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私出国(境)审批以及证件管理制度(202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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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因公和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制度

国家工作人员因公和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制度

国家工作人员因公和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制度国家工作人员因公和因私出国管理工作制度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全县国家工作人员因公和因私出国活动的管理,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意见。

第二条本制度中所称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中的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第三条因公出国的内容因公出国的范围和条件1、因公出国是指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新经济组织等因公务对外交往的需要,派遣团组和人员出国[以下简称因公出国]。

2、因公出国境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因公出国任务审批手续,并按有关的规定办理护照、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以下简称出国证件]以及相应的签证。

不准异地办理护照,不准通过因私渠道出国从事公务活动。

3、因公出国人员的各类申请归口县政府外事办公室管理。

各组团参团单位申报出国,应经过集体讨论,各单位的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出访请示件原则上需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有关负责人不得签发有本人参加的出访请示件。

各组团参团单位一般应在2个月前就组团或参团事由提出申请,报请县委、县政府批准,不得擅自报名,否则组织、外事部门将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4、因公出国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性内容。

派遣团组要坚持“少、小、精”的原则,严格把握组派出国团组和选派出国人员,组团人数一般控制在6人以内,原则上不超过10人。

严禁以各种名义照顾与公务活动无关的人员出国。

从事政府管理和有特殊工作需要的党政干部出国培训,由组织、人事部门按有关规定组织。

5、除参与省、市党委政府统一组织的出国活动外,国家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届内原则上不得超过2次。

除特殊情况,间隔时间须2年。

每次出访一般不超过2个国家,应视工作需要尽量压缩在外停留时间。

出访1国的,最长不超过7天;出访2国的,不超过10天;出访3国以上的,不超过12天。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增加出访国家和延长在外停留时间。

医院因私出国证件管理制度

医院因私出国证件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院因私出国(境)证件的管理,保障医院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活动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在职在编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的管理。

第三条医院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公开透明;(二)职责明确,责任到人;(三)简化程序,提高效率。

第二章证件的申领与保管第四条医院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需申领证件的,应向医院人事部门提出申请。

第五条医院人事部门收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医院领导审批。

第六条经批准后,医院人事部门协助申请人办理出国(境)证件。

第七条医院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由医院人事部门统一保管。

第八条医院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期间,应妥善保管证件,防止遗失、损坏。

第九条医院工作人员出国(境)返回后,应及时将证件交还医院人事部门。

第三章证件的使用与回收第十条医院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需使用证件的,应向医院人事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医院人事部门收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办理证件使用手续。

第十二条医院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期间,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活动。

第十三条医院工作人员出国(境)返回后,应及时将证件交还医院人事部门。

第十四条医院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损坏、遗失的,应及时向医院人事部门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第十五条医院人事部门负责医院因私出国(境)证件的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医院人事部门应建立健全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制度,加强对证件的保管、使用和回收。

第十七条医院人事部门应定期对因私出国(境)证件进行清理,对过期、失效的证件及时收回。

第十八条医院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的管理情况,应接受医院领导和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九条医院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医院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非法扣押他人因私出国(境)证件的;(二)冒用他人因私出国(境)证件的;(三)未按规定保管因私出国(境)证件,导致证件遗失、损坏的;(四)未按规定使用因私出国(境)证件的。

出国(境)管理制度

出国(境)管理制度

出国(境)管理制度出国(境)管理制度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出国旅游、留学、商务考察等活动在中国社会中越来越常见。

为了维护国家安全、保护公民权益以及有效管理出国(境)事务,我国建立了严格的出国(境)管理制度。

本文将从申请出国签证、出境离境手续、出国前后的管理等方面论述我国的出国(境)管理制度。

1. 出国签证申请程序与规定在我国,申请出国签证是出国(境)的第一步。

申请人需要前往国家移民管理局或外交部驻外办事机构提交签证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如护照、签证申请表、意向国家邀请函等。

根据不同国家和不同出国目的的要求,签证类型也有所区分,如旅游签证、学生签证、工作签证等。

在申请过程中,申请人需严格按照规定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并承诺按时返回或遵守签证规定。

2. 出境离境手续及边境查验在获得签证后,申请人需要办理出境离境手续。

这包括购买机票、办理出境通关手续等。

出境前,申请人需要携带有效的签证、护照以及相关证件和文件,接受边境查验。

边境查验包括检查护照、验证签证信息、确认出境合法性等。

同时,也有可能进行安全检查、行李检查等程序,以保障出境的安全和秩序。

3. 出国前后的管理措施出国(境)管理不仅局限于签证和边境查验,还包括在出国前后的管理措施。

在出国前,申请人需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或破坏社会稳定的活动。

同时,还需要履行税务和社会保险义务,遵守外汇管理规定,以确保出国财务安全。

在出国后,申请人同样要遵守目的国法律法规,尊重当地习俗和规定,不得从事非法活动或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同时,申请人还需要按规定办理回国手续,及时返国。

4. 出国(境)管理制度的意义与挑战出国(境)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于维护国家安全、保护公民权益、管理公民移民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有效的管理制度可以防范恐怖主义、人口贩卖、非法移民等违法犯罪活动,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同时,出国(境)管理制度也能够提供保障和便利,确保公民出国安全、顺利,促进经济和文化交流。

因私出国(境)外出人员审批管理办法

因私出国(境)外出人员审批管理办法

因私出国(境)外出人员审批管理办法
一、目的
本办法旨在规范和管理因私出国(境)外出人员的审批程序和管理要求,确保出国(境)相关事务的顺利进行。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因私出国(境)外出人员,包括个人和团体。

三、审批程序
1. 出国(境)外出人员需提前向所在机构或单位提出出国(境)申请。

2. 所在机构或单位应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对申请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策。

3. 审批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填写相关申请表格、提交所需材料,以及进行面试或考核等环节。

4. 审批结果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在需要时向相关部门备案。

四、管理要求
1. 出国(境)外出人员应遵守目的地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和风俗惯,不得从事违法活动。

2. 出国(境)外出人员应确保个人安全,购买合适的保险,并随身携带重要文件和联系方式。

3. 出国(境)外出人员应履行所在机构或单位委托的任务,并按期归国(境)。

4. 出国(境)外出人员应如实报告行程变更和紧急情况,并与所在机构或单位保持及时沟通。

五、责任和处罚
1. 出国(境)外出人员为个人原因违反管理要求的,相应责任由个人承担。

2. 出国(境)外出人员为委托单位原因违反管理要求的,相应责任由委托单位承担。

3. 出国(境)外出人员严重违反管理要求的,可能面临相应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撤销委托、暂停出国(境)资格等。

六、附则
1.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所在机构或单位所有。

2.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为因私出国(境)外出人员审批管理办法,请遵守相关要求并合理行使出国(境)权益。

因私出境(国)人士审批管理办法

因私出境(国)人士审批管理办法

因私出境(国)人士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适用范围
本办法的目的是规范因私出境(国)人士的审批管理,保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

适用范围包括中国公民和外籍人士在因私目的下出境(国)的审批管理。

第二条审批程序
1. 因私出境(国)人士需要提前向相关部门递交申请材料。

2. 相关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相关法律和政策作出审批决定。

3. 审批决定将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第三条申请材料
1. 因私出境(国)人士应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 有效的个人身份证明文件
- 出境(国)的目的和计划说明
- 预计出境(国)时间和行程安排
-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条审批决定
1. 审批决定包括批准出境(国)和不批准出境(国)两种情况。

2. 审批决定将根据申请人的个人情况、出境(国)目的和国家安全考虑作出。

第五条监督和管理
相关部门将加强对因私出境(国)人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确保其依法出境(国)并履行相应义务。

第六条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法律责任追究。

第七条生效和修订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根据需要进行修订。

以上是《因私出境(国)人士审批管理办法》的内容,旨在保障因私出境(国)人士的合法权益和国家的利益。

请申请人遵守相关法律和政策,并配合相关部门的审批工作。

如有违反,将承担法律责任。

该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将进行修订。

因公、因私出入境证件管理制度.docx

因公、因私出入境证件管理制度.docx

因公、因私出入境证件管理制度为加强学院处级领导干部因公、因私出国(境)护照、证件的管理,严格外事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以及中央和省、市有关规定精神,经院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作出如下规定:一、管理的原则处级干部的出入境证件必须及时、完好无损地上交组宣部集中保管。

二、管理的部门1.院党委组宣部负责处级干部的因私出入境证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的管理工作,并对处级干部上交的因私出入境证件进行登记、造册。

2.院人事处负责处级干部的因公出入境证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护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因公普通护照、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下同)的管理工作,并对处级干部上交的因私出入境证件进行登记、造册。

三、上交的期限1.处级干部因私出入国(境)返回后,必须在10天内上交因私出入境证件。

因公出国(境)返回后,必须在一个月内上交因公出入境证件。

2.因故未按时出国(境)的,应在审批部门批准后三个月内,及时上交已申领的出入境证件。

3.新提任为处级干部的人员,自任职文件下发生效10天内主动将已申领的出入境证件交相应部门保管。

四、出入境证件的领取1.处级干部因私再次出国(境)必须凭《处级干部因私出国审批表》向院党委组宣部领取出入境证件。

2.处级干部因公再次出国(境)必须凭相应《因公出国及赴港澳台任务批件》由院党委组宣部政审合格后向院人事处领取出入境证件。

负责保管处级干部出入境证件的部门和人员,必须按程序核对审批材料,依照批准事项发放处级干部出入境证件,并由领取出入境证件的人员在登记表上签名。

五、其他1.所有处级干部不得私自留存出入境证件,不得以任何借口拒交。

对因丢失不能按时上交的,本人作出书面说明,按有关程序和规定办理报失手续;对其它原因造成不能按期上交的,由本人写出书面报告。

2.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上交出入境证件的处级干部,学院将会同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暂停为其办理出国(境)手续。

因私出国(境)人员审批和证照管理制度

因私出国(境)人员审批和证照管理制度

因私出国(境)人员审批和证照管理制度一、严格做好证照管理工作(一)做好出国(境)人员信息的登记备案工作严格执行因私出国(境)证照专人负责制和证照使用登记保管制度。

医院全体工作人员(含编制外各类人员)均纳入需要登记备案的人员范围;同时,所有人员的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均应如实上交,并对所有证照统一编号登记管理。

集中登记备案后,人力资源部将严格落实相关文件规定,及时做好备案信息变更工作,确保应备尽备;科室人员情况发生变化的,各科(部、办)主要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应及时向人力资源部上报。

(二)做好证照回收上交工作对因公出国(境)的人员,期满返回后7日内,应将其护照(通行证)送交市外事部门;对因私出国(境)的人员,期满返回后10日内,应将其护照(通行证)收回,按干部管理权限交相应组织人事部门集中保管。

因私出国(境)证件包括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其中,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按干部管理权限,市管干部的证件交由市委组织部干部调配科集中保管,市卫健委管理干部的证件交由市卫健委人事科集中保管,其他工作人员(含编制外各类工作人员)的因私证件交由院人力资源部集中保管。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统一由院人力资源部保管。

人力资源部主任和各科(部、办)主要负责人是因私出国(境)证件回收工作的责任人,要认真做好因私出国(境)证件回收和管理工作,以备查阅。

二、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出国(境)审批手续(一)登记备案人员中需要到市卫健委进行审批的人员范围(含编制外各类人员)及审批程序1.医院领导班子成员;2.医院各科(部、办)主任、副主任3.医院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取得资格未聘人员和低资高聘人员)。

以上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的,一律严格按照因私出国(境)审批程序实行医院和市卫健委党委两级审批。

即本人向院党委提出申请,经单位人力资源部审查并报医院主要负责人在签字同意后,由人力资源部工作人员报送至市卫健委人事科,由市卫健委人事科报请党委审批。

因私出国(境)许可以及证件管理制度(2023年版)

因私出国(境)许可以及证件管理制度(2023年版)

因私出国(境)许可以及证件管理制度(2023年版)一、引言因私出国(境)是指个人事务、私人事务、商务、旅游、探亲、访友及科研等非公务性质出国(境)的行为。

为了规范因私出国(境)许可以及证件管理工作,便于管理和服务群众,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准许因私出国(境)的情况1. 私人事务准许出国(境)处理私人事务,如:探亲访友、旅游观光、参加国际学术、文艺、体育比赛、展览会议等。

2. 商务活动准许出国(境)处理经贸合同、往来款项、技术合作、项目洽谈等商务活动。

3. 技术服务准许出国(境)参加为进口设备、重要工程建设、国外援助等提供的技术服务。

4. 研究培训准许出国(境)参加海外短期进修、培训,学术考察等。

5. 其他准许出国(境)应急、人道主义救助等其他情况。

三、证件类型1. 护照因私出国(境)需持有有效护照。

护照由主管部门统一签发,有效期为10年,未满16周岁的儿童,有效期为5年。

2. 签证根据出访目的、持有护照类型、停留时间等因素,申领相应签证,签证种类包括:旅游签证、商务签证、学生签证、工作签证等。

四、证件申领和管理1. 申领因私出国(境)需要件的,应当提前向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交涉、报批或者申请。

在规定期限内将有关证件申请书报送主管部门办理。

2. 管理领取护照后,应当自行妥善保管护照。

护照遗失、损毁、过期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补办或者重新办理护照。

临时需要出国(境),未取得相应证件的,可以到公安出入境管理机关申请办理临时证件。

五、服务保障出国(境)前,乘坐国际航班的旅客,应当提前了解相关航班信息、手续要求等信息,以免影响旅行。

如需帮助,可以向所在单位、有关部门和驻外使领馆咨询、求助。

六、违规处理对涉嫌出借护照、冒用证件、毁坏或涂改护照等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涉嫌违反本管理制度的,应当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单独或者配合其他行政管理措施进行处理。

七、附则本管理制度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出国(境)证件管理制度范文

出国(境)证件管理制度范文

出国(境)证件管理制度范文出国(境)证件管理制度范一、引言出国(境)证件是国家对公民出境或者出国定居的身份证明和管理工具,是国际交往的重要凭证。

为了保障公民出国(境)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我国建立了完善的出国(境)证件管理制度。

本文将从出国(境)证件的类型、申请和发放程序、管理及违法处罚等方面进行详细论述。

二、出国(境)证件的类型我国的出国(境)证件分为两大类,即普通护照和外交、公务护照。

普通护照适用于绝大部分出国(境)人员,外交、公务护照则是专门为有关部门和人员出国(境)工作而设立的。

普通护照的种类又分为因私普通护照和因公普通护照。

因私普通护照适用于因私出国(境)人员,包括赴港澳台地区和其他国家(地区)旅行、探亲、商务、培训等;因公普通护照适用于因公出国(境)人员,包括公务访问、考察、参加会议、培训、执法、应急救援等。

外交护照和公务护照则为参加国际会议、外交活动、执行任务等特殊需要的人员提供便利。

三、出国(境)证件的申请和发放程序申请出国(境)证件需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

一般而言,申请人须持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提供个人基本信息、出行计划、出国(境)目的、经济状况等相关资料,并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申请手续。

办理时间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加急服务则可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审核通过后,申请人需缴纳相应的费用,并进行照相和指纹采集等手续。

在一切操作完成后,出国(境)证件将交由申请人本人领取或邮寄到指定地址。

四、出国(境)证件的管理申请人在持有出国(境)证件期间需遵守一系列管理规定。

首先,持证人须妥善保管出国(境)证件,防止遗失、损毁或被盗。

其次,出国(境)证件不得转借他人使用,一经发现将追究相应责任。

同时,持证人须在证件到期前办理换发手续,届时应准备好相关材料并按时办理。

此外,持证人在出国(境)期间如需修改或补办证件,亦需按规定办理。

五、违法处罚对于违反出国(境)证件管理规定的行为,国家将予以相应的处罚。

因私出国证件管理制度学校

因私出国证件管理制度学校

一、总则为加强我校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规范因私出国(境)证件的使用,保障国家利益和学校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在编在岗教职工及其家属因私出国(境)所涉及的证件管理。

三、证件申请与审批1. 申请条件:教职工因私出国(境)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与配偶、子女团聚;(2)探亲访友;(3)旅游、商务、学术交流等;(4)其他因私出国(境)事项。

2. 申请程序:(1)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因私出国(境)申请表》;(2)所在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签署意见;(3)将申请材料报送学校人事处;(4)学校人事处审核后,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批;(5)审批通过后,申请人前往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证件。

四、证件保管与使用1. 证件保管:教职工因私出国(境)证件由本人妥善保管,不得转借、出租、出借或涂改、伪造、变造。

2. 证件使用:教职工因私出国(境)需按照护照、通行证等证件的规定使用,不得超出规定范围。

五、证件注销与归档1. 证件注销: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结束后,应及时将证件交回学校人事处,办理注销手续。

2. 证件归档:学校人事处对教职工因私出国(境)证件进行归档管理,保存期限为5年。

六、监督管理1. 学校人事处负责对教职工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确保制度落实。

2. 教职工应自觉遵守本制度,如有违反,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附则1. 本制度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实施本制度,旨在加强我校教职工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确保证件使用规范,维护国家利益和学校权益,促进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

因私出国境审批和证件保管制度执行情况

因私出国境审批和证件保管制度执行情况

因私出国境审批和证件保管制度执行情况是关系到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和出入境管理的重要问题。

下面我将从制度执行、审批流程、证件保管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制度执行情况1. 审批流程规范化:在因私出国境审批方面,相关部门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了规范的审批流程。

申请人需要提交申请材料,包括身份证明、护照、签证等,经有关部门审核后,符合条件者方可获得审批。

这一流程保证了审批过程的公正、公平和透明。

2. 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在证件保管方面,相关部门制定了严格的保密制度,要求工作人员严格遵守。

在保管、使用、转交证件时,必须确保个人信息安全,防止证件丢失、被盗或泄露。

此外,还要求工作人员对涉及证件管理的相关事宜严格保密,防止泄密事件的发生。

二、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1. 申请人隐瞒事实:在审批过程中,个别申请人可能存在隐瞒个人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情况,这给审批工作带来了风险。

为解决这一问题,相关部门应加强审核力度,对申请材料进行严格把关,同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提高审批效率。

2. 证件丢失或被盗:在证件保管过程中,个别工作人员可能存在疏忽或违规操作,导致证件丢失或被盗。

为解决这一问题,相关部门应加强证件保管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的应急预案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个人信息安全。

三、落实责任与监督为确保制度执行到位,相关部门应明确责任分工,落实责任主体。

审批部门应加强对申请人的资格审查和材料审核,确保申请人符合出国境条件;证件管理部门应加强证件保管和使用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个人信息安全。

同时,应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各部门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制度执行到位。

综上所述,因私出国境审批和证件保管制度的执行情况对于维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和出入境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相关部门应加强制度建设,规范审批流程,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加强监督和管理,确保制度执行到位。

因私出国(境)审批以及证件管理制度(2020年版)

因私出国(境)审批以及证件管理制度(2020年版)

因私出国(境)审批以及证件管理制度(2020年版)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区卫健系统干部因私出国(境)的审批和管理,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工作落到实处,根据《关于开展XX区2019年干部因私出国(境)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现制定XX区卫健局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以及证件管理制度如下:一、证件种类根据有关规定,纳入集中管理的出国(境)证件有: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二、管理对象区卫健局、区计生协会、区红十字会全体在职在编干部,各医疗卫生单位所有在职在编干部职工,区卫健局政府雇员、临时合同工,各医疗卫生单位临时合同工。

三、总体要求1.把握因私出国(境)管理的三大关键环节:审批、证件管理和登记备案。

2.干部出国(境)探亲的,一般不超过20天;出国旅游的,不超过15天;出境(指香港、澳门)旅游的,不超过7天,1年内出国(境)不超过2次,政府雇员、临时合同工一年出国(境)次数不作要求。

四、登记备案1.区卫健局、计生协会、红十字会所有在职在编人员、各医疗卫生单位正副院长(主任)需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做好备案登记,由区卫健局办公室统一办理。

区妇计中心除正副主任外所有在职在编干部需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做好备案登记,由妇计中心人事部门办理。

区人民医院、中医院、各基层医疗卫生单位除正副院长(主任)外所有在职在编人员在各单位备案,原则上要求中级职称以上人员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做好备案登记。

4间乡镇卫生院、3间街道卫生服务中心除正副主任外所有在职在编人员由各单位人事部门自行备案登记。

区卫健局政府雇员、临时合同工由局办公室登记备案。

2.新进入卫健局的干部和新调入各医疗卫生单位的正副院长(主任)要及时填写《出入境管理特殊身份人员报备信息登记表》交局办公室,局办公室应按要求在15天内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做好备案登记;各单位新进人员备案由各单位自行做好备案登记,需到公安机关备案的人员(除正副院长(主任))由各单位人事部门按要求在15天内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做好备案登记。

行政人员因公和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制度

行政人员因公和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制度

行政人员因公和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制度1. 引言行政人员因公和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制度旨在规范和管理行政人员的出国(境)事务,确保其按照法律法规和组织要求合理、规范地进行出国(境)活动,提高行政人员的出国(境)工作效率和形象。

2. 出国(境)事由和权限2.1 出国(境)事由包括因公和因私两种情况。

2.1.1 因公出国(境)指行政人员代表政府机构或组织执行公务、参加会议、研究培训等活动。

2.1.2 因私出国(境)指行政人员个人原因或非政府和组织安排的出国(境)活动。

2.2 出国(境)权限应根据行政人员的职务级别、工作需要和组织要求进行明确规定,确保出国(境)活动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3. 出国(境)审批程序3.1 申请程序3.1.1 出国(境)申请应提前获得上级主管部门和组织的批准,并填写相应的申请表格。

3.1.2 因私出国(境)申请还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行程安排、财务保证等。

3.2 审批程序3.2.1 上级主管部门和组织应对出国(境)申请进行审核,并根据职务级别和工作需要做出决策。

3.2.2 审批结果应及时通知申请人,明确出国(境)事宜的批准与否。

4. 出国(境)活动的安排与管理4.1 行程安排4.1.1 出国(境)行程应事先详细安排,包括出行日期、目的地、活动安排等。

4.1.2 行程变动应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组织,并获得批准。

4.2 资金保障4.2.1 出国(境)活动的费用应合理核定,包括交通、食宿、交际等费用。

4.2.2 出国(境)费用应从相关预算中拨付,并按照组织要求进行报销。

4.3 安全保障4.3.1 出国(境)活动应根据目的地的安全风险进行评估,确保行政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4.3.2 出国(境)期间应保持正常联系,并及时报告行程安排和情况变化。

5. 相关责任和制度的落实5.1 上级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出国(境)事务的监督和指导,确保相关制度的贯彻执行。

5.2 行政人员应按照制度要求履行相应的义务和责任,正确使用出国(境)资源。

出国(境)证件管理制度

出国(境)证件管理制度

出国(境)证件管理制度随着全球化的进程,人们的出行需求越来越多样化。

出国(境)证件成为了人们出国旅行、学习、工作等活动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为了加强对出国(境)证件的管理,确保出国人员的合法权益和国家的安全稳定,各国都建立了相应的出国(境)证件管理制度。

本文将对出国(境)证件管理制度进行深入分析,探讨这一制度在国际交往中的作用和挑战。

一、出国(境)证件的种类和功能出国(境)证件是国家管理出国人员的重要手段,其种类和功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护照护照是最基本的出国(境)证件,是国家作为主权国家的一种象征。

持有护照的人可以合法地在国际上旅行、学习、工作等活动。

护照上有持有人的个人信息、国籍、签发地等内容,是出国(境)证件的重要组成部分。

不同国家对护照的要求和规定略有不同,但都对护照的误用和伪造提出了严格的管理要求。

2. 签证签证是国家对外开放和管理的一种重要手段,是允许外国人或外国机构进入本国境内从事某些活动的凭证。

签证通常与护照相结合使用,签证的种类和功能根据各国的不同需求和政策规定也有所不同。

签证的种类包括旅游签证、工作签证、留学签证等,而其功能则是限制和控制外国人的活动范围和时间。

3. 居留证居留证是指外国人在某一国家合法居留的证件,也是该国家对外国人居留管理的重要手段。

具体规定和要求可以根据各国的不同法律体系和移民政策而有所不同,但其核心功能仍是对外国人居留的管理和控制。

以上所述的出国(境)证件是在国际交往中最常被使用的几种证件,其种类和功能主要针对不同的出国目的和居留要求而设立。

这些证件的使用,一方面确保了出国人员的合法权益和国家的安全稳定,另一方面也为国际交往提供了便利和保障。

二、出国(境)证件管理制度出国(境)证件管理制度是国家对出国(境)证件的制度性安排,它涉及到出国(境)证件的申领、使用、监管等方方面面。

这一制度既是国家对出国(境)证件管理的具体规定,又是国际交往中的重要法律基础。

因私出国(境)证件集中保管和使用管理制度

因私出国(境)证件集中保管和使用管理制度

因私出国(境)证件集中保管和使用管理
制度
1、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须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申请人应详细说明因私出国(境)的有关事由,经由出国(境)相应管理权限的组织审批并出具《关于同意XXX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后,方可出国(境)。

2、因私出国(境)证件须实行分类分级集中管理,明确一名工作人员作为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的具体操作人员。

3、因私出国(境)须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程序。

申请人持经审批的《XX县应急管理因私出国(境)审批表》到办公室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领取手续。

如出国(境)时间涵盖工作日,在领取证件时还须根据规定提供相关请假手续。

因私出国(境)人员回国后,应在10日内将已申领的出国(境)证件及时上交。

4、对违反出国(境)证件管理规定,拒不将所持的因私出国(境)证件上交集中保管的,或未按规定上交因私证件,又不履行正常报批手续擅自出国(境)的,或未按审批要求擅自变更因私事出国(境)行程、日期,或瞒报因私事出国(境)等情况,视情节轻重,依纪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记入当事人年度绩效考核中。

因私出国(境)公民审批管理办法

因私出国(境)公民审批管理办法

因私出国(境)公民审批管理办法
一、目的和适用范围
本办法旨在规范因私出国(境)公民的审批管理工作,确保公民合法、有序出国(境),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适用于中国公民因私事务出国(境)的审批管理。

二、审批主体
中国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对因私出国(境)公民申请进行审批。

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能够独立、公正地进行审批工作。

三、审批程序
1. 申请材料准备
出国(境)公民申请出境应提交以下材料:
- 出国(境)申请表;
- 个人身份证明文件;
- 出行目的证明;
- 目的地国家(地区)相关材料。

2. 审批决定
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审核申请,审理期限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经审批,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申请人的个人情况和相关规定做出准予或者不准予出境的决定。

3. 通知和登记
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将审批结果及时通知申请人,并将出国(境)公民的相关信息及审批结果进行登记。

四、监督和处罚
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审批过程的监督,确保审批工作的公正和规范。

对利用审批权力谋取私利、滥用职权等行为,应予以处罚。

五、附则
本办法所称的出国(境)公民是指以个人身份出国(境)的中国公民,不包括公务出国(境)人员。

以上为《因私出国(境)公民审批管理办法》的内容,以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国家的利益为出发点,确保因私出国(境)公民的审批工作的规范和有序进行。

因私出国(境)人员审批管理办法

因私出国(境)人员审批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因私出国(境)人员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公司)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因私出国(境)是指干部员工因私事出国(境),包括定居、探亲访友、继承财产、自费留学、旅游和其他非公务活动。

第三条公司人力资源部是公司系统因私出国(境)人员审批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公司直属及控股各单位人力资源部门是本单位因私出国(境)人员审批管理工作的管理部门.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因私出国(境)人员审批管理工作.第四条因私出国(境)人员的管理实行登记备案、逐级审批和证照集中保管制度.第二章登记备案第五条下列人员实行因私出国(境)登记备案制度:(一)在职的准副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包括退二线领导人员),离(退)休的局级(集团公司准部门副主任级)及以上干部;(二)涉及国家安全及国有资产安全、行业机密的人员;(三)其他需要备案人员。

第六条涉及到的登记备案责任单位称为“报备单位",报备单位的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应为报备签字人。

公司本部登记备案人员的基本信息由人力资源部定期向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更新;公司直属及控股各单位登记备案人员的基本信息根据当地公安机关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登记并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登记备案人员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政治面貌、职务职称、工作单位、主管单位等。

第三章审批程序第七条申请因私出国(境)人员向本单位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一)个人申请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出国(境)事由、所赴国家(地区)、出国(境)日期、在外停留时间等;(二)个人填写的《国有企业因私出国(境)人员审批表》;(三)证明其因私出国(境)事由的有效材料;(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人力资源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按照相应审批权限报批。

第九条因私出国(境)人员应按照人事管理权限逐级履行审批手续。

2020年出入境证件管理规定

2020年出入境证件管理规定

作者:非成败作品编号:92032155GZ5702241547853215475102时间:2020.12.13干部职工因公和因私出入境证件管理规定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干部职工出国(境)证件的管理,根据《XXXXXXXX<关于重申出国(境)证件管理规定和严格身份证办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XXX办【20XX】X号)、《关于开展出国(境)证照管理及个人信息登记备案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XXX办【20XX】X号)等文件精神,现对干部职工因公和因私出入境证件管理作如下规定:一、证件种类根据有关规定,纳入集中管理的出国(境)证件有:因公护照、因公赴港澳通行证、因私护照、因私赴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二、报备对象1、领导班子成员。

2、副高(含)以上职称人员。

3、重要岗位负责人。

三、管理原则1、干部职工还未办理出入境证件、需要办理的,办公室、人力资源部必须严格备案、审查,并上报纪委、监察室。

2、干部职工已经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在回国(境)后,必须按时上交人力资源部,集中保管。

四、管理的部门1、领导班子成员持有的证件交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上缴市委组织部集中保管。

2、干部职工因公和因私出入境证件,由人力资源部统一保管。

五、证件上交的期限持有出国(境)证照的干部职工应自觉将因公和因私出入境证件交由人力资源部集中保管。

无特殊情况的,因公出入境证件应在回国(境)7天内交保管部门统一保管;因私出入境证件应在回国(境)20天内交保管部门统一保管。

六、出入境证件的领取凡再次出国(境)的,必须凭相应的《因公出国及赴港澳任务批件》或《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查审批表》、《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审查审批表》,经分管领导审批后,依照批准事项领取出入境证件。

七、证件的管理1、人力资源部要指定专人负责收缴和保管出入境证件,并设立专柜保存。

保管人员对出入境证件的使用、收缴情况要进行登记,并及时催收出国(境)人员的出入境证件,每年要纪委、监察部门报告出入境证件使用和管理的情况。

公职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制度

公职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职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确保国家利益、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其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中的公职人员。

第三条公职人员因私出国(境)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形象,不得利用出国(境)从事与公务无关的活动。

第二章报备与审批第四条公职人员因私出国(境)需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因私出国(境)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条单位应当对申请人的出国(境)事由、行程安排、费用预算等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批。

第六条下列情况不予批准因私出国(境):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2. 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3. 因公出国(境)任务未完成或者有未了结公务的;4. 有其他不宜出国(境)的情形。

第七条公职人员因私出国(境)需办理护照、签证等相关证件,应按照国家规定办理。

第三章证件管理第八条公职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由所在单位统一保管,不得私自携带或转借他人。

第九条公职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遗失、损坏的,应及时向所在单位报告,并按规定补办。

第十条公职人员因私出国(境)回国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将证件交还所在单位。

第四章行为规范第十一条公职人员因私出国(境)应当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维护国家形象。

第十二条公职人员因私出国(境)期间,应保持通讯畅通,及时向所在单位报告行踪。

第十三条公职人员因私出国(境)期间,不得从事与公务无关的活动,不得泄露国家秘密。

第五章处罚第十四条公职人员因私出国(境)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公职人员因私出国(境)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国家利益、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危害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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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私出国(境)审批以及证件管理制度
(2020年版)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区卫健系统干部因私出国(境)的审批和管理,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工作落到实处,根据《关于开展XX区2019年干部因私出国(境)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现制定XX区卫健局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以及证件管理制度如下:
一、证件种类
根据有关规定,纳入集中管理的出国(境)证件有: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二、管理对象
区卫健局、区计生协会、区红十字会全体在职在编干部,各医疗卫生单位所有在职在编干部职工,区卫健局政府雇员、临时合同工,各医疗卫生单位临时合同工。

三、总体要求
1.把握因私出国(境)管理的三大关键环节:审批、证件管理和登记备案。

2.干部出国(境)探亲的,一般不超过20天;出国旅游的,不超过15天;出境(指香港、澳门)旅游的,不超过7天,1年内出国(境)不超过2次,政府雇员、临时合
同工一年出国(境)次数不作要求。

四、登记备案
1.区卫健局、计生协会、红十字会所有在职在编人员、各医疗卫生单位正副院长(主任)需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做好备案登记,由区卫健局办公室统一办理。

区妇计中心除正副主任外所有在职在编干部需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做好备案登记,由妇计中心人事部门办理。

区人民医院、中医院、各基层医疗卫生单位除正副院长(主任)外所有在职在编人员在各单位备案,原则上要求中级职称以上人员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做好备案登记。

4间乡镇卫生院、3间街道卫生服务中心除正副主任外所有在职在编人员由各单位人事部门自行备案登记。

区卫健局政府雇员、临时合同工由局办公室登记备案。

2.新进入卫健局的干部和新调入各医疗卫生单位的正副院长(主任)要及时填写《出入境管理特殊身份人员报备信息登记表》交局办公室,局办公室应按要求在15天内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做好备案登记;各单位新进人员备案由各单位自行做好备案登记,需到公安机关备案的人员(除正副院长(主任))由各单位人事部门按要求在15天内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做好备案登记。

3.卫健局所有在职在编人员、各医疗卫生单位的正副院长(主任)岗位发生变化的(如调动、晋升、退休等),由
各单位提交局办公室,局办公室应按要求在发生变化15天内向公安机关岀入境管理部门做好变更登记或撤销备案;各医疗卫生单位备案的人员岗位发生变化的,由各单位自行做好备案登记,需到公安机关备案的人员(除正副院长(主任))由各单位人事部门按要求在15天内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做好备案登记。

4.已备案登记人员,有重大信息变更,应按要求做好更新报备。

五、证件管理
我区卫健系统所有纳入管理对象的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1.副科级以上干部:由区委组织部干部监督股集中管理;
2.副科级以下干部、各医疗卫生单位正副院长(主任):由局办公室集中管理;
3.局政府雇员、临时合同工:由局办公室集中管理;
4.各医疗卫生单位普通在职在编干部职工、临时合同工:普通在职在编干部由各单位人事部门集中管理,临时合同工是否集中管理由各单位自行决定。

5.新提拔为副科级干部的,由局办公室或各单位人事部门在任职文件下发15天内将其因私出国(境)证照移交区委组织部干部监督股集中保管。

6.局办公室、各单位人事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收缴和保
管因私出国(境)证件,并设立专柜保存。

保管人员对出入境证件的使用、收缴情况进行登记,并及时催收出国(境)人员的出入境证件。

7.负责保管因私出国(境)证件的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有关收缴和保管工作的规定,不得擅自发放出因私出国(境)证件。

对未按规定审批,擅自向保管人领取出入境证件的,应予以拒绝,并向局领导报告。

8.干部职工出国(境)证件遗失的,应书面作出检查和说明遗失经过,并及时向相应的证件管理部门挂失。

六、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程序
(一)副科级以上干部
1.由个人提出申请一一写清楚何时因何事去何地,申请人亲笔签名。

2.各单位名义出具请示一一写清楚何人何时因何事去何地,单位信笺头打印、盖章,各医疗卫生单位需交卫计局盖章加意见。

3.《关于同意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一一局主要领导签名,单位盖章,原件一式两份。

※注意
①局主要领导签名需注明同意前往的地点和次数。

如:“同意办理壹年壹次香港签注”或“同意赴泰国旅游壹次”;
②局主要领导出国境的,由单位副职签名。

1.向区领导请示报告一一区领导在《关于同意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签名。

正科干部需向区长请示报告,副科干部需向分管(挂点)区领导请示报告
2.向区委组织部审批一一上述1-4项完成后,申请人或单位人事干部将3份材料交区委组织部干部监督股。

(区委组织部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3.办理签证(注)一一到区委组织部干部监督股领取《关于同意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个人有关证件和《回执》,到公安机关或相关机构办理签注或签证
4.交还证件一一干部从国(境)外返回7天内,填写《回执》,各单位和局加具意见、盖章,连同个人有关证件交回区委组织部干部监督股。

(二)副科级以下干部(含科员、各医疗卫生单位非副科以上的正副院长(主任)
1.由个人提出申请——写清楚何时因何事去何地,申请人亲笔签名
2.各单位名义出具请示一一写清楚何人何时因何事去何地,单位信笺头打印、盖章,交卫健局盖章加意见
3.《关于同意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一一局主要领导签名,单位盖章,原件一式两份
4.办理签证(注)一一到局办公室取回证件后到公安机关或相关机构办理签注或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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