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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劳动力就业指导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发展劳务经济,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11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的意见》(冀政〔〕7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统筹城乡劳动力就业,坚持市场就业与政府促进就业相结合、开发就业与劳务输出相结合、扩大就业与提高素质相结合、强化服务与体制创新相结合的原则,围绕城镇化建设和“旅游立市”战略的实施,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鼓励引导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扩大劳务输出,扶持返乡创业,实现城乡统筹协调发展。
(二)目标任务:建立完善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五个体系”,即推动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工作和组织体系,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政策体系,城乡统一、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市场引导、政府促进、社会参与的培训体系,广覆盖、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全市每年转移农村劳动力4.5万人,转移就业稳定率达到50%以上。到2015年,全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达到85万人,比年增加10万人,其中,新增就地转移就业4万人,劳务输出6万人,农村劳务收入占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5%以上。力争使有培训需求的农村劳动力都得到一次以上的技能培训,掌握一项适应就业需要的实用技能。
二、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拓宽转移就业渠道
(三)实施项目带动就业。各县区要结合本区域经济发展特点,加快发展畜牧业、种养殖业、农产品深加工和农村服务业,结合“三年大变样”和“新民居”建设,拓宽农村就业渠道,帮助农村劳动力“离土不离乡”或“进厂不进城”,实现就地转移就业。落实新项目与就业“三同时”、“四项联动”机制,做好全市重点项目跟踪服务,搞好职业供求预测预报。鼓励企业招用农村劳动力,凡是免费成功介绍我市农村劳动力就业,并在本市办理用工备案、签订劳动合同和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中介服务机构一次性职业介绍补贴。
(四)发展旅游产业拉动就业。围绕实施“旅游立市”战略,积极引导农村劳动力参与本地旅游资源开发,鼓励兴办“农家乐”、“农家旅馆”、“农家饭馆”等形式多样的旅游服务项目。鼓励旅游相关产业发展,特别是使用农村劳动力较多的旅游产品加工制造、宾馆服务业等,通过发展旅游业增加转移就业机会。
(五)结合小城镇、“新民居”建设推进就业。搞好县域村镇空间布局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完善好水、路、电、气、
讯等基础配套设施,解决好医疗、教育、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问题,在发展小城镇、“新民居”建设中,增加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岗位。根据村庄区位、产业、资源优势和发展基础,循序渐进,因地制宜地培育和发展特色产业,培植龙头企业,壮大产业规模,建好生产基地,不断扩大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规模。
(六)鼓励农村劳动力创业和返乡创业。落实农村劳动力创业税费减免、小额贷款、技术服务、信息咨询和用地、用电、用水等方面的政策支持。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创业人员提供政策咨询等帮扶服务和小额担保贷款扶持,鼓励有能力、有条件的农村劳动力自主创业和合伙经营。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农村劳动力自主创业,申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取消最低资本限制,且无需审验注册资金。返乡创业人员投资兴办科技型、外向型、农产品加工型等创业项目,纳入本地招商引资范围,享受与外地客商同等优惠政策。
(七)加大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推进力度。各县区根据担保基金筹集情况,以协议方式按照不低于担保基金3倍的规模确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建立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代偿评估核销机制,每年对担保基金代偿金进行审核核销。
(八)加快农村创业基地建设。鼓励引导社会各类资本,充分利用废弃场地、闲置厂房、园区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推动中小企业创业辅导基地建设,吸纳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年底前,各县区要安排50亩用地计划用于创业基地建设,并引导创业项目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区内选址。村庄整理节约的土地,调剂为建设用地的,纳入年度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计划,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内选址,主要用于农村劳动力创业基地建设和产业聚集发展。有条件的县区要结合创业基地,建设“返乡农民工创业园”,采取招投标的形式,吸引具备一定资金和技术的农民工回乡创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与国土、工信等部门协调配合,落实各项优惠政策。
(九)加强劳务协作工作力度。继续巩固京秦、津秦、唐秦等区域劳务合作,鼓励市外劳务输出,大力提升劳务输出组织化程度。加大对京津等发达地区的劳务输出力度,积极主动与劳务输入地的对口部门和用工企业加强信息沟通、政策协调、劳务协作。认定劳务输出服务组织,落实劳务输出各项奖励补贴政策,对于免费组织我市农村劳动力市外劳务输出,符合条件的按照省内每人100元、省外每人2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十)发挥驻外机构作用。各级政府和部门的驻外机构要主动承担劳务输出职能,设置专人负责劳务输出工作。工作人员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业务指导,及时反馈所在地的劳务信息,协助做好我市输出农村劳动力维权服务工作。
(十一)鼓励家庭服务业发展。强化家庭服务业联席会议作用,鼓励农村劳动力从事家庭服务业。制定专项家庭服务业培训规划,研究出台促进家庭服务业政策措施,促进农村劳动力通过家庭服务业实现转移就业。
(十二)积极打造劳务输出品牌。扩大我市“满乡服务员”、“昌黎能人”两个省知名劳务品牌的影响力和覆盖面,继续扶持培育“永平技工”、“骊城劳务”等劳务品牌,扩大我市劳务品牌输出比例,提高我市劳务品牌在京津乃至全国的知名度。
(十三)开拓境外输出市场。各级外派劳务管理部门和机构要主动收集适合我市人员需求的境外劳务输出项目,严格项目论证程序,加强输出前培训,降低出国门坎,鼓励农村劳动力境外输出,对成功组织境外劳务输出的,按照每人600元标准给予劳务输出服务组织一次性奖励。
(十四)发挥资金扶持力度。市级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对组织市外输出给予奖励和补贴,各县区要足额安排1:1比例配套资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农村劳动力资源状况普查和建立实名制信息管理档案,要给予乡镇工作人员和村级信息员普查工作补贴,落实村级劳务输出信息员工作补贴,补贴资金由各县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专项配套资金中列支。
三、整合培训资源,提升农村劳动力技能素质
(十五)明确培训职责。各县区要结合经济发展和社会培训资源实际,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资质、统一管理、统一补贴标准、统一评估考核、统一技能鉴定的原则,协调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履行培训职责,落实培训任务,免费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就地转移就业培训、外出就业技能培训、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
(十六)多层次开展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主要对农村未能继续升学并准备进入非农产业就业或进城务工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籍退役士兵进行储备性专业技能培训;就地转移就业培训主要面向县域经济发展,重点围绕县域内农产品加工、种养殖、中小企业以及农村妇女手工编织等传统手工艺开展培训。外出就业技能培训主要对拟转移到非农产业务工经商的农村劳动者开展专项技能或初级技能培训;技能提升培训主要对与企业签订一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在岗农民工进行提高技能水平的培训;创业培训主要对有创业意愿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农村劳动者和返乡农民工进行提升创业能力的培训。
(十七)公开选定培训基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条件公开、申请自愿、公平竞争、合理布局、择优认定”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确定农民工培训基地及其承担的培训项目和工种,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十八)调动各级各类培训机构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各级职业技术培训机构、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农广校等公共就业培训机构的主导作用,调动各大中型企业、大中专院校、民办培训机构的积极性。经认定的农民工培训基地,要实现师资、设备共享共用,提高培训资源利用效率。各农民工培训基地根据农村劳动力的参训要求和就业愿望,建立动态信息化管理制度,不断提高培训和就业对接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