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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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规划管理规定来源:请选择2009-06-19 13:29:48

(2001年9月13日公布烟开[2001]7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的规划管理,保证总体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的规划管理区域系指根据国务院(84)国函字(149)号文和烟台市人民政府(1992)41号文所确定的范围:东至夹河桥,南至一级公路,西至柳林河,北至黄海负二十米水深范围。在本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及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规划管理系指开发区区域内所有建设项目、临时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用地和建设的管理,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的永久性和临时性各类房屋、道路、桥涵、广场、各种管道、管线、防灾工程、绿化、雕塑小品工程、海河水系整治、农贸市场摊点和广告牌等工程。

第四条开发区建设环保土地局(以下简称建设环保土地局)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城市规划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开发区规划的管理,并负责组织、指导、检查、监督和协调城市规划的实施:

(一)组织实施开发区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

(二)依据总体规划编制报批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专业规划、主干道两侧的街景规划;

(三)审查报批建筑物单体设计方案;

(四)根据实际情况,对已批准的总体规划,提出规划调整意见,报管委会审查后,报请烟台市政府批准;

(五)负责项目选址定点和建设规划管理;

(六)负责勘查设计和测绘市场管理工作。

第五条管委会重视城市规划事业的发展,鼓励城市规划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规划科学技术水平。

对在城市规划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予以奖励。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七条管委会组织编制开发区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各项基础设施由各专业主管部门依据建设环保土地局提出的规划要求,组织编制,建设环保土地局负责协调和综合。城市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由建设环保土地局组织编制。

第八条各项城市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

第九条编制城市规划,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多方案比较和经济技术论证。

第十条编制城市规划必须采用建设环保土地局认可的坐标、地形图资料。编制城市规划所必需的基础资料,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提供。

第十一条城市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一)开发区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二)城市的专业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由管委会审批。

第十二条城市规划一经批准即具有法律效力,必须认真执行。不经管委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

管委会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市人民政府备案。但有下列重大变更之一的,须经市人民政府审批:

(一)规划期限变更的;

(二)城市性质发生变化的;

(三)城市规划区人口或用地规模的变更量超过百分之五十的;

(四)城市用地发展方向改变的;

(五)城市主要功能区的性质和对外交通枢纽位置改变的;

(六)城市主干道改变走向或宽度变更量超过三分之一的。

城市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经批准后,确需局部调整的,由建设环保土地局提出意见后报管委会审批。

第十三条城市规划审批步骤:第一步审查总图和单体方案设计,批准后进行地下管网方案设计和环境规划设计;第二步审查地下管网方案设计和环境规划设计,批准后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三步审查单体工程施工图设计、环境施工图设计、地下管网施工图设计,批准后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章城市规划的原则

第十四条合理确定城市规划布局和功能分区,强化现代化基础设施,优化城市生态环境,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逐步形成布局合理、功能完善、设施齐全、环境优美的现代化工业城市。

第十五条新区开发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充分考虑水源、能源、交通、通讯、防洪、水土保护、防灾等建设条件。建成区改建必须遵循加强维护、合理利用、调整布局、逐步改善的原则,控制居住区建筑密度,严禁在空地上插建房屋,并注意城市风貌,提高综合效益。

第十六条运用级差地租的原理,优化城市用地结构,充分发挥土地效益。暂时达不到城市规划要求的,要坚持标准,严格控制。

第十七条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自然景观,建筑与环境同步设计,同步实施。

第十八条坚持平战结合的原则,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人防建设按人防建设工程标准执行。

第一节居住小区规划

第十九条居住小区建设实行综合开发,控制自建住宅,禁止炒卖楼座。鼓励开发新住宅区,控制建设区住宅建设。新建住宅小区应规划多建高层和小高层住宅。

第二十条居住小区公共建筑,应包括中小学、托幼、文化活动站、粮油店、菜站、早点小吃部、综合副食店、小饭铺、小百货店、理发店、储蓄所、邮政所等,还应包括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居委会等社会管理机构用房。

上述建筑物建筑面积执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和《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物业管理试行办法》。

第二十一条居住区规划技术经济指标。开发区居住小区分为一般居住小区、高级居住小区和别墅区三类。各项规划技术经济指标原则上按以下标准控制,特殊情况须由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管委会批准。一般居住小区是指以5—6层住宅楼为主,基础设施配套齐全的普通住宅小区,住宅建筑面积毛密度为0.8—0.9,容积率不超过1,建筑密度小于20%,绿地率不低于30%,机动车停车位每3—4户1辆小汽车计;高级居住小区是指以3—4层住宅楼为主,环境优美,公共设施、娱乐设施、基础设施配套齐全,实行智能化管理的居住小区,住宅建筑面积毛密度为0.6—0.8,容积率不超过0.9,建筑密度小于25%,绿地率不低于35%,机动车停车位每2户1辆小汽车计;别墅区容积率不超过0.35,建筑密度低于20%。

居住小区应设专用自行车停车场地。

居住小区中建设高层住宅或小高层住宅,规划技术经济指标,根据具体情况由建设环保土地局提出设计要求。

第二十二条居住小区绿地,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居住小区内公共绿地应达到人均1—2平方米,并做好公共绿地的规划设计,配置雕塑、小品、水池等设施。

第二十三条居住小区道路分为小区路、组团路和宅间小路三级。小区路面宽5—8米,道路红线不少于14米;组团路路面宽3—5米,道路红线不少于10米;宅间小路路面宽不少于2.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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