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后期的对外贸易分析和海寇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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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代中后期对外贸易概述

明代中后期,随着朝贡贸易的衰落,私人海外贸易逐渐发展兴盛,成为当时海外贸易的主体。在明代海禁的政策环境下,朝贡贸易与私人海外贸易代表了国家海外贸易的两种形式。作为国家海外贸易的唯一合法形式,朝贡贸易在王朝的初期与海禁政策相辅相成,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国家对海外产品的需求。然而,朝贡贸易兴盛的同时,也压缩了私人海外贸易的发展空间。永乐年间,郑和频下西洋,在强大舰队的威慑下,整个国家的海外贸易绝大部分被纳入到朝贡体制的范围之内,私人海外贸易几近冰点。然而郑和后的时代,海禁政策虽然时松时紧,但随着朝贡贸易的衰落,私人海外贸易渐渐发展起来。另一方面,有限的朝贡贸易远远不能满足民间对海外产品的需求,私人贸易成为满足这种需求的另一种途径。于是一种以经营各种手工原料及日常用品为主,在经济上追求高额利润牟取暴利为目的的新型私人海上贸易迅速崛起,逐渐取代了传统的官方朝贡贸易,成为我国海上贸易的主体。

二:明代中后期对外贸易的特点

(一)走私海外贸易发展兴盛

明代中后期走私海外贸易发展兴盛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社会经济的发展形成的对外贸易扩张,为走私海外贸易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明代中叶以后,社会经济有了很大程度的发展,社会分工水平进一步细化,民营手工业生产水平显著提高,规模较大的手工工场开始出现。第二,朝贡贸易不能满足国家对海外产品的需求,更重要的是不能满足海外对中国产品的需求。在海禁政策下,朝贡贸易作为唯一合法的海外贸易形式,受到很多条件的制约。明代前中期仅设置泉州、明州、广州三地市舶司,到了嘉靖年间因倭患严重,又唯有广州市舶司得以保留。而且政府还对朝贡的日期和次数进行了限制,如琉球两年才许入贡一次,安南、占城等国贡期为三年,日本则十年一贡。显然,在这样的限制下,贸易的需求不能得到满足,走私海外贸易作为替代的贸易方式发展起来也就毫不意外了。第三,世界市场发展的需要。随着西方殖民者的东来,亚洲市场和欧洲市场的隔离状态消失,海外贸易逐渐具有了全世界范围的意义。虽然这一因素带来的后果具有双重性,然而殖民者经营的亚洲内部贸易及跨洲贸易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中国走私海外贸易的发展。

(二)海寇和海商一体

明代中后期的贸易商人,都是集海寇海商于一体。终明一代,朝贡贸易与施行海禁并行,相辅相成,与私人海上贸易对立。总的来说,朝贡贸易和私人海上贸易是此消彼长,朝贡贸易由明初的鼎盛到明末的衰落甚至瓦解;私人海上贸易却随着海禁政策的松弛,由明初的分散、小规模的暗中进行而逐步发展,至明末甚至出现以郑氏海商集团为代表的大型武装海商集团。私人海上贸易在官方看来是“海盜”、“海寇”,实际上是商寇难分。嘉靖朝刑部主事唐枢说:“寇与商同是人也,市通则寇转而为商,市禁则商转而为寇。”实际上,在传统社会中,只要两国的边境有居民存在,就有商品交换的可能性,这是私人海上贸易得以长期存在的根本原因。隆庆元年“部分”开放海禁,私人海上贸易蓬勃发展,但官方对此的管理仍时松时紧,至明末因武装海商集团的出现而达到顶峰。

(三)中日走私贸易的扩大

明代中后期,明代和日本的朝贡贸易已经完全断绝。日本政府,因中国断绝其贸易往来,正常的贸易渠道被堵死,除以倭寇方式劫掠和走私贸易外,基本没有获取明朝商品的途径。而倭寇又受到明朝军队的沉重打击,基本退出中国,因此走私贸易是日本获得中国商品的唯一方式。然而,由于往日本的贸易路近利厚人们照样“舍死趋之若鹜”。据说“得一艘我福船价干金,鸟船数百金”。《批点通签节略》记载,焰硝铁金行二十倍于土价,而他锦绚器物;过数倍”,加之当时日本的白银生产量增加,白银在日本的购买力低于中国,如万

历四十三年(1615),1两白银在日本只能到大米1公石1斗3升,而在中国可以买到1公石7斗4升。天启前后(1620一1630年),日本的金银比价为1:13,而中国为1:8到1:10。因此,到日本从事走私贸易一般可获巨利,如当时福建抚臣所说“其去也,以一倍而博百倍之息;其来矣,又以—倍而博百倍之息。”即正是这种高额利润的引诱,遂使海外贸易商无视海禁王法,纷纷往日本从事走私贸易。其实,至万历三十八年(1610),对日本的诲禁已经是名存实亡,这从福建巡抚陈于贞的《海防条议》中可以看出:“近奸民以眼日本之利倍于吕宋,擅给票引,任意开洋,高桅巨舶,络绎倭国,将来构通接济之害,始不可言。”自此之后到明亡的30多年中.往日本贸易的走私商船数量—般都是直线上升,据《罗山先生文吏》卷十二载:“南京、福建商舶,每岁波长崎者,自此(指1610年)遂多。”

三:海寇商人集团势力的急剧膨胀

(一)海寇商人集团

明代中后期,福建沿海的海商从本质上发生了比较大的变化。他们不再受着朝贡贸易的支配,改变了以往仅仅是被动、消极地从事经济活动的态度,而是勇敢地冲破政府的禁令,积极地更为直接地参加于海上贸易的活动,以自由商人的姿态出现在东方市场上。当时的记载说:“成、弘之际,豪门巨室,间有乘巨舰贸易海外者”,“濒海大姓私造舰,岁出诸番市场”。而其中尤以漳州、泉州二府的居民最为活跃。位于漳州城东南五十里的月港,也逐渐从明初甚为荒凉的小洲发展到成弘年间走私海商聚集的重要港口。明代正德、嘉靖之际(1506——1556年),福建沿海海商的对外违禁贸易又大大前进了一步,沿海地区各阶层人民外出经商已成为比较普遍的风气。由走私贸易而发展起来的通商口岸,遍布福建沿海各地,其中,月港已成为中外海商互市的贸易中心。附近的海域每年初夏以后,大舶数万艘,乘风挂帆,蔽大洋而下,闽漳之人与番舶夷商贸贩货物,络绎于海上,往往顿时致富。再如著名的泉州安海港,在嘉靖年间成为仅次于月港的另一个重要的海上贸易商港。其它如惠安的蓬城、崇武,同安的浯屿,南安、晋江的石井、围头等地,都是泉州海商经常出没的港口。泉州以上的兴化、福州两府,其沿海居民从事海上贸易者虽不如漳、泉二府的人多,但也不少。此外,福宁的甘棠、福鼎的桐山、长乐的梅花,以及福州近郊的河口、琅琦、嘉登里等地,也是海商经常贸易贩货的地点。甚至连闽西、闽北这些山区的部分商民,亦投身到这一繁荣的海上走私贸易的行列中去。到了明代后期,东南沿海私人海上贸易活动逐渐形成了若干个实力雄厚的海寇商人武装集团。其中比较著名的有李旦集团、颜思齐集团、郑芝龙集团、刘香集团,以及杨六、杨七、钟斌等集团。他们一方面被政府视为寇盗,而另一方面则以他们的经商才能和武装实力横行于东方的海上,与业已东来、并且雄心勃勃的欧洲殖民者商船为争夺东方海上贸易控制权展开了激烈的竞争和角逐。终明之世,中国的东南海商特别是福建海商,在没有国家政府作为后盾的情况下,依然执掌着东洋各国海上贸易的牛耳。

海商集团势力扩大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首先,明朝统治者横征象敛,使海外贸易商挺而走险。明代海外贸易商出海贸易,除了交纳政府正常规定的引税、水饷、陆饷和加增饷外,还有所谓的果子银、头鬃费等等名目繁多的苛捐杂税“东洋船有敛三百金者,·西样船有敛四百金者”.“官吏、包棍、商主又趁机盘剥,船一靠岸,官吏买取货物,迫勒减价,包棍则以包引为名,倡言给引费至数十两,从中瓜分;商主“先从外洋派敛众商,从一科十,从十科百,动称处费,代为打点”更有甚者,万历二十七年(1599).明神宗大榷天下关税,中官高莱衔命入闽,其对待海外贸易商的苛暴程度更是令人发指,“稍不如意,并船贷没之,得一异宝,现携去曰;‘吾以上供”这种种横征暴敛已经超山了海外贸易商所能承受的能力。这些走投无路的海外贸易商,往往只能铤而走险去当海寇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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