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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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招标投标者合法权益,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陕西省建设市场管理条例》、《陕西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形市场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进行投资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下列新建、扩建、改建、技改和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招标投标;
(一)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四)集资建设项目及各类房地产开发项目。
其它建设工程的施工鼓励采用招标方式发包,如业主采用招标发包,则应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
项目肢解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省、市(地)、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对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具体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资格审核:重点审核招标人、投标人及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等资格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二)条件审定:申请招标发包的工程项目是否具备招标条件,招标方式是否符合规定,招标文件及评标、定标的原则、方法、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三)监督开标、评标和定标活动,是否依照招标文件的约定进行,是否符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四)监督审查建设工程施工发包承包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是否一致;
(五)监督规范有形市场的服务;
(六)依法查处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对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行使行政监督,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其工作人员不得成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与评标、定标活动。
第八条
投资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必须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形市场(以下简称有形市场)进行。
有形市场应当按照《陕西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形市场管理办法》规定的服务范围,为依法组织的招标投标活动提供功能完善的服务,并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建设工程发包承包的计算机网上撮合定标。
有形市场不得成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代理机构,不得借提供服务干预招标投标活动。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章招标
第十条
招标人是依照法律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
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招标工程相应规定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二)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三)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条件之一的,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第十二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取得建设工程招标代理资质证书,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与国家行政机关及投标人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办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设项目已正式立项,规划、建设审批手续已办妥;
(二)建设用施的征用工作已经完成;
(三)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四)建设资金、主要设备和特殊材料的来源已落实,并能满足施工进度要求;
(五)施工准备已就绪。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可采取项目的全部工程招标、单位工程招标、特殊专业工程招标等,但不得将单位工程肢解、规避招标。
第十六条
招标方式
(一)公开招标。招标人必须在规定的有形市场信息网上发布招标公告,亦可同时在报刊或其它媒体上公告。公告规定的招标报名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凡属政府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以及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控股投资的工程施工必须实行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招标人应在有形市场发布招标信息,由招标人向符合资质条件的不低于三家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可以采用信函或数据电文等形式。
凡不适宜公开招标的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经法定程序、权限批准可实行邀请招标。
对涉及专利权保护、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经公开或邀请招标无人报名以及有其它特殊要求等不宜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特殊工程,经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查,报上一级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核,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审批后,可采取定向发包的方式确定承包单位。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工程报建;
(二)招标人组建招标班子或委托招标代理;
(三)报送招标申请,编制招标文件、评标定标原则及办法并报实施监督管理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查;
(四)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
(五)投标报名,招标人确定投标人,投标人同时申请投标;
(六)分发招标文件、评标办法、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
(七)组织投标人勘察现场、对招标文件答疑;
(八)投标人密封报送投标标书;
(九)编制、审定标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