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孤老、烈属及因灾受损减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孤老、烈属及因灾受损减征个人所
得税的通知
【标 签】残疾孤老烈属,因灾受损,减征个人所得税
【颁布单位】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黔地税一字﹝1995﹞第22号
【发文日期】1995-01-01
【实施时间】1995-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主送:略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以及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减征个人所得税照顾。现具体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凭有关证件、证明,经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核实批准,可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纳税人提出申请,出具有关证明,经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核实批准,可在一年内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关联知识:
1.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