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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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的完善

摘要:近年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频发,特别是2011年南京“龙虾门”事件的爆发,再次暴露出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存在严重问题,这样既不利于保障广大消费者人身、财产的利益,也不利于保障我国经济秩序的正常进行。通过对责任主体、食品标准等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缺陷的分析,提出建立食品安全强制保险制度、健全缺陷食品召回制度等立法建议。这些对于加强政府部门对我国食品安全的监管与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食品安全;法律规制;食品标准;监管

食品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物质,是人们生活中最基本的必需品。然而,近几年来,在世界范围内食品的安全事件剧增,如英国的“疯牛病”和“口蹄疫”事件、比利时的“二啄英”事件,国内的苏丹红、吊白块、毒米、毒油、孔雀石绿、瘦肉精、三聚氰胺等事件,使我国乃至全球的食品安全形势十分严峻。近年两会上一些代表、委员就提到,“面粉里面有荧光剂和增自剂、大米经过了化学漂白、蔬菜水果上喷洒了保鲜剂。存放了很久的肉经过化学品浸泡可以恢复新鲜的色

泽……”。“一个苹果能榨出四扎苹果汁,一个西瓜能榨出20多扎西瓜汁。这样的鲜榨果汁你敢喝吗?”笔者认为:严峻的食品安全形势是我国特定阶段多种社会矛盾在食品领域的集中爆发,背后折射的是制度的缺失。人们在愤怒地谴责惟利是图的不法商人、漠视生命的失职官员之余,更应该理性地思考如何完善食品安全法律制度,以杜绝那些吞噬人们生命与健康的黑洞。

一、概述

(一)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现状

从阜阳大头奶粉到三鹿毒奶粉。从苏丹红到孔雀石绿,从瘦肉精到增白剂,从有毒多宝鱼到福寿螺事件……天上地下、海里河里、植物动物,所涉及的食品安全事件频繁发生,一次又一次地震撼着社会各界敏感的神经。当消费者把矛头对准了超市、企业、商贩的同时,对食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的拷问又一次被推上风口浪尖,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期待也增加了一层。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问题事件频发,威胁公众生命健康。近期我国食品安全事件不断发生,并且城镇化、市场化正在逐步为食品安全危害的广泛蔓延起到加快的作用。(2)食品生产整个链条面临安全考验,波及区域面广泛。生产、加工、物流、销售。每个环节无一例外地存在安全问题。严重危及公众

的生命健康。(3)受害人群众多,妇孺幼危险大。目前我国人口老龄化和独生子女的现象已经成为我国的基本状况。所以很多保健食品打着益

生菌、高钙、水果味、好吸收、提高免疫力等各种口号向妇孺幼猛烈的宣传。(4)商家越来越隐蔽,地点越来越不固定。现在的很多商家都很清楚自己是违法的,所以一直都是在很隐蔽的情况下进行违法行为,而且流动性很强,让执法人员很难分辨。(5)环境的严重污染,生态的严重破坏。工厂的违规排放对环境的污染。导致了很多农业生态环境的日益恶化,并且也增加了农产品的不安全因素,也是导致食品安全问题出现的原因。

(二)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保障现状

西方各国建立了相应的制度体系来应对食品安全问题。如英国的食品追溯和召回制度,德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以及食品企业自查和报告制度美国则建立了食品安全信息发布系统。而且,借助民间的消费者保护团体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等等。就我国来讲,我国现有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是以《食品卫生法》和《食品安全法》为主导,《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卫生监督程序》、《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多部单行的有关食品的法律和近百个配套规章和相关的食品卫生标准为主干,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传染病防治法》、《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农业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刑法》等法律中有关食品安全的相关规定为补充而构成的集合法群形态。但由于立法体制、“法律宜粗不宜细”等立法指导思想等多方面的原因,存在着法律之间着相互抵触和矛盾的现象。同时,

很多法律制度缺少监管和有力地执行,“多龙治水现象”的存在导致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相互扯皮、推诿责任等等。

二、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的缺陷

纵观我国食品安全的现状,从2008年的“毒奶粉”事件,到2011年的“地沟油”事件和“龙虾门”事件,食品安全问题始终十分突出。分析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1)食品安全规制的立法不健全。我国的食品市场巨大,食品安全隐患众多,立法缺陷使得食品安全问题难以从根本上加以解决,这样缺陷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就有了可乘之机;(2)巨大的市场利益所驱。缺陷食品的生产经营者为了一已私利,不惜以身试法,甚至犯罪;(3)消费者的盲从心理。我国人口众多,消费者的盲从心理严重,容易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因此,我国需要完善食品安全法律规制制度,从源头上遏制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但是,目前我国既没有统一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和调整食品安全问题,也没有统一的食品标准、执法标准来指导监管部门和司法部门,这就导致了关于食品安全监督与管理的效果大打折扣。以下是笔者对我国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缺陷的分析:

第一,责任主体结构不明显,政府问责机制不完善。在欧美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的食品安全监管立法中,食品生产者、加工者和销售者根据食品安全卫生的相关规定生产、加工、销售食品,作为第一责任主体对食品安全负主要责任;而承担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政府为第二责任主

体,制定合适的食品安全法规并监督其施行,在必要时可采取制裁措施。而在我国食品安全立法中,更多强调食品生产加工参与者责任,对政府责任的关注度较小。就现有监管部门及检验机构的监管责任规范来看,其责任程度明显过轻,不能达到食品安全市场对加强政府监管职责的要求。强化政府对食品市场监管职权的同时,也需要同等程度的责任规范约束。如果市场失灵可以大体归结为客观因素而有所容忍的话,那么政府失灵,尤其是政府监管懈怠、不力,这就难以得到民众的理解。因此,我国应加强相关立法,建立完善有效的政府问责机制,切实履行对食品市场的安全监管职责。

第二,食品标准设定得较低且相互冲突。现阶段,我国仍存在着片面强调经济发展而忽视消费者生命健康保护的倾向。其中,忽视消费者生命健康保护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食品标准设定较低,不能有效地起到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作用。在我国,制定食品标准的最高机构是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但事实上农业部、卫生部也有权制定在全国施行的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这就导致我国食品标准体系混乱的局面,很难与国际接轨。目前在我国的各类食品中采用国际标准进行监管的还不到一半,远远落后欧美等发达国家。我国的食品标准绝大多数都是在2000 年以前制定的,这些食品标准往往是不同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而非国家标准。由于各部门之间缺乏协调,对同一对象设定两项或两项以上标准的现象并不在少数,行业标准与国家标准交叉、重复严重,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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