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水路运输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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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2020)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2020)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202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0.02.2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施行日期】2020.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2014年1月3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5年5月12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2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0年2月2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管理,维护水路运输经营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内水路运输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水路运输,是指始发港、挂靠港和目的港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通航水域内使用船舶从事的经营性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

第三条水路运输按照经营区域分为沿海运输和内河运输,按照业务种类分为货物运输和旅客运输。

货物运输分为普通货物运输和危险货物运输。

危险货物运输分为包装、散装固体和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

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包括液化气体船运输、化学品船运输、成品油船运输和原油船运输。

普通货物运输包含拖航。

旅客运输包括普通客船运输、客货船运输和滚装客船运输。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管理工作,并按照本规定具体实施有关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二章水路运输经营者第五条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除个人申请经营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外,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包括经营区域和业务种类。

水路运输业务办理指南

水路运输业务办理指南

水路运输业务办理指南深圳市交通局目录一、行政许可类 (2)(一)市内水路运输经营权 (2)(二)市内船舶业务 (4)(三)国内水路运输服务企业 (6)二、国内水路运输业务 (8)(一)申请筹建国内沿海、内河(省内、省际)水路客、货运输企业的初审 (8)(二)办理申请水路运输企业开业的初审 (9)(三)办理水路运输企业申请扩大经营范围的初审 (10)(四)办理水路运输企业申请购(建)船舶、船舶光租的初审 (11)(五)办理船舶营业运输证及延期的初审 (12)(六)办理船舶所有权转让、经营权变更及船舶报废、注销的初审 (13)(七)办理企业法人、名称、地址变更的初审 (14)(八)办理《船舶营运证》遗失补办的初审 (15)(九)申办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的初审 (16)(十)申请办理海员证的初审 (17)三、外贸水路运输业务 (18)(一)申请筹建港澳航线客、货运输企业的初审 (18)(二)申请企业筹建完毕申请开业的初审 (19)(三)现有经营内贸运输船舶申请增加港澳航线的初审 (20)(四)现有港澳航线船舶申请扩大经营范围的初审 (21)(五)申请光租船舶经营港澳航线水路运输业务的初审 (22)(六)申请建造(购置)船舶的初审 (23)(七)申请港澳航线船舶改装的初审 (24)(八)申请建造、购置、改装船舶和船舶数据变更完毕申请投入港澳航线营运的初审 (25)(九)现有港澳线船舶航行期限到期申请续期的初审 (26)(十)现有港澳航线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申请船舶所有权转让、船舶经营权变更、船舶报废 (27)(十一)申请现有港澳航线船舶更名的初审 (28)(十二)现有港澳航线船舶更名后申请投入营运的初审 (29)(十三)现有港澳航线船舶申请变更船舶数据的初审 (30)(十四)申请港澳地区工程(建筑)砂、石运输船的初审 (31)(十五)申请正在建造(购置、光租)船舶延长建造(购置、光租)期限的初审 (32)(十六)申请企业(船舶)退出或暂停航行港澳线的初审 (33)(十七)申请办理《港澳航线船舶营业运输证》的初审 (34)(十八)申请许可证名称、地址变更、法人变更的初审 (35)(十九)申请《船舶营运证》遗失补办的初审 (36)一、行政许可类编号:SX.1一、业务名称:市内水路运输经营权二、受理类型:非行政许可类三、版本号:VER2006_01四、修订时间:2006-5-25五、业务简介:申请深圳市水域范围内水路运输经营权,包括客运和货运。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2年10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5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行为,维护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国内水路运输安全,促进国内水路运输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以及水路运输辅助业务,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国内水路运输(以下简称水路运输),是指始发港、挂靠港和目的港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通航水域内的经营性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

本条例所称水路运输辅助业务,是指直接为水路运输提供服务的船舶管理、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和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等经营活动。

第三条国家鼓励和保护水路运输市场的公平竞争,禁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国家运用经济、技术政策等措施,支持和鼓励水路运输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促进水路运输行业结构调整;支持和鼓励水路运输经营者采用先进适用的水路运输设备和技术,保障运输安全,促进节约能源,减少污染物排放。

国家保护水路运输经营者、旅客和货主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承担本条例规定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五条经营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对水路运输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对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的违法经营活动实施处罚,并建立经营者诚信管理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告监督检查情况。

第二章水路运输经营者第六条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除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外,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二)有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船舶,并且自有船舶运力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三)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其中申请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四)有与其申请的经营范围和船舶运力相适应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五)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占全部船员的比例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0.02.2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施行日期】2020.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20年2月20日经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部长李小鹏2020年2月2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9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六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二、删去第八条第三项,并增加两款,作为第二款和第三款:“根据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水路运输经营者经营的均为不需要配备船长、轮机长或者大副、大管轮的船舶,其配备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不低于其所管理船舶船员的从业资历。

水路运输经营者委托船舶管理企业为其提供船舶海务、机务管理等服务的,按照《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将第十条修改为:“交通运输部实施省际危险品船运输、沿海省际客船运输、长江干线和西江航运干线水上运输距离60公里以上省际客船运输的经营许可。

其他内河省际客船运输的经营许可,由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所在地省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实施,作出许可决定前应当与航线始发港、挂靠港、目的港所在地省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报交通运输部决定。

省际普通货船运输、省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应当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具体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决定,向社会公布。

”四、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向申请人颁发《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其投入运营的船舶配发《船舶营业运输证》。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7)(2012年10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5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改)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路运输经营者第三章水路运输经营活动第四章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行为,维护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国内水路运输安全,促进国内水路运输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以及水路运输辅助业务,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国内水路运输(以下简称水路运输),是指始发港、挂靠港和目的港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通航水域内的经营性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

本条例所称水路运输辅助业务,是指直接为水路运输提供服务的船舶管理、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和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等经营活动。

第三条国家鼓励和保护水路运输市场的公平竞争,禁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国家运用经济、技术政策等措施,支持和鼓励水路运输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促进水路运输行业结构调整;支持和鼓励水路运输经营者采用先进适用的水路运输设备和技术,保障运输安全,促进节约能源,减少污染物排放。

国家保护水路运输经营者、旅客和货主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承担本条例规定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五条经营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对水路运输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对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的违法经营活动实施处罚,并建立经营者诚信管理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告监督检查情况。

第二章水路运输经营者第六条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除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外,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企业法人条件;(二)有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船舶,并且自有船舶运力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三)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其中申请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四)有与其申请的经营范围和船舶运力相适应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五)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占全部船员的比例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内水路运输服务业

国内水路运输服务业

国内水路运输服务业水路运输服务业是指通过水路进行货物和人员运输的产业,包括海洋航运、内河航运、港口服务、船舶制造等多个领域。

在国内,水路运输服务业是支撑国民经济发展和促进区域一体化的重要产业。

首先,水路运输服务业在物流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

作为国土交通网络的组成部分,水路运输服务业在货物运输中起到了关键作用。

我国沿海地区拥有丰富的港口资源和海运航线,成为了全球最大的贸易国家之一、同时,内陆水运也是我国重要的物流模式之一,通过内河航道,将货物快速、便捷地运输到内陆地区。

水路运输服务业的发展,促进了物流业的提速降本,提高了我国的物流效率。

其次,水路运输服务业有助于区域一体化的推进。

我国海岸线长达1.8万多公里,沿海港口遍布各个省份,形成了一条条利益互补、互联互通的海上经济带。

这种区域间的合作促进了区域一体化的推进,水路运输服务业的发展,使各地区之间的物流和交通更加畅通,推动了经济的互补发展。

此外,水路运输服务业的发展也有利于生态环境的保护。

与陆路运输相比,水路运输具有环保、节能的特点。

船舶运输能够减少空气污染和交通事故,减少对耕地的占用,同时减少能源的消耗。

在建设绿色交通的过程中,水路运输服务业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目前我国水路运输服务业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部分港口的运营效率和服务水平亟需提高。

由于一些港口的设施老化和管理落后,导致船舶靠泊、装卸货物等环节的效率较低。

另一方面,水路运输服务业的开放程度相对较低,市场竞争程度不高。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的市场化程度较低,缺乏竞争机制,影响了行业的创新和发展。

针对这些问题,可以采取一些措施来促进水路运输服务业的发展。

首先,加大港口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提高港口的运营效率。

其次,推进港口管理体制的,引入市场机制,促进港口的竞争和创新。

此外,还可以加强与发达国家的合作,借鉴其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技术,提高我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的水平。

综上所述,水路运输服务业在国内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水路运输的分类

水路运输的分类

水路运输的分类水路运输是指利用内河、湖泊、海洋等水域进行货物和人员的运输活动。

根据不同的标准和特点,水路运输可以分为多个分类。

本文将对水路运输的分类进行详细介绍。

1.内河运输内河运输是指在国内的江河湖泊等内陆水域进行的货物和人员运输。

内河运输具有以下特点:•航程相对较短,适合区域性货物和人员的短途运输;•运力相对较小,一般以船只为主要交通工具;•对航道条件要求较高,需要保持良好的航道深度和通航能力。

内河运输可以进一步分为以下几类:1.1 沿海内河联运沿海内河联运是指利用国内的江河湖泊与近海港口结合,实现货物从港口到内陆地区的联合运输。

这种方式可以充分发挥水路和海洋资源优势,降低成本并提高效率。

1.2 内陆航道内陆航道是指国内各大江大河之间及其支流之间的航道。

内陆航道的运输线路相对固定,运力较大,可以满足大量货物和人员的长途运输需求。

1.3 内河港口内河港口是指位于江河湖泊上的港口设施,用于装卸货物和提供水路运输服务。

内河港口通常建设在交通便利、水深条件良好的位置,以方便货物和人员的进出。

2.海洋运输海洋运输是指在海洋上进行的货物和人员运输活动。

海洋运输具有以下特点:•航程较长,适合远距离国际贸易和大规模物流需求;•运力较大,可以通过大型船只实现大批量货物和人员的运输;•对航线安全要求高,需要保持良好的气象条件和航行能力。

海洋运输可以进一步分为以下几类:2.1 近海航运近海航运是指在近岸海域进行的货物和人员运输。

这种方式通常用于国家之间或地区之间的贸易往来,具有时间短、成本低等优势。

2.2 深海远洋航运深海远洋航运是指在远离陆地的深海区域进行的货物和人员运输。

这种方式通常用于大规模国际贸易和长途跨洋运输,需要依靠大型船只和专业的船队来实现。

2.3 港口物流港口物流是指在海洋港口进行的货物装卸、仓储、配送等物流活动。

港口作为海洋运输的重要节点,承担着货物和人员的集散、转运等功能,对国际贸易和经济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2024年水路运输行业年度工作总结(二篇)

2024年水路运输行业年度工作总结(二篇)

2024年水路运输行业年度工作总结水路运输行业是我国交通运输体系中至关重要的一环,承担着大量货物运输和人员出行任务。

在过去的一年里,水路运输行业积极应对各种挑战,保持了平稳发展的态势。

以下是对水路运输行业年度工作的总结。

一、成绩回顾在过去的一年里,水路运输行业取得了一系列的成绩。

首先,货物运输量稳步增长。

根据数据统计,全国水路货物运输量达到了X亿吨,同比增长X%。

其次,水路运输服务质量不断提升。

各地方政府和水运企业加大了对港口、码头、航道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改进,提高了运输效率和安全性。

再次,水路运输改革取得新突破。

一些省份和城市进行了水运体制改革试点,吸引了更多的社会资本参与水路运输业务。

此外,水路运输行业还加强了与其他交通运输方式的衔接,提高了综合运输效益。

二、存在问题与此同时,水路运输行业也面临不少问题和挑战。

首先,航道疏浚和维护工作还需加强。

一些水道淤积和航道狭窄问题影响了运输效率。

其次,港口装卸效率有待提高。

一些港口装卸设备老旧、工艺陈旧,限制了货物流转速度。

再次,安全管理亟待加强。

水路运输行业安全事故较多,需要推动全行业安全意识的提升,完善安全管理措施。

三、改进措施为进一步推动水路运输行业的发展,应采取以下改进措施。

首先,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投入。

加大航道疏浚和港口码头设施改造的力度,提高运输效率。

其次,推动水路运输改革进一步深化。

通过市场化手段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水路运输业务,提高运输服务质量和效益。

再次,加强安全管理和技术创新。

加大对水路运输行业的安全监管力度,督促企业加强安全生产措施和技术创新,提高安全性和可靠性。

四、展望未来展望未来,水路运输行业有望迎来更为广阔的发展前景。

随着我国沿海和内河港口的迅速扩张和水陆货运需求的不断增长,水路运输行业将继续发挥重要作用。

未来,水路运输行业将更加注重高效、绿色、智能的发展,推动运输服务质量和运输效率的提升。

同时,水路运输行业还将加强与其他交通运输方式的互联互通,实现多式联运的无缝衔接。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管理,维护水路运输经营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内水路运输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水路运输,是指始发港、挂靠港和目的港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通航水域内使用船舶从事的经营性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

第三条水路运输按照经营区域分为沿海运输和内河运输,按照业务种类分为货物运输和旅客运输。

货物运输分为普通货物运输和危险货物运输。

危险货物运输分为包装、散装固体和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

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包括液化气体船运输、化学品船运输、成品油船运输和原油船运输。

普通货物运输包含拖航。

旅客运输包括普通客船运输、客货船运输和滚装客船运输。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管理工作,并按照本规定具体实施有关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二章水路运输经营者第五条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除个人申请经营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外,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包括经营区域和业务种类。

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班期、班次以及拟停靠的码头安排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

(三)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船舶,且自有船舶运力应当符合附件1的要求。

(四)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五)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与其直接订立的高级船员。

(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

第六条个人只能申请经营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二)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船舶,且自有船舶运力不超过600总吨;(三)有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

B202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7修订)

B202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7修订)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7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行为,维护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国内水路运输安全,促进国内水路运输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以及水路运输辅助业务,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国内水路运输(以下简称水路运输),是指始发港、挂靠港和目的港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通航水域内的经营性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

本条例所称水路运输辅助业务,是指直接为水路运输提供服务的船舶管理、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和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等经营活动。

第三条国家鼓励和保护水路运输市场的公平竞争,禁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国家运用经济、技术政策等措施,支持和鼓励水路运输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促进水路运输行业结构调整;支持和鼓励水路运输经营者采用先进适用的水路运输设备和技术,保障运输安全,促进节约能源,减少污染物排放。

国家保护水路运输经营者、旅客和货主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承担本条例规定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五条经营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对水路运输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对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的违法经营活动实施处罚,并建立经营者诚信管理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告监督检查情况。

第二章水路运输经营者第六条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除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外,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二)有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船舶,并且自有船舶运力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三)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其中申请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四)有与其申请的经营范围和船舶运力相适应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五)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占全部船员的比例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关于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情况说明

关于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情况说明

关于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情况说明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是一项重要的法律程序,对于从事水路运输业务的企业和个人来说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为大家详细介绍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相关情况,并给出一些指导建议。

首先,什么是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是国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对从事水路运输业务的企业和个人的资格进行审核和认定的证明文件。

只有持有这个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才能合法从事国内水路运输业务。

具体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程序如下:首先,申请人需要向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文件。

然后,申请人需要经过资格审核和业务能力评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对其进行审查和核实。

最后,经审核认定合格后,申请人将获得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以下几个重要意义:首先,它是合法从事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的必要条件,没有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将不能从事相关业务,否则将被认定为违法经营。

其次,它是企业和个人获得客户信任的重要保证,持有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表明其业务能力已经通过国家认定,具备从事相关业务的资格和能力。

为了更好地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以下是一些建议:首先,申请人应提前了解所属地区取得许可证的具体流程和要求,了解所需材料和程序,并按照要求进行准备。

其次,申请人应仔细核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确保所有文件齐全、准确,避免因材料不全或虚假而导致申请失败。

再次,申请人应配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审核和评估工作,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和业务能力证明,确保审核过程顺利进行。

最后,申请人需耐心等待审批结果,如有需要,可以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保持沟通,了解办理进度。

综上所述,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是一项重要且必要的过程。

只有具备合法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才能从事国内水路运输业务,获得客户信任和业务机会。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有意从事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的人士提供一些帮助和指导。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23年修订)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23年修订)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2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3.07.20•【文号】•【施行日期】2023.07.20•【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2年10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5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路运输经营者第三章水路运输经营活动第四章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行为,维护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国内水路运输安全,促进国内水路运输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以及水路运输辅助业务,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国内水路运输(以下简称水路运输),是指始发港、挂靠港和目的港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通航水域内的经营性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

本条例所称水路运输辅助业务,是指直接为水路运输提供服务的船舶管理、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和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等经营活动。

第三条国家鼓励和保护水路运输市场的公平竞争,禁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国家运用经济、技术政策等措施,支持和鼓励水路运输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促进水路运输行业结构调整;支持和鼓励水路运输经营者采用先进适用的水路运输设备和技术,保障运输安全,促进节约能源,减少污染物排放。

国家保护水路运输经营者、旅客和货主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承担本条例规定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

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

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水路货物运输是指以船舶运输方式进行的国内货物运输活动。

水路货物运输具有运载量大、节能环保等优势,对促进国内贸易和区域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为了保证水路货物运输的安全、有序进行,国内制定了一系列的水路货物运输规则。

一、船舶安全管理规定:船舶安全是水路货物运输的基本保障。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承运人应严格按照国际和国内航运安全规范进行船舶安全管理,确保船舶良好运行状态,防范事故发生。

二、货物包装和装载规定:货物包装和装载的合理性直接关系到货物运输的安全和完好程度。

国内规定了各种不同类型的货物的包装和装载要求,如易碎物品、液体,危险品等,要符合相应包装标准,并确保装载牢固可靠,防止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坏。

三、货物运输合同规定:货物运输合同是水路货物运输的基础文件。

国内规定了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等方面的规定,明确了各方的责任和义务,保障了货物运输交易的合法权益。

四、运输保险规定:水路货物运输中可能发生的货物损失、货物短少或运输事故等问题,在国内可以购买相应的运输保险进行保障。

国内规定了运输保险的购买程序、保障范围等内容,确保货物运输风险得到有效的补偿。

五、船舶临时安全规定:在水路货物运输中,可能会遇到突发情况,如恶劣天气、水位下降等。

国内规定了在这些情况下船舶应该采取的特殊措施,保护货物和人员的安全。

此外,还有关于货物结算、违规处罚等方面的规定。

总之,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是为了保证水路货物运输的安全和有序进行而制定的,涵盖了船舶安全管理、货物包装和装载、货物运输合同、运输保险等多个方面的规定。

这些规则的实施能够有效地保障水路货物运输的顺利进行,促进国内贸易和区域经济的发展。

水路运输的现状与前景

水路运输的现状与前景

多式联运
国际化
水路运输将与其他运输方式更加紧密地结 合,形成多式联运体系,实现货物的高效 转运。
随着全球化的加速,水路运输将更加国际 化,加强跨国合作,提高国际竞争力。
水路运输与其他运输方式的比较
成本
水路运输成本相对较低,特别是长距离和大批量的货物运输,具有明 显的成本优势。
运量
水路运输具有大运量优势,适合大宗货物的运输,如煤炭、石油、矿 石等。
环保
水路运输相对其他运输方式更为环保,减少了对城市空气和噪声的污 染。
速度
水 货物运输来说,仍具有一定的竞争优势。
水路运输的未来挑战与解决方案
挑战
随着全球贸易保护主义的抬头和贸易格局的变化,水路运输面临货源不稳定、运价波动等挑战。同时,环保要求 的提高也给水路运输带来了压力。
例如,在物流、仓储 、货代等领域开展业 务,为客户提供一站 式服务。
通过拓展多元化业务 ,降低对单一市场的 依赖,提高企业的抗 风险能力。
成功的水路运输企业经验分享
经验三:优质服务
提供高效、安全、可靠的运输服务,赢得客户的 信任和忠诚度。
例如,加强与客户的沟通与合作,了解客户需求 并提供定制化服务。
港口环保措施
港口采取环保措施,如建设防尘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等,以减少 船舶停靠对环境的影响。
水路运输的环保解决方案
使用清洁能源
推广使用液化天然气(LNG) 等清洁能源,减少排放。
船舶技术改造
对老旧船舶进行技术改造,提 高能效,减少排放。
建立排放权交易制度
建立排放权交易制度,通过市 场手段减少排放。
面临挑战
港口拥堵、环保要求提高、数字化转型 。
VS
应对策略

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0.05.26•【文号】交水规〔2020〕6号•【施行日期】2020.06.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交水规〔202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部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中国船级社,各直属海事局:《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经修订后以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发布,为做好《规定》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国内水路运输旅客优待服务(一)国内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依法依规为持有效证件的军人、人民警察、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以及老幼病残孕等旅客提供优先购票、安检、候船、登船和乘船服务。

(二)国内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向下列旅客提供优惠票或免费票优待服务。

1.对年龄超过6周岁但不超过14周岁或者身高超过1.2米但不超过1.5米的未成年人,应当执行客票半价优待。

对有成年人陪伴的年龄不超过6周岁或者身高不超过1.2米,且不占用座(铺)位的未成年人免费并出具免费票(1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不计入乘客定额);如未成年人需要单独占用座(铺)位的,应当执行客票半价优待。

每位成年旅客可带两名持免费票的未成年人,超过两名未成年人时,对超过的应当执行客票半价优待。

2.对残疾军人、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和残疾消防救援人员,凭其有效证件应当执行客票半价优待。

3.对寒假和暑假期间乘坐往返于学校和家庭居住地之间水路旅客班轮运输船舶,且在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有学历教育资格的学校就读的学生,凭其有效证件应当分别执行往返各一次的客票半价优待。

二、关于国内水路运输审批和备案管理(一)进一步明确国内水路运输许可权限。

1.长江航务管理局作为交通运输部派出机构,具体负责实施长江水系省际危险品船以及长江干线水上运输距离60公里以上省际客船运输的经营许可;珠江航务管理局作为交通运输部派出机构,具体负责实施珠江水系省际危险品船以及西江航运干线水上运输距离60公里以上省际客船运输的经营许可。

水路运输现状及其发展趋势

水路运输现状及其发展趋势

水路运输的优缺点
*、从技术性能看,水陆运输的优点有:
1、 运输能力大。在五种运输方式中,水路运输能力最 大, 在长江干线,一支拖驳或顶推驳船队的载运能力已超过 万吨, 国外最大的顶推驳船队的载运能力达3〜4万吨,世界 上最大的 油船已超过50万吨;
2、 在运输条件良好的航道,通过能力几乎不受限制。 3、 水陆运输通用性能也不错,既可运客,也可运货, 可 以运送各种货物,尤其是大件货物。
1985年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中 外合 资建设港口码头优惠待遇的暂行规定》,规定了外商 投资建
设港口码头方面的优惠政策。
1987年国务院颁布《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对于设 立中
外合资国内水运企业的条件和程序作出了规定。 1992年交通部发布《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改革、扩大
开放、加快交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提出了水运 业利用外资的总体政策。
水路运输的现状及其发展趋势
• 水路运输的简介
水路运输是以船舶为主要运输工具、以港口 或港站为运输基地、以水域包括海洋、河流和 湖 泊为运输活动范围的一种运输方式。水运至 今仍 是世界许多国家最重要的运输方式之一。
水路运输是综合运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传 统且 仍处于发展中的运输方式,水路运输又是一种现代的 运输方 式。京杭大运河作为中国最长的又工河流,曾经为 中国南北 经济的发展和文化的融合做出巨大的贡献。海上 丝绸之路也 为中外贸易的进行和科学文化的交流提供了一 个友好的渠道。
货船、液货船(包括油船、液化气船等)、散货船、兼用 卸
船集重釋运输船等船、载驳船、冷藏船、多用途船、自
2.港口
港口是水路运输中船舶停泊、装卸货物和上下旅客的 枢 纽。80年代初,全世界用于国际贸易的港口有2000多 个,其 中吞吐量在100万吨以上的约200个,1000万吨以上 的有80多 个,5000万吨以上的有14个。

关于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情况说明

关于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情况说明

关于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情况说明关于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情况说明一、什么是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是指国家相关部门针对从事水路运输业务的企业或个人颁发的合法执照。

企业或个人持有这个执照,才能合规经营水路运输业务。

二、如何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具体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流程如下:1.准备材料:申请者需要准备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文件。

2.填写申请表:申请者需填写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申请表,表中包含了企业的基本信息、经营范围等内容。

3.递交材料:将准备好的申请材料和填写好的申请表递交至国家交通运输部门的所在地的水路运输管理机构。

4.审核和审批:水路运输管理机构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相关法规和政策进行审批。

审批过程中,可能还需要进行现场检查。

5.领取许可证:经过审核和审批通过后,申请者可前往水路运输管理机构领取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三、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作用和意义拥有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意味着企业或个人具备合法经营水路运输业务的资质和条件,对于水路运输行业来说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合规经营:持有许可证可以保证企业或个人在水路运输业务中的合规经营,遵守相关法规和标准,维护行业的良性竞争环境。

•提升信誉度:许可证是企业或个人合法经营的象征,可以提升其在客户和合作伙伴中的信誉度和形象。

•合作机会增加:拥有许可证可以获得更多合作机会,与其他具有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人进行合作,共同开展水路运输业务。

•受益政策支持:根据国家政策,持有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获得相关扶持政策和支持,如贷款支持、税收优惠等。

结论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是进行水路运输业务的前提和必要条件,通过具体的流程和合规经营,可以获得合作机会,提升企业或个人的信誉度,并享受政府相关政策的支持。

四、许可证的有效期和续签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一般为5年,根据不同情况可能存在特殊要求和变动。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5号《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已经2012年9月26日国务院第2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2012年10月13日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行为,维护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国内水路运输安全,促进国内水路运输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以及水路运输辅助业务,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国内水路运输(以下简称水路运输),是指始发港、挂靠港和目的港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通航水域内的经营性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

本条例所称水路运输辅助业务,是指直接为水路运输提供服务的船舶管理、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和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等经营活动。

第三条国家鼓励和保护水路运输市场的公平竞争,禁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国家运用经济、技术政策等措施,支持和鼓励水路运输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促进水路运输行业结构调整;支持和鼓励水路运输经营者采用先进适用的水路运输设备和技术,保障运输安全,促进节约能源,减少污染物排放。

国家保护水路运输经营者、旅客和货主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承担本条例规定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五条经营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对水路运输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对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的违法经营活动实施处罚,并建立经营者诚信管理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告监督检查情况。

第二章 水路运输经营者第六条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除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外,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企业法人条件;(二)有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船舶,并且自有船舶运力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三)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其中申请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四)有与其申请的经营范围和船舶运力相适应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五)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占全部船员的比例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水路运输的业务流程

水路运输的业务流程

水路运输的业务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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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2023

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2023

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2023《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部门规章,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货物运输。

以下是该规则的主要内容:1.承运人与托运人承运人是指与托运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的船舶所有人、货运代理人;托运人是指与承运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的单位和个人。

2.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承运人与托运人应当根据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货物运输合同。

合同内容应当包括货物名称、数量、重量、体积、价格、运费、保险费以及其他费用。

3.货物运输承运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条件将货物安全运输到目的港。

托运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承运人提供货物,并支付运费和其他费用。

4.货物装卸和保管承运人应当对货物进行安全装卸和保管,防止货物损失或者损坏。

托运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承运人提供货物清单,并告知货物的性质、重量、数量等重要信息。

5.保险和赔偿承运人和托运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购买保险,并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失或者损坏,承运人和托运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协商处理。

6.特殊规定对于危险货物、重大件货物等特殊货物的运输,承运人和托运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此外,对于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或者提起诉讼。

总之,《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是为了规范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而制定的部门规章。

该规则对于承运人、托运人以及相关方的权利义务、货物运输流程、争议解决方式等方面都做出了明确规定。

在实际操作中,各方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该规则,确保货物运输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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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编号:NS.1一、业务名称:申请筹建国内沿海、内河(省内、省际)水路客、货运输企业的初审二、受理类型:非行政许可类三、版本号:VER2006_01四、修订时间:2006-5-26五、业务简介:申请筹建国内沿海、内河(省内、省际)水路客、货运输企业,包括:新设立的企业或已成立企业增加经营范围。

六、提交材料:(一)企业筹建申请书(原件);(二)可行性研究报告(见附件S17,原件);(三)公司章程(见附件S1,原件);(四)组织机构表(原件);(五)企业管理制度或安全管理体系(原件);(六)主要管理人员身份证、资历、学历、培训证书、劳动合同意向协议(见附件S20,复印件);(七)主要股东资历、银行或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或其他说明股东投资情况的文件(见附件W5,复印件);(八)经营旅客运输需提供客船靠泊旅客上、下船所必须的服务设施证明(港航协议意向书,复印件);(九)固定办公场所自有产权或租赁证明(见附件S25,复印件);(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见附件S3)或《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十一)企业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不低于大副、大管轮的适任证书(复印件);(十二)最高领导层(1人)取得相应船舶的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见附件S4、S5,经营旅客、液货危险品运输企业需提供,复印件);(十三)船舶运输经营资质评估报告(见附件S10,复印件)。

七、办事流程:注:从事水路运输省内跨市单船载重吨为1000吨以下的船舶运输相关业务的由市交通局审批办结。

八、核准时限:20个工作日。

九、备注:需要提交的材料请准备两份,以上资料都必须加盖公章。

一、业务名称:办理申请水路运输企业开业的初审二、受理类型:非行政许可类三、版本号:VER2006_01四、修订时间:2006-5-26五、业务简介:国内沿海、内河(省内、省际)水路客、货运输企业筹建完成,申请开业。

六、提交材料:(一)企业开业申请书(原件);(二)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企业筹建文件(复印件);(三)《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四)《船舶检验证书簿》、《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或《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船舶国籍证书》(或《临时船舶国籍证书》)(见附件S6、S7、S8、S9,复印件);(五)《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见附件S13,复印件);(六)企业管理制度或安全管理体系(验原件);(七)主要管理人员身份证、资历、学历、培训证书、劳动合同(复印件);(八)主要股东资历简介、身份证或《工商营业执照》;(九)银行或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或其他说明股东投资情况的文件(见附件W5,复印件);(十)经营旅客运输需提供客船靠泊旅客上、下船所必须的服务设施证明(港航协议意向书,复印件);(十一)企业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不低于大副、大管轮的适任证书(复印件);(十二)最高领导层(1人)取得相应船舶的船长或轮机长适任证书(见附件S4、S5,经营旅客、液货危险品运输企业提供,复印件);(十三)船舶运输经营资质评估报告(见附件26,,复印件)。

七、办事流程:注:从事水路运输省内跨市单船载重吨为1000吨以下的船舶运输相关业务的由市交通局审批办结。

八、审核时限:20个工作日。

九、备注:需要提交的材料请准备两份,以上资料都必须加盖公章。

一、业务名称:办理水路运输企业申请扩大经营范围的初审二、受理类型:非行政许可类三、版本号:VER2006_01四、修订时间:2006-5-26五、业务简介:水路运输企业在现有业务基础上申请扩大经营范围。

六、提交材料:(一)企业申请书(原件);(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三)《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四)拟增加营运船舶的《船舶检验证书簿》、《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或《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船舶国籍证》(或《临时国籍证书》)(见附件S6、S7、S8、S9,复印件);(五)《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见附件S13,复印件);(六)企业管理制度或安全管理体系(验原件);(七)主要管理人员身份证、资历、学历、培训证书、劳动合同(复印件);(八)主要股东资历简介、身份证或《工商营业执照》;(九)银行或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或其他说明股东投资情况的文件(见附件W5,复印件);(十)经营旅客运输需提供客船靠泊旅客上、下船所必须的服务设施证明(港航协议意向书,复印件);(十一)企业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不低于大副、大管轮的适任证书(复印件);(十二)最高领导层(1人)取得相应船舶的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见附件S4、S5,经营旅客、液货危险品运输企业提供,复印件);(十三)《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见附件S14,复印件);(十四)船舶运输经营资质评估报告(复印件);(十五)近期水路运输管理费收据(复印件)。

七、办事流程:注:从事水路运输省内跨市单船载重吨为1000吨以下的船舶运输相关业务的由市交通局审批办结。

八、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九、备注:需要提交的材料请准备两份,以上资料都必须加盖公章。

编号:NS.4一、业务名称:办理水路运输企业申请购(建)船舶、船舶光租的初审二、受理类型:非行政许可类三、版本号:VER2006_01四、修订时间:2006-5-26五、业务简介:已注册的从事水路运输业务的企业,申请购置、建造船舶,以及船舶光租。

六、提交材料:(一)《国内水路运输登记事项申请表》(见附件S15,一式2份);(二)企业申请书(见附件S16,原件);(三)可行性研究报告(见附件S17,原件);(四)购、建、光租船舶资金来源证明(复印件);(五)光租船舶合同(光租船舶提供)(复印件)(六)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光租船舶提供)(见附件S8);(七)资质认可通知书(复印件);(八)《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见附件S14,复印件);(九)《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登记证明书》(更新船舶提供,验原件)或《船舶营业运输证》(见附件S22,复印件);(十)申请企业所属船舶近期水路运输管理费收据(复印件)。

七、办事流程:注:从事水路运输省内跨市单船载重吨为1000吨以下的船舶运输相关业务的由市交通局审批办结。

八、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九、备注:(一)上述表格或附件可到受理机关办事大厅免费领取,也可到深圳市交通局网站()上免费下载;(二)需要提交的材料请准备两份,以上资料都必须加盖公章。

一、业务名称:办理船舶营业运输证及延期的初审二、受理类型:非行政许可类三、版本号:VER2006_01四、修订时间:2006-5-26五、业务简介:(一)办理《船舶营业运输证》;(二)《船舶营业运输证》已经过期或者即将过期的企业申请延长经营期限。

六、提交材料:(一)申请书(原件);(二)建造(购置、光租)船舶批准文件(复印件);(三)《营业运输船舶登记卡》(见附件S18,复印件);(四)《船舶检验证书簿》、《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或《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船舶国籍证书》(或《临时船舶国籍证书》)(见附件S6、S7、S8、S9,复印件);(五)办理延期业务的需提供《船舶营业运输证》(见附件S22,复印件);(六)申请企业所属船舶近期水路运输管理费收据(复印件)。

(七)《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登记证明书》(原件)(已具有国内经营资格的船舶在具有相应经营资格的所有人(或经营人)之间转让(或经营权变更)办理《船舶营业运输证》的申请提供(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等除外)。

七、办事流程:注:从事水路运输省内跨市单船载重吨为1000吨以下的船舶运输相关业务的由市交通局审批办结。

八、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九、备注:需要提交的材料请准备两份,以上资料都必须加盖公章。

一、业务名称:办理船舶所有权转让、经营权变更及船舶报废、注销的初审二、受理类型:非行政许可类三、版本号:VER2006_01四、修订时间:2006-5-26五、业务简介:(一)船舶所有权的转让、经营权的变更;(二)申请船舶报废、船舶注销。

六、提交材料:(一)申请书(原件);(二)《船舶营运证注销申请表》(见附件S23,复印件);(三)《船舶营业运输证》(见附件S22,原件);(四)企业所属船舶近期水路运输管理费收据(复印件)。

七、办事流程:注:谁发证谁注销原则。

八、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九、备注:需要提交的材料请准备两份,以上资料都必须加盖公章。

一、业务名称:办理企业法人、名称、地址变更的初审二、受理类型:非行政许可类三、版本号:VER2006_01四、修订时间:2006-5-26五、业务简介:申请变更水路货物运输企业的法人、名称和地址。

六、提交材料:(一)申请书(原件);(二)建造(购置)船舶批准文件;(三)《工商部门变更登记通知书》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四)原《水路运输许可证》(见附件S14,复印件)。

七、办事流程:注:谁发证谁变更原则。

八、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九、备注:需要提交的材料请准备两份,以上资料都必须加盖公章。

一、业务名称:办理《船舶营运证》遗失补办的初审二、受理类型:非行政许可类三、版本号:VER2006_01四、修订时间:2006-5-26五、业务简介:企业申请补办《船舶营业运输证》。

六、提交材料:(一)申请书(原件);(二)证件遗失媒体书面声明(原件);(三)《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旧《船舶营业运输证》(见附件S22,复印件)。

七、办事流程:注:谁发证谁补办原则。

八、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九、备注:需要提交的材料请准备两份,以上资料都必须加盖公章。

一、业务名称:申办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的初审二、受理类型:非行政许可类三、版本号:VER2006_01四、修订时间:2006-5-26五、业务简介:在深圳行政区域内注册从事国内船舶管理业务。

六、提供资料:(一)申请书(原件);(二)可行性研究报告(见附件S17,原件);(三)公司章程(见附件S1,原件);(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见附件S3)或已成立企业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五)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见附件S2,复印件);(六)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件、学历证明或专业技术证书、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七)符合国家船舶安全管理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定的证书(复印件);(八)经营场所自有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见附件S25,复印件);(九)海务、机务管理人员适任证书(复印件)。

七、办理程序:八、审核时限:20个工作日。

九、备注:需要提交的材料请准备两份,以上资料都必须加盖公章。

一、业务名称:申请办理海员证的初审二、受理类型:非行政许可类三、版本号:VER2006_01四、修订时间:2006-5-26五、业务简介:已注册的从事水路运输业务的企业,申请办理海员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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