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教程第六章 劳动就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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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4月,劳动部颁发了《职业介绍暂行规 定》。1993年7月,劳动部发出了《关于民办 职业介绍机构管理问题的通知》。1995年11 月,劳动部颁发了《职业介绍规定》。1996年 7月,劳动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了《关 于加强职业介绍机构管理的通知》。
2000年12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实施的 《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四章“职业介绍” 第15条规定:“职业介绍机构分为非营利性职 业介绍机构和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其中,非 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包括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 其他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
第六章 劳动就业法
本章阐述了劳动就业的概念,并对劳动就业 的形式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劳动就业需要遵 循基本的原则,尤其是国家促进就业的原则、 市场原则、平等原则等。同时又进一步探讨 了男女平等原则和特殊就业群体的就业保障 原则。为了突出对少年儿童的保护,本章设 单独一节阐述了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
第一节 劳动就业概述
一、劳动就业的含义及基本要素 (一)劳动就业的含义
劳动就业,是指有劳动能力的人,通过一定 方式与生产资料相结合,实现劳动过程,获 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活动。
劳动就业,从就业制度角度而言,其实质是 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使劳动过程得以 实现,通过劳动过程的实现,生产出社会所 需要的产品,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劳动者竞争就业的程序通常为: (1)由用人单位在劳动力市场发布招工或
招聘广告,求职者报名登记
(2)用人单位进行报名资格、学历资格、 表现等审查。
(3)求职者参加文化考试,通过后进行体 检。
(4)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面谈、面试。
(5)用人单位决定是否录用或聘用,决定 录用或聘用后通知求职者。
国际上相关机构给“就业”定义的标准为凡 在规定年龄以上并符合以下条件者都属于就 业者:
(1)正在工作中,即在规定的时期内正在 从事有报酬或收入职业的人。
(2)有职业但临时停止工作的人
(3)雇主和个体经营者,或正在协助家庭 经营企业或农场而不领取报酬的家属成员, 在规定的时间内,从事正常工作时间的1/3 以上者
5.应取得相应的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
这一基本要素,使劳动就业的有酬劳动与无 酬的义务劳动相区别。就业是劳动者使自己 的劳动力与社会生产资料相结合和取得相应 报酬的结合
6.社会必须有劳动需求
这似乎不是就业自身的要素,但却是就业得 以实现所必不可少的
二、劳动就业的形式
劳动就业的形式实质上是劳动资源配置的方 式,可分为自然配置、行政配置、市场配置 三种方式。
(1)自然配置是不需要“外部”的力量实 现资源配置和改变资源配置的方式,适合于 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条件,劳动者在属于自 己的土地上进行劳动,劳动成果的大部分用 于自身消费,再生劳动力仍在自己的土地上 劳动,劳动力资源与土地资源的配置关系不 受影响
(2)行政配置是由行政管理者对自己所管 辖的资源直接进行配置。配置的主体是行政 管理部门,劳动力资源是被配置的对象,用 人单位也没有选择与配置的权力
这种方式现在主要表现为国家鼓励城镇失业 人员、下岗人员从事个体劳动经营实现就业
国家大力支持和鼓励失业人员、下岗 职工通过自谋职业实现再就业的主要 政策有:
一是税收减免 二是资金支持 三是减免工商等管理收费 四是培训补贴 五是免费服务
(五)国家安置就业
目前国家对少数劳动者仍然负有保证其实现 第一次就业的机会。这是国家出于国家利益 的考虑而规定的就业政策。
我国职业介绍机构包括劳动部门开办的职业介 绍机构、非劳动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和公 民个人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三类。1984年以前, 由劳动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主要是专业性 的,有针对城市待业青年开办的,有针对农村 进城务工人员开办的,也有针对城市在业技术 工人开办的。
1986年10月,国务院颁布劳动制度改革规定 后,劳动部门开办的专业性的职业介绍机构开 始合并,形成了以劳动服务公司开办的职业介 绍机构为主的综合职业介绍机构。此后,职业 介绍服务的范围不断扩大,从国有企业向集体 企业、三资企业、乡镇企业和个体私营发展
(6)双方协商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劳动关 系手续
在人才招聘活动中,一种新的情况已经引起 有关部门的注意,这就是所谓的人才“拍 卖”。这种做法不仅违法,而且也是对毕业 生人格尊严的侵犯
“拍卖”大学毕业生的方式无疑把大学生们 当作了物品或者某种财产权利,这显然侵犯 了毕业生求职者的人格尊严。我国人事部要 求对各类人才招聘活动进行严格审核,过分 强调报价,甚至以“拍卖”形式举办的人才 招聘活动要立即停止。大学生和用人单位形 成的是劳动关系,而不是拍卖关系;应遵循 的是《劳动法》,而不是《拍卖法》
在现阶段,这种形式表现为国家鼓励城镇失业 人员、下岗人员兴办集体企业,自愿组织起来 就业,并为此规定了许多优惠政策
(四)自谋职业
自谋职业是我国劳动者实现就业的重要途径, 它是指劳动者通过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开办 私营企业和进行合伙经营而实现就业的行为。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自谋职业越来越受到 重视,并在安置失业和下岗职工中发挥着越 来越大的作用
为保护在内地就业的台、港、澳人员的合法 权益,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了《台湾香 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
港、澳人员包括:(1)与用人单位建立劳 动关系的人员;
(2)在内地从事个体经营的香港、澳门人 员;
(3)与境外或台、港、澳地区用人单位建 立劳动关系并受其派遣到内地1年内(公历 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在同一用人单 位累计工作3个月以上的人员
列入国家安置就业的人员有:(1)原是城 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
(2)原是农业户口的退伍义务兵,仅限于 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或以上等级的立功者 和因战、因公致残的二等、三等伤残军人;
(3)退出现役的志愿兵,但在服役期间因 严重违反纪律或无正当理由坚持要求提前退 出现役者应按退伍义务兵处理
(4)军队转业干部;
有些外国人在我国就业可不申办就业许可证和 就业证:
(1)由我国政府直接出资聘请的外籍专业技术 和管理人员,或由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出资聘 请,具有本国或国际权威技术管理部门或行业 协会确认的高级技术职称或特殊技能资格证书 的外籍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并持有外国专家 局签发的“外国专家证”的外国人;
“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是指各级劳动保障行 政部门举办,承担公共就业服务职能的公益 性服务机构。“
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是指由劳动保障行 政部门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从事非营利 性职业介绍活动的服务机构。“
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是指由法人、其他组织 和公民个人举办,从事营利性职业介绍活动 的服务机构。”该规定还明确了职业介绍机 构可以从事的业务范围。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直接洽谈就业的形式是与 劳动者之间的公平竞争、用人单位的考试考 核直接联系的,由于我国劳动力市场供大于 求的矛盾始终突出,就业竞争激烈,对劳动 者的素质要求愈来愈高。
作为劳动者应有劳动风险意识和就业竞争意 识,努力提高自身能力,劳动者应不断提高 自身技能水平,这样在就业上才能有更多的 选择性
1.通过促进经济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 就业机会
2.采取措施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 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兴办产业或 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
3.支持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 经营实现就业。组织起来就业是通过兴办各 种类型的集体经济实现就业
4.建立和完善劳动就业的服务体系
(9)按国家规定应当或可以由国家安置就 业的其他劳动者。
(六)特定人员的就业方式
1.农村劳动者到城镇就业 我国对农村劳动者到城镇就业经历了禁止、限制
和帮助的历程 2.外国人在中国就业 我国允许没有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和来中国留
学的外国人在中国就业
我国尚有一些单行法规或规章对外国人到中国就 业,要求具备中国政府承认的职业资格证书,否 则,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对非法聘用外国人就业的 用人单位或者非法就业的外国人作出行政处罚
就业服务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就业工作 开展和就业制度改革的一项新兴事业。就业 服务包括职业介绍、转业训练、生产自救、 失业救济等项内容,是各级人民政府帮助劳 动者在市场就业中实现平等竞争的重要手段
就业服务主要包括:(1)为劳动供求双方 相互选择,实现就业而提供的各类职业介绍 服务
(2)为提高劳动者职业技术和就业能力的 多层次、多形式的就业训练和转业训练服务
香港、澳门人员在内地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
由本人持个体经营执照、健康证明和个人有
效旅行证件向所在地的地(市)级劳动保障
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就业证。劳动保障行政部
门应当自收到香港、澳门人员提交的文件之 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在内地从事个体工 商经营的香港、澳门人员歇业或者停止经营 的,应当在歇业或者停止经营之日起30日内 到颁发该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就业证 注销手续
(二)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就业
由职业介绍机构为劳动力供求双方沟通联系 和进行职业指导,由双方订立劳动合同实现 就业。职业介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 职业介绍工作的专门机构。
按我国法律规定,职业介绍机构应有常年固 定的服务场所、专职从事就业服务工作的工 作人员和相应的工作设施,为求职者和用人 单位沟通联系,提供就业服务,促进求职者 和用人单位相互选择,为充分开发和利用劳 动力资源服务
第二节 劳动就业的基本原则
一、国家促进就业的原则 (一)国家促进就业原则的意义和内容
促进就业是指国家采取的帮助公民实现劳动 就业的一系列措施的总称
政府对于充分就业的重视,是作为政府要对 劳动者负责,保障其劳动权、就业权的实现 的大事。西方国家的政府都尽可能实现充分 就业,因为不解决就业问题会失去公众的信 任
(3)为保障失业者基本生活和帮助其再就 业的失业保险服务。建立和完善失业保险金 制度,为失业人员提供必要的社会救济。
美国战后把充分就业作为政府对宏观 经济干预和调节的目标
德国通过法律和政策对解雇进行严格 的限制。在1969年8月25日颁发的 《解雇保护法》中,“一般解雇保护” 包括了“无正当理由解雇”和“更改 性解雇”
(二)我国政府促进就业的措施
在我国,政府促进就业不仅是保障劳动者就 业权实现的内在要求,也是国家保障公民生 存权的重要举措。我国《劳动法》对促进就 业作了专章的规定。我国政府促进就业的措 施主要有:
(5)农村户籍的烈士子女(仅限1名);
(6)在内地定居的归侨、侨眷和港澳台同 胞及其内地眷属;
(7)纠正冤、假、错案后,因撤销原判、 宣告无罪和依据政策法律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而释放的人员中,一般限于原有工作者和原 无工作,但释放后无家可归、无亲可投者;
(8)刑满释放的原军队干部,犯过失罪并 在服刑期间表现好适合继续担任干部的可安 排转业,其余的一般按退伍处理;
(3)市场配置是通过市场实现劳动力资源 的配置,这是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供需双方 直接见面,双方自由选择实现的,从而能够 使资源按照自身的条件和需求与劳动岗位有 效结合,有利于资源配置后的使用和经济效 益的实现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直接洽谈就业
这实际上是劳动者竞争就业,即劳动者之间 为获得就业岗位而参与公平竞争,常见的方 式是参加用人单位的考试考核,考试考核合 格者获得就业岗位实现就业
(三)劳动者自己组织起来就业
这是劳动者在国家的扶持下,自愿组织起来通 过各种集体经济组织实现就业,国家在资金、 税收、场地等方面都给予政策照顾。
劳动者自己组织起来就业又称劳动者自愿组织 起来就业,它最ຫໍສະໝຸດ Baidu出现在上个世纪70年代末, 当时主要是鼓励返城知青组织起来,创办各种 类型的自负盈亏的合作社或合作小组
(2)持有“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事海上 石油作业准许证”从事海上石油作业、不需登 陆、有特殊技能的外籍劳务人员;
(3)经文化部批准持有“临时营业演出许可证” 进行营业性文艺演出的外国人
3.台、港、澳居民在内地就业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是指:台、港、 澳人员依法应聘受雇于内地用人单位从事一 定社会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行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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