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融资服务协议(详细版)(律师已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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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融资服务协议(详细版)(律师已审核)项目融资服务协议本服务协议(“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年月日签署甲方(委托方)法定代表人乙方(居间方)法定代表人(甲方、乙方单独称为“一方”,合称“双方”。

)鉴于1.鉴于甲方拟进行项目融资以获得货币资金(“项目”),有意寻找投资机构为其提供融资;2.甲方有意委托乙方提供有关资金安排服务;乙方也有意接受该等委托。

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友好协商自愿达成本协议第第11条服务范围1.1在本协议项下,乙方为甲方提供服务的范围(“服务范围”)如下协助甲方就本项目与资金方进行沟通协商,进行资金安排。

1.2除非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如果乙方同意提供第1.1条约定服务范围之外的服务的,该等额外提供的服务将作为本协议的一部分并适用本协议的条款。

1.3为释疑起见,乙方的意见或建议将不会包括任何税务、法律、合规、财务、会计、估值或其它专家或技术性的意见、建议及服务。

1.4由于法律、监管、市场、不可抗力等多方面因素,乙方并不能保证该等项目的按时完成,亦不保证可取得任何政府或监管机构的批准。

1.5甲方对项目融资的需求

(1)融资方式()股权投资方式()债权(借款)方式

(2)融资额度万元。

(3)投资方是否可控股()是()否;可占股权比例%

(4)若是固定回报(或贷款)融资方式,甲方愿意支付的年回报利率最高%。

(5)甲方可用如下资产作为本次融资的抵押或质押上述融资需求仅作参考;如融资需求发生变化,或实际融资情况与上述情况不一致,不影响本协议履行(包括服务费用的支付)。

第第22条甲方义务2.1为求最有效协调乙方之工作,以执行其于本协议项下职责,甲方有义务

(1)保证本协议项下委托事项的合法性,并且保证此次委托不构成对任何第三方的违约或侵权;

(2)按乙方提供的时间表提供项目需要的最新、准确、完整并且没有误导性陈述的资料及有关文件完成甲方所须负责的工作,乙方有权依赖该等信息提供本协议项下的服务及不对该等信息进行独立核查;为乙方的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协助乙方完成委托事项;并不时就向乙方已提供资料的更新或修改做出更正。

如果甲方提供的资料或信息中所记载的事项系由第三方拥有知识产权或者对第三方承担保密义务的,甲方应保证向乙方提供该等资料或信息已经取得第三方的许可或同意,不构成对任何第三方的违约或侵权;

(3)对乙方提出的查询做出解答和说明,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有关委托事项的进展、讨论情况。

甲方在经双方协商并得到乙方事先书面同意后方能采取有关或涉及委托事项的重大步骤;以及

(4)按本协议的约定及时支付服务费及其它款项。

第第33条乙方义务为履行本协议项下职责,乙方有义务3.1依据勤勉尽责之原则履行本协议项下职责,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以及3.2委派合格人员负责本协议项下服务相关的工作。

第第44条服务期限本协议项下的服务的期限自本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至甲方通过乙方的服务所获得的项目融资项下的全部权利义务履行完毕之日终止。

第第55条服务费用及支付5.1在甲方通过乙方的服务所获得的项目融资的存续期间,甲方愿意就本协议项下的服务根据本协议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

乙方服务费用按照甲方通过乙方的服务所获得的项目融资总额(以下简称“融资总额”)的1%(含增值税,即“服务费”)进行计算。

乙方在本协议项下所获得的服务费总额的计算公式如下乙方服务费总额=项目融资总额*1%5.2鉴于甲方通过乙方的服务获得的项目融资为分笔发放,故本协议项下乙方的服务费亦按照项目每笔融资款发放的时间及频率分笔进行支付。

甲方应于项目每笔融资放款之日起十

(1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协议第5.1条约定的服务费率一次性向乙方支付该笔融资额的服务费。

计算公式如下乙方应收取的单笔服务费=甲方通过乙方的服务所

获得的项目每笔融资额*1%5.3上述“甲方通过乙方的服务所获得的项目每笔融资额”由双方在项目每笔融资放款之日以签署附件之《确认函》的形式予以确认并作为该笔服务费的计算基础。

甲方通过乙方的服务所获得的项目融资总额以每笔融资放款之日甲乙双方签署的《确认函》所载明的内容及金额进行求和计算,并以此为基数最终计算乙方的服务费总额。

5.4上述服务费包括相应的增值税。

经双方书面同意,本协议项下的服务可提前终止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服务费的金额。

5.5乙方的收款账户信息如下指定收款账号。

开户行。

户名。

5.6乙方为履行服务事项所必须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研究费、交通费、住宿费、通讯费等,由甲方承担。

第第66条不可抗力6.1本协议所指“不可抗力”是指由于地震、水灾、暴风雨、雪灾、战争、骚乱、传染、政府行为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对其发生后果不能合理预防或避免的各类事件。

6.2如果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则该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5日内书面通知其他方;并应在15日内提供事件的详细情况及有关主管机关、职能部门或公证机构证明本协议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的证明文件。

6.3因不可抗力而导致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的,该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该方应采取一切必要和适当的措施减轻可能给其他方造成的损失。

尽管有前述约定,任何一方不得因在其迟延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后发生不可抗力而被免于履行本协议项下任何义务或免于承担因其延迟履行而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6.4发生不可抗力,双方应依据不可抗力对履行本协议的影响程度,协商决定变更或终止本协议。

第第77条保密7.1本协议所指“保密信息”是指提供信息的一方(“提供方”)及/或相关人士,为本协议之目的,向信息接受一方(“接受方”)及/或相关人士提供的任何性质的、任何形式的信息、知识、数据、绘图、专有技术、分析、计算、、研究和其它材料,以及接受方从上述信息或者与上述信息相关的信息开发得到的信息以及其他具有保密性质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有关本协议或本协议项下项目的信息,及

(2)在本协议签署之前或之后,提供方向接受方提供的有关该方自身及该方拥有的任何资产和业务的全部信息。

本条所指“相关人士”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方及/或接受方的关联机构、股东、董事、雇员、代理人、顾问、乙方的潜在投资人。

7.2接受方应将保密信息限制在接受方及其相关人士的范围内。

接受方须确保其所有相关人士知悉及同意于任何时间遵守本条规定及受其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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