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建材、有色金属产品征免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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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建材、有色金属产品征免税问题的通知【标 签】有色金属产品征免税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发﹝1992﹞81号

【发文日期】1992-03-18

【实施时间】1992-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直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国家税务局国税发[1990]12号通知规定对部分建材、有色金产品给予减免税照顾,其中部分产品的减免税1991年年底期满。根据这部分减税产品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

在1993年年底前继续给予减税照顾。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下列产品在1993年年底前暂减征增值税:

1.云母、石棉产品减按10%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2.页岩砖减按14%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3.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减按9%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4.框架轻板混凝土预制构件,钢龙骨、石膏板、稻草板、石膏板用护面纸、稻草板用护面纸、岩棉制品、石灰减按12%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5.石英玻璃减按2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其他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玻璃纤维原料球从1992年1月1日起恢复按规定税率征税。

三、本通知自1992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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