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修理修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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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修理修缮合同

定作人:

承揽人:

第一条修理修缮项目

第二条承揽方式

1.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所要求的质量标准、工期等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独立完成主要工作。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经定作人同意,并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

2.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第三条承修项目所需材料的提供

1.定作人提供材料

定作人应当向承揽人提供所需材料清单。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于收到材料之日起2日内进行检验,发现不符合承揽人要求的质量标准和数量要求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2.承揽人提供材料

承揽人应当向定作人提供托修物所使用的材料清单,材料清单应当列明品名、规格型号、计量单位、数量、生产厂商、产地和价格等。定作人对托修物所使用的材料享有知情权和选择权,定作人对承揽人所提供的材料清单有异议时应当及时向承揽人书面提出,承揽人应当在合理时间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四条质量标准和技术标准

符合要求,满足定作人使用要求。

第五条承揽人对托修物的负责条件及期限

1.承揽人对托修物的质量负责。由定作人提供材料的,经承揽人验收合格后,承揽人不得以定作人提供的材料质量不合格作为交付的托修物质量不合格的理由。

2.质保期:质保期限年,自定作人接收、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承揽人应无偿给予返工修理;给定作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提供技术资料、图纸的时间、方法及保密要求

1.技术资料、图纸、工艺要求等由定作人提供的,定作人应当于日前向承揽人提供,承揽人应当于托修物修理完毕发运之前,连同技术资料、图纸等一并返还定作人;由承揽人提供的,定作人有权查阅、了解。

2.承揽人在依照定作人的要求进行工作期间,发现提供的图纸或技术要求不合理,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定作人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回复,提出修改意见。

3.承揽人对于承揽的工作,如果定作人要求保密,得采取保密措施,明确保密人员、保密范围、保密期限等;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技术资料和复制品;不得泄露任何有关的技术信息。

第七条托修物交付的时间、方式及地点

承揽人于年月日前完成修理工作;由承揽人将本合同项下产品送货上门(市区号),并负责安装、调试,保证运行正常,费用由承揽人承担。

第八条验收标准、方法及时间

1.承揽人于交货前须全面、准确的检验合同项下的质量、规格、数量,签发质量证书,证明所交付的产品与合同约定相一致。

2.验收前承揽人应当向定作人提交必需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对短期检验难以发现(指超过质保期)质量缺陷的项目,应当由双方协商后制作补充协议另行规定质保期期限。

3.托修物修理完毕送达定作人指定地点日内,双方按照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图纸作为验收标准进行验收。

4.双方对维修质量在验收中发生争议时,定作人有权拒收,并可以交由法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检验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九条结算方式及期限

本合同项下托修物分批修理的,分批据实结算。验收合格后日内,定作人待承揽人出具正式发票后将该批次维修款额的 %结算,其余 %款额作为质量保证金,待质保期期满无异议一周内予以退还。

第十条违约责任

1.承揽人完成的工作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承揽人应在定作人指定的期限内重新修理直至符合约定标准。承揽人拒绝重新修理或指定的期限内重新修理仍达不到约定标准,定作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另行委托第三方修理。定作人因此解除合同的,承揽人应向定作人支付质量瑕疵部分金额%的违约金;给定作人造成损失的,承揽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2.承揽人未经定作人同意,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向定作人支付总金额%违约金。

3.承揽人逾期完成工作的(包括返修等),每逾期一天,承揽人按逾期部分合同额的‰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天的,定作人有权解除合同。定作人因此解除合同的,承揽人应向定作人支付逾期工作部分金额%的违约金;给定作人造成损失的,承揽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4.承揽人不能完成全部工作的,应当支付不能完成工作部分价款%的违约金;定作人有权委托第三人继续修理,定作人因此遭受损失的,承揽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除不可抗力外,定作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托修物的,应当承担由此给承揽人带来的实际损失。

6.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及时付款;逾期付款的,定作人除按实际发生的修理费用付款以外,同时承担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责任。

第十一条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生效后,发生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事件,如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致使直接影响本合同的履行或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在十五天内提供不可抗力的详情及将有关证明文件送交对方。

2.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双方应首先协商以寻找一个合理的解决方法,并尽一切努力减轻不可抗力产生的后果。如不可抗力事件持续三十天时,应友好协商解决本合同是否继续履行或终止的问题。

第十二条解决合同纠纷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其他约定

1.承揽人在托修物运输、维修工作中,承揽人工作人员的安全保护及一切安全问题由承揽人负责,与定作人无关。

2.承揽人保证其工作成果及技术资料不涉及国家机密、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不触犯国家法律,否则承揽人自行承担法律责任,定作人不负连带责任。

3.本合同产生的债权,承揽人不得向第三方转让或者质押(包括但不限于向银行保理、应收账款质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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