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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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与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省城市市容与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省户外广告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得规定,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审批、统一管理、有偿经营得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规划范围户外广告与招牌得设置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就是指以发布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内容为目得,利用户外场地、建(构)筑物等设置广告、招牌得行为,包括:

(一)利用户外场地、市政设施及其她建(构)筑物设置招牌、展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动翻板装置、公共广告栏、实物模型、灯箱、橱窗等设施发布广告,以及利用该户外场地或设施直接绘制、张贴广告;

(二)利用车船、气球或其她充气装置以及空中飞行器、、公共交通工具、车载电子显示屏、车身等其她可移动设施设置广告;

(三)以其她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得广告。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就是本市户外广告设

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得审批、监管工作;各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店招得审批、规范工作及户外广告得执法管理工作;荆州市城市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责组织实施户外广告设置权得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

第二章设置准则

第五条《中心城区规划范围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与《中心城区规划范围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由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负责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设置户外广告与招牌,应当遵循安全、科学、美观得原则;符合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与技术规范,与周

边环境相协调,不得损害市容市貌、影响交通安全与消防通道、妨碍相邻建(构)筑物得通风、采光与安全。

户外广告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得规定。户外广告使用得文字、汉语拼音用字书写应当规范准确,计量单位必须符合国家规定。

广告业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不断提高设计、制作水平,使用新材料、新技术,设置低碳环保、具有时代气息与地方特色得户外广告。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一)影响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化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与交通标志使用得;

(二)妨碍生产、生活与影响风景名胜区景观、市容市貌得;

(三)属国家机关与文物、纪念性建筑保护区域得;

(四)利用违法建筑、危房与其她可能危及安全得建筑与设施得;

(五)城市道路上除交通标志、路名牌等用于公用管理或属于公益服务性质得招牌外、不得设置其她招牌与广告;

(六)法律、法规、规章与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得其她区域。

第八条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人(以下简称设置申请人)应按批准或告知得项目、规格、内容、形式及安全措施等,在规定得期限内设置户外广告。

户外广告应当在其右下方醒目位置标明批准文号、设置人、使用期限。

第九条户外广告设施得设置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电动翻版装置一般不超过2年,电子显示屏一般不超过3年。设置期满,设置人应当自行拆除,需要延长使用期限得应于期满前30日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期限内,需要变更广告形式、规定内容或载体得,应当向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条下列情况经市城市管理部门审批后可利用条幅、彩旗、布幅、充气模型或拱门、气球、花篮、瞧板、墙面喷绘等形式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

(一)公益性宣传;

(二)大型节庆、文化、体育活动;

(三)各类展销会、交易会、经贸洽谈会等;

(四)企事业单位、商铺举办庆典活动。

(五)已经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得建设项目,在项目建设期与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设置用于自身宣传得围栏广告。

重要会展、重大活动设置得临时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不得超过活动截止日期,总时长一般不超过30天;到期后确需延期发布得,经审核可延期一次,时间不超过15天。建设项目用地范围设置得围墙广告,设置期不得超过项目建设期。

第十一条户外公益广告应当与商业广告同步规划、同步实施。户外广告设施每年连续发布公益广告得时间累计不少于30日或者广告设置总量得十分之一。围墙广告公益内容不少于总面积得三分之一。

第十二条户外广告位不得空置。未能按时发布商业广告得,应当以公益性广告补充版面。招商内容可与公益广告同时发布,但需位于公益广告下方,所占面积不得超过户外广告面积得三分之一。

户外广告设置期满未申请延期或延期申请未获批准得,设置人应当于设置期满之日起五日内自行拆除。

第三章设置审批

第十三条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向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申请办理设置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她形式非法转让《户外广告设置证》。

第十五条招牌应当严格按照《户外广告设置证》设置,外形尺寸长不得超过门店范围,高原则上不超过2米;招牌文字以在市场监管部门核准或登记名称为准,禁止一店多招。

第四章户外广告位使用权

第十六条城区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包括所占用场地及依附于该场地上得建(构)筑物得使用权与城市公共空间资源使用权两部分。

户外广告位占用公共场地、建(构)筑物或行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拥有得场地、建(构)筑物得,其场地、建(构)筑物户外广告专项使用权属市人民政府所有。

个人、私营企业与其她非公组织拥有得场地、建(构)筑物,按规划可用于发布户外广告得,其户外广告使用权可以自用或出让。

城区城市空间资源使用权均属市人民政府所有,经城市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使用。城区户外广告设置与发布,均须取得城市空间资源使用权。

第十八条城区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实行有偿使用,门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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