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列支出”类稽查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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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列支交通差旅费被认定为与经营无关支出
杭州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对杭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纳税义务履行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已经结案,依照《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特将该企业的有关税务处理情况(杭国税一稽罚〔2012〕97号决定书)公告如下:该公司于2003年12月至2012年4月期间,在成本费用科目“管理费用/其他费用/差旅费”和“管理费用/其他费用/交通费”中列支与生产经营无关的费用支出合计金额1,648,432.74元,其中:2003年度32,800元,2004年度49,080元,2005年度178,686.35元,2006年度184,641.60元,2007年度212,434.51元,2008年度326,220.28元,2009年度239,149元,2010年度144,764元,2011年度155,498元,2012年1月至4月年度125,159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八款的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464,719.59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少缴企业所得税处以50%的罚款216,714.92元。
(二)少计工资虚增其他支出
承德市地税局稽查局接到群众举报:当地一私营企业从工资薪金上做手脚偷逃税款,该企业的职工工资由固定工资再加上按比例提取的多项奖励工资组成,每个职工的工资每个月都在1500元以上,企业主管人员甚至高达万元,但账面上却没有体现出来。
稽查人员根据群众举报进行了调查,在对该企业职工和部分退休职工进行询问和了解后,初步取得了一些月份工资发放的数字资料。
稽查人员将了解到的这些材料与账上的工资表一一比较后发现,被询问的每个职工所说的工资数额都与明细表上注明的金额大相径庭。
办案人员据此推断,企业的工资表肯定存在问题。
而且,企业的工资表一定还有一份,那就是不能公开的真正工资底账。
经过与公安人员联合突击检查,办案人员终于从企业会计那里取得了该企业1-4月实发工资的底账。
他们将底账与工资表比较后,发现累计少计工资50万元。
那么,这50万元究竟到哪里去了呢?原来,该企业为了逃避缴纳所得税,想出的主意是:要求职工凭发票来报账,以费用形式出现在其他业务支出、招待费、差旅费等科目中。
这样,该企业偷逃企业所得税16.5万元、个人所得税4.8万元。
承德市地税局稽查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了相应的处理处罚决定:
补缴税款合计21.3万元,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给予其所偷税款1倍的罚款。
稽查局总结工资支出偷税手段主要有以下几种:其一,工资分解列支,即把工资分成两个部分作支出,800元以下的部分在工资科目中做账,其余部分在营业费用或管理费用中作为劳务报酬支出。
这样个人所得税达不到扣除标准,企业所得税列支项目中计税工资总额也不超支。
其二,发放奖金作虚假科目。
许多企业在季末或年终发放奖金时,要求员工们自找门路开具金额相当于奖金的发票,企业得到这些发票后,在管理费用、营业费用、在建工程等科目中做账支出。
这样在检查时,企业的各项列支完全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且找不到企业发放奖金的痕迹。
其三,以伪造工人名单为手段伪造工资表。
一些企业利用员工较多的特点,在各月发放工资时伪造人员名单,还有的伪造季节性临时工。
其四,混淆工资种类虚列工资。
企业将实行提成工资的人员工资在销售费用中列支,又利用这些人的名字在其他工资科目虚拟做账,两次重复列支工资,达到偷逃企业所得税的目的。
(三)虚列运费及安装费被查处
一家经营化工机械设备的企业一年多运费竟达1,990余万元,设备安装费3,200余万元!巨额发票均为真票!在这些正常表象下面隐藏着让人难以察觉的虚假业务,无锡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披露了虚列费用上千万元的特大偷税案。
涉案的无锡一家私营公司主要经营化工机械设备等,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15%。
从该公司的财务报表和房、土两税鉴定,税款申报入库明细等资料初步分析,地税稽查人员发现该公司地方税收申报正常,未有明显疑点。
进驻企业检查后,他们调取了财务明细账、产成品账、材料账、供货合同等相关资料,通过财务电子数据和查账软件,对标示为异常的指标和科目进行了逐项核查。
其中查账软件中显示存在“大额现金支出”现象。
如2009年有30余笔,涉及大额现金支付运费和设备安装费。
同时,2009年6月份营业费用与销售收入的比例为38.3%,而12月份更是高达52.8%。
其中大金额的支出也主要是运费和设备安装费。
通过进一步检查,发现“营业费用”中支出2009-2010年运费竟达1,990余万元;而设备安装费自2008年至2010年合计达到3,200余万元。
然而,经系统比对查询,这些巨额运输和安装发票均真实有效。
但是稽查人员并未就此放弃。
“我们发现,这家企业生产的过滤机主要用于采矿中的矿石过滤,
必须经过现场安装方才能投入使用。
销售对象应该涉及全国各地矿山矿场,按常规应在各现场浇筑地基进行安装。
这类安装属土建业务,相应的营业税纳税地点应为安装业务发生当地。
但现在却由无锡市的建安公司开具发票并在本市申报缴纳营业税,显然不符常规。
”
检查组进一步深入跟踪查账软件中的异常,发现该厂财务账上“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未按产品类别分类核算,遂按所附的增值税发票对过滤机的销售业务进行了逐笔逐份统计,发现2009和2010年发生的安装费分别占过滤机销售收入的22%和36%,比照同行业10%-15%的平均水平明显偏高。
随后,检查人员针对运费的大额现金支出情况,抽样检查了运费超过1万元的部分客户单位,发现运费支出与相应的销售给这些客户的货款金额明显不合理,销售产品与运输内容、销售目的地与运输目的地均不符。
发票是真的,但发生的业务也是真的吗?稽查人员转而从资金链调查着手取证。
由于运费的主要支付方式为现金,且对方为外地公司,取证相对困难。
而安装费的支付方式主要是银行转账,双方资金流差异明显,且企业安装费最终兑付银行均为Y市农商行,稽查人员赶赴银行进行外调,发现几笔大额资金的基本走向为“该厂账户—建安公司账户—项某某个人账户(中间人)—秦某某个人账户”,案件取得突破性进展。
为了进一步了解资金走向的全貌,稽查人员带着《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再次赴银行总行外调,结果意外发现该账户除了上述资金流的存在,另外还有走向为“该厂账户—某物资有限公司—徐某某(中间人)—秦某某” 的资金流。
秦某某正是该厂的财务总监。
随着问题的层层揭开,发现该厂购买柴油的部分资金也回流到了秦某某个人账户,柴油采购也是虚假业务。
检查人员通过互联网查找该业务涉及的位于外地某县的汽运公司,一行人赶到该县后了解到该汽运公司只开具了运费发票,未与该厂发生实际运输业务。
根据一系列新发现的证据,稽查人员分别约谈了财务总监秦某某和该厂法人代表冯某某,在详实的银行资金流证据面前,他们终于承认了涉及的虚假业务,所套取资金回流到个人账户后已提取并用于公司交际应酬支出。
至此,案件水落石出。
地税局根据相关税法规定,追缴2008-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逾770万元,涉及滞纳金120余万元。
对该企业在账簿上多列支出,少缴应纳税款的偷税行为处以追缴年度税款50%的罚款380余万元。
(四)虚列会议费(葛兰素事件)
因涉嫌严重商业贿赂等经济犯罪,葛兰素史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简称GSK中国〕部分高管被依法立案侦查。
2013年6月27日,GSK中国副总裁兼企业运营总经理梁宏被警方带走接受调查。
与梁宏同日被带走的还有GSK中国的副总裁兼人力资源部总监张国维、法务部总监赵虹燕和商业发展事业企业运营总经理黄红。
这四人被称为GSK中国的“四驾马车”。
是什么石头激起了如此巨浪?原来是一家名不见经传的旅行社——“2006年成立的上海临江国际旅行社(以下简称临江旅行社)”!“该旅行社几乎没做过任何旅游业务,而是只和一些药企打交道”,办案民警介绍。
但令人奇怪的是,该旅行社年营业额却从成立之初的几百万元飙升到案发前的数亿元。
该旅行社既然不做旅游那么有着什么样的非常手段发财致富呢?媒体报道,临江旅行社主要承接GCK中国的会议订单,这些会议牵涉了大量受贿又行贿的记录,旅行社成为GCK中国的“黑金池”,“无法走账的开销”均可以通过会议费或者会议费提成回扣消弭于无形。
涉案人员临江旅行社翁剑雍说:“我们一般是虚增人数套现,比如说20人参加报40人。
我跟GSK合作的项目里,虚开的大概有20%,其中与梁宏合作的项目虚开达到50%”,“他们这一行里还有虚构项目的,根本不存在的会议也开发票去报账”。
会议究竟开了没有?到底有多少人参加?一般来说,公司财务部门并无确切核证的手段或相应步骤。
只要发票合乎规范,到财务部门报销很容易蒙混过关。
多报销出来的钱,既有回流给药企高管的,也有旅行社的。
翁剑雍还交代:“我在GSK分到的蛋糕肯定不是最大的一块。
”对此,记者了解到,GSK中国最大的一个冷链项目,单笔贿金就提了200万元,也是靠虚开虚报做出来的。
GSK中国一次年会的费用“就超过了1个亿(元人民币)”。
目前,案件尚在进一步侦办中。
公安部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GSK一案仅暴露了整个行业的冰山一角。
严肃查办此案,既是为震慑商业贿赂犯罪,警示那些依照所谓“行规”行事的人悬崖勒马,也是为了研究此类犯罪特点,以便国家相关部门形成合力,规范医药行业发展,使药价虚高的现状有所改善,让药企将更多的资金投向创新和研发,让更多的老百姓切实受益。
GSK中国及涉案单位将面临哪些涉税处罚?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
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刑法修改为逃避缴纳税款罪,下同)。
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规定: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结合上述规定可知,主观意识上GCK中国公司没想少缴税,但实际上,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虚列成本已经形成了少缴税款的事实,分别违反了《税收征管法》和《发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若构成犯罪,还将追究其刑事责任。
而对于以临江旅行社为代表的众多会议项目参与者来说,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也违反了《发票管理办法》,若构成犯罪,也将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虚开发票会导致收入虚高,那么虚增的利润势必也会多缴纳企业所得税,而这些企业一定不甘心账面形成高额利润,势必也会千方百计虚增成本。
那么,他们的成本费用又是怎样搞掂的呢?还有待公安及税务部门进一步核查。
(五)虚列劳务费
杭州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对杭州**华商集团拱墅**超市有限公司的纳税
义务履行情况进行了立案检查,现已经结案,依照《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特将该企业的有关税务处理情况(杭国税二稽罚〔2013〕26号决定书)公告如下:2008年11月-2011年5月杭州**华商集团拱墅**超市有限公司以虚构劳务的形式取得杭州众人劳动服务有限公司开具的《浙江省杭州市服务业统一发票》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六份,其中2008年11月取得《浙江省杭州市服务业统一发票》一份,发票代码233010870843,发票号码01146389,金额322,580.65元;2009年12月取得《浙江省杭州市服务业统一发票》一份,发票代码233010970843,发票号码01614669,金额268,817.20元;2010年取得《浙江省杭州市服务业统一发票》三份,发票代码均为233011070843,发票号码分别为03800629 、04352618、04352697,金额共计1,376,344.09元;2011年5月取得《浙江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一份,发票代码233001173633,发票号码09290733,金额483,870.97元。
上述发票共计金额2,451,612.91元。
2008年12月以虚构劳务形式取得浙江磐安七鑫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开具的《浙江省金华市服务业统一发票》一份,发票代码233070870843、发票号码00085801,金额376,344.09元。
2008年12月以虚构劳务形式取得杭州星开综合服务有限公司开具的《浙江省杭州市服务业统一发票》一份,发票代码233010870843、发票号码01503634,金额268,817.20元。
上述发票共计3,096,774.20元均已在当年度的“销售费用”中予以税前列支。
开票方返还的款项部分被用于杭州联华华商集团拱墅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发放奖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杭州**华商集团拱墅**超市有限公司未根据合法、有效的记账凭证记账、核算,应补缴2008年年度企业所得税241,935.49元,2009年度所得税67,204.30元,2010年度所得税344,086.02元,2011年度所得税120,967.74元;共计应补缴企业所得税774,193.55元。
杭州**华商集团拱墅**超市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1日补缴了税款760,000元,还需缴纳14,193.5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处杭州**华商集团拱墅**超市有限公司少缴的企业所得税774,193.55元50%的罚款计
387,096.78元。
(六)大额异常支出引关注
稽查局检查小组根据工作安排对某市某一建筑安装公司进行税务稽查。
检查小组对该公司2010年至2011年度的财务报表、营业账薄、凭证及其它相关资料进行了检查,在纳税情况及财务核算方面都未发现重大问题。
然而,2011年9月计入“管理费用”科目的一张金额为320,000元的印刷品发票引起了检查人员的注意。
虽然这张发票是并非虚******,但是这笔业务存在以下几个疑点:
一是此发票数额巨大,而发票所属清单均列举的是印刷品。
根据正常情况来看,该建筑公司虽然承担工程较多,业务量较大,但不可能存在这么大额的印刷费支出。
企业财务人员解释说,是近几年的印刷费一次性结算,所以数额巨大。
但通常情况,企、事业单位以及政府部门所发生的办公费如办公用品款、印刷费之类的支出都是一年一结算,很少存在三年一结算的现象。
二是发票清单所列的项目与该公司实际情况不符。
其中如:固定资产账页25,000份;材料明细账30,000份等。
该建筑公司所属固定资产总共就十几项,一张表格就全可列举,根本不可能需要这么多账页。
同时,该建筑公司也未设原材料账,建筑过程中发生的材料支出,都由下属施工队或项目部核算,然后在税务机关代开一张建筑业发票进行建筑成本核算。
因此,该建筑公司不需要如此之多的材料账页。
三是企业财务人员的解释闪烁其辞,难以自圆其说。
检查人员针对这笔业务要求财务人员做出解释,但财务人员一会说“这是好几年的印刷费,所以数额大”,一会又说“这是前任会计处理的业务,我不了解情况”,不能充分说明理由。
为此,检查人员决定到这张发票开具单位即市某福利生产企业去调查。
检查人员来到该福利生产企业后,出具了有关手续,说明来意,提供了发票复印件。
该福利企业相关人员积极配合,对有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
经查,此业务并非提供的印刷服务,而是销售给建筑公司的四套野营房,应属于固定资产。
当时,建筑公司购货人要求该福利企业负责开具发票人员将发票品目开成印刷品,而发票开具人员对税法和财务的相关知识不太了解,认为反正都属于该福利企业销售业务,开什么都一样,所以就将发票开成了印刷品,并按照该福利企业的印刷业务项目,编制了印刷品清单。
如此以来,该建筑公司就将本应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固定资产一次性计入期间费用,影响当年损益,从而少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为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
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由于这四套野营房属于资本性支出,且该公司并未将其计入的固定资产账。
因此,该公司所列支的320000元印刷品不得直接计入“管理费用”在税前列支,应将其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补缴企业所得税。
当检查小组将所有证据摆在该建筑公司财务人员面前时,他们无话可说,只得补缴税款,接受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