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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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今年以来两起事故情况的通报

近期,我市相继发生了2起特种设备及相关事故,死亡1人。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强化安全责任,防止事故的发生,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4.1”起重机坠落事故基本情况:4月1日下午12时43分左右,江苏精通电气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扬中市三茅街道丰裕街)发生了一起电动单梁桥式起重机一侧坠落地面事故,无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约3万元。

事故经过:该公司职工朱某于12时40分左右开始从卡车上卸货,货物是工字钢,每捆约2938公斤,在吊第二捆时,朱某操作遥控器,使起重机由西向东运行3.5米,吊物坠落后起重机坠落。

事故原因:1.该单位安全管理缺失,安全意识不强,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混乱,没有制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起重机械未办理注册登记。2.操作工朱某,68周岁,未接受过单位的安全培训教育。起吊物为工字钢,长6米。在起吊过程中,由于吊物起吊重心不稳,引起滑落,发生突然卸载,造成起重机反弹,而操作工仍在操作大车行走,且大车轨面北高南低,致使正在行驶中的起重机脱轨坠落。

事故性质:事故调查组认定,这是一起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事故。

二、“5.6”车辆伤害死亡事故基本情况:5月6日14时许,江苏新韩通船舶重工有限公司(扬中市八桥镇)发生了一起车辆伤害死亡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30万元。事故经过:2015年5月6日13时59分许,该公司员工王某驾驶叉车运送分段中组建经过公司分段A车间门口时,不慎将行走过程中接听电话的外协单位扬州市晋龙钢结构有限公司职工刘某撞倒,随后其又被叉齿上装载的木托盘挤压致死。

事故原因:(一)直接原因。王某驾驶叉车行驶过程中不慎将边行走边接听电话的刘某撞倒后倒车,刘某收到木托盘二次挤压死亡,是该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二)间接原因。1、应急处置不当。王某驾驶叉车看到刘某时,仅鸣笛减速,未采取有效的制动或者避让措施;在木托盘将刘某碰到并挤压后,未下车查看情况,随即在未提升叉齿高度的情况下倒车,导致木制托盘再次在刘某身体上挤压而过,造成二次伤害。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2、安全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新韩通公司对职工的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对职工的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理措施培训不足,导致职工在危险情况下应急处置不当;晋龙公司职工刘某安全意识淡薄,自我保护意识差,在厂区道路上边行走边接听电话时未仔细观察周边环境,及时发现并避让厂内车辆。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事故性质:事故调查组认定,这起车辆伤害死亡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以上两起事故所涉及的特种设备,在我们公司日常工作中也会被频繁使用!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防止发生类似事故,特提醒使用者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克服麻痹思想,杜绝违章作业行为。一经发现设备有任何异常,请及时汇报给车间主任,以做好各种维护保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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