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下的合同管理丨星瀚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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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 只有通过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的方法才能解决开票问题, 同时因为小规模纳税人自身 不享受抵扣, 所以其一般不愿意适用税务机关代开的高税率。 2. 准确区分并洽谈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的售价。 比如: 某建筑公司租赁设备, 小规模纳税人报价 110 万元, 一般纳税人报税 117 万元, 表面 上看前者报价优于后者。事实上, 若该笔交易未通过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 则从购方的视 角来看, 前者交易成本为 110 万元且无进项抵扣, 而后者交易成本为 100 万元且有 17 万元 的进项可以抵扣; 两者差别不仅在于直接成本 10 万元, 还有建筑公司为原始价值 110 万元 买单的 17%销项税。 营改增后, 合同价格的洽谈要参考上述案例谨慎处理。 3. 谨慎处理视同销售行为。 财税法规目前规定了 8 种视同销售行为, 比如无偿赠送行为仍须按照正常售价缴纳增值税, 因此合同洽谈中应明确视同销售行为纳入主体销售的套餐, 避免在文本中出现赠送等字样, 以达到节省纳税的目的。 1. 签订于营改增之前但尚未进入执行阶段的合同。 建议双方当事人补充协商, 签订配套营改增政策的补充合同, 或废除旧合同而重新签订配套 营改增政策的新合同。 2. 签订于营改增之前但已进入执行阶段的合同, 即跨期合同。 根据以往经验, 营改增之前的业务缴纳营业税, 营改增之后的业务缴纳增值税, 税务机关一 般根据发票的开具时间来区分。 销方可以通过及时签订补充合同的方法, 与购方沟通营改增后税款承担方式等细节, 规避 因税制改革、税负骤增给企业带来的税负损失。
(2)不同增值税率的业务必须分项单独核算, 根据目前财税法规规定, 如果纳税人不能准确 区分不同税率业务, 那么将按照从高税率征收增值税; (3)明确付款方和收款方: 根据法律规定, 合规的增值税业务要求资金流、发票流、物流“三 同一”, 否则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刑事风险。因此, 理论上合同双方即收付款双方, 不允许出现代付款现象的存在。如果不可避免出现代付代收现象(比如保理业务), 可以通过 签订三方合同的方法加以合法化; 如果不可避免的出现现金支付方式, 必须做好现金收讫 凭证的制作。 3. 明确发票信息。 (1)明确发票种类: 营改增后合同文本应直接标明“销方应提供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明确发票的合规要求: 如果销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法规规定、不符合合同约 定或不能通过认证, 购方有权拒绝接收, 或者有权在发现问题后退回, 并且销方应及时更换 或承担相应责任; 对于不具备开票资格的小规模纳税人销方, 如果购方确需增值税专用发 票, 应明确由销方申请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为了防范风险, 可以在合同文本中规定“购买方 在收到合规的增值税发票后, 才具有*日内付款的义务”。 (3)明确发票传递: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申报抵扣有期限规定, 逾期作废, 因此合同文本有 必要规定发票的传递方法和期限。 4. 明确物流信息。 随着更多品种的劳务、服务等商品进入增值税视野, 不可物化的商品在合同当事人之间的 传递必须通过合适的表述加以明确, 按照“三同一”的标准严格执行。 5. 明确纳税义务时间。 根据财税[2013]106 号文规定, 销方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取得索取销售款 项凭据的当天, 若先开发票再收款则为开具发票当天; 一般来讲, 纳税人可以通过合同文本 明确“在付款日凭结算单按实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表述, 达到推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争取 现金流的目的。 6. 税收优惠的处理。 根据营改增现有税收优惠规定, 境内单位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文体业服务暂免征收增值 税。合同文本应对履约地点、期限、方式等加以明确, 以便税务机关稽核时能够准确认定 某业务是否符合免税政策。 1. 购方应尽量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购方获得进项抵扣的途径只有一条, 就是取得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只有一般纳税人才 具备开具专用发票的资格, 因此向一般纳税人购买商品是首选; 小规模纳税人不具备开票
营改增下的合同管理丨星瀚税务
原创 星瀚合伙人 杨晖
营业税和增值税同属流转税范畴, 在商品、服务的流通环节征税; 区分于企业所得税、个人 所得税等所得税范畴。 营业税是价内税, 以全部营业收入为税基, 比如: 酒店(作为销方)向客户(作为购方)收取住宿 费 1000 元, 酒店收入为 1000 元, 应纳营业税为 1000×5%=50 元; 客户能够列支的成本为 1000 元。 增值税是价外税, 价税分离, 以不含税收入为税基, 比如: 酒店向客户收取住宿费 1000 元, 酒店应纳增值税为 1000/(1+6%)×6%=56.6 元, 酒店收入为 1000-56.6=943.4 元; 客户 能够列支的成本为 1000-56.6=943.4 元, 同时客户获得 56.6 元的进项抵扣, 可用于抵扣本 公司的销项税额。由此可见, 增值税款在成本收入的体外循环, 属于价外税。
杨晖, 星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曾在上海市国税局地税局、浙江省检察系统供职十几年, 长 期负责行政执法、反贪侦查工作, 在行政法、刑法领域具有丰富经验。 联系作者: yanghui@xinghanlaw.com
2016 年 5 月 1 日, 营改增将全面铺开实施, 建筑业、现代服务业等行业将从营业税纳税人 转变为增值税纳税人。营改增带给企业的不仅是税收征缴模式的变化, 更重要的是短期税 负冲击、长期税务筹划以及法律风险规避。
税负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条件, 也是企业最关心的核心问题, 在当前增值税环境并未充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分成熟的现状下, 企业能有效获得合法进项抵扣的比重, 将成为企业实际税负比之营业税是 增是减的决定性因素。
今天本文将从合同管理的角度分析企业如何规范营改增工作, 从而有效获得和保护进项, 达 到降低税负的目的。 1. 明确当事人信息。 营改增后, 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名称、联系方式、地址等信息必须更详尽完整, 合同文本上必 须额外注明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 以避免因文本纰漏、错误可 能造成进项不能抵扣的风险。 2. 明确价款信息。 (1)增值税体系采用价税分离的原则, 因此合同文本上除了记载约定的合同总价, 必须标明 不含税价、税率、税款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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