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人员应知事项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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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人员应知事项告知书
一、本人自愿接受社区矫正,保证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管理、教育,遵守社区矫正制度并履行法定义务;
二、保证在接受矫正期间,在规定区域内活动;
三、保证在宣告后做到以下几点:1、“周听声”。

每周电话向司法所汇报自己的情况,发生居所变化、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及接触对社区矫正产生不利影响人员时及时向司法所报告,如遇更换电话号码第一时间向司法所汇报;2、“月见人”。

每月向司法所做书面思想汇报;3、严格履行请销假制度。

离开居住地外出按规定向司法所请假,或通过司法所向司法局请假,回来及时销假;4、参加教育和劳动。

参加司法所组织的集中教育和公益劳动;5、手机定位人员,手机不得关停超过四小时;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司法局警告一次:1、未按规定时间报到;2、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规定的;3、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4、保外就医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或者未经批准许进行就医以外的社会活动且经教育仍不改下的;5、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轻微的;6、其他违反监管规定的;
五、有下列情形的撤销缓刑、假释:1、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2、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按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一个月的;3、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4、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5、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本告知书一式两份,由司法局、矫正人员各一份)
本保证本人已认真阅读并知悉,并保证在社区矫正期间做到。

社区矫正人员: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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