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村集体经济发展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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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村集体经济发展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夯实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推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发展壮大XX村集体经济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发展XX村集体经济坚持在党支部的领导下,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为全体村民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实现共同富裕。
第三条本村集体经济发展采取模式。
第四条本村发展集体经济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能
第五条设立村民大会、村民代表会议、理事会、监事会,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加设其它经营管理机构。
第六条村民大会是发展本村集体经济的最高决策机构。村民大会由年满 18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村民组成。村民大会闭会期间,由村民代表会议行使村民大会职权。
第七条村民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通过和修改本章程;
(二)审议、决定本村集体经济发展规划
(三)决定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并、分立、解散及集体资产处置等事项;
(四)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应由村民大会决定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八条村民大会由理事会召集,一般每年不少于一次。村民大会由年满 18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村民的半数以上参加或者由 2/3 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经到会人员的半数以上通过方有效。经村党支部或 1/10 以上村民提议,可以召开临时村民大会。
第九条村民代表会议由年满 18 周岁,具有完全民
(具体选举办法,各村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条村民代表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和修改章程之外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和监事会的成员;
(三)审议投资、借贷、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的其它事项;
(四)审议业务经营计划及收益分配方案;
(五)审议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六)审议、决定本村集体经济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人选和薪酬;
(七)审议、决定村党支部或1/10以上村民提出异议的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
(八)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它可以由村民代表会议审议的事项。
第十一条村民代表会议由理事会召集,根据需要可随时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由4/5 以上的村民代表参加,所作决定经到会代表 2/3 以上通过方有效。
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公示 5 天,村党支部或1/10 以上村民提出异议的,提交村民大会重新表决。
第十二条村民大会实行一户一票的表决方式。村民代表会议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
第十三条理事会是本村发展集体经济的常务决策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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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长主持理事会的工作,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理事长委托或指定的副理事长主持工作。
第十四条理事会成员原则上由村支两委集体研究后,提出建议名单,由村民代表会议以直选差额方式选举产生,任期与村支两委任期一致,可连选连任。任期届满后,理事会成员需在村(居)换届完成后的30天内重新选举。
第十五条理事长人选由村支部提名,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原则上理事长由村支部书记或村委会主任担任。因任期届满或其它原因,不再担任村支部书记或村委会主任职务时,其所担任的理事长职务自然免除。
第十六条理事会成员必须是本村人员,年龄在 18
相应的经营管理能力。
第十七条理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筹备组织召开村民大会、村民代表会议并报告工作,执行村民大会、村民代表会议决议;
(二)起草XX村集体经济发展规划、收益分配方案,提交村民大会审议;
(三)起草财务预决算、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村民代表会议审议;
(四)管理资产和财务,保障财产安全;
(五)提名本村集体经济发展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人选,决定聘任或解聘其他工作人员;
(六)签订承发包合同,监督、督促承发包者履行合同;
(七)接受、答复、处理监事会或村民代表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八)拟订本章程修改草案;
(九)履行村民大会、村民代表会议赋予的其它职责。
第十八条理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组织实施村民大会、村民代表会议和理事会通过的决议,并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三)代表理事会向村民大会、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
(四)代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协议、合同;
(五)本章程规定或者理事会决定的其它职责。
第十九条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下设市场组、技术组、财务组、后勤保障组等机构。
第二十条理事会会议由全体理事会成员出席,特殊情况可除外。有 1/3 理事会成员提议的,可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理事会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和“实名制”,所作决定须经与会成员的过半数赞成票通过。在赞成和反对票相等时,理事长在听取各种意见后有权决定。理事会实行会议记录制度。理事会的会议记录应完整准确,并由与会者签名,存档备查。
理事会的决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本章程规定或违反村民大会、村民代表会议决议,致使本村集体经济受到重大损失的,由赞成决策的理事会成员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监事会是由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的
1名,副监事长名,其任期与理事会相同。理事会成员、财务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参加监事会。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监督理事会执行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
(二)检查监督集体经济经营管理的财务活动,并
使财务预决算初审权、财务开支监督权和不合理开支否决权;
(三)检查监督集体经济发展中的各项经济活动及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四)列席理事会会议,反映本组织成员对集体经济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五)协助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审计部门开展审计监督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二十三条
议可根据内容和需要邀请理事会成员和部分村民代表参加。监事会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行使职权,不得超越权限范围干扰决策机构、执行机构行使职权。监事会成员各享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实行会议记录制度,会议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并由与会者签名,存档备查。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监事会成员以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遵循下列准则:
(一)遵守本章程,办事公道,尽职尽责,维护本村村民的合法权益;
(二)依法保守商业秘密;
(三)不侵占、挪用本村集体经济发展的资产;
(四)不擅自将资金借贷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