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正常统计办法
民用航空统计管理规定
民用航空统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用航空统计工作,保障航空运输事业的正常运行,加强对民用航空数据的收集、分析和发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民用航空统计工作,应遵循科学、准确、及时、完备的原则,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第三条民用航空统计工作的主管部门为国家民用航空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各地区及有关部门开展统计工作。
第四条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应按照国家民用航空局的要求,认真履行统计职责,及时、准确地上报相关数据。
第五条鼓励使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强民用航空统计工作,提高数据的采集、分析和发布效率。
第六条对于违反统计规定和提供虚假数据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二章数据收集第七条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应按照国家民用航空局的统计要求,设立统计数据收集点,负责航空运输相关数据的收集工作。
第八条统计数据收集点应具备相应的技术和人员条件,确保数据收集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九条统计数据收集点应与运输部门和相关单位建立良好的信息共享机制,确保数据的全面性和一致性。
第十条统计数据收集点应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上报数据,确保数据的及时性。
第三章数据分析第十一条国家民用航空局应设立数据分析机构,负责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分析和研究。
第十二条数据分析机构应具备专业的技术和人员条件,能够准确分析和解读航空运输数据。
第十三条数据分析机构应根据需要,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数据研究和分析活动,为国家民用航空局提供决策参考。
第十四条数据分析机构应加强与相关科研机构和高等学府的合作,提高数据分析的水平和质量。
第四章数据发布第十五条国家民用航空局应按照法律法规和统计规定,及时发布民用航空运输数据。
第十六条数据发布应包括航空运输量、航空运输收入、航空运输网络等方面的统计数据。
第十七条数据发布应以报告形式进行,包括文字、图表和数据表格等形式。
第十八条数据发布应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避免夸大宣传和虚假宣传。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九条国家民用航空局应加强对各地区和有关部门的统计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印发《民航统计数据质量责任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印发《民航统计数据质量责任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布日期】2021.01.27•【文号】•【施行日期】2021.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关于印发《民航统计数据质量责任管理办法》的通知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航空运输(通用)、服务保障公司,各机场公司,局属各单位,局内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和防范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重大决策部署的政治任务,建立健全民航统计数据质量责任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民用航空统计管理规定》(CCAR-241-R2)等法律法规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制定印发《民航统计数据质量责任管理办法》,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国民用航空局2021年1月27日附件民航统计数据质量责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关于推进统计现代化改革的精神,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和防范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重大决策部署的政治任务,建立健全民航统计数据质量责任制,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民航强国战略目标为引领,为行业科学决策提供坚实统计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民用航空统计管理规定》(CCAR-241-R2)(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民航统计活动的民航行政机关、民航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
第三条民航统计数据质量责任是指从事民航统计活动的民航行政机关、民航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在民航统计数据的收集、审核、处理、保存、提供、使用、管理、发布等业务流程中遵守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规定,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而应当履行的职责。
中国民用航空统计管理办法-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88号]
中国民用航空统计管理办法正文:----------------------------------------------------------------------------------------------------------------------------------------------------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88号)现发布《中国民用航空统计管理办法》(CCAR-241),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刘剑锋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五日〖TM〗中国民用航空统计管理办法(1999年10月15日发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统计调查项目和统计制度第三章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分布第四章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第五章外国航空公司统计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附件一民航综合统计报表制度报表目录填报要求概览航空公司运输业务量统计表航段运量统计表城市对运量统计表航线条数及营运里程统计表工业航空作业统计表农林业航空作业统计表其它通用航空飞行小时统计表飞机利用率统计表国内注册飞机统计表运输飞机统计表机场飞机起降架次统计表(一)机场飞机起降架次统计表(二)机场运输业务最统计表机场客货流量流向统计表飞行事故统计表飞行事故征候统计表航空地面事故统计表航班正常率统计表从业人员和工资统计表空勤人员及机组配套数统计表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表主要地面设备、设施和建筑物统计表航空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统计表机场主要财务指标统计表航路设施主要财务指标统计表资产负债统计表航空燃油消耗统计表航空公司综合评价统计表运输机场综合评价统计表运输、通用航空统计快报附件二:外国航空公司运输业务量统计外国航空公司运输业务量统计表中国民用航空统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民用航空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发挥统计监督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统计法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制定本办法。
民航航班正常统计办法
民航航班正常统计办法(征求意见稿)一、制定目的依据为准确、客观开展航班正常统计工作,全面地反映航班正常实际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国民用航空统计管理规定》和《航班正常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规章,制定本办法。
二、统计范围(一)民航航班正常统计范围为国内外运输航空公司执行的客货运航班,包括定期航班和不定期航班。
机场放行正常统计范围为国内外运输航空公司在国内机场离港的客货运航班,包括定期航班和不定期航班。
(二)民航航班正常统计指标包括航班正常率、航班延误时间、航班离港正常率、机场放行正常率、早发航班放行正常率、单位小时机场离港航班正常率、机场地面滑行时间。
(三)民航航班正常统计以自然月为周期,每月1日0点(北京时,下同)起至当月最后一日24点止。
每日统计从当日0点起至当日24点止。
跨日航班按计划离港时间所在日期统计。
(四)航空公司的补班计划和提前一日取消的次日航班计划,不计入航班正常、航班延误时间、航班离港正常、机场放行正常、早发航班放行正常和单位小时机场离港航班正常统计范围。
当日取消的航班不计入机场放行正常统计和早发航班放行正常统计范围。
三、有关定义(一)航段班次:航班一次离港至到港为一个航段班次。
(二)计划离港时间:预先飞行计划管理部门批准的离港时间。
(三)实际离港时间:机组得到空管部门推出或开车许可后,地面机务人员撤去航空器最后一个轮挡的时间。
(四)计划到港时间:预先飞行计划管理部门批准的到港时间。
(五)实际到港时间:航班在机位停稳后,地面机务人员挡上航空器第一个轮挡的时间。
(六)机场放行班次:每一个航班离港起飞为一个放行班次。
(七)计划过站时间:前段航班到达本站计划到港时间至本段航班计划离港时间之间的时段。
(八)实际过站时间:前段航班到达本站实际到港时间至本段航班实际离港时间之间的时段。
(九)机型最少过站时间:某种机型在某机场计划过站需要的最少时间(见附件二)。
(十)标准机场地面滑出时间:按照民航局上一年度公布的机场旅客吞吐量划分,规定的航班在该机场从撤轮挡到起飞的最大时间(见附件三)。
民用航空统计管理规定模版
民用航空统计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概述第一节总则第二节定义和术语解释第二章统计数据的收集和报送第一节统计数据的分类和范围第二节统计数据的主体和责任第三节统计数据的收集要求1. 部门及单位应按照统计部门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收集并报送统计数据。
2. 统计数据的报送形式、周期和要求由统计部门具体制定。
第四节统计数据的报送方式1. 统计数据可以通过电子报告、纸质报告等方式进行报送。
2. 报送的数据应包括必要的附件和相关解释说明。
第五节统计数据的保密和安全1. 统计机构和相关部门应严格保护统计数据的机密性和安全性。
2.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篡改或滥用统计数据。
第三章统计指标的制定和解释第一节统计指标的分类和原则1. 统计指标应根据统计需求和实际情况进行分类和制定。
2. 统计指标的制定应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和可比性的原则。
第二节统计指标的解释和使用1. 统计部门应提供统计指标的解释和使用说明。
2. 统计指标的解释应在统计数据公布之前进行。
第四章统计报告的编制和发布第一节统计报告的编制要求1. 统计报告应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进行编制。
2. 统计报告应包括必要的分析和解读。
第二节统计报告的审核和发布1. 统计报告应经过专业人员的审核和审定。
2. 统计报告发布前,应进行报告内容的内部会审和外部审核。
第五章统计信息的利用和服务第一节统计信息的利用范围和方式1. 统计信息可以被各部门和单位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进行利用。
2. 统计信息的利用方式包括查询、调研、分析、比较等。
第二节统计信息的服务要求和方式1. 统计部门应按照需求提供相应的统计信息服务。
2. 统计信息的服务方式包括在线查询、邮件传送、定制报告等。
第六章统计监督和责任追究第一节统计数据的监督检查1. 统计部门有权对各部门和单位的统计数据进行监督检查。
2. 统计部门应及时发现和纠正统计数据不准确、不完整和违规行为。
第二节统计违法行为的处理和责任追究1. 对于故意提供虚假统计数据或其他严重违规行为,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中国民用航空统计管理办法》民航总局令第134号(CCAR-241R1)
第七条 民航行政机关和民航企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应 当监督统计机构、统计人员遵守国家和民航总局的统计制度, 协调、解决统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改善统计工作条 件,配备必要的设备,有计划地对统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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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业航空作业统计表 ................. ( 33 ) 其它通用航空飞行小时统计表 ........... ( 36 ) 航空器利用率统计表 .................... ( 38 ) 国内注册航空器统计表 .................. ( 41 ) 运输飞机统计表 ....................... ( 43 ) 机场飞机起降架次统计表(一) .......... ( 45 ) 机场飞机起降架次统计表(二) .......... ( 48 ) 机场运输业务量统计表 .................. ( 50 ) 机场客货流量流向统计表 ................ ( 52 ) 飞行事故统计表 ........................ ( 54 ) 飞行事故征候统计表 .................... ( 57 ) 航空地面事故统计表 .................... ( 59 ) 航班正常率统计表 ...................... ( 61 ) 机场航班放行正常统计表 ................ ( 64 ) 机场供油系统情况统计表 (一)............ ( 66 ) 机场供油系统情况统计表(二)........... ( 68 ) 从业人员统计表 .................. ..... ( 70 ) 空勤人员及机组配套数统计表 ............ ( 72 ) 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表 .................... ( 74 )
民航局航班正常统计办法(2016征求意见)
民航航班正常统计办法(征求意见稿)一、制定目的依据为准确、客观开展航班正常统计工作,全面地反映航班正常实际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国民用航空统计管理规定》和《航班正常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规章,制定本办法。
二、统计范围(一)民航航班正常统计范围为国内外运输航空公司执行的客货运航班,包括定期航班和不定期航班。
机场放行正常统计范围为国内外运输航空公司在国内机场离港的客货运航班,包括定期航班和不定期航班。
(二)民航航班正常统计指标包括航班正常率、航班延误时间、航班离港正常率、机场放行正常率、早发航班放行正常率、单位小时机场离港航班正常率、机场地面滑行时间。
(三)民航航班正常统计以自然月为周期,每月1日0点(北京时,下同)起至当月最后一日24点止。
每日统计从当日0点起至当日24点止。
跨日航班按计划离港时间所在日期统计。
(四)航空公司的补班计划和提前一日取消的次日航班计划,不计入航班正常、航班延误时间、航班离港正常、机场放行正常、早发航班放行正常和单位小时机场离港航班正常统计范围。
当日取消的航班不计入机场放行正常统计和早发航班放行正常统计范围。
三、有关定义(一)航段班次:航班一次离港至到港为一个航段班次。
(二)计划离港时间:预先飞行计划管理部门批准的离港时间。
(三)实际离港时间:机组得到空管部门推出或开车许可后,地面机务人员撤去航空器最后一个轮挡的时间。
(四)计划到港时间:预先飞行计划管理部门批准的到港时间。
(五)实际到港时间:航班在机位停稳后,地面机务人员挡上航空器第一个轮挡的时间。
(六)机场放行班次:每一个航班离港起飞为一个放行班次。
(七)计划过站时间:前段航班到达本站计划到港时间至本段航班计划离港时间之间的时段。
(八)实际过站时间:前段航班到达本站实际到港时间至本段航班实际离港时间之间的时段。
(九)机型最少过站时间:某种机型在某机场计划过站需要的最少时间(见附件二)。
(十)标准机场地面滑出时间:按照民航局上一年度公布的机场旅客吞吐量划分,规定的航班在该机场从撤轮挡到起飞的最大时间(见附件三)。
民航局航班正常统计办法(2016征求意见)全解-共28页
民航航班正常统计办法(征求意见稿)一、制定目的依据为准确、客观开展航班正常统计工作,全面地反映航班正常实际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国民用航空统计管理规定》和《航班正常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规章,制定本办法。
二、统计范围(一)民航航班正常统计范围为国内外运输航空公司执行的客货运航班,包括定期航班和不定期航班。
机场放行正常统计范围为国内外运输航空公司在国内机场离港的客货运航班,包括定期航班和不定期航班。
(二)民航航班正常统计指标包括航班正常率、航班延误时间、航班离港正常率、机场放行正常率、早发航班放行正常率、单位小时机场离港航班正常率、机场地面滑行时间。
(三)民航航班正常统计以自然月为周期,每月1日0点(北京时,下同)起至当月最后一日24点止。
每日统计从当日0点起至当日24点止。
跨日航班按计划离港时间所在日期统计。
(四)航空公司的补班计划和提前一日取消的次日航班计划,不计入航班正常、航班延误时间、航班离港正常、机场放行正常、早发航班放行正常和单位小时机场离港航班正常统计范围。
当日取消的航班不计入机场放行正常统计和早发航班放行正常统计范围。
三、有关定义(一)航段班次:航班一次离港至到港为一个航段班次。
(二)计划离港时间:预先飞行计划管理部门批准的离港时间。
(三)实际离港时间:机组得到空管部门推出或开车许可后,地面机务人员撤去航空器最后一个轮挡的时间。
(四)计划到港时间:预先飞行计划管理部门批准的到港时间。
(五)实际到港时间:航班在机位停稳后,地面机务人员挡上航空器第一个轮挡的时间。
(六)机场放行班次:每一个航班离港起飞为一个放行班次。
(七)计划过站时间:前段航班到达本站计划到港时间至本段航班计划离港时间之间的时段。
(八)实际过站时间:前段航班到达本站实际到港时间至本段航班实际离港时间之间的时段。
(九)机型最少过站时间:某种机型在某机场计划过站需要的最少时间(见附件二)。
(十)标准机场地面滑出时间:按照××局上一年度公布的机场旅客吞吐量划分,规定的航班在该机场从撤轮挡到起飞的最大时间(见附件三)。
民用航空统计管理规定国家规范性文件
民用航空统计管理规定《民用航空统计管理规定》已于2016年11月30日经第2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7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6年12月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民用航空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的信息、咨询和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民航行政机关、民航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实施的民航行业统计活动。
前款所称民航行政机关是指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及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民航企业事业单位是指包括外国航空公司在内的所有在中国境内登记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企业和事业单位。
在中国境内登记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和个人以及港澳台地区航空公司亦应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民航行业统计是指运用各种统计方法对民用航空业发展状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施统计监督等活动的总称。
第四条民航行业统计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统计管理体制。
民航局是行业统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管理、监督全国民航行业统计工作。
民航地区管理局在民航局的领导下负责组织、指导、管理、监督所辖地区的民航行业统计工作。
民航局设立承担综合统计职能的机构作为综合统计机构,负责统一组织、协调、管理民航行业统计工作;民航局各有关职能部门依据各自部门职能确定统计工作职责,分工负责。
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民航行政机关、民航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以下简称调查对象)在统计业务上接受国家统计局和民航局综合统计机构的指导。
第五条民航局加强对民航行业统计调查项目、统计标准、指标体系的研究,不断改进统计方法,提高统计的科学性与准确性。
第六条民航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
航班正常统计办法修订说明
航班正常统计办法修订说明本版《民航航班正常统计办法》是在2013年版《办法》(民航发〔2013〕88号)基础上进行修订,保留将撤(挡)轮挡时间定义为航班的实际离(到)港时间并作为判定航班是否正常的核心要素,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一些旨在保证客观性、公平性、减少工作负荷等方面的修改。
一、修订原则1. 符合航班运行规律,力求统计数据与旅客的真实感受相一致。
2. 保持统计数据的连贯性,避免统计数据同比出现大的波动。
3. 统计数据自动采集,减少人工填报工作负荷。
4. 适当增加统计指标,突出反映航空公司的运行品质。
二、修订内容1. 对航班正常判定标准的修改。
为与国际上主流航班正常统计标准相一致,并充分考虑到旅客的乘机感受,将原有在计划离港时间前后5分钟之内的航班正常时间判定区间修改为在计划离港时间后10分钟之内离港,同时增加计划到港时间后10分钟之内到港也作为判定航班正常的条件。
2. 对原始数据采集的修改。
考虑到目前各运行保障单位工作程序和自动化设备现状,航空器实际离(到)港时间在实际统计过程中以机组松(收)刹车时飞机自动拍发的ACARS电报为准。
执行航班的航空器或起降机场无ACARS通信能力时,由航空公司人工收集填报,并对数据真实性负责。
3. 增加了反映航空公司运行品质的统计指标。
在航空公司航班正常统计中增加《航空公司自身原因航班延误统计表》,航空公司自身原因延误比例指:航空公司原因造成的不正常航班班次与计划航段班次之比,用百分比表示。
4 .对使用CDM放行的航班延误原因判定作了原则性规定。
将协同决策放行工作与航班正常性统计工作相衔接,实施协同决策系统(CDM)放行的航班延误,航班在CDM系统提示的计算撤轮挡时间(COBT)前撤轮档的,由航空公司标注“CDM”放行字样后,由该航班起飞机场的空管部门负责填写航空公司以外的原因;未按CDM系统提示时间撤轮档的,由航空公司填写除天气、军事活动、航班时刻安排和空管以外的其它原因。
民用航空统计管理规定
民用航空统计管理规定
是指对民用航空相关数据进行统计、管理和报告的规定。
这些规定通常由国家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或相关机构制定,并涵盖以下内容:
1. 统计对象和范围:规定了需要统计的航空运输活动,包括乘客流量、货物运输量、航班数量等。
2. 统计指标和方法:规定了统计所采用的指标和方法,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常见的统计指标包括客运量、货运量、运输里程等。
3. 统计报告要求:规定了统计报告的内容、格式和提交时间要求。
通常要求航空运输企业按照一定的周期提交统计报告,以便监测和评估行业发展情况。
4. 统计数据保护:规定了统计数据的保护措施,包括数据的机密性、安全性和合法性。
确保统计数据的使用和共享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5. 统计监督和评估:规定了对统计数据进行监督和评估的机制和程序,以保证统计工作的质量和准确性。
民用航空统计管理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及时了解和掌握民用航空发展的实际情况,为政府制定航空政策和调整航空市场提供参考依据,同时也为企业的经营决策和发展规划提供支持。
这些规定对于航空企业、统计机构和政府主管部门都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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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统计管理规定
民用航空统计管理规定
是指用于规范和管理民用航空统计工作的规定。
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以及国际民航组织的标准和指南,民用航空统计管理规定主要涵盖以下内容:
1. 统计范围和对象:规定了哪些数据需要统计以及统计的对象,一般包括民用航空运输企业、机场、航空器和运输人员等。
2. 统计指标:规定了统计的各项指标,包括航班次数、客运量、货运量、座位公里数、航空器起降次数、航空器使用小时数等。
3. 统计方法和程序:规定了统计数据的采集方法和程序,包括数据收集、数据录入、数据处理和数据报告等。
4. 统计报告和发布:规定了统计报告的格式和内容,以及发布统计数据的要求和方式。
5. 数据保密和安全:规定了统计数据的保密措施和安全管理要求,保障统计数据的安全和可靠性。
6. 监督和质量控制:规定了对统计工作的监督和质量控制要求,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此外,民用航空统计管理规定还可能包括其他相关内容,如数据共享和国际统计比较等。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但总体目的都是为了确保民用航空统计数据的准确性、一致性和可比性,为决策和政策制定提供可靠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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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统计管理规定模版
民用航空统计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用航空统计工作,加强数据采集、分析和报告,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科学性,保障航空运输发展和安全管理需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民用航空统计工作。
第三条民用航空统计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管理民用航空统计工作,相关机构和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数据采集、报告和分析。
第五条民用航空统计工作应当与国家统计工作相衔接,遵守国家统计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国家统计机构和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共享和合作,提高统计数据的质量和可靠性。
第七条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统计法的规定,主动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统计数据,并积极配合统计工作。
第八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章数据采集和报告第九条各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本规定的要求,提供民用航空统计数据。
第十条民用航空统计数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航空公司运输量和座位数;(二)航班数量和航班延误情况;(三)货运航空运输量和收入;(四)机场旅客流量和货物吞吐量;(五)航空器及其发动机数量和机队规模;(六)航空安全事故和事件统计;(七)其他与民用航空相关的统计数据。
第十一条数据采集和报告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准确性:数据采集和报告应当准确反映实际情况,确保数据的科学性和可靠性;(二)及时性:数据采集和报告应当及时进行,及早获取和汇总相关数据;(三)完整性:数据采集和报告应当包括所有需要的统计项目,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全面性;(四)统一性:数据采集和报告应当按照统一的标准和要求进行,确保数据的一致性和可比性。
第十二条数据采集和报告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一)在线填报:通过网络平台进行在线填报并提交相应数据;(二)人工录入:通过资料和企业报表等方式进行人工录入,并提交相关数据;(三)数据接口:通过系统接口连接,直接获取相关数据并进行报告。
民航航班正常统计办法2013
民航航班正常统计办法2013
2013年民航局开展航班延误专项治理,并在行业内发布了2013年版的航班正常统计办法。
新办法的正常统计标准相比2012年变化较大,不再以航班的起飞、落地时间作为航班正常的判定标准,而是以航班的挡/撤轮档时间作为判定标准。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航班即判定为正常航班:
(1)航班时刻管理部门批准的离港时间前后5分钟之内撤轮挡,且按航班运行正向进程起飞,不发生滑回、中断起飞、返航、备降等特殊情况;
(2)不晚于航班时刻管理部门批准的到港时间挡轮挡。
不正常原因方面,各类航班不正常原因分为天气、航空公司、航班时刻安排、军事活动、空管、机场、联检、油料、离港系统、旅客、公共安全共11大类。
相比2012年版的方法,不正常原因删除了流量大类,增加了航班时刻安排大类,类别总数维持不变。
新增航班时刻安排大类考虑到我国日益紧张的机场时刻资源对航班正常性的影响,总体上能够反映客观的运行情况。
不正常原因填报方面,继续遵从2012年版的“一通到底”的原则。
民用航空统计管理规定
民用航空统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对民用航空行业的统计管理,促进行业发展和监管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民用航空统计管理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及时、保密的原则,有序进行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的可比性和权威性。
第三条民用航空统计管理的范围包括民用航空运输、航空安全、航空维修等相关领域。
第四条民用航空统计管理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和指导,确保统计数据的质量和真实性。
第二章统计对象和数据采集第五条民用航空统计管理的统计对象包括航空公司、机场、航空器等相关主体。
第六条统计数据采集应依法依规进行,统计对象应按照规定与统计部门进行数据交换和报告。
第七条统计数据采集要求数据来源可信、数据内容齐全、数据格式统一、数据交换及时。
第八条统计数据采集应对统计对象进行横向比较和纵向分析,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三章统计指标和分类标准第九条民用航空统计管理的指标包括航班量、客运量、货运量、运输收入、安全事故等。
第十条统计指标的分类标准应根据行业特点和需求进行制定,确保统计数据的可比性和实用性。
第十一条统计指标的计量单位按照国家统计局的规定执行,统计部门应及时更新和提供最新的计量单位标准。
第四章统计报告和数据分析第十二条统计报告应按照规定的报告周期和格式进行,确保数据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十三条统计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基本情况、运营数据、安全情况等主要指标,并配合相关数据分析和解读报告。
第十四条数据分析应针对不同统计指标进行,通过比较、趋势分析和专业评估等方法,提供合理的数据分析结论。
第五章统计管理和保密措施第十五条民用航空统计管理主管部门应建立完善的统计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确保统计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十六条统计管理过程中要严格保密,防止数据泄露和不当使用,未经授权不得向外部发布统计数据。
第十七条统计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所掌握的数据和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私自泄露或利用统计数据。
第六章 航班正常统计
第六章航班正常统计航班飞行正常率是衡量各航空公司和各勤务保障部门工作质量的重要标志之一,是各部门尽其职,密切协同,做好飞行和保障工作的结果。
各级领导必须充分重视,在抓好飞行安全的同时,认真抓好航班飞行正常工作,把飞行正常问题作为飞行或讲评的重要内容。
要总结经验、采取措施,不断提高航班飞行正常率。
一、统计范围1.民航航班正常统计范围为国内、国际和外航的货运航班;飞往港澳地区的航班以及港澳航空公司飞往内地的航班,按国际航班统计;国际航班的国内段按国际航班统计。
2.机场放行正常统计范围为国内、国际和外航客货出港航班。
3.航班正常和机场放行正常统计时间以自然月为统计周期,每月的1日零时(使用北京时)起至当月最后一日24时止。
跨日的航班按计划起飞时间的日期统计。
4.航空公司提前一日通知有关部门取消次日航班,该航班不列入统计范围。
二、统计标准(一)航班正常统计标准1.正常航班: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航班为正常航班。
(1)在班期时刻表公布的离站时间后15分钟(北京、浦东、广州以及境外机场30分钟,虹桥、深圳机场25分钟,成都、昆明机场20分钟)之内正常起飞未发生返航、改航和备降等不正常情况的航班;(2)在班期时刻表公布的到达时间前后10分钟之内落地的航班。
2.不正常航班: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不正常航班。
(1)不符合正常航班条件的航班;(2)发生返航、改航和备降等不正常情况的航班;(3)未经民航总局或地区管理局主管部门批准,航空公司自行改变计划的航班。
(二)机场放行正常统计标准1.正常放行:符合以下条件的航班为正常放行。
(1)在航班时刻表公布的离站时间之前完成各项地面服务保障工作,在航班离站时间后15分钟(北京、浦东和广州机场30分钟,虹桥和深圳机场25分钟,成都和昆明机场20分钟)内正常起飞的航班;(2)来程晚到航班按该机型最少过站时间关好机门并在关机门后15分钟(北京、浦东和广州机场30分钟,虹桥和深圳机场25分钟,成都和昆明机场20分钟)内正常起飞的航班。
航班正常性统计工作规范
分析影响航班正常的原因,并提出改进措施
航班正常性管理员
填写《航班正常统计报告》,交资料设备管理员对外发布;
每周三上午将前7日的统计结果及改进措施汇总报综合办公室;
每月25日汇总上月26日至当月25日的统计结果经运行控制中心主任审核后报规划发展部;
将半年、年度统计结果报运行控制中心、总经理办公室、规划发展部;
1.0目的
规范XX航空公司航班正常性统计工作,为提高公司航班正常率提供依据。
2.0适用范围
适用于XX航空公司航班正常性统计工作;
3.0管理流程、职责和求
相关文件/记录
航班正常性管理员
从OCC系统数据库中提取航班运行数据;
“OCC数据库”
航班正常性管理员
国内、国际航班正常率;
各营业部所在机场公司航班正常率
《技术资料发布工作规范》
“航班正常统计报告”
航班正常性管理员
将相关记录归档
民用航空统计管理规定范本(2篇)
民用航空统计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开展民用航空统计工作,规范统计管理,保障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民用航空行业的统计工作,包括航空公司、机场、航空器生产企业、航空运输企业、航空服务企业等各类主体的统计工作。
第二章统计责任第三条各级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民用航空统计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明确统计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工作方法和工作要求。
第四条各相关单位应当设立统计管理机构,明确统计工作的责任及权力,负责统计数据的采集、整理、分析和报送工作。
第五条各相关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及时向上级统计机构报送相关统计数据。
第三章统计数据采集第六条统计数据采集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科学的数据采集流程和技术规范,确保数据采集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七条各相关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向上级统计机构报送统计数据,并保证报送的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各相关单位应当主动收集、整理和存储与民用航空统计有关的相关数据,建立健全信息化系统,提高数据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第四章统计数据整理和分析第九条统计数据整理和分析应当遵循科学的统计原则和方法,提高数据整合的质量和水平。
第十条统计数据应当在统一的统计体系下进行整理和分析,形成统计报表和分析报告,并定期向上级统计机构报送。
第十一条统计数据分析应当注重对数据背后的经济、社会及政策等因素的研究分析,为民用航空决策和政策制定提供参考依据。
第五章统计数据报送和发布第十二条统计数据报送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要求进行,确保数据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十三条统计数据报送应当采用电子化方式进行,确保数据传递的安全和便捷。
第十四条统计数据报送和发布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数据的合法性和保密性。
第六章统计数据监督检查第十五条统计机构应当加强对统计数据采集、整理和报送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追究责任。
民航综合统计调查制度
民航综合统计调查制度民航综合统计调查制度是指为了获取民航行业相关数据和信息而建立的一套统计调查制度。
随着民航行业的快速发展,统计调查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行业的发展和管理至关重要。
下面将从制度的目的、内容和实施等方面对民航综合统计调查制度进行探讨。
民航综合统计调查制度的目的在于全面了解民航行业的运行情况和发展趋势,为相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提供可靠的统计数据和信息支持。
通过建立统计调查制度,可以及时、准确地收集并汇总各类数据,为行业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同时,该制度还可以帮助各级管理机构和企事业单位了解市场需求、行业竞争等情况,为其提供参考和决策支持。
民航综合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飞行数据、航线数据、运输数据、管理数据等。
飞行数据主要涉及航班起降、飞行时间、飞行距离等相关数据,用于调查和监控飞行安全、飞行效率等情况。
航线数据主要包括航线开通情况、载客量、航班频次等,用于分析和评估航线发展潜力和市场竞争程度。
运输数据主要包括货邮运输量、旅客运输量、航空器利用率等,用于评估运输需求和行业运营情况。
管理数据主要包括机场设施、空管设备等管理资源的分布和利用情况,用于优化资源配置和提高管理效能。
在实施民航综合统计调查制度的过程中,还需解决一些困难和问题。
首先,各个单位之间获得数据的方式和渠道存在差异,可能导致数据的不一致和不完整。
其次,数据收集和整理的过程中可能存在人为失误和数据错误的可能性,需要加强监督和审核工作。
此外,由于数据的涉密性和敏感性,还需加强对数据的保护和安全管理。
总之,民航综合统计调查制度是民航行业管理和决策的重要工具,对于了解行业运行情况、分析市场需求和指导行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建立和完善该制度,可以为相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提供准确、及时的数据和信息支持,推动民航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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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的航班不计入机场放行正常统计和早发航班放行正常统计范 围。
三、有关定义 (一)航段班次:航班一次离港至到港为一个航段班次。 (二)计划离港时间:预先飞行计划管理部门批准的离港时 间。 (三)实际离港时间:机组得到空管部门推出或开车许可后, 地面机务人员撤去航空器最后一个轮挡的时间。 (四)计划到港时间:预先飞行计划管理部门批准的到港时 间。 (五)实际到港时间:航班在机位停稳后,地面机务人员挡 上航空器第一个轮挡的时间。 (六)机场放行班次:每一个航班离港起飞为一个放行班次。 (七)计划过站时间:前段航班到达本站计划到港时间至本 段航班计划离港时间之间的时段。 (八)实际过站时间:前段航班到达本站实际到港时间至本 段航班实际离港时间之间的时段。 (九)机型最少过站时间:某种机型在某机场计划过站需要 的最少时间(见附件二)。 (十)标准机场地面滑出时间:按照民航局上一年度公布的 机场旅客吞吐量划分,规定的航班在该机场从撤轮挡到起飞的最 大时间(见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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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标注“CDM 放行”标识后,由航班离港机场的空管部门负责界 定不正常原因;未按 CDM 系统最后一次提示的 COBT 离港的, 由航空公司负责界定不正常原因。
(二)机场放行不正常原因的界定 机场放行不正常应当填写不正常原因。 机场放行不正常只统计在本站放行发生的不正常原因,与前 段航班是否晚到无关。机场放行不正常航班如果在计划离港时间 (含)之前关舱门的,其不正常原因由离港机场的空管部门为主 界定;在计划离港时间之后关好舱门的,其不正常原因以航空公 司为主界定。当前段航班实际到港时间晚于计划到港时间的,在 计划过站时间内完成服务保障工作并关好舱门的,其不正常原因 由离港机场的空管部门为主界定;未在计划过站时间内完成服务 保障工作并关好舱门的,其不正常原因以航空公司为主界定。航 班离港机场可以根据自身掌握的信息辅助界定机场放行不正常原 因。 (三)早发航班离港不正常原因的界定 早发航班离港不正常应当填写不正常原因。 早发航班离港不正常的,如果在计划离港时间(含)之前关 好舱门,其不正常原因由离港机场的空管部门为主界定;在计划 离港时间之后关好舱门,其不正常原因以航空公司为主界定。早 发航班离港机场可以根据自身掌握的信息辅助界定早发航班离港 不正常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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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航班的起降机场空管部门无自动化信息管理系统时,可以通过 其他方式收集填报,并对所填报数据真实性负责。
七、不正常原因界定 (一)航班不正常原因的界定 航班不正常应当填写不正常原因。 不正常航班在计划离港时间(含)之前关好舱门的,其不正 常原因由离港机场的空管部门为主界定;在计划离港时间之后关 好舱门的,其不正常原因由航空公司为主界定。航班离港机场可 以根据自身掌握的信息辅助界定航班不正常原因。 当离港机场空管部门对航班空中飞行及目的地机场运行阶段 不正常原因界定出现困难时,民航局空管局及其所属机构应当协 助航班离港机场空管部门界定航班不正常原因,包括提供系统支 持或者空中交通流量限制信息等。 航班不正常原因采取“一通到底”的原则进行判定。即一架 飞机执行多段任务,当出现首次不正常并导致后续航段全部不正 常时,后续原因均按首次不正常时原因填写。如果后续某航段转 为正常,但其后续航段又再次不正常,则后续不正常原因按正常 航段后发生的首次不正常原因填写。 在实施协同决策系统(以下简称“CDM 系统”)机场离港的 航班不正常,若前段航班晚到,按照“一通到底”的原则判定航 班不正常原因。在本站首次不正常时,航班在 CDM 系统最后一次 提示的计算撤轮挡时间(以下简称“COBT”)前离港的,航空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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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实际统计中实际起飞时间以空管部门拍发的航班起飞 电报(或民航局认可的其他方式)报告的时间为准(下同)。
(五)早发航班离港正常统计 1.早发航班离港正常:早发航班在计划离港时间后规定的标准 机场地面滑出时间之内起飞,则该早发航班离港正常。 2.早发航班离港不正常: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则该早发航班判 定为离港不正常。 (1)不符合早发航班离港正常条件的航班; (2)未经批准,航空公司自行变更预先航班计划的航班。
3.早发航班离港正常率:反映早发航班在起飞机场运行效率 的指标,即早发航班离港正常架次与早发航班架次之比,用百分 比表示。
计算公式:早发航班离港正常率=早发航班离港正常架次/早发 航班离港架次×100%。
(六)单位小时机场航班离港正常统计 单位小时机场航班离港正常率:以自然小时为单位统计,该小 时机场离港正常航段班次与计划离港航段班次之比,用百分比表 示。 计算公式:某自然小时机场航班离港正常率=该自然小时机场 离港正常航段班次/该自然小时机场计划离港航段班次×100%。 (七)机场地面滑行时间统计 1.航班滑行时间:反映单个航段班次地面运行效率的指标,分
民航航班正常统计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一、制定目的依据 为准确、客观开展航班正常统计工作,全面地反映航班正常 实际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国民用航空统 计管理规定》和《航班正常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规章,制定 本办法。 二、统计范围 (一)民航航班正常统计范围为国内外运输航空公司执行的 客货运航班,包括定期航班和不定期航班。机场放行正常统计范 围为国内外运输航空公司在国内机场离港的客货运航班,包括定 期航班和不定期航班。 (二)民航航班正常统计指标包括航班正常率、航班延误时 间、航班离港正常率、机场放行正常率、早发航班放行正常率、 单位小时机场离港航班正常率、机场地面滑行时间。 (三)民航航班正常统计以自然月为周期,每月 1 日 0 点(北 京时,下同)起至当月最后一日 24 点止。每日统计从当日 0 点起 至当日 24 点止。跨日航班按计划离港时间所在日期统计。 (四)航空公司的补班计划和提前一日取消的次日航班计划, 不计入航班正常、航班延误时间、航班离港正常、机场放行正常、 早发航班放行正常和单位小时机场离港航班正常统计范围。当日
3Hale Waihona Puke 4.航空公司自身原因造成航班不正常比率:航空公司原因造成 不正常航班的航段班次与计划航班的航段班次之比,用百分比表 示。
计算公式:航空公司自身原因造成航班不正常比率=航空公司 原因造成不正常航班的航段班次/计划航班的航段班次×100%。
(二)航班延误时间 1.航班延误时间:航班实际到港时间晚于计划到港时间 15 分 钟(含)之后的时间长度,以分钟为单位。 计算公式:航班延误时间=航班实际到港时间-(计划到港时 间+15 分钟)。 2.航班平均延误时间:反映航班总体延误程度的指标,即不正 常航班总延误时间与计划航班的航段班次之比,以分钟为单位。 计算公式:航班平均延误时间=不正常航班延误总时间/计划航 班的航段班次。 备注: (1)航班延误总时间等于所有不正常航班对应的延误时间之 和,发生返航、备降、当日取消的航班不正常情况用“无延误时 间”表示。 (2)当日取消航班应列入当日计划总数之内。 (三)航班离港正常率 1.离港正常航班是指在计划离港时间后 15 分钟(含)之前离 港的航班。
(四)民航局负责汇总和发布航班正常相关数据。民航局负责 开发和维护“民航航班正常统计系统”(以下简称统计系统)。
六、统计原始资料采集和报告 (一)航空公司负责记录、汇总和报告:航班实际关舱门和开 舱门时间、离港航班松停留刹车时间、进港航班入位后收停留刹 车时间。 以上数据航空公司应通过 ACARS 电报自动采集,执行航班的 航空器无 ACARS 通信能力时,由执行航班的航空公司通过其他方 式收集填报,并对所填报数据真实性负责。 (二)空管部门负责记录、汇总和报告:航班报告准备好申 请推出(开车)时间、管制员许可航班推出(开车)时间、航班 起飞和落地时间、航班报告滑行入位时间。 以上数据空管部门应通过自动化信息管理系统采集记录,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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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核对和裁定机制 为了厘清航班不正常原因,使处于航班运行各保障环节的单 位根据自身掌握的信息充分表达意见,提高民航航班正常统计原 始资料的公正性、客观性和准确性,建立航班正常统计核对机制 和裁定机制。 (一)航班正常统计核对机制是以航空公司和空管单位为主, 机场和其他保障单位参与的方式,对航班运行相关数据和不正常 原因的界定进行相互比对和协调的过程。 数据报告责任主体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数据填报工 作,以供其他单位比对;其他单位对数据报告责任主体单位所报 告的数据有异议时,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主动与数据报告责任主 体单位进行沟通协调并主动出示证据。 (二)各单位在数据核对后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可以向 航班离港机场所在地区的地区管理局提出裁定申请,地区管理局 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使用民航航班正常统计系统完成裁定工作,各 航空公司、机场和空管部门应当为航班正常统计裁定工作提供信 息支持。 九、工作时限 (一)航空公司、空管部门和机场应当于每日 15 点前完成前 日航班正常统计的汇总、报告和核对工作。对统计原始资料不能 达成一致意见的,最迟于 23 点前提出裁定申请。 (二)地区管理局应当及时受理辖区内机场离港航班统计原
备注:实际统计中实际离港时间以机组为执行航班,松开停 留刹车时航空器自动拍发 ACARS 电报(或民航局认可的其他方 式)报告的时间为准(下同)。
(四)机场放行正常统计 1.放行正常航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航班判定为放行正常航 班。 (1)航班在计划离港时间后规定的标准机场地面滑出时间之 内起飞; (2)前序航班实际到港时间晚于计划到港时间的,航空器在 计划过站时间内完成服务保障工作,本段航班在规定的标准机场 地面滑出时间之内起飞。 2.机场放行正常率:反映机场保障能力的指标,即机场放行正 常班次与机场放行总班次之比,用百分比表示。 计算公式:机场放行正常率=放行正常班次/放行总班次×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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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航班不正常原因界定的责任主体。 (二)机场和其他相关保障单位辅助完成统计原始资料收集、
填报和航班不正常原因的界定工作。(请详细说明需要完成的辅 助工作内容,包括录入何种数据)
(三)地区管理局负责监督检查辖区内各单位航班正常统计 工作的落实情况。当不同单位对统计原始资料存在意见分歧时, 由地区管理局负责进行裁定。地区管理局可以委托辖区内的单位 进行航班正常统计的裁定工作,地区管理局应对裁定结果最终负 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