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法律法规》第三章合同法律制度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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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规定:“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 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不得撤销要约的情形包括: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 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 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6.要约的失效
要约失效是指要约丧失其法律效力,当事人, 尤其是要约人不再受其约束。
“受要约人同意要约”。 (2)承诺应以通知或行为作出。 (3)承诺应在承诺期限内到达
2.承诺的撤回
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 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3.承诺的生效与合同的成立
承诺生效即承诺产生法律效力,导致合同成立。 (1)在承诺期限内,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2)在承诺期限内,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
叫“发信主义原则”
4.要约的撤回
要约撤回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前,阻止 要约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合同法》规定:“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 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 到达受要约人。”
5.要约的撤销
要约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后,将该项 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的 行为。
四、缔约过错责任
所谓缔约过错责任,是指一方当事人在 订立合同过程中,因为过错给对方当事人造 成损失时,所应承担的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 者提供虚假情况。 (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合同成立指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行为完 成,要约与承诺的过程已经结束或者双方 已经签字盖章。
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3)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一般承诺无效,为
新要约。 (4)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
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 超过承诺期限的,一般承诺有效。 (5)承诺对要约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一般该 承诺有效,合同内容以承诺内容为准。
《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 人约定,一般应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 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 (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 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 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 订立合同。”
(一)必要条款
(二)一般条款
(三)格式条款
三、合同的订立程序
(一)要约 1.要约的概念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约的构成条件
(1)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
思表示约束。 (3)受要约人一般为特定的人。
3.要约的生效
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采用“到达主义原则” 英美法系国家一般采用“投邮主义原则”或者
(三)撤销权及其行使
1.撤销权的概念
撤销权,是指撤销权人依其单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 等法律行为溯及既往地消灭的权利。
2.撤销权的行使 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 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 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
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应是各类由平等主体 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 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合同法的特征
1.较强的任意性 2.强调平等协商和等价有偿原则 3.富于统一性的财产法 4.是创造社会财富的法律
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合同自由原则 2.平等、公平原则 3.诚实信用原则 4.守法wk.baidu.com合同保护原则守法原则
第三章 合同法律制度概述
知识目标
理解合同法的适用范围、特征、基本原则 和分类的法律意义;
掌握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 更与解除、违约责任等基本理论;
技能目标
灵活运用所学知识,分析案例;
具备运用合同法知识和原理来分析和解决 实际问题的基本技能;
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 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四、合同的撤销
(一)合同撤销的概念
合同的撤销,是指合同因意思表承不真实, 通过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 合同归于消灭。
(二)可撤销的原因 1.欺诈 2.胁迫 3.乘人之危 4.重大误解 5.显失公平
五、效力待定的合同
(一)效力待定的合同的概念
效力待定(或者叫未定)的合同是指合同 欠缺有效要件,能否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 力尚未确定,只有经过有权人的追认,才能化 欠缺有效要件为符合有效要件,发生当事人预 期的法律效力;有权人在一定期间内不予追认, 合同归于无效。
(二)效力待定的合同分类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3. 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越权订立的合同
四、合同的分类
1.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 2.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3.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 4.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5.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6.主合同与从合同 7.一时的合同与继续性合同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的形式
(一)书面形式 (二)口头形式 (三)其他形式
1.推定形式 2.默示形式
二、合同的内容
合同生效是指合同产生法律效力。
二、合同的有效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三、合同的无效
(一)合同无效的概念 合同的无效是指合同已经成立,但是由
于违反法定事由而使其不能产生法律约束 力。
(二)合同无效的原因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 损害国家利益
《合同法》第2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要约失效:(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 要约人;(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三) 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四)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二)承诺 1.承诺的概念及有效条件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需要具备三个条件: (1)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即
不得撤销要约的情形包括: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 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 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6.要约的失效
要约失效是指要约丧失其法律效力,当事人, 尤其是要约人不再受其约束。
“受要约人同意要约”。 (2)承诺应以通知或行为作出。 (3)承诺应在承诺期限内到达
2.承诺的撤回
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 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3.承诺的生效与合同的成立
承诺生效即承诺产生法律效力,导致合同成立。 (1)在承诺期限内,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2)在承诺期限内,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
叫“发信主义原则”
4.要约的撤回
要约撤回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前,阻止 要约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合同法》规定:“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 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 到达受要约人。”
5.要约的撤销
要约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后,将该项 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的 行为。
四、缔约过错责任
所谓缔约过错责任,是指一方当事人在 订立合同过程中,因为过错给对方当事人造 成损失时,所应承担的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 者提供虚假情况。 (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合同成立指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行为完 成,要约与承诺的过程已经结束或者双方 已经签字盖章。
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3)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一般承诺无效,为
新要约。 (4)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
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 超过承诺期限的,一般承诺有效。 (5)承诺对要约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一般该 承诺有效,合同内容以承诺内容为准。
《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 人约定,一般应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 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 (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 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 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 订立合同。”
(一)必要条款
(二)一般条款
(三)格式条款
三、合同的订立程序
(一)要约 1.要约的概念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约的构成条件
(1)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
思表示约束。 (3)受要约人一般为特定的人。
3.要约的生效
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采用“到达主义原则” 英美法系国家一般采用“投邮主义原则”或者
(三)撤销权及其行使
1.撤销权的概念
撤销权,是指撤销权人依其单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 等法律行为溯及既往地消灭的权利。
2.撤销权的行使 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 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 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
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应是各类由平等主体 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 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合同法的特征
1.较强的任意性 2.强调平等协商和等价有偿原则 3.富于统一性的财产法 4.是创造社会财富的法律
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合同自由原则 2.平等、公平原则 3.诚实信用原则 4.守法wk.baidu.com合同保护原则守法原则
第三章 合同法律制度概述
知识目标
理解合同法的适用范围、特征、基本原则 和分类的法律意义;
掌握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 更与解除、违约责任等基本理论;
技能目标
灵活运用所学知识,分析案例;
具备运用合同法知识和原理来分析和解决 实际问题的基本技能;
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 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四、合同的撤销
(一)合同撤销的概念
合同的撤销,是指合同因意思表承不真实, 通过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 合同归于消灭。
(二)可撤销的原因 1.欺诈 2.胁迫 3.乘人之危 4.重大误解 5.显失公平
五、效力待定的合同
(一)效力待定的合同的概念
效力待定(或者叫未定)的合同是指合同 欠缺有效要件,能否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 力尚未确定,只有经过有权人的追认,才能化 欠缺有效要件为符合有效要件,发生当事人预 期的法律效力;有权人在一定期间内不予追认, 合同归于无效。
(二)效力待定的合同分类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3. 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越权订立的合同
四、合同的分类
1.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 2.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3.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 4.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5.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6.主合同与从合同 7.一时的合同与继续性合同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的形式
(一)书面形式 (二)口头形式 (三)其他形式
1.推定形式 2.默示形式
二、合同的内容
合同生效是指合同产生法律效力。
二、合同的有效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三、合同的无效
(一)合同无效的概念 合同的无效是指合同已经成立,但是由
于违反法定事由而使其不能产生法律约束 力。
(二)合同无效的原因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 损害国家利益
《合同法》第2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要约失效:(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 要约人;(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三) 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四)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二)承诺 1.承诺的概念及有效条件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需要具备三个条件: (1)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