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申诉状范本(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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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申诉状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徐**,汉族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电话: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县公安局,住所地浙江省**县*****。
法定代表人:***,局长。
申诉事由:
申诉人因与被申诉人因行政赔偿一案,不服丽水中级人民法院(20**)浙11行赔终1号行政裁定书、青田县人民法院(20**)浙1121行赔初1号行政赔偿裁定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特向贵院提出申诉。
申诉请求:
1、依法撤销丽水中级人民法院(20**)浙11行赔终**号行政裁定书、青田县人民法院(20**)浙1121行赔初**号行政赔偿裁定书;
2、依法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将本案予以立案再审;
3、依法支持申诉人的原诉讼请求,判令被申诉人**县公安局赔偿申诉人徐**经济损失元,其中:(1)八级伤残列疾赔偿金:242358元,(2)误工费:天*133/天= 元,(3)护理费:天*133/天= 元,(4)阴茎勃起障碍,精神损失费:元,(4)营养费:元,(5)交通费:元,(6)住宿费:元,(7)残疾辅助器具费:元,(8)鉴定费:元,(9)赔偿
年申冤的费用支出计元。;
4、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申诉人承担。
事实及理由:
一、本案的基本事实。
1998年12月17日,**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李**、李**、楼**等人,在没有任何法律手续的情况下,强行将我家中的机器设备全部运走。这些机器设备我本来是为二个儿子就业办厂用的,已向有关部门递交办厂申请报告。对此我一直交涉未果。直到20**年,我写信给当时丽水公安局局长***,要求按2005年公安部下达文件规定,公安局局长必须面对面接待老百姓。这样**局长在接访日接待了我,我诉述了要求返还机器设备并赔偿损失的要求。**局长接访意见是再进行了解,二个月内答复。但事后**局长却指示**县公安局长胡**对我下手。没过多少时间,**派出所王所长在20**年11月份送来传唤证,说我扰乱公共秩序,而没有说具体内容。20**年4月27日,又打电话叫我第二天去派出所,我去了后,王所长说,北京市公安局刑侦总队致函4月20日北京东直门特大盗窃案还有探头,说我参与其中,于是由副所长李**对我作笔录、验指纹、拍照。20**年5月7日晚上8时,副所长杜**来我家,叫我到派出所去说有点事问我,我到派出后又要给作笔录,说5月5日丽水有特大抢劫杀人案,有探头。因没有传唤证,我不让他们作笔录,生气回了家。深夜10点多,王所长又带人来我家,叫我到派出所去,我发火叫他们把传唤证拿来,我跟他们说,没有传唤证我不会去的,我没有犯法。第二天一早,我去北
京市公安局刑侦总队询问证实,可北京市公安局刑侦总队说没有这样的事,并叫我到浙江省公安厅控告**县公安局。后因我留在北京,**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大队长张**三、四天一次就来我家,我家90多岁的两位老人受尽惊吓,我父亲因受不了惊吓,于20**年去死。在20**年7月22日,**县公安局副局长刘俊杰带干警来我村,召开两委会会议,扬言说我在北京犯法要判好几年刑,并要求两委会、村民举报我的违法行为,配合公安办案。原信访局局长厉**到治安大队报假案,说我殴打工作人员(当时我双手被手铐反铐,怎么打人?)。经历一件件、一宗宗的事,因公安机关违法办案,我受尽了折磨,在上天无路、入地无门、有理没处说的情况下,我在20**年7月28日早上8点45分在公安大楼跳楼自杀,但自杀未成,造成了终身残疾。现经丽水市天平司法鉴定所鉴定为8级伤残,浙江省第一医院鉴定,腰椎术后,阴茎勃起障碍,造成多年没有夫妻性生活。这一切完全是**县公安局违法办案所致。**县公安局违法办案的事实,已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而被申诉人作出的《行政赔偿决定书》认定的事实完全是子虚乌有、自编自说。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一、二审法院对被申诉人作出的*公行赔字[20**]***号《行政赔偿决定书》没有作出正确的评价,而草率维持了该决定书。原审法院认为,申诉人的请求已经被贵院(2010)浙丽行终字第**号判决予以评价、认可,申诉人的诉讼标的已被生效的裁判文书所羁束。而申诉人请求的是由于被申诉人违法办案、滥用职权,非法羁押申诉人,致
申诉人身体致残而请求行政赔偿。申诉人的伤残等级等也是今年才鉴定的,是新的事实,应该重新作出评价。而原审法院作出这样的认定,完全是偏袒、怂恿被申诉人的违法行为。
三、裁定没有对申诉人的赔偿请求,没有支持,理由不足。
原审裁定书称,申诉人10项赔偿请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在(20**)浙行再字第9号判决书予以审理并评价,亦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而申诉人被逼跳楼自杀的时间发生在20**年7月28日早上8点45分。一份20**年的判决书如何能对未来发生的事实作出审理、评价,原审法院的裁定书真是荒唐之极。
四、开庭随意,草率马虎,审判程序严重违法。
申诉人于20**年4月18日向原审法院起诉后,一直在等开庭传票,真到5月下旬终于等来了开庭传票,开庭时间是20**年5月20日09时,地点是第八审判庭。开庭这一日,我们几个人不到7点就驱车赶到法院指定审判庭。但见审判庭空无一人,等了一天还是不见审判人员出现。在此之前,也从未接到过原审法院更改开庭时间的通知。直到20**年7月,又通知开庭,案件直到9月才作出这样一份荒唐的裁定。在二审时,承办法官也没有将被申诉人的答辩状副本发送给申诉人。可想而知,这么随意马虎的诉讼程序怎么能保证判决的严肃和公正呢?
终上所述,一、二审法院维持被申诉人的决定,驳回申诉人的诉讼请求,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二审法院用一纸法律文书否定事实真相,没有给一个毫无关系、背景的老百姓作出公平、公
正的判决,申诉人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特提出申诉,提请再审。恳请支持!
此致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
20**年月日
附:相关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