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第八条商业银行应当加强信息披露,及时向监管部门和公众披露资本情况和变化情况,保持透明度和公平性。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监管部门将根据《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公开暴光违法行为。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
法》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
•【公布日期】2023.11.01
•【分类】法规、规章解读
正文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全面加强金融监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资本办法》),进一步完善商业银行资本监管规则,推动银行强化风险管理水平,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资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资本办法》立足于我国商业银行实际情况,参考国际监管改革最新成果,全面完善了资本监管制度。
《资本办法》由正文和25个附件组成,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构建差异化资本监管体系,使资本监管与银行规模和业务复杂程度相匹配,降低中小银行合规成本。
二是全面修订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包括信用风险权重法和内部评级法、市场风险标准法和内部模型法以及操作风险标准法,提升资本计量的风险敏感性。
三是要求银行制定有效的政策、流程、制度和措施,及时、充分地掌握客户风险变化,确保风险权重的适用性和审慎性。
四是强化监督检查,优化压力测试,深化第二支柱应用,进一步提升监管有效性。
五是提高信息披露标准,强化相关定性和定量信息披露,增强市场约束。
《资本办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和完善现代金融监管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将指导商业银行做好《资本办法》实施工作,发挥资本要求对商业银行资源配置的导向性作用,引导银行优化资产结构,加大服务实体经济力度,以高质量发展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撑。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最新全文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资本充足率计算和监管要求 (2)第一节资本充足率计算范围 (2)第二节资本充足率计算公式 (4)第三节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 (5)第三章资本定义 (6)第一节资本组成 (6)第二节资本扣除项 (7)第三节少数股东资本的处理 (9)第四节特殊规定 (10)第四章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11)第一节一般规定 (11)第二节权重法 (12)第三节内部评级法 (17)第五章市场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21)第一节一般规定 (21)第二节标准法 (22)第三节内部模型法 (23)第六章操作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23)第一节一般规定 (24)第二节基本指标法 (24)第三节标准法 (25)第四节高级计量法 (26)第七章商业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 (26)第一节一般规定 (26)第二节治理结构 (27)第三节风险评估 (30)第四节资本规划 (32)第五节监测和报告 (33)第八章监督检查 (35)第一节监督检查内容 (35)第二节监督检查程序 (36)第三节第二支柱资本要求 (38)第四节监管措施 (38)第九章信息披露 (41)第十章附则 (43)附件1 资本工具合格标准附件2 信用风险权重法表内资产风险权重、表外项目信用转换系数及合格信用风险缓释工具附件3 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附件4 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风险暴露分类标准附件5 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要求附件6 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风险缓释监管要求附件7专业贷款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附件8 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附件9 资产证券化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附件10 市场风险标准法计量规则附件11 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监管要求附件12 操作风险资本计量监管要求附件13商业银行风险评估标准附件14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监督检查附件15信息披露要求附件16资本计量高级方法验证要求附件17外部评级使用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资本监管,维护银行体系稳健运行,保护存款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最新全文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资本充足率计算和监管要求 (2)第一节资本充足率计算范围 (2)第二节资本充足率计算公式 (4)第三节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 (5)第三章资本定义 (6)第一节资本组成 (6)第二节资本扣除项 (7)第三节少数股东资本的处理 (9)第四节特殊规定 (10)第四章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11)第一节一般规定 (11)第二节权重法 (12)第三节内部评级法 (17)第五章市场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21)第一节一般规定 (21)第二节标准法 (22)第三节内部模型法 (23)第六章操作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23)第一节一般规定 (24)第二节基本指标法 (24)第三节标准法 (25)第四节高级计量法 (26)第七章商业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 (26)第一节一般规定 (26)第二节治理结构 (27)第三节风险评估 (30)第四节资本规划 (32)第五节监测和报告 (33)第八章监督检查 (35)第一节监督检查内容 (35)第二节监督检查程序 (36)第三节第二支柱资本要求 (38)第四节监管措施 (38)第九章信息披露 (41)第十章附则 (43)附件1 资本工具合格标准附件2 信用风险权重法表内资产风险权重、表外项目信用转换系数及合格信用风险缓释工具附件3 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附件4 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风险暴露分类标准附件5 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要求附件6 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风险缓释监管要求附件7专业贷款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附件8 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附件9 资产证券化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附件10 市场风险标准法计量规则附件11 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监管要求附件12 操作风险资本计量监管要求附件13商业银行风险评估标准附件14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监督检查附件15信息披露要求附件16资本计量高级方法验证要求附件17外部评级使用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资本监管,维护银行体系稳健运行,保护存款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2024年度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双份)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商业银行资本管理,保障银行稳健经营,防范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
第三条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二)审慎性原则: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应当充分考虑银行经营风险,确保资本充足;(三)有效性原则: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应当提高资本使用效率,促进银行稳健发展;(四)持续性原则: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应当建立长效机制,持续改善资本状况。
第四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负责全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本定义与分类第五条商业银行资本分为核心一级资本、其他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
第六条核心一级资本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
第七条其他一级资本包括优先股、永续债等。
第八条二级资本包括二级资本工具、超额贷款损失准备等。
第三章资本充足率要求第九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计算资本充足率,确保资本充足率达到以下要求:(一)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5%;(二)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6%;(三)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
第十条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计算公式(一)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 = 核心一级资本 / 风险加权资产;(二)一级资本充足率 = 一级资本 / 风险加权资产;(三)资本充足率 = 资本 / 风险加权资产。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银监会规定的风险权重计算风险加权资产。
第四章资本管理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资本管理制度,明确资本管理目标、政策和程序。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当制定资本规划,合理确定资本补充方式、时间和数量。
第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定期评估资本充足状况,确保资本充足率符合监管要求。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_全文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_全文商业银行资本管理方法商业银行资本管理方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商业银行资本管理方法商业银行资本管理方法(2023年11月1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资本监管,维护银行体系平安、稳健运行,爱护存款人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方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
第三条商业银行资本应抵挡其所面临的风险,包括个体风险和系统性风险。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符合本方法规定的资本监管要求。
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同时符合相关方法规定的附加资本监管要求。
第五条资本监管指标包括资本充分率和杠杆率。
本方法所称资本充分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方法规定的资本净额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一级资本充分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方法规定的一级资本净额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核心一级资本充分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方法规定的核心一级资本净额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杠杆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方法规定的一级资本净额与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之间的比率。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根据本方法规定的机构档次划分标准,适用差异化的资本监管要求。
其中,第一档和其次档商业银行应满意本方法各章节和相应附件的监管规定,第三档商业银行应满意本方法附件23的监管规定。
(一)第一档商业银行是指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商业银行:1.并表口径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5000亿元人民币(含)以上。
2.境外债权债务余额300亿元人民币(含)以上且占并表口径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的10%(含)以上。
(二)其次档商业银行是指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商业银行:1.并表口径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100亿元人民币(含)以上,且不符合第一档商业银行条件。
2.并表口径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小于100亿元人民币但境外债权债务余额大于0。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附件5——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要求
附件5: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要求一、总体要求(一)商业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计量信用风险资本要求,应按照本办法要求建立内部评级体系。
内部评级体系包括对主权、金融机构和公司风险暴露(以下简称非零售风险暴露)的内部评级体系和零售风险暴露的风险分池体系。
(二)商业银行的内部评级体系应能有效识别信用风险,具备稳健的风险区分和排序能力,并准确量化风险。
内部评级体系包括以下基本要素:1.内部评级体系的治理结构,保证内部评级结果的客观性和可靠性。
2.非零售风险暴露内部评级和零售风险暴露风险分池的技术标准,确保非零售风险暴露每个债务人和债项划入相应的风险级别,确保每笔零售风险暴露划入相应的资产池。
3.内部评级的流程,保证内部评级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4.风险参数的量化,将债务人和债项的风险特征转化为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违约风险暴露和期限等风险参数。
5.信息系统和数据管理,收集和处理内部评级相关信息,为风险评估和风险参数量化提供支持。
6.内部评级的应用,保证内部评级和风险参数量化的结果应用于信用风险管理实践。
二、内部评级体系的治理结构商业银行应根据本办法第七章要求完善治理结构,并按下列要求建立内部评级体系的治理结构:(一)商业银行应明确董事会及其授权的专门委员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和相关部门在内部评级体系治理结构中的职责,以及内部评级体系的报告要求。
(二)商业银行董事会承担内部评级体系管理的最终责任,并履行以下职责:1.审批内部评级体系重大政策,确保内部评级体系设计、流程、风险参数量化、信息系统和数据管理、验证和内部评级应用满足监管要求。
2.批准内部评级体系实施规划,并充分了解内部评级体系的政策和流程,确保商业银行有足够的资源用于内部评级体系的开发建设。
3.监督并确保高级管理层制定并实施必要的内部评级政策和流程。
4.每年至少对内部评级体系的有效性进行一次检查。
5.审批或授权审批涉及内部评级体系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商业银行高级管理层负责组织内部评级体系的开发和运作,明确对内部评级和风险参数量化技术、运行表现以及监控措施的相关要求,制定内部评级体系设计、运作、改进、报告和评级政策,确保内部评级体系持续、有效运作。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附件2
附件2:
信用风险权重法表内资产风险权重、表外项目信用转换
系数及合格信用风险缓释工具
—、表内资产风险权重表
上述项目所称多边开发银行包括世界银行集团、亚洲开发银行、非洲开发银行、欧洲复兴开发银行、泛美开发银行、欧洲投资银行、北欧投资银行、加勒比海开发银行、伊斯兰开发银行、欧洲开发银行理事会。
二、表外项目信用转换系数
上述项目中:
1. 等同于贷款的授信业务,包括一般负债担保、承兑汇票、具有承兑性质的背书及融资性保函等;
2. 与贸易直接相关的短期或有项目,主要指有优先索偿权的装运货物作抵押的跟单信用证;
3. 与交易直接相关的或有项目,包括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保函、预留金保函等;
4. 信用风险仍在银行的资产销售与购买协议,包括资产回购协议和有追索权的资产销售。
三、权重法下合格信用风险缓释工具。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最新全文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最新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商业银行资本管理,维护银行体系稳健运行,促进经济金融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
第三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科学、有效的资本管理制度,确保资本充足,提高资本质量,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
第四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商业银行资本管理的监管,确保本办法的贯彻执行。
第二章资本充足率要求第五条商业银行应当保持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低于5%,一级资本充足率不低于6%。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根据风险状况,合理配置资本,确保资本充足率满足监管要求。
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动态的资本充足率监测和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资本不足问题。
第三章资本构成与分类第八条商业银行资本包括核心一级资本、其他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
第九条核心一级资本是指商业银行在持续经营和清算情况下,能够吸收损失的资本工具,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一般风险准备和未分配利润。
第十条其他一级资本是指商业银行在持续经营和清算情况下,能够吸收损失的资本工具,包括优先股、永续债等。
第十一条二级资本是指商业银行在清算情况下,能够吸收损失的资本工具,包括次级债、混合资本债等。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根据资本工具的性质和风险特点,合理分类和计量资本。
第四章风险加权资产计量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当根据风险程度,对各项资产进行风险加权计量,确定风险加权资产。
第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体系,准确识别、计量、监控和控制各类风险。
第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当根据监管要求,及时调整风险加权资产计量方法和参数。
第五章资本补充与约束第十六条商业银行应当通过内部积累、外部融资等方式,确保资本充足率的稳定和增长。
第十七条商业银行应当合理控制资本消耗,避免过度扩张和盲目投资。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附件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附件附件1:资本工具合格标准。
附件2:信用风险权重法表内资产风险权重、表外项目信用转换系数及合格信用风险缓释工具。
附件3: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
附件4: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风险暴露分类标准。
附件5: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要求。
附件6: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风险缓释监管要求。
附件7:专业贷款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
附件8: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
附件9:资产证券化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
附件10:市场风险标准法计量规则。
附件11: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监管要求。
附件12:操作风险资本计量监管要求。
附件13:商业银行风险评估标准。
附件14: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监督检查。
附件15:信息披露要求。
附件16:资本计量高级方法验证要求。
附件17:外部评级使用规范。
附件1:资本工具合格标准一、核心一级资本工具的合格标准(一)直接发行且实缴的。
(二)按照相关会计准则,实缴资本的数额被列为权益,并在资产负债表上单独列示和披露。
(三)发行银行或其关联机构不得提供抵押或保证,也不得通过其他安排使其在法律或经济上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没有到期日,且发行时不应造成该工具将被回购、赎回或取消的预期,法律和合同条款也不应包含产生此种预期的规定。
(五)在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时,受偿顺序排在最后。
所有其他债权偿付后,对剩余资产按所发行股本比例清偿。
(六)该部分资本应首先并按比例承担绝大多数损失,在持续经营条件下,所有最高质量的资本工具都应按同一顺序等比例吸收损失。
(七)收益分配应当来自于可分配项目。
分配比例完全由银行自由裁量,不以任何形式与发行的数额挂钩,也不应设置上限,但不得超过可分配项目的数额。
(八)在任何情况下,收益分配都不是义务,且不分配不得被视为违约。
(九)不享有任何优先收益分配权,所有最高质量的资本工具的分配权都是平等的。
(十)发行银行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购买该工具提供融资。
(十一)发行必须得到发行银行的股东大会,或经股东大会授权的董事会或其他人员批准。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附件》附件1——资本工具合格标准
附件1:资本工具合格标准一、核心一级资本的合格标准1.直接发行且实缴的;2.按照相关会计准则,该部分实缴数额应被列为权益,在银行资产负债表上单独列示并披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时,该部分实缴数额仍应记作权益;3.实缴资本不得由发行人及其关联机构提供抵押或保证,也不得通过其他安排使其在法律或经济上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金是永久性的,无到期日,且发行时不应造成该工具将被买回、赎回或取消的预期,法律和合同条款也不应包含产生此种预期的规定;5.在银行清算时,受偿顺序排在最后,所有其他债权偿付后,对剩余资产按所发行股本比例清偿;6.该部分资本应首先并按比例承担绝大多数的损失,在持续经营条件下,所有最高质量的资本工具都应按同一顺序等比例吸收损失;7.收益分配必须要来自于可分配项目,分配比例完全由银行自由裁量,不以任何形式与发行的数额挂钩,也不应设置上限,但不得超过可分配项目的数额;8.在任何情况下,收益分配都不是义务,不分配不应被视为违约;9.不享有任何优先收益分配权,所有最高质量的资本工具的分配权都是平等的;10.商业银行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购买该资本工具提供融资;11.该工具发行必须得到发行银行的股东大会,或经股东大会授权的董事会或其他人员批准。
二、其他一级资本的合格标准1.直接发行且实缴的;2.按照相关会计准则,该部分应被列为权益,并在银行资产负债表上单独列示并披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时,该部分实缴数额仍应记作权益;3.受偿顺序列在存款人、一般债权人和银行的次级债务之后;4.不得由发行人及其关联机构提供抵押或保证,也不得通过其他安排使其相对于银行债权人在法律或经济上享有优先求偿权;5.没有到期日,不得含有有利率跳升机制及其他赎回激励;6.自发行之日起,至少5年后方可由发行银行赎回,但银行不得形成赎回权将被行使的预期,且行使赎回权应得到银监会的事先批准;7.银行行使赎回权应用同等或更高质量的资本替换赎回的资本工具,并且只有在银行收入能力具备可持续性的条件下才能实施资本工具的替换;或者银行应证明其行权后的资本水平仍远远高于银监会确定的监管资本要求;8.任何本金的偿付都必须得到银监会的事先批准,而且银行不能假设或形成本金偿付将得到银监会批准的市场预期;9.任何时候发行银行都可以取消该资本工具的分红或派息,且不构成违约事件,并可以自由支配取消的股利或收益用以偿付其它到期债务,取消分红或派息除构成对普通股的收益分配限制以外,不应构成对银行的其他限制;10.分红或派息必须来自于可分配项目,且分红或派息不得与银行本身的评级挂钩,也不得随着评级变化而调整;11.该工具不应包括任何阻碍银行补充资本的特征;12.商业银行及受其控制或有重要影响的关联方不得购买该类工具,且商业银行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购买该资本工具提供融资;13.如果某个工具不是银行经营实体或并表控股公司发行的,那么发行获得的资金必须无条件立即转移给经营实体或并表控股公司,且转移的方式必须满足或超过前述关于其他一级资本的合格标准。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为了有效规范商业银行的资本管理,维护金融系统的稳定和运行,加强风险管理能力,确保金融机构的持续发展和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在此制定。
一、总则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针对商业银行的资本管理制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商业银行。
二、资本监管指标1. 资本充足率商业银行应根据风险暴露的不同水平,设置相应的资本充足率要求。
资本充足率是商业银行资本与风险资产的比例,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公式为:核心资本 / 风险资产。
2. 资本构成商业银行的资本构成应包括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
核心资本包括商业银行的股本、留存收益及其他核心资本工具;附属资本包括商业银行的次级债券和优先股等。
3. 资本监管工具商业银行可通过发行股票、债券或吸收其他金融机构投资来增加资本。
商业银行应按照相关规定制定资本充足计划,并定期向银行监管机构报告资本充足状况。
三、风险管理1. 风险定价和分配商业银行应根据资本市场和经济环境的变化,合理定价和分配风险。
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善的风险定价模型,评估并确定不同业务和产品所具有的各类风险,确保风险价格与实际风险相匹配。
2. 风险监测和控制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监测和控制机制,及时识别风险暴露,并采取适当的风险管理措施。
商业银行的风险监测和控制机制应包括风险度量指标、风险管理流程和风险报告等。
3. 应急情况下的资本管理商业银行应根据风险情况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及时调整资本结构以应对风险。
在严重风险事件发生时,商业银行应立即采取措施稳定金融市场,保护金融系统的稳定运行。
四、监管和问责1. 监管机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的监管机构为银行监管部门。
银行监管部门负责监督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的实施情况,并对不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提出相应的风险警示和监管措施。
2. 监督报告和信息披露商业银行应按照相关规定定期向银行监管机构报告资本管理情况,并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客观评估资本吸收的能力,强化资本在经营管理的约束机制,提高资本管理水平,根据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2004年第2 号令)、《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试行)》(银监发【2005】88 号)、《关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1】44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准则》等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本金包括核心资本、一级资本及附属资本。
第三条资本管理的目的是确保资本的稳定性和资本质量,通过资本约束强化资产结构管理和风险资产管理,建立良好的资本补充机制,增强资本吸收损失的能力。
第四条资本管理层级划分为:董事会、经营管理层、责任部门。
一、董事会承担资本管理的最终责任,其主要职责:(一)设定与银行发展战略和外部环境相适应的风险偏好和资本充足目标,审批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确保资本有效覆盖主要风险;(二)审批资本管理制度,确保资本管理政策和控制措施有效落实;(三)监督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的全面性、准确性、前瞻性、有效性和执行情况;(四)审批并监督资本规划的实施,满足银行持续经营和应急性资本补充需要;(五)每年至少一次审批资本充足率管理计划,审议资本充足率管理报告、内部资本充足评估报告,听取对资本充足率管理和内部资本评估程序执行情况的审计报告;(六)审批公开信息披露内容、披露过程及相关内部政策,定期公开披露资本充足率相关信息,保证报告或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七)确保商业银行有足够的资源独立、有效地开展资本管理工作。
二、经营管理层负责资本管理政策的实施,其主要职责:(一)根据董事会资本政策,负责制定资本管理制度;(二)负责制定和完善风险控制制度、方法和手段,控制各项风险,并采取适当的措施规避、缓释、降低和分散风险,对重大和突发风险制定应急处理方案;(三)负责建立对资本内部评价机制,定期对影响资本质量各因素进行评估,为董事会决策提供依据;(四)负责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及操作程序,报董事会审批;(五)负责流动性管理,制定流动性管理办法,确保流动性目标达到监管要求;(六)负责资产减值准备管理,并制定资产减值管理办法,确保资产损失准备目标达到监管要求。
_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 & 附件1-5 (& Eng)_Dec2006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4年第2号令颁布实施根据2006年12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五十五次主席会议《关于修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监管,促进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本与商业银行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商业银行的核心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核心资本与商业银行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第四条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应建立在充分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等各项损失准备的基础之上。
第五条商业银行资本应抵御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同时计算未并表的资本充足率和并表后的资本充足率。
第七条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四。
第八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按照本办法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资本管理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商业银行应按照本办法披露资本充足率信息。
第二章资本充足率计算第十条商业银行计算并表后的资本充足率时,应将以下机构纳入并表范围:(一)商业银行拥有其过半数以上(不包括半数)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金融机构,包括:1.商业银行直接拥有其过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金融机构;2.商业银行的全资子公司拥有其过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金融机构;3.商业银行与其全资子公司共同拥有其过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金融机构。
(二)商业银行不拥有其过半数以上的权益性资本,但与被投资金融机构之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将其纳入并表范围:1.通过与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持有该机构半数以上的表决权;2.根据章程或协议,有权控制该机构的财务和经营政策;3.有权任免该机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的多数成员;4.在该机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有半数以上投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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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
会)按照本办法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资本管理状况进行监督
检查,并根据监督检查结果调整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
第十条
商业银行应按照本办法披露资本充足率信息。
第二章 资本充足率计算和监管要求
第一节 资本充足率计算范围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未并表资本充足率的计算范围应包
银监会就《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为推动我国银行业落实“十二五”规划,转变发展方式,增 强银行体系稳健性,提升银行监管有效性,中国银监会起草了《商 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 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坚持我国银行业资本监管的成功经验,充分考虑国 内银行业经营和风险管理实践,以巴塞尔新资本协议(Basel II) 三大支柱为基础,统筹考虑第三版巴塞尔协议(Basel III)的 新要求,体现宏观审慎监管和微观审慎监管有机结合的银行监管 新理念,构建了符合国内银行业实际的资本监管框架,实现我国 资本监管制度在更高水平与国际标准接轨。
第三条
商业银行资本应抵御所面临的各类风险,包括
个体风险和系统性风险。
第四条
商业银行应达到本办法规定的资本充足率监
管要求。
第五条
本办法中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
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一级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一
级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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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商业银行资本监管,促进商业银行安
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
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村镇银行。
(二)商业银行拥有被投资金融机构 50%以下(含)的表决权,
但与被投资金融机构之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将其纳入并表
范围:
1.通过与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持有该金融机构 50%以上
的表决权;
2.根据章程或协议,有权决定该金融机构的财务和经营政策;
3.有权任免该金融机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的多数成员;
括商业银行境内外所有分支机构。并表资本充足率的计算范围原
则上应包括商业银行以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直接或间接投资的
金融机构。商业银行及被投资金融机构共并表资本充足率,应将以下境内
外被投资金融机构纳入并表范围:
(一)商业银行直接拥有,或子公司拥有,或与其子公司共
同拥有被投资机构 50%以上表决权的被投资金融机构;
的核心一级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第六条
商业银行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并表和未
并表的资本充足率。
第七条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计算应建立在充分计提
贷款损失准备等各项损失准备的基础之上,贷款损失准备应能够
充分抵御贷款预期损失。
第八条
商业银行应按照本办法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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架构和稳健的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
《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必须建立稳健的内部资本充足率评估 程序,将资本管理纳入银行全面风险治理框架,资本规划应与银 行发展战略相协调。《办法》依据资本充足率水平不同,将商业 银行划分为四大类,并规定了随着资本充足率水平下降监管力度
不断增强的一整套监管措施;《办法》实施后,商业银行若不能 达到最低资本要求,将被视为严重违规和重大风险事件,银监会 将采取严厉的监管措施。新的分类标准符合国内银行资本充足率 水平远高于最低资本要求的实际,标志着我国资本监管的重点将 转向达到最低资本要求但未满足全部监管资本要求的商业银行。 《办法》还进一步提高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信息披露标准, 有助于强化市场约束的有效性。
2
第一节 总体要求 ......................................... 27 第二节 基本指标法 ....................................... 28 第三节 标准法 ........................................... 29 第四节 高级计量法 ....................................... 30 第七章 商业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 30 第一节 总体要求 ......................................... 30 第二节 治理结构 ......................................... 31 第三节 风险评估 ......................................... 35 第四节 资本规划 ......................................... 36 第五节 监测和报告 ....................................... 37 第八章 监督检查.......................................... 39 第一节 监督检查内容 ..................................... 39 第二节 监督检查程序 ..................................... 40 第三节 第二支柱资本要求 ................................. 42 第四节 监管措施 ......................................... 43 第九章 信息披露.......................................... 46 第十章 附则.............................................. 48
况。
控制,是指一个公司能够决定另一个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
并据以从另一个公司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第十三条
对于商业银行未持有多数股权或未控制的承
担有限责任的独立法人金融机构,如根据风险相关性,其对银行
集团整体风险的影响程度,符合下列情况时,商业银行应将其纳
入并表资本充足率计算范围:
(一)具有业务同质性的多个金融机构,虽然单个金融机构
(征求意见稿)
二○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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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总则............................................... 5 第二章 资本充足率计算和监管要求........................... 6
第一节 资本充足率计算范围 ................................ 6 第二节 资本充足率计算公式 ................................ 8 第三节 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 ................................ 9 第三章 资本定义.......................................... 10 第一节 资本组成 ......................................... 10 第二节 资本扣除项 ....................................... 12 第三节 少数股东资本的处理 ............................... 14 第四节 特殊规定 ......................................... 15 第四章 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15 第一节 总体要求 ......................................... 15 第二节 权重法 ........................................... 16 第三节 内部评级法 ....................................... 20 第五章 市场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24 第一节 总体要求 ......................................... 24 第二节 标准法 ........................................... 26 第三节 内部模型法 ....................................... 26 第六章 操作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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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资本工具合格标准 附件 2 信用风险权重法表内资产风险权重、表外项目信用转换系数 及合格信用风险缓释工具 附件 3 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风险暴露分类标准 附件 4 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要求 附件 5 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风险缓释监管要求 附件 6 专业贷款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 附件 7 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 附件 8 资产证券化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 附件 9 市场风险标准法计量规则 附件 10 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监管要求 附件 11 操作风险资本计量监管要求 附件 12 外部评级使用规范 附件 13 资本计量高级方法验证要求 附件 14 商业银行风险评估标准 附件 15 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监督检查 附件 16 信息披露要求
期资本要求为 0-2.5%;第三层次为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 求,为 1%;第四层次为第二支柱资本要求。《办法》实施后, 正常时期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分 别不得低于 11.5%和 10.5%。多层次的监管资本要求既与资本监 管国际标准保持一致,又增强了资本监管的审慎性和灵活性,确 保资本充分覆盖国内银行面临的系统性风险和个体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