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离婚协议中不动产赠与撤销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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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离婚协议中不动产赠与撤销的法律问题

一、案例简介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夫妻共有财产即房屋一套归儿子所有,在办理离婚手续时将离婚协议在民政局予以备案,但房屋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房屋仍然登记在父亲名下,离婚后,儿子和父亲一直居住在房屋中。三年后,儿子要求将房屋办理更名,进行产权过户,父亲提出撤销其赠与的部分并拒绝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二、法律特征

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共有财产即房屋一套归儿子所有,应视为夫妻双方将夫妻共有财产赠与给其子。赠与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一般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一,赠与合同系双方行为。赠与合同须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如果赠与人有赠与的表示,但受赠人并没有接受的意思,则合同仍不能成立;二,赠与系诺成行为。赠与在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告成立,不必等待交付赠与物,即为诺成行为;三,赠与系无偿行为。原则上受赠人并不因赠与合同而承担义务,故赠与合同系单务合同。四、即使赠与合同已经成立、生效,但在赠与物由赠与人交付受赠人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合同。

赠与人享有一定条件下的任意撤销权和法定撤销权。任意撤销权,是指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除外(《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法定撤销权,是指受赠人存在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行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情形,赠与人的享有法定撤销权(《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不动产赠与应当依法办理变更过户登记等手续(《物权法》第九条、第十四条)。

三、法律观点

部分学者认为,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共有房屋赠与子女,房屋属于不动产,未办理过户登记,房屋产权尚未发生转移,夫妻一方主张撤销该方赠与部分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即离婚协议中所涉赠与房产,必须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方能由受赠者享有所有权。只有当事人签订的赠与合同是经过公证处公证的赠与合同,那么就等于赠与人自动放弃了任意撤销权的行使,赠与人应当依照赠与合同履行赠与义务,不得无故撤销。本案中夫妻双方离婚时将房屋赠与儿子,且未经公证证明、不具有社会公益或道德义务等性质,父亲可以通过行使对赠与的撤销权,撤销自己所赠与的那部分房产。

但笔者对此有不同的看法: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离婚协议属于与婚姻有关的身份关系协议,不应当适用合同法,也不应当适用于合同法中关于赠与的规定,而应当使用《婚姻法》及其相关解释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婚姻家庭中的财产关系虽然是伴随着身份关系而产生的,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离婚当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

禁止性规定,应属有效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将共有的房产归儿子所有,是一种以解除双方身份关系为目的的赠与行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该属诺成性的约定。在夫妻婚姻关系因离婚协议得以解除的情况下,其赠与房产行为依法不能随意撤销。

2、即使将离婚协议看作是一般的合同,而非特定身份关系的合同,假定该类合同的订立、生效、无效、撤销、变更等的原则,适用婚姻法调整,也适用合同法的原则及具体规定,则应当适用《合同法》对应赠与的相关规定,便应当受诉讼时效的约束。双方的赠与合法有效,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的时效为1年,而且这1年不得中止、中断或者延长。本案中其父亲的撤销权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1年时效。

3、离婚协议书及房产赠与系夫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亦在民政部门进行了备案,且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依约履行;房产赠与作为离婚协议书的主要组成部分,系双方当事人办理协议离婚登记时的财产性承诺和约定,应当按约履行;夫妻在离婚时约定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子女,也属于双方对财产分割达成的一致协议,反悔一方没有证据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存在欺诈、胁迫情形的,依法不应予以变更、撤销。

离婚协议经过婚姻登记机关审核,且离婚协议中将房产赠与子女具有一定的道德义务性质,因此,其离婚的目的已经达到,不应当变更其内容。

4、根据《民通意见》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因此,本案中儿子有权要求补办过户手续,其父亲无权撤销赠与。

四、结语

若夫妻双方因协议离婚不成而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达成离婚协议,法院同时出具民事调解书,民事调解书中夫妻双方将财产赠送与子女的行为也是不能撤销的。

虽然有各种不能撤销的理由,但笔者建议当赠与人表示要将房产赠与受赠人时,受赠人应当及时要求赠与人与其一同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或者双方共同至公证处办理赠与公证手续,避免纠纷的发生、增加诉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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