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会决议的担保事项是否有效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公司董事会决议的担保事项是否有效
公司董事会决议的担保事项对外披露且股东无异议的,为有效担保
《公司法》第六十条规定了公司董事经理的忠实义务,其中第三款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但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公司以董事会名义作出为本公司股东提供担保决议”的情形。

此种情况下担保合同是否有效呢?
本案所涉: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做出为本公司股东的借款合同所进行的担保行为是否有效?
[诉案双方]
原告:Y银行
被告:A公司被告:B公司
案由:担保合同纠纷
案件由来:
2000年1月1日,Y银行与A公司签定《借款合同》;约:Y银行向A公司贷款1000万元人民币,期限一年。

同日,Y银行与B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B公司对A公司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合同签订后,Y银行按约放款,贷款期满后,A公司并未按约还款,B公司也未自行旅行其保证责任。

双方协商未果,2001年6月2日,Y银行以A、B公司为被告诉之于某市中级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偿还贷款及其利息。

另悉,A、B两公司是依法成立的上市公司,A公司为B公司的股东,且持有B公司5%的股份。

上述保证合同由B公司的董事会决议通过且有关报刊上予以公示,对外披露,所有B公司的股东及有关主管部门均未提出异议。

B 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董事会行使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对外投资,担保事项的决策权。

[法院裁决]
法院审理后判决: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担保合同合法有效。

[评述]
根据担保法一般规定,担保行为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公司名义为本公司股东和其它单位、个人出具的担保行为应当认定为有效。

就本案而言,担保合同是否有效取决于担保行为时候违反了公司法的禁止性规定。

(一)从《公司法》六十条第三款的字面意思看,它是对公司董事、经理法定义务的规定,是禁止董事、经理个人利用职务做出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而并未禁止公司的董事会作出决议以本公司资产与股份
为公司股东提供担保。

但是,根据B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决定1000万以下对外担保事项,当然也应包括行使为其参股股东A公司提供担保的决策权。

此外,本案担保行为发生于2000年1月,不适用于2000年6月中国证监会颁布实施的《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关于公司董事会决议为本公司股东提供担保的行为本身是否有效相关法律并未明确规定,一般认为,如果董事会担保决议作出后在予以披露且全体股东也未提出异议的前提下应是有效的决议。

因为这与公司法第60条的立法宗旨一致,即决议在公示前提下公司董事会、经理个人并未利用职务做出损害公司利益。

股东未提出异议就可视为该担保决议是公司全体股东的意志而并非公司董事、经理的私下行为。

本案中,B公司董事会决议做出为本公司股东A公司提供担保后,按照上市的有关要求向社会公开对外披露了该信息,且B公司的所有股东及相关主管部门均未提出异议,在此情况下,董事会决议并非一份单纯的董事会决议,应认为是经全体股东以默示方式予以认同的董事会决议,可视为公司全体股东的决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