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民政局合同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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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民政局合同审核管理
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岛市民政局
•【公布日期】
•【字号】青民法〔2019〕2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
•【时效性】
•【主题分类】
正文
青岛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民政局合同审核管理办法》
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局):
现将《青岛市民政局合同审核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岛市民政局办公室
2019年6月13日青岛市民政局合同审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局对外签订合同行为,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民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我局在履行职责、提供公共服务和自身建设需要时,形成的工程建设、采购、租赁、技术服务、委托、仓储保管、供用电、水、气、热力及固定资产处置等约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或其他合意性法律文书(含意向书、承诺书、确认书及对合同的批复等,以下简称合同)。
劳动合同的设立、变更和终止按照劳动法律法规和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合同审核是对合同从立项到履行完毕涉及事项的全面审核。
其中,局机关业务主管处室作为送审处室负责对合同进行业务审核,政策法规处负责对合同条款进行合法性审核,规划财务处负责对资金来源及付款方式进行审核,其他有关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进行相关审核。
第二章合同拟定
第四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遵循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我局自身利益和其他组织、个人的利益。
第五条订立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由机关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签订。
委托代理人签订的,必须持有授权委托书。
第六条订立合同的主要内容由双方当事人约定,一般应包含以下条款:(一)当事人名称、住所,负责人姓名;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报酬及支付方式;
(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七)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八)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
(九)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十)生效条件、订立日期。
第七条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国家和省市有关部门已印制范本合同的,可参照格式合同要求确定合同内容,但对合同中涉及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知识产权归属及质保等内容的条款,要视起草合同的具体情况进行增删。
第八条合同行文格式参照机关公文格式。
对范本合同中存在未在下划线处添加文字的情况,一律使用“/”标明,(即“ / ”),防止因留白产生法律风险。
引用招投标文件内容时,应规范各方在合同中的名称,用甲方、乙方等规范称呼替代“招标人”、“投标人”等用语。
第九条对合同中涉及的商业性条款或流程性约定,要在合同中明确、详细表
达,尽量避免歧义。
第十条合同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应当做好保密工作,严格执行有关保密法律法规。
第十一条拟定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时,应当优先选择本地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
第十二条订立合同时,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以欺诈、胁迫、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订立合同;
(二)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超越职权范围作出承诺或义务性规定;
(三)利用合同低价折股或者无偿、低价转让国有资产;
(四)利用合同违法发包、分包、转包,牟取非法利益;
(五)利用合同垄断经营、限制竞争,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以单位名义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提供担保;
(七)就同一项目重复签订合同或将同一项目化整为零,拆分签订合同;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我局自身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第三章合同送审
第十三条送审处室在拟签订合同前7个工作日,填写《青岛市民政局合同审批单》,与合同文本一并发送至政策法规处,由政策法规处及局法律顾问就合同条款
进行合法性审核。
第十四条合同审核通常采用书面审查方式,送审处室负责对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及履约能力等情况进行调查,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送审处室在送审合同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合同文本及相关法律文书;
(二)合同当事人身份、资信证明;
(三)依法需要论证、评估、前置审批的材料;
(四)对合同条款内涉及的特别义务或义务不对等等内容的书面说明材料;
(五)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等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五条合法性审核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一)主体是否合法,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的资质和能力;
(二)合同设立的各方权利和义务是否平等,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合同的生效、变更、转让、解除、终止、保密、争议解决等条款是否有利于保护我方的合法权益;
(四)当事人是否超越职责权限订立合同;
(五)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十六条涉及资金项目的合同,由规划财务处负责对资金来源及付款方式进行审核。
第十七条合同经审核需要修改的,送审处室应在收到修改意见后完成合同的修
订工作。
政策法规处对修订后的合同进行复核。
经复核无误,由办公室报请局领导,必要时提请局长办公会审议。
第四章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以下材料,业务主管处室应当及时收集、立卷归档:
(一)合同正式文本、合同审批单、补充协议、依法不再履行的合同;
(二)合同订立的依据、批准文件;
(三)合同相对方身份证复印件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四)合同订立双方洽谈的主要情况(记录),合同相对方的执照、资质、资信、证书、委托书等资格证明文件;
(五)合同涉及的评估、招投标等文件资料;
(六)价款或酬金计算依据、预算资料等;
(七)投资、合作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等;
(八)来往电函、会谈纪要;
(九)法院判决书、仲裁机构的裁决书等;
(十)其他需要归档的资料。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合同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诚实的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经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合同的,应签订书面协议,履行合同审核程序后,作为原
合同的附件进行管理。
发生不可抗力、情势变更或预期对方违约的,应及时与对方协商解除合同,并立即采取合法有效的措施,制止危害行为发生,必要时可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提请人民法院撤销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十条因合同审核未及时发现问题造成合同纠纷的,按照职责分工确定相关部门及人员责任,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其过错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局法律顾问在合同合法性审核过程中按照《常年法律顾问协议》承担约定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合同经过审核并采纳审核意见的,如因合同内容发生争议,政策法规处可协调局法律顾问参与诉讼或复议。
未经合同审核或者虽经审核而未采纳审核意见造成损失的,除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执行外,还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如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单位财产损失或其他权益受到损害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纪律规范,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职权或未按本办法规定报请批准的;
(二)超过诉讼、执行或其他时效、时限,而不依法主张权利的;
(三)有其他过错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法律、法规或规章对合同管理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本办法由青岛市民政局政策法规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