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集群通信工程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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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集群通信工程技术规范

————————————————————————————————作者:————————————————————————————————日期:

UD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数字集群通信工程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on Digital Trunking Communication Engineering

(征求意见稿)

2011-××-××发布201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数字集群通信工程技术规范Technical Specification on Digital Trunking Communication Engineering

主编单位:中讯邮电咨询设计院有限公司

批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行日期:2011年XX月XX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告

第XX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数字集群通信工程技术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数字集群通信工程技术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XXXXX-2011,自2011年XX月XX日开始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年XX月XX日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标[2010]43号《关于印发<2010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1批)>的通知》,规范编制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YD5034-2005《数字集群通信工程设计暂行规定》和YD5035-2005《数字集群通信设备安装工程验收暂行规定》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规范。YD5034-2005和YD5035-2005从2006年10月颁布实施以来,已经在集群通信工程建设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制定本规范已经具备必要的条件。

本规范的内容分为6章:总则、术语和符号、设计基本规定、集群网络设计、施工要求和工程验收。

规范中黑体字标注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监督和管理。本规范具体条文的解释由中讯邮电咨询设计院有限公司负责。在规范的使用过程中,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并将意见寄往中讯邮电咨询设计院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9号主语商务中心,邮编:100048),以供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中讯邮电咨询设计院有限公司。

本规范参编单位:上海邮电设计咨询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孔力、耿玉波、马为民、华京、冷锦、李嵩泉、祁征、徐卸土

目次

1 总则 (1)

2 术语和符号 (2)

2.1 术语 (2)

2.2 符号 (3)

3 设计基本规定 (5)

4 集群网络设计 (8)

4.1 服务质量指标 (8)

4.2 业务模型 (8)

4.3 核心网设计 (9)

4.4 无线网设计 (10)

4.5 设备选型 (13)

4.6 局(站)选择和要求 (13)

5 施工要求 (15)

5.1 机房及环境安全 (15)

5.2 电缆走道及槽道 (15)

5.3 设备安装 (15)

5.4 线缆布放 (16)

5.5 蓄电池安装 (16)

5.6 铁塔及抱杆 (17)

5.7 基站天馈线安装 (18)

6 工程验收 (18)

6.1 工程验收流程 (18)

6.2 验收前检查 (19)

6.3 工程初验 (20)

6.4 工程试运转 (22)

6.5 工程终验 (24)

附录A 800MHz频段的频道分组 (25)

附录B 无线网络设计的基本流程 (26)

附录C 馈线衰耗 (27)

本规范用词说明 (28)

引用标准名录 (29)

条文说明 (30)

1 总则 (32)

3 设计基本规定 (32)

4 集群网络设计 (32)

5 施工要求 (35)

6 工程验收 (36)

1 总则

1.0.1 为了适应数字集群通信发展的需要,建设质量符合要求的数字集群通信网,规范数字集群通信工程的建设行为,特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800MHz数字集群通信网(含数字集群体制(A)、数字集群体制(B)、基于GSM技术的数字集群、基于CDMA技术的数字集群)的设计、施工和工程验收,其他频段的专用数字集群通信网亦可参照执行。

1.0.3 在筹建数字集群通信网时,宜建设数字集群通信共用网,以达到充分利用频率资源,节省投资的目的。

1.0.4 数字集群通信工程建设应充分利用现有市政、通信设施,降低工程造价,提高经济效益。

1.0.5 数字集群通信工程建设应合理利用频率资源,重视环境保护。

1.0.6 新建800MHz集群通信共用网必须选用数字集群通信设备。

1.0.7 工程中采用的数字集群设备应取得工业和信心化部通信设备入网许可证。未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通信设备入网许可证的设备不得在工程中使用。

1.0.8 凡在我国抗震设防烈度7烈度以上(含7烈度)地区的公用电信网上使用的数字集群通信设备,应取得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测合格证。未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电信设备抗震性能合格证的不得在工程中使用。

1.0.9 数字集群通信工程的建设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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